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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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7﹞80号【发文日期】2007-03-20【实施时间】2007-03-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实现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接口,因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操作流程复杂。

为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顺利进行,做好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和省局的工作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征收和信息中心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保证各部门各司其职。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要确保输出到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准确无误;征收部门负责将申报和汇算数据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并审核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已有数据,如企业登记基本信息、预缴税额、税收优惠、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等是否与接口数据一致;信息中心负责保证数据接口工作的技术支持。

二、由于全省大多数地区在去年将涉外税收业务归口到所得税部门管理,各地务必要把对内对外的宣传培训工作作为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抓好。

除对汇算清缴软件、申报软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等进行常规培训外,尤其要对数据接口的业务流程(总局《通知》附件1)和电脑操作流程(际便函[2007]24号)进行重点培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2006年度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函﹝2007﹞62号【发文日期】2007-02-28【实施时间】2007-0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增强部门协作。

总局已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实现了数据对接,2006年度汇算清缴与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紧密结合,时间及工作标准要求上十分严格。

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税源管理、征收、综合业务部门、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建立税源管理、征收、综合业务、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协作、自动传递数据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共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培训,做好纳税服务。

针对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流程的新变化,及总局即将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重新修订版),各设区市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以汇缴流程和辅导材料为主要培训内容,切实抓好企业办税员、税务干部经办人员的全员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

同时,加强对汇缴企业的宣传培训。

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4日 国税函[2006]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4日 国税函[2006]847号)

上述备案金额是指 , 备案合同项下申请选择调整前退税率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
六、 出口企业将出口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后 , 如在 2 0 0 6年 9月 1 5日至 2 0 0 6年 1 2月 1 4日 期间实际出口货物金额、 数量超出备案合同的备案金额 、 数量 , 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 出口退税率计算
通知 如 下 :


本通知所述的备案出口合同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按< 第十一条规定签订的书面形
式合同 , 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 0 6年 9月 l - 20 4日( l 含 4日) 前签订 ; ( 合 同签订 日期、 二) 出口企业、 外商、 出口商品名称 、 单价 、 数量、 金额、 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 ;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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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 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 脱脂 )打洗、 、 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 已 不 属 于农 业 产 品征税范围, 应按。 洗净毛、 洗净绒’ 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含 金产品 出 口有关税 收政策 的通知
( 0 6年 8月 2 20 2日 国税函[ 0 6 8 2号 ) 2 0 11
二、 商品代码 7 1 9 9 项下出口的。 l500 电弧焊用, 锡合焊锡丝’从 2 0 , 0 5年 5 1日起 。 执 月 继续
行出口退( 税政策 。 免) 三、 对上述 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 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出口合 同备 案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字确认 或盖章 ; 三) 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 同。 必须由出 口企业打印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盖章 :
( ) 同内 容 真 实有 效 。 四 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函[200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函[200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1.05施行日期2006.01.05文号国税函[2006]18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一月五日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序号│企业名称│├──┼───────────────────┤│ 1 │北京市邮政局│├──┼───────────────────┤│ 2 │天津市邮政局│├──┼───────────────────┤│ 3 │河北省邮政局│├──┼───────────────────┤│ 4 │山西省邮政局│├──┼───────────────────┤│ 5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6 │辽宁省邮政局│├──┼───────────────────┤│ 7 │吉林省邮政局│├──┼───────────────────┤│8│黑龙江省邮政局│├──┼───────────────────┤│ 9 │上海市邮政局│├──┼───────────────────┤│ 10 │江苏省邮政局│├──┼───────────────────┤│ 11 │浙江省邮政局│├──┼───────────────────┤│ 12 │安徽省邮政局│├──┼───────────────────┤│ 13 │福建省邮政局│├──┼───────────────────┤│ 14 │山东省邮政局│├──┼───────────────────┤│ 15 │江西省邮政局│├──┼───────────────────┤│ 16 │河南省邮政局│├──┼───────────────────┤│ 17 │湖北省邮政局│├──┼───────────────────┤│ 18 │湖南省邮政局│├──┼───────────────────┤│ 19 │广东省邮政局(含深圳市、珠海市邮政局)│├──┼───────────────────┤│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21 │海南省邮政局│├──┼───────────────────┤│ 22 │重庆市邮政局│├──┼───────────────────┤│ 23 │四川省邮政局│├──┼───────────────────┤│ 24 │贵州省邮政局│├──┼───────────────────┤│ 25 │陕西省邮政局│├──┼───────────────────┤│ 26 │云南省邮政局│├──┼───────────────────┤│ 27 │西藏自治区邮政局│├──┼───────────────────┤│ 28 │甘肃省邮政局│├──┼───────────────────┤│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局│├──┼───────────────────┤│ 30 │青海省邮政局│├──┼───────────────────┤│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33 │中国速递服务公司│├──┼───────────────────┤│ 34 │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35 │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6 │北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7 │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8 │河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9 │山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0 │内蒙古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1 │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2 │吉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3 │江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4 │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5 │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6 │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7 │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8 │江西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 49 │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0 │湖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1 │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2 │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53 │广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4 │海南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5 │重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6 │四川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7 │贵州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8 │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59 │陕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0 │西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1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6]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6]481号)

