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X)顺刑初字第664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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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推荐】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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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7月6日、201X年6月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文盲。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王某某、郑某某、何某、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梁某、王某某、郑某某、何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3月下旬至5月19日,被告人梁某、何某等人合伙在本区金汇镇金星村组织聚众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洗牌并收取“窑花”。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告知函范文篇一:法律告知函10.8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经调查:你于年月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截止年月日你已拖欠共计元,并超还款期限天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

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年月日——————————————————————————————————送达回执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

现承诺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

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2018最新】追加被告申请书-实用word范文 (2页)

【2018最新】追加被告申请书-实用word范文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1X )历城民初字第11345 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X 年1 月6 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 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

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

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篇二:追加被告申请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 (2页)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 (2页)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建峰,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X年1月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本院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建峰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建峰于201X年9月13日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7楼2单元601号,用脚将门锁踹开,窃取何山(男、24岁)的人民币2600元及三星牌T40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等物。

后被告人田建峰被抓获归案。

另,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建峰亲属退赔人民币370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山陈述、证人王丽维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峰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建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延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守泽,男,43岁,1964年11月13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7月9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刁世华,男,50岁,1957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7月9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宇,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X]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泽、刁世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守泽、刁世华及其委托辩护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刁世华、李守泽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停车场内,得知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司机郭军(男,45岁,另行处理)持有进京用的编号为Y2-01337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车辆通行证后,为了能够从四环路通过,以缩短路程降低运输成本,即向郭军提出复印此证,并答应给予酬谢。

郭军同意后,三人即到呼和浩特市区,将通行证背面备案车号栏遮盖后复印两份,并将刁世华所有车辆车号:黑A-17837及李守泽所有车辆车号:黑B53535填入复印的通行证背面备案车号栏内予以塑封,给付郭军现金人民币100元。

2018年201X预备党员考察意见-word范文 (1页)

2018年201X预备党员考察意见-word范文 (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201X预备党员考察意见【导语】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一般从支部大会通过他成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以下是整理的201X预备党员考察意见,欢迎阅读!一季度意见:_____同志自被列为预备党员以来,能够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加强理论学习.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稳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

工作上勤奋努力,任劳任怨,圆满完成了组织上赋予的各项任务。

特别在_____期间表现突出,体现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平时为人正直、严于律已,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

二季度意见:_____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地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

在政治上具有良好的大局观,无论领导分配什么样的工作、在什么样的岗位,都能够以高度的工作热情投入其中,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得到各方面的肯定和好评。

三季度意见:_____同志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以诚待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认真汲取同志们的意见和建议,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他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平时能够自觉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希望_____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成绩。

四季度意见:_____同志在预备期考查期间,在政治思想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够坚持基本原则,平时注重学习党的知识,入党动机明确,态度端正.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工作中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2018最新】(201X)浙刑二终字第229号-推荐word版 (3页)

【2018最新】(201X)浙刑二终字第229号-推荐word版 (3页)

【2018最新】(201X)浙刑二终字第22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浙刑二终字第22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浙刑二终字第22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

诉讼代表人祝秀琴,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系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辩护人俞飞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康寿,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系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华荣,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康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X年11月14日作出(201X)温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

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周康寿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单位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周康寿与境外供货商勾结,让供货商对所供货物提供真假两套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被告单位用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用真合同、发票、提单等结算货款,并将货款的差额部分通过地下金融黑市支付给供货商。

201X年7月至11月,被告单位采用上述手段先后6次从韩国、马来西亚等地进口二级混合热镀锌板、废钢等材料计1988.365吨,实际成交价格计761404.26美元,向海关低报价格为521786.4美元。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庆(别名张国庆),男,32岁(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德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德庆,听取张德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租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北京新航线咖啡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

201X年5月至201X年9月间,张德庆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324 278.3元。

201X年9月28日、9月29日,北京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张德庆租赁场所内将其查获(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34个品种计139.8条,价值人民币35 935.5元;真品卷烟92个品种414条,价值人民币19 687.53元)。

张德庆于201X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其中涉案真品卷烟已被收缴,假冒伪劣卷烟已被销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新航线咖啡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在线代扣卷烟结算货款三方协议书、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收据及委托书等书证,被告人张德庆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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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9-(201X)顺刑初字第603号-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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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X)顺刑初字第603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顺刑初字第603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顺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增元(别名“老六”),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满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23日被拘留,201X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满昌,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23日被拘留,201X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1X)第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增元、童满昌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许增元、童满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增元、童满昌于201X年6月22日夜间,窜至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中街158号张某某(男,55岁,北京市人)家门前,盗窃石门礅1个,经鉴定为清代石刻文物,价值人民币1100元。

