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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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的公告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办证对象
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学校、医院、宾馆、洗浴、洗车、餐饮、娱乐经营等活动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申报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有关专用检查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排放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质检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人代表(排水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须知
1、排水水质数据须是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监测报告,须有CMA计量认证标识。
2、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应是同一个单位,加盖的公章与“申报单位名称”相符,法人签名及法人章齐全,“地址”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
3、“单位性质”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单位类别”分为:餐饮、金属制造、医院、化工和其他五类;“排水性质”分为:雨污分流、雨污合流两种,“排入系统”及“排水管管径”与申请单位污水排入的管网系统实际情况一致;排水平面图需与实际情况相符且清晰指出接口位置、编号、排水量、排水流向;不能加压排水,不可有无故空缺项。
4、商贸等既无原材料也无产品产出的企业无需填写“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一栏,“自来水用水量”需提供至少近三个月的水费单据作为依据,“排污水量”一般取月均用水量0.9,安装排水流量计的企业可参考其流量计统计数,用水量较大的特殊行业参照相关规定计算,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在核定排水量时扣除其产品用水量。
5、“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及“污水处理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6、有独立排水口设置且安装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具备申请排水许可证的资格。
四、相关要求
1、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而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每年年检1次。到期后须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北京路市民服务中心十堰市行政审批局城建城管189窗口申请延续排水许可证。
3、各相关产权单位应按照《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分级管理的规定,履行排水管网维修、维护义务。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施工期限。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4、加强规划和环评审查。正在申办接驳核准、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核发等审批(服务)业务或申请排水许可证延期的排水户,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评批复,由负责审批业务部门复核办理。
5、强化排水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对已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要求排放污水,并确保工业废水预处理设备正常运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第三方排水水质监测单位加强水质检测和管理力度,对超标排放或实际用途发生改变后与规划用途不符的,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6、市住建局(供排水监督管理处)、市行政审批局、市综合执法委、市环保局等单位将加大检查力度,对各排水户的排水管线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及化粪池设置情况,发现错接、误接及化粪池设置不合格等现象,将告知进行整改。
五、办证地点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城建城管189窗口(北京北路市民服务中心82号)。公交线路:7路、12路、16路、18路、28路、29路、91路。
市供排水监督管理处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