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在各个层面上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运营顺利,保持良好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年度检查考核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从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内容、程序以及结果反馈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在于评估律师事务所的综合运营状况,包括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质量、职业操守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
通过年度考核,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二、内容年度检查考核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的专业能力:评估律师在法律理论、法律实务、法律技巧等方面的掌握程度,包括法律知识储备、案件分析与解决能力、法律文书撰写等。
2. 工作质量:评估律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工作质量,包括案件调研、证据收集、法律分析、代理诉讼等方面。
3. 职业操守:评估律师在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对客户的诚信、保密义务的履行等。
4. 团队协作能力:评估律师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包括与同事之间的协调配合、团队目标的实现等。
三、程序年度检查考核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制定考核标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标准。
2. 考核计划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年度检查考核的具体计划,包括考核时间、考核方式、考核人员等。
3. 考核执行:按照考核计划,对律师进行考核。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个人面谈、案件评审、模拟法庭等。
4. 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律师,指出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 考核结果总结: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为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参考。
四、结果反馈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反馈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可以让律师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提升和改进。
同时,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也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团队进行整体调整和培训,提升整体水平。
律所年度考核流程
1.律师事务所更新和完善本所登记信息,同步做好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广东律师诚信信息系统及“律师一卡通”登记信息的完善工作。
(4月7日前)
2.律师事务所登录“律师一卡通”,在线填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传年度执业工作报告、承诺书、个人社保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材料,相关材料要求负责人正楷亲笔手写签名并加盖公章。
(4月14日前)
3.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提交“年度检查考核业务”申请。
(4月19日前)
4.考核材料网上初审阶段。
区司法局负责。
(4月19日前)
5.律师事务所登录“律师一卡通”系统,在线填报《2024年度佛山律师缴纳会费统计表》后,导出统计表(均须双面打印)并加盖律所公章,提交到各区负责考核材料审核的工作人员统一收集。
(4月20日前)
6.考核材料复审阶段。
市司法局、市律协负责。
(5月8日前)
7.公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
(5月10日前)。
司法部就《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答问.doc
司法部就《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答问-为了加强对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近日,司法部出台了《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4月23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答: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
同时,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完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评价考核机制,也被列入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切实贯彻实施《律师法》,依法推进律师工作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完善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评价机制,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掌握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答:《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原则、考核机关等内容,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具体事项,明确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并细化了各项考核事项的内容。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等次的设定及其评定标准,明确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并规定了合格等次的具体标准和不合格等次的具体情形。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部颁规章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x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考核范围经x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取得律师执业证的社会律师。
设立未满6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自获准执业至考核之日不满3个月的、上一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应参加此次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形式和主要内容1、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x司法厅《x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试行)》所规定的内容;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3、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扫黑除恶案件开展情况;4、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5、律师事务所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值班及案件化解、以案释法等重大工作活动开展情况;6、随机抽取民事案卷、刑事案卷各10本进行现场评查(按律师事务所案卷质量评查表要求内容)(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等形式,主要从执业纪律、遵守法庭纪律、业务水平等方面内容广泛征求市、县两级法院、信访部门和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以实地检查、抽查为主,书面审查为辅开展检查考核。
1、听取一年来执业情况的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评查案卷;3、反馈存在的问题;4、提出整改的意见。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1、律师事务所自评、提交材料。
律师事务所于x年1月25日前完成自评考核,并向县级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初审材料;市属直管所直接向市司法局报送考核材料。
2、县级司法局初审。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x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及律师执业情况的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将上述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一、引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是对律师事务所成员在一年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总结的重要环节。