二被告人于201X年6月23日2时许,行至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彩虹桥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盗窃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增元、童满昌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增元、童满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玉江的陈述、证人刘景芳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文物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北京市顺义区文物管理所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增元、童满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2018-刑事悔过书范本(放火罪)-实用word文档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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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刑事悔过书范本(放火罪)篇一:认罪悔过书范文刑事悔过书201X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

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

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

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

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1X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并于201X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

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

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xxxx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二0一三年月日篇二:检讨书范文大全敬爱的××老师:我怀着无比沉痛无比悔恨的心情一遍遍地反思着我犯下的罪行。

【最新推荐】(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范文word版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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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力华,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学文化,原系曲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因涉嫌受贿一案,于201X年6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启云、刘红斌,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诉起字〔201X〕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力华犯受贿罪,于201X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快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力华及其辩护人卢启云、刘红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力华利用担任曲靖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609,500.0O元(其中,于201X年分别在麒麟区翠峰路和玄坛路两次非法收受董瑞东为感谢他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9,500元;201X年在胜峰路东段非法收受付红卫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X年在麒麟区寥廓北路又两次非法收受付红卫为感谢他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各20万元),并在城投公司发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力华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犯抢劫罪-范文word版 (6页)

2018-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犯抢劫罪-范文word版 (6页)

2018-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犯抢劫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犯抢劫罪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犯抢劫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高新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晓东,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201X年7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小林,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201X年7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仕强,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201X年因抢劫被福建省晋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X年7月19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余招,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201X年10月9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周金凤,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

2018年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范文word版 (15页)

2018年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范文word版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篇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适应专业化施工及加快工程进度的要求,一个工程项目一般均有多个施工企业进入现场施工。

工地现场通常存在着安全意识薄弱,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安全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各施工方之间协调不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

而这些多是用电事故发生的“导火索”。

2、因此,建筑工地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临时用电管理责任制,确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为总承包单位负责制,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分配电箱、开关箱、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等)等必须经总承包单位检查合格方可进场使用。

建立日常的安全用电分级检查机制,即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检查、现场电工的自查和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甲分包)必须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2、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编写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做好变更资料和审批手续。

3、临时用电施工必须必须先签安全技术交底(包括总体意图、具体技术要求、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电气防火措施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文字资料,并应有接受交底人签字)。

4、必须做好临时用电验收记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5、填写电气设备进场测试、调试记录。

6、每月要做一次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包括配电箱电源线路、机械设备电源线路、手持工具电源线路),每月做一次接地及防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临时用电器材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的收集。

8、每周要填写临时用电检查评分记录表。

9、电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应知应会考核。

10、每天要做好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11、每周1次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使用漏电检测仪进行检测,并且填写实测值)。

【2018-2019】(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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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羽,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先后在武汉汽轮发电机厂、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武汉汽轮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户籍地:(略),暂住地:(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9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文毅、毛江浩,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X)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羽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于201X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羽及其辩护人文毅、毛江浩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长动集团)、武汉汽轮发电机厂(以下简称电机厂)、武汉汽轮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长江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维汽轮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股份)三家单位名称虽不同,但在一套领导班子管理下开展经营活动。

三家单位中,长动集团、电机厂属国有企业,汽轮股份属国有控股企业(201X年6月被注销)。

1997年1月,电机厂任命被告人刘羽为发电机研究所所长,1998年2月,电机厂任命被告人刘羽为副总工程师。

一、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201X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羽与长动集团签订了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转换了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同日,被告人刘羽与汽轮股份签订了为期二年的聘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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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X)顺刑初字第664号-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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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顺刑初字第66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顺刑初字第6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玉林(别名郑林),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17日被羁押,201X年9月18日被拘留,201X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1X)第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玉林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郑玉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玉林于201X年9月17日7
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幸福街启芳摩托车修理部内,趁事主李某
某(男,25岁,山东省人)熟睡之机,拿走其钥匙打开修理部内写字台的抽屉,将里面的人民币201X元盗走。

后被告人郑玉林被查获。

赃款被扣押并发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玉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雷雷的陈述、证人毛军、吴军海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顺义区支行借记
卡账户明细查询、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出警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
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玉林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郑玉林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玉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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