彩色粒子 、 硅藻土、 混配制冷剂 、 八烯酸 、 十 邻对甲苯 磺酸胺 、 V粉 、 U 鱼石脂 、 糖脂肪酸酯 、 蔗 鞋
— 6醇 、 C8 1 共沸化合物 、 包衣粉 、 合氯化铝 、 聚 有机 粘土流变 助剂 、 氯秀新乳油 、 植物多糖 、 聚合氯 化铝 、 化学锚栓 。
税税率及征收率 由纳税人按照税务 机关 的规定填开。
( ) 发 生 退 货 的 , 在 价 税 合 计 的 大 写金 额 第一 字 前 加 数 , 小 写 金 额 前 加 一 。 四 如 应 负 字 在 号 ( )机动车发票》 控码及 1 五 《 税 O项 加 密 参 数 填 开 的 内容 要 保 证 打 印 在 相 关 栏 目 正 中 。 得 压 不 格 或 出 格 。 在开 票 过 程 中 , 现 有 误 的 , 即 时 作废 , 在废 票 全部 联 次 监 制 章 部 位 做 剪 口 处 理 。 发 可 并 ( ) 六 如购 货 单 位 在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和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手续 前 丢 失 《 动 车 发 票 》 , 先 按 照 机 的 应
二 、 通知从 2 O 本 0 5年 5月 1日起 执 行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劳 务承 包行 为征 收营 业税 问题 的批 复
( O 6 5月 2 2O 年 4日 国税函 [ O 6 4 3号) 2O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 问题 的批 复》 国税函[ 0 6 2 7号 ) ( 2 0]2 规定的 程序办理补开《 机动车发票》 的手续 , 再按 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 票。
六 、 了 保 证 《 动 车 发 票 》 关 数据 采集 认 证 的 准 确 性 ,机 动 车 发 票 》 为 机 相 《 采用 干 式复 写 纸 ( 中 其

国税发[2006]111号

国税发[2006]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2.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3.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税的范围第三条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现就2006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根据各地汇总情况,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纳入专项检查的范围,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二)服务业娱乐业;(三)邮电通信业;(四)金融保险业;(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七)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上述指导性检查项目(一)至(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重点项目。

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并选择一个地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个别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良性工作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1.09•【文号】国税发[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等(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

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

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国税函[2006]第1303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1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所便函[2006]23号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所便函[2006]2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所便函…2006‟23号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认真做好二00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征收管理,现就当前涉及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处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加以解决。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规定1、对我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

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指享受优惠政策不满三年的)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3、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期仍为三年,对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执行西部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1、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依据。

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同时废止。

2、对企业产业、产品及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为了统一、规范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经与重庆市经委商定,凡企业申请享受西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地税机关要求申请企业出具其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应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具统一格式的《提供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项目证明通知书》交申请企业,区县级企业凭通知书向所在地经委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经委转报市经委申请界定,市级企业可凭通知书直接向重庆市经委申请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成文日期:2011-02-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

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

三、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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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管理费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7﹞9号
【发文日期】1996-12-30
【实施时间】1996-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省(自治区)和北京、天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恳请税前收取管理费用的函》(外经贸艺财
字﹝1996﹞474/407号)。