通过年度考核,既可以对律师个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评价,也可以为律所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提升律所的整体业绩和服务质量。
二、考核指标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业务能力:评估律师在专业领域的知识储备和应用能力,包括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应用能力、案件分析和解决能力等。
2. 业绩贡献:考核律师在一年期间的业绩表现,包括案件数量、案件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3. 团队合作:评估律师在协作中的表现,包括与其他律师的合作、与团队成员的合作、与客户的沟通等。
4. 专业发展:评估律师在一年期间的专业学习和发展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学术研究、法律文献阅读等。
5. 诚信与道德:考核律师在工作中的诚信和道德表现,包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处理纠纷的公正性和诚信性等。
三、考核流程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设定考核目标:律师事务所根据年度发展目标和业务重点,制定具体的考核目标和指标。
2. 数据收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律师们的工作数据,包括案件数量、案件结果、客户评价等。
3. 考核评估:根据设定的考核指标,由专门的考核小组对律师们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打分。
4. 绩效反馈: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律师们进行反馈,包括评估结果、优点和不足之处,以及改进建议。
5. 绩效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律师事务所可给予优秀律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以鼓励优秀表现。
四、考核意义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1. 提升工作质量:通过考核过程,律师事务所可以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2. 激励律师积极性:通过奖励优秀表现,可以激励律师们更加积极地工作,提高个人业绩和律所整体业绩。
3. 促进团队合作:考核过程中的反馈和建议可以帮助律师们更好地协作,促进团队合作和沟通。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1分)。
建立律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律师进行1次以上学习,1年至少组织12次学习。
律所学习记录少一次扣0.5分,参会律师学习记录少一次扣0.5分。每次参加学习律师人数达不到本所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扣1分。
向协会投诉受理中心了解,查看律协相关资料。
1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4分)。
按上报确定的时间召开律所律师年度考核会议(1分),邀请所在辖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人员参加(1分),组织律师分别述职、现场评议,确定考核结果,并做好记录(2分)。
未按上报时间召开律师年度考核会议扣1分,未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扣1分,未组织律师分别述职扣1分,未现场评议确定考核结果扣1分,未做好考核记录扣1分,律师每缺少1人扣0.5分。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教育管理(1分);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并公示投诉方式(1分);有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做到处理、答复及时(2分)。
未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扣1分;无投诉查处制度扣0.5分,无公示投诉方式扣0.5分,发生无效投诉每次扣0.5分,发生有效投诉每次扣2分,律所或律师受到行业处分的每次扣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
核对上报考核时间和实际考核考核时间、查看考核会议记、图片、谈话了解。
安阳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2019年2月28日)
类别
项目和分值
基础标准
加(扣)分标准
考核方式
查看律所会议记录、相关资料,抽查律师个人学习记录。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各类会议、职业培训情况(1.5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1. 背景介绍律师事务所是承担法律代理、法律咨询等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业绩,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规范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和内容。
2. 目的和意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是全面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并通过考核结果提供改进意见,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提高。
具体意义如下:•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绩效,发现问题和不足;•激励律师事务所成员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沟通和协作;•提供参考依据,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3. 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业务开展情况评估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类型,以及完成情况。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分布、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等。
3.2 律师工作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个人承接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及律师的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专业技能提升情况等。
3.3 业务管理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能力。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团队协作、内部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业务目标的达成情况等。
3.4 客户满意度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满意度。
具体指标包括客户对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满意程度、对律师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评价,以及客户维护情况和客户关系管理等。
3.5 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估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诚信记录、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等。
4. 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设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特点和目标,设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优先级进行合理分配。
4.2 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数据和相关资料,对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加工,以便后续的评估和分析。
某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管理办法(doc 10页).doc
某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管理办法(doc 10页)律师事务所一年年检管理办法(doc 10页)部门:xxx时间:xxx生产商:xxx整理范本仅供参考,不作商业用途长沙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发布《2011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通知区:县(市)司法局、市律师事务所:现将《2011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考核办法,控制考核标准,认真执行,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2011年6月14日2011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为了贯彻《律师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评估范围:本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市律师事务所由市局和市律师协会进行评估区、县(市)司法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市司法局应当进行抽查。