经审核,同意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2698万元总机构管理费。

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1•【文号】国税函[2007]240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24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54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三月一日附件: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企业地址│├───┼───────────────┼──────────┼──────────┤│1│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公司│40│河北沧州│├───┼───────────────┼──────────┼──────────┤│2│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76│江苏南京│├───┼───────────────┼──────────┼──────────┤│3│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730│天津市│├───┼───────────────┼──────────┼──────────┤│4│中国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545│山西太原│├───┼───────────────┼──────────┼──────────┤│5│中国化学工程东华工程公司│90│安徽合肥│├───┼───────────────┼──────────┼──────────┤│6│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193│湖北武汉│├───┼───────────────┼──────────┼──────────┤│7│中国华陆工程公司│98│陕西西安│├───┼───────────────┼──────────┼──────────┤│8│中国成达工程公司│646│四川成都│├───┼───────────────┼──────────┼──────────┤│9│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215│广西桂林│├───┼───────────────┼──────────┼──────────┤│10│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70│山西太原│├───┼───────────────┼──────────┼──────────┤│11│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180│安徽淮南│├───┼───────────────┼──────────┼──────────┤│12│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25│湖南岳阳│├───┼───────────────┼──────────┼──────────┤│1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93│湖北襄樊│├───┼───────────────┼──────────┼──────────┤│14│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60│四川成都│├───┼───────────────┼──────────┼──────────┤│15│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25│辽宁盘锦│├───┼───────────────┼──────────┼──────────┤│16│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160│河南开封│├───┼───────────────┼──────────┼──────────┤│17│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20│河北石家庄│├───┼───────────────┼──────────┼──────────┤│18│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91│河北沧州│├───┼───────────────┼──────────┼──────────┤│19│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40│江苏南京│├───┼───────────────┼──────────┼──────────┤│20│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45│湖北宜昌│├───┼───────────────┼──────────┼──────────┤│21│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40│北京大兴│├───┼───────────────┼──────────┼──────────┤│22│北京化旭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64│北京六铺炕│├───┼───────────────┼──────────┼──────────┤│ 总计││3546││└───┴───────────────┴──────────┴──────────┘。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04.0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其中,对进口白酒类征收复合消费税时,应按20%的税率计征从价消费税,同时按1元/公斤的税率计征从量消费税。

对进口卷烟(包括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10位商品编码分别为:2402200000、2402900010)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计税方法计征复合消费税。

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在海关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进口上述商品时,纳税义务人应在报关单“征免方式”栏填写“特案”;海关采用手工处理方式征收税款。