2:考核内容: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标准》(见附件),从队伍建设、人事管理、自律管理和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是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和规范化管理,特别突出的给予加分。
3:评估方法1: 100分考核(除奖金和按规定扣分)考核项目和指标均达到要求标准,基本分为100%不符合考核标准和要求的,扣相应的分,不得超过项目规定的分。
2: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普通考核是指市局和市法制协会对核任务和任务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和考核。
年终考核是指由市局和市律师协会牵头,组织一个考核小组,在年底对所有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考核。
市局和市律师协会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对各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考核结果3年:考试采用听、看、考、议的方式进行。
年末,我们将听取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汇报,检查工作总结、自评材料等相关材料,并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评分评估结束后,各评估小组将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综合评估结果报评估小组会议和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年:评估小组的组成由市局相关领导牵头,市法律协会、市局公法办公室和协会秘书处相关人员组成。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一、考核目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旨在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符合规范和法律要求。
二、考核内容2.1 业务水平•对律师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和案件处理能力进行评估,包括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诉讼辩护技巧、法律研究能力等。
•检查律师的执业记录,包括案件数量、胜诉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考核律师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的及时、有序处理。
2.2 业务质量•审查律师代理的案件,包括立案质量、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律师意见书的准确性等。
•考核律师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包括对客户的耐心与有效沟通、回复疑问的及时性等。
•评估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咨询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针对性等。
2.3 专业素质•考核律师的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包括注重保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办案、无不当行为等。
•评估律师参与的法律学术活动和培训,包括参加研讨会、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的情况。
•检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公益诉讼等。
三、考核方法3.1 全体律师评议律师事务所通过全体律师评议的方式,征询律师对自己及其他律师的评价意见。
评议内容将包括律师的工作纪律、业务能力、案件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2 客户满意度调查律师事务所将向客户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征求客户对律师的评价。
问卷将涵盖律师的专业知识、服务态度、沟通能力、效率等方面的评价。
3.3 业务指标考核针对律师的业务指标,律师事务所将进行定期的考核。
包括案件数量、胜诉率、办案效率、收益情况等指标的评估。
同时,也会考虑律师所在的专业领域的特殊指标。
3.4 专业培训和学术成果考察对参与培训和学术交流的律师进行考察,评估其参与的培训活动和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四、考核结果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综合结果得出评估报告。
考核结果将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评估并与其他律师进行比较。
海南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细则基础分(85分)一、队伍建设(总分8分)(一)思想政治建设(1分)全年政治学习不少于4次的,1分。
考评办法:查看学习记录。
每少1次,扣0.25分,律师参加学习人数达不到本所律师总数的2/3 的,或学习记录不详细(指记录中缺少学习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签名、学习主题、主持人、具体内容等六要素之一的)不计入学习次数。
政治学习指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司法部、省厅关于律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二)律师文化建设(3分)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律师文化建设,3分。
考评办法:实地查看和向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情况。
律师事务所没有自己的文化理念、文化氛围、发展规划,规范化程度不高,且没有积极打造本所特色文化,酌情扣0.5—2.5分;没有同时具备本所的所徽、所训、信签等律师文化标识系统的,扣0.5分。
(三)党的建设(4分)1、按时缴纳党费的,1分。
考评办法:抽查律师党费缴费登记,有未按时交纳党费的,扣1分。
2、有3名以上党员,建立了党支部,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正常,有支部会议记录的,3分。
考评办法:查看协会党员花名册,本所支部会议记录或谈话了解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情况。
所内没有1名党员的,此项不得分;未达到3名党员的,扣1分。
有3名党员而未建党支部的,扣2分;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不正常的,扣1分。
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要有记录(文字记录或照片等其他形式的记录),全年有组织生活不足2次的,为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参加活动人数达不到本所党员律师总数的2/3 的,或会议记录不详细,记录中缺少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签名、会议主题、主持人、具体内容等六要素之一的,不计入活动次数),少一次扣0.5分。
所内存在党员党组织关系未转入本所或联合党支部的,扣2分(兼职律师、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综合实力(7分)(一)机构规模(5分)1、办公设施齐全的的,2分。
考评办法:实地查看,律师事务所办公必备的设备,如所内律师每人一张办公桌椅,电话、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固定办公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等必不可少,必备设备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1分,扣完为止。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律师年度考核系统操作流程及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律师年度考核系统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律师考核系统于4月1日开通。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操作流程如下:
1. 律师填报考核表
2. 律所进行考核评议
3. 律所填报年检登记表
4. 律师补注册
功能阐明:
● 律师考核名单 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应参与本次年度考核旳律师名单
● 补考核评议
律师事务所集中年检流程完毕后,新申请旳律师考核评议在“律师补考核”下进行。
● 转所操作 年检期间发生执业机构变更旳,事务所尚未评议旳,执业关系转入新所后(以律管系统记
载为准),新所可以将该律师旳考核表转入新所进行评议,老所也可以将该律师旳考核表转出到新所参与年检。
考核表撤回律所年检表在区县司法局评估前,都可以撤回考核表重新填报。
律师考核表在律协评估前,律所都可以以进行撤回评估操作。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
根据公司的年度考核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主要包括律师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以及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评估。