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海关总署将另行通知。

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表二○○六年四月三日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表┏━━━━━┯━━━━━━━━━━━━━━━━━━┯━━━━━━━━┯━━━━━━━━┓┃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税率│备注┃┠─────┼──────────────────┼────────┼────────┨┃2106902000│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5%│┃┠─────┼──────────────────┼────────┼────────┨┃2203000000│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1千克=0.988升┃┃││370美元/吨的麦芽│┃┃││酿造啤酒,税率为│┃┃││250元/吨│┃┠─────┼──────────────────┼────────┼────────┨┃││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的麦芽│┃┃││酿造啤酒,税率为│┃┃││220元/吨│┃┠─────┼──────────────────┼────────┼────────┨┃2204100000│葡萄汽酒│10%│┃┠─────┼──────────────────┼────────┼────────┨┃2204210000│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小包装指装入│10%│┃┃│两升及以下容器的)││┃┠─────┼──────────────────┼────────┼────────┨┃2204290000│其他包装鲜葡萄酿造的酒(其他包装指装│10%│┃┃│入两升以上容器的)││┃┠─────┼──────────────────┼────────┼────────┨┃2204300000│其他酿酒葡萄汁(编号2009以外的)│10%│┃┠─────┼──────────────────┼────────┼────────┨┃2205100000│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及以下│10%│┃┃│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2205900000│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以上│10%│┃┃│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2206000010│黄酒│240元/吨│1千克=0.962升┃┠─────┼──────────────────┼────────┼────────┨┃2206000090│其他发酵饮料(未列名的发酵饮料混合物│10%│┃┃│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2207100000│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5%│┃┠─────┼──────────────────┼────────┼────────┨┃2207200010│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5%│┃┠─────┼──────────────────┼────────┼────────┨┃2207200090│任何浓度的其他酒精│5%│┃┠─────┼──────────────────┼────────┼────────┨┃2208200000│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20%+1元/公斤│1升=0.912千克┃┠─────┼──────────────────┼────────┼────────┨┃2208300000│威士忌酒│20%+1元/公斤│┃┠─────┼──────────────────┼────────┼────────┨┃2208400000│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20%+1元/公斤│┃┠─────┼──────────────────┼────────┼────────┨┃2208500000│杜松子酒│20%+1元/公斤│┃┠─────┼──────────────────┼────────┼────────┨┃2208600000│伏特加酒│20%+1元/公斤│┃┠─────┼──────────────────┼────────┼────────┨┃2208700000│利口酒及柯迪尔酒│20%+1元/公斤│┃┠─────┼──────────────────┼────────┼────────┨┃2208901000│龙舌兰酒│20%+1元/公斤│┃┠─────┼──────────────────┼────────┼────────┨┃2208909010│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5%│┃┠─────┼──────────────────┼────────┼────────┨┃2208909020│薯类蒸馏酒│20%+1元/公斤│1升=0.912千克┃┠─────┼──────────────────┼────────┼────────┨┃2208909090│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20%+1元/公斤│┃┠─────┼──────────────────┼────────┼────────┨┃2402100000│烟草制的雪茄烟│40%│┃┠─────┼──────────────────┼────────┼────────┨┃2402200000│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消费税适用│45%+150元/标准箱│1标准条=200支;┃┃│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1标准箱=5万支┃┠─────┼──────────────────┼────────┼────────┨┃│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消费税适用│30%+150元/标准箱│┃┃│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2402900010│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消费│45%+150元/标准箱│┃┃│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消费│30%+150元/标准箱│┃┃│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2402900090│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40%│┃┠─────┼──────────────────┼────────┼────────┨┃2403100000│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30%│┃┃│烟草代用品)││┃┠─────┼──────────────────┼────────┼────────┨┃2403910010│再造烟草│30%│┃┠─────┼──────────────────┼────────┼────────┨┃2403910090│均化烟草│30%│┃┠─────┼──────────────────┼────────┼────────┨┃2403990090│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30%│烟草精汁除外┃┠─────┼──────────────────┼────────┼────────┨┃2710111000│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0.2元/升│1千克=1.388升┃┠─────┼──────────────────┼────────┼────────┨┃2710112000│石脑油│0.2元/升,减按│1千克=1.385升┃┃││0.06元/升征收│┃┠─────┼──────────────────┼────────┼────────┨┃271011300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减按│1千克=1.282升┃┃││0.06元/升征收│┃┠─────┼──────────────────┼────────┼────────┨┃2710191100│航空煤油│0.1元/升,暂缓征│1千克=1.246升┃┃││收│┃┠─────┼──────────────────┼────────┼────────┨┃2710192100│轻柴油│0.1元/升│1千克=1.176升┃┠─────┼──────────────────┼────────┼────────┨┃2710192200│5-7号燃料油│0.1元/升,减按│1千克=1.015升┃┃││0.03元/升征收│┃┠─────┼──────────────────┼────────┼────────┨┃2710192920│重柴油│0.1元/升,减按│1千克=1.015升┃┃││0.03元/升征收│┃┠─────┼──────────────────┼────────┼────────┨┃2710192990│其他柴油及燃料油│0.1元/升,减按│1千克=1.015升蜡┃┃││0.03元/升征收│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2710199100│润滑油│0.2元/升,减按│1千克=1.126升┃┃││0.06元/升征收│┃┠─────┼──────────────────┼────────┼────────┨┃3302109010│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含以│5%│┃┃│香料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按容量计酒精││┃┃│浓度>0.5%)││┃┠─────┼──────────────────┼────────┼────────┨┃3303000000│香水及花露水│30%│┃┠─────┼──────────────────┼────────┼────────┨┃3304100000│唇用化妆品│30%│┃┠─────┼──────────────────┼────────┼────────┨┃3304200000│眼用化妆品│30%│┃┠─────┼──────────────────┼────────┼────────┨┃3304300000│指(趾)甲化妆品│30%│┃┠─────┼──────────────────┼────────┼────────┨┃3304910000│香粉,不论是否压紧│30%│┃┠─────┼──────────────────┼────────┼────────┨┃3304990091│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化妆品│30%│不包括护肤品┃┠─────┼──────────────────┼────────┼────────┨┃3304990099│其他美容化妆品│30%│┃┠─────┼──────────────────┼────────┼────────┨┃3604100000│烟花,爆竹│15%│┃┠─────┼──────────────────┼────────┼────────┨┃4011100090│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3%│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4011200019│断面宽度≥24英寸的客或货车用新的非子│3%│┃┃│午线充气橡胶轮胎││┃┠─────┼──────────────────┼────────┼────────┨┃4011200099│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非子午线充气橡胶轮│3%│┃┃│胎││┃┠─────┼──────────────────┼────────┼────────┨┃4011400000│摩托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3%│┃┠─────┼──────────────────┼────────┼────────┨┃4011610019│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非子午线轮胎(新│3%│┃┃│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农林││┃┃│车辆机械用)││┃┠─────┼──────────────────┼────────┼────────┨┃4011610099│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新充气橡│3%│┃┃│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农林车辆机││┃┃│械用)││┃┠─────┼──────────────────┼────────┼────────┨┃4011620019│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非子午线轮胎(建│3%│┃┃│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20099│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建筑业,工│3%│┃┃│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30019│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非子午线轮胎(建│3%│┃┃│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人字形)││┃┠─────┼──────────────────┼────────┼────────┨┃4011630099│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建筑业,工│3%│┃┃│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90019│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非子午线轮胎(其│3%│┃┃│他用途,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 )││┃┠─────┼──────────────────┼────────┼────────┨┃4011690099│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其他用│3%│┃┃│途,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 )││┃┠─────┼──────────────────┼────────┼────────┨┃4011920019│其他断面宽≥24英寸非子午线轮胎(新充│3%│┃┃│气橡胶轮胎,非人字形胎面,农林车辆机械││┃┃│用 )││┃┠─────┼──────────────────┼────────┼────────┨┃4011920099│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新充气│3%│┃┃│橡胶轮胎,非人字形胎面,农林车辆机械用││┃┃│ )││┃┠─────┼──────────────────┼────────┼────────┨┃4011930019│其他断面宽≥24英寸非子午线轮胎(建筑│3%│┃┃│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非││┃┃│人字形胎面)││┃┠─────┼──────────────────┼────────┼────────┨┃4011930099│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建筑业,│3%│┃┃│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非人││┃┃│字形胎面)││┃┠─────┼──────────────────┼────────┼────────┨┃4011940019│其他断面宽≥24英寸非子午线轮胎(建筑│3%│┃┃│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非││┃┃│人字形胎面)││┃┠─────┼──────────────────┼────────┼────────┨┃4011940099│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建筑业,│3%│┃┃│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非人││┃┃│字形胎面)││┃┠─────┼──────────────────┼────────┼────────┨┃4011990019│其他断面宽≥24英寸非子午线轮胎(其他│3%│┃┃│用途,新充气橡胶轮胎,非人字形胎面)││┃┠─────┼──────────────────┼────────┼────────┨┃4011990099│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其他用│3%│┃┃│途,新充气橡胶轮胎,非人字形胎面 )││┃┠─────┼──────────────────┼────────┼────────┨┃4012201090│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4012209090│其他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4012902090│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还包│3%│┃┃│括可互换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4012909090│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还包│3%│┃┃│括可互换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4013100000│汽车用橡胶内胎(机动小客车(包括旅行小│3%│┃┃│客车及赛车)、客运车或货运车用)││┃┠─────┼──────────────────┼────────┼────────┨┃4013909000│其他用橡胶内胎│3%│┃┠─────┼──────────────────┼────────┼────────┨┃440910101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针叶木制地│5%│┃┃│板条、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0910109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针叶木地板│5%│┃┃│条,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0920191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拉敏木地板条、│5%│┃┃│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0920192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桃花心木地板│5%│┃┃│条、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0920193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濒危木地板│5%│┃┃│条、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0920199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非针叶木地│5%│┃┃│板条、块(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4419003100│木制一次性筷子│5%│┃┠─────┼──────────────────┼────────┼────────┨┃7101101100│未分级的天然黑珍珠(不论是否加工,但未│10%│┃┃│制成制品)││┃┠─────┼──────────────────┼────────┼────────┨┃7101101900│其他未分级的天然珍珠(不论是否加工,但│10%│┃┃│未制成制品)││┃┠─────┼──────────────────┼────────┼────────┨┃7101109100│其他天然黑珍珠(不论是否加工,但未制成│10%│┃┃│制品)││┃┠─────┼──────────────────┼────────┼────────┨┃7101109900│其他天然珍珠(不论是否加工,但未制成制│10%│┃┃│品)││┃┠─────┼──────────────────┼────────┼────────┨┃7101211000│未分级,未加工的养殖珍珠(未制成制品) │10%│┃┠─────┼──────────────────┼────────┼────────┨┃7101219000│其他未加工的养殖珍珠(未制成制品)│10%│┃┠─────┼──────────────────┼────────┼────────┨┃7101221000│未分级,已加工的养殖珍珠(未制成制品) │10%│┃┠─────┼──────────────────┼────────┼────────┨┃7101229000│其他已加工的养殖珍珠(未制成制品)│10%│┃┠─────┼──────────────────┼────────┼────────┨┃7103100000│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经简单锯开或粗制│10%│┃┃│成形,未成串或镶嵌)││┃┠─────┼──────────────────┼────────┼────────┨┃7103910000│经其他加工的红,蓝,绿宝石(未成串或镶│10%│┃┃│嵌)││┃┠─────┼──────────────────┼────────┼────────┨┃7103991000│经其他加工的翡翠(未成串或镶嵌)│10%│┃┠─────┼──────────────────┼────────┼────────┨┃7103999000│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未成串│10%│┃┃│或镶嵌)││┃┠─────┼──────────────────┼────────┼────────┨┃7104209000│未加工合成或再造其他宝石半宝石(经简│10%│┃┃│单锯开或粗制成形,未成串或镶嵌)││┃┠─────┼──────────────────┼────────┼────────┨┃7104901900│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宝石半宝石(包括│10%│┃┃│宝石或半宝石)││┃┠─────┼──────────────────┼────────┼────────┨┃7104909900│其他非工业用合成宝石或半宝石(未成串│10%│┃┃│或镶嵌)││┃┠─────┼──────────────────┼────────┼────────┨┃7105900000│其他天然或合成宝石或半宝石粉末│10%│┃┠─────┼──────────────────┼────────┼────────┨┃7113209010│镶嵌濒危物种制品