以下是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的一个样本,供参考:考核时间:20XX年度被考核律师:XXX评估标准:1.工作质量:包括律师的法律才能、专业知识储备以及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2.工作效率:包括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时间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以及案件办理进度等方面的评估。
3.工作态度:包括律师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对客户的态度和办事效果等方面的评估。
4.团队合作:包括律师与同事之间的合作程度、团队协作能力以及团队目标的实现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工作质量:在20XX年度的工作中,XXX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表现出较高的法律才能和专业知识储备。
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娴熟,对各类法律文书和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具有较高的质量要求。
在案件分析和问题解决方面也表现出了较高的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工作效率:XXX律师在20XX年度的工作中,通过制定有效的工作计划和时间管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的案件,并保持良好的案件进度。
他对案件的办理能够合理控制时间和资源的使用,保证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
工作态度:XXX律师在20XX年度的工作中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和合作精神。
他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对待客户热情友好,能够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他能够主动与相关人员合作,积极与同事讨论,共同解决问题,取得了一定的业绩。
团队合作:XXX律师在20XX年度的工作中与团队成员的合作相对较好。
他能够积极与其他律师合作,参与团队讨论,共同解决问题。
他也能够理解并执行团队的目标,并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总结:XXX律师在20XX年度的工作中表现优秀,工作质量高,工作效率高,工作态度积极,团队合作度高。
他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团队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律师事务所在当年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律所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2、日常管理情况(12分)
能够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事项。
按项次计分。每有一项次内容未按规定办理的扣1分。
二、律师队伍建设(15分)
3、执业律师管理情况(1分)
能够及时为律师办理转所手续,并能及时收回并按规定上交转所、注销的律师执业证书(1分)。
四、业务活动开展(10分)
14、业务发展情况(2分)
能够按照《律师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有自己本所的特色,并积极拓展服务领域(2分)。
15、规范执业情况(2分)
制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非诉讼业务等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2分)。
按项计分。其中,每少一项操作规程扣0.5分。
16、代理敏感案件情况(4分)
能够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1分)
六、一票否决事项
1、律师事务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凡出现任何一项规定的情形,考核总分为0分。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
3、本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标。
4、本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
按项计分。其中,每少一项扣1分。
五、履行律协义务(5分)
18、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2分)
完成主管司法局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量(2分)。
按项计分。其中,每有一名律师完不成法律援助任务扣1分。
19、缴纳会费情况(2分)
律师事务所、律师按时足额缴纳律师协会会费(2分)。
20、遵守律师协会章程的情况(1分)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一)因执业不当,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未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符合“称职”、“基本称职”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对象公布,并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诉,由本所组织人员重新审核,审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___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并未按要求改正,或者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都会受到行业惩戒。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时,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和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获得表彰奖励或受到处罚的证明材料以及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如果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小组应当在十天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果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考核结果需要待查处结果出来再进行确定。
如果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考核小组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如果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需要根据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参加培训教育。
如果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律所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将其除名。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1次(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与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1. 背景为了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绩效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也为了保障社会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本所制定了年度考核办法。
2. 考核目标本所的年度考核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绩效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业绩,包括案件数量、案件质量、案件结果等。
•服务质量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服务态度、专业能力、回复及时性等。
•依法行为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依法行为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合规意识、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
3. 考核内容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绩效考核•案件数量: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在一年内承接的案件数量。
案件数量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案件质量: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在一年内处理的案件质量,包括案件胜率、判决结果等。
•客户满意度: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客户评价等。
3.2 服务质量考核•服务态度: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服务态度,包括对待客户的礼貌、耐心及专业。
•专业能力: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案件处理能力。
•回复及时性: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对客户咨询和案件进展的回复及时性。
3.3 依法行为考核•合规意识: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合规意识,包括遵守律师执业道德、法规规定等。