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10%│┃┃│属制首饰(包括零件)││┃┠─────┼──────────────────┼────────┼────────┨┃7113209090│其他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包│10%│┃┃│括零件)││┃┠─────┼──────────────────┼────────┼────────┨┃7116100000│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10%│┃┠─────┼──────────────────┼────────┼────────┨┃7116200010│钻石制品(包括天然,合成或再造的)│10%│┃┠─────┼──────────────────┼────────┼────────┨┃7116200090│其他宝石或半宝石制品(包括天然,合成或│10%│┃┃│再造的)││┃┠─────┼──────────────────┼────────┼────────┨┃8702109210│20≤座≤23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5%│┃┃│客车││┃┠─────┼──────────────────┼────────┼────────┨┃8702109300│10≤座≤1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5%│┃┃│客车││┃┠─────┼──────────────────┼────────┼────────┨┃8702902010│20≤座≤23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5%│┃┃│的客车││┃┠─────┼──────────────────┼────────┼────────┨┃8702903000│10≤座≤1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5%│┃┃│的客车││┃┠─────┼──────────────────┼────────┼────────┨┃8703213010│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3%│┃┃│发动机的小轿车││┃┠─────┼──────────────────┼────────┼────────┨┃8703219010│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3%│┃┃│发动机的其他车辆││┃┠─────┼──────────────────┼────────┼────────┨┃8703223010│1升<排气量≤1.5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3%│┃┃│塞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8703224010│1升<排气量≤1.5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3%│┃┃│塞内燃发动机的四轮驱动越野车││┃┠─────┼──────────────────┼────────┼────────┨┃8703225010│1升<排气量≤1.5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3%│┃┃│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8703229010│1升<排气量≤1.5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3%│┃┃│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8703231411│1.5升<排气量≤2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5%│┃┃│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8703231419│2升<排气量≤2.5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9%│┃┃│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8703231511│1.5升<排气量≤2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5%│┃┃│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8703231519│2升<排气量≤2.5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9%│┃┃│内燃发动机轮驱动越野车││┃┠─────┼──────────────────┼────────┼────────┨┃8703231611│1.5升<排气量≤2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5%│┃┃│内燃发动机小客车(指≤9座)││┃┠─────┼──────────────────┼────────┼────────┨┃8703231619│2升<排气量≤2.5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9%│┃┃│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指≤9座)││┃┠─────┼──────────────────┼────────┼────────┨┃8703231911│1.5升<排气量≤2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5%│┃┃│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8703231919│2升<排气量≤2.5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9%│┃┃│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8703233410│2.5升<排气量≤3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12%│┃┃│内燃发动机小轿车││┃┠─────┼──────────────────┼────────┼────────┨┃8703233510│2.5升<排气量≤3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12%│┃┃│内燃发动机越野车││┃┠─────┼──────────────────┼────────┼────────┨┃8703233610│2.5升<排气量≤3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12%│┃┃│内燃发动机旅行小客车(≤9座)││┃┠─────┼──────────────────┼────────┼────────┨┃8703233910│2.5升<排气量≤3升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12%│┃┃│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9座)││┃┠─────┼──────────────────┼────────┼────────┨┃8703243011│3升<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15%│┃┃│内燃发动机小轿车││┃┠─────┼──────────────────┼────────┼────────┨┃8703243019│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20%│┃┃│发动机小轿车││┃┠─────┼──────────────────┼────────┼────────┨┃8703244011│3升<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15%│┃┃│内燃发动机越野车││┃┠─────┼──────────────────┼────────┼────────┨┃8703244019│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20%│┃┃│发动机越野车││┃┠─────┼──────────────────┼────────┼────────┨┃8703245011│3升<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15%│┃┃│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8703245019│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20%│┃┃│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8703249011│3升<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15%│┃┃│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8703249019│排气量>4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20%│┃┃│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8703313010│排气量≤1.5升的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3%│┃┃│动机小轿车││┃┠─────┼──────────────────┼────────┼────────┨┃8703314010│排气量≤1.5升的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3%│┃┃│动机越野车││┃┠─────┼──────────────────┼────────┼────────┨┃8703315010│排气量≤1.5升的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3%│┃┃│动机小客车(≤9座)││┃┠─────┼──────────────────┼────────┼────────┨┃8703319010│排气量≤1.5升的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3%│┃┃│动机其他载人车││┃┠─────┼──────────────────┼────────┼────────┨┃8703323011│1.5升<排气量≤2升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5%│┃┃│发动机小轿车││┃┠─────┼──────────────────┼────────┼────────┨┃8703323019│2升<排气量≤2.5升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9%│┃┃│发动机小轿车││┃┠─────┼──────────────────┼────────┼────────┨┃8703324011│1.5升<排气量≤2升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5%│┃┃│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8703324019│2升<排气量≤2.5升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9%│┃┃│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4.18施行日期2006.04.18文号国税发[2006]56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