•法律素养: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知识储备、法律研究能力等。
•职业道德: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职业道德,包括客户隐私保密、诚信经营等方面。
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每年初制定当年的考核计划,包括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时间等。
4.2 考核指标设定根据考核内容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对每个指标进行量化和明确评分标准。
4.3 考核执行按照考核计划和指标进行考核执行,对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进行绩效测评和服务质量评估。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流程图
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流程图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流程图
设立公证机构初审流程图
公证机构变更登记初审流程图
对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流程图
公证机构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流程图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初审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初审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工作流程图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监督检查流程图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财务结算流程图
大宗办公物品采购流程图。
律所年度考核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规范运作,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考核原则第四条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以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为标准。
第六条考核内容全面,包括律师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团队协作、继续教育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职业道德: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律师职业道德;2. 诚实守信,保守职业秘密;3. 尊重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务能力:1. 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具备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2. 积极参与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3. 能够独立承担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第九条服务质量: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确保案件时效性;2. 认真听取当事人诉求,提供专业法律意见;3. 跟进案件进展,及时与当事人沟通。
第十条团队协作:1. 积极参与团队讨论,共同提高业务水平;2. 协助同事处理案件,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3. 培养新律师,传承律师职业精神。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1. 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2. 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保持执业资格;3. 关注法律动态,及时更新法律知识。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分为自查、评议、审核、公示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查阶段:1. 律师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估,填写《律师年度考核表》;2. 辅助工作人员填写《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表》。
第十四条评议阶段:1. 律所成立考核小组,对自查结果进行评议;2. 律所合伙人、主任对律师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审核阶段:1. 考核小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形成考核意见;2. 律所主任对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考核制度
律师事务所考核制度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其他法律服务等职责。
为了确保律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律师和律师行为进行评估,从而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考核目标1. 提高律师行为合规性:督促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严格遵守律师调研规程和工作要求。
2. 追求创新和卓越: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创新和研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 增加律师间的协作和沟通:加强内部合作和信息共享,促进律师间的交流和协同工作,提升整体团队的效能。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1. 业务素质考核:评估律师在承办案件、撰写法律文件、法律研究和法庭辩论等方面的表现,包括专业知识掌握情况、案件处理能力和法律素养等。
2. 服务质量考核: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反馈评价和律师承办案件的效果评估等方式,评估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态度是否符合要求。
3. 协作能力考核:评估律师在团队合作和协同工作方面的表现,包括参与团队会议、报告撰写、合作协作等情况。
4. 职业道德考核:评估律师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为准则,包括廉政和纪律要求等。
四、考核方法和流程1. 考核方法包括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两种形式,旨在全面评估律师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
2. 定期考核:律所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由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其中包括个人自评、同事评价、客户评价、案件评估等环节。
3. 临时考核:根据需要,律所可不定期地对律师进行临时考核,针对特定事件或项目的参与情况和表现进行评估。
4. 考核结果通过考核委员会提交律所管理层审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律师进行奖惩和激励措施,进一步激发律师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五、奖惩制度1. 奖励措施:对考核优秀的律师进行奖励,包括评优、加薪和晋升等,以激励律师积极工作和进一步提高业绩。
2. 惩罚措施: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降薪、限制晋升等,以倒逼律师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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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三)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二)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三)依法纳税的情况;(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五)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六)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七)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八)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九)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检查考核程序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
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考核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直辖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由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司法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