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7.30•【文号】国税函[1998]450号•【施行日期】199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50号1998年7月30日)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河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中艺进出口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

为进一步支持中艺进出口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艺进出口集团全资控股2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艺进出口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公司名称所在地1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北京市2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北京市3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市4中艺国际储运公司北京市5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北京市6中艺华龙进出口公司北京市7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北京市8中艺金朝进出口公司北京市9中艺进出口实业公司北京市10中艺礼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市11中艺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北京市12中艺名人艺术珍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市13中艺陶瓷贸易实业公司北京市14中艺远东贸易公司北京市15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福建省福州市16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广东省广州市17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青岛市18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山东省烟台市19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上海市20中国抽纱河南进出口公司河南省郑州市21中国抽纱黑龙江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解,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艺品进出⼝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号:国税函[2003]448号颁布⽇期:2003-04-30执⾏⽇期:2003-04-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艺品进出⼝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型企业集团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步⽀持中国⼯艺品进出⼝总公司的发展,现将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中国⼯艺品进出⼝总公司所属的1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艺品进出⼝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艺品进出⼝总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艺品进出⼝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变化⽽变成⾮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艺品进出⼝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艺品进出⼝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公司名称所在地 1 中国抽纱品进出⼝(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区 2 中国珠宝⾸饰进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 3 中艺编织品进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 4 中艺国际储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 5 中艺国际⼴告展览公司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3.04.30,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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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
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265号
【发文日期】2007-03-07
【实施时间】2007-03-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黑龙江、上海、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艺总〔2006〕237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编者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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