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律,其他论文文档]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2)司法制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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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职业的地位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入法律行业,同时,各地的法律服务需求也日趋多样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一、什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法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数量已经超过300万,构成了庞大的法律队伍。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各自领域和职责上协同合作,以互相支持、有效沟通和学习进步为核心,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职业共同体。

这一共同体应该是有机、紧密、互联互通的,让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能够得到认可和尊重,获得圆满的职业发展和自我实现。

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性1.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法律职业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

归属感和认同感不足的法律从业人员,经常会因为缺乏资源和社会认可而疲于奔命,破坏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2.提高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种法律从业人员可以共享资源、交流经验、相互促进,提升各自的专业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3.更好地推进法律建设和法治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可以有效推进社会的法治建设,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推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措施1.建立健全的法律职业规范和标准。

制定严格的职业准入标准、考试制度、职业道德规范等,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职业素养,提高职业声誉和整体水平。

2.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和形式。

建立基于互联网的法律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司法”模式,提高法律服务便捷度和可及性。

3.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人员培训机制,大力推进涉法普法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4.健全法律职业人员的协作机制。

建立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间的联系和协作机制,探索合作模式,共同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既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

一、历史背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制度,法律体系也从旧中国的肆虐无度的法西斯式法制,向现代法治体系逐步转变。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和国家建设的特殊性,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无法与国际接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发展阶段及文化背景等,我国法律体系与西方的法律体系相比仍有一些区别。

二、构建思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思路,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法律、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的有关方面、广大干部群众协同努力,逐步确立的。

1. 整体性思路——全方位覆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包括宪法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公法、私法、诉讼法等多个层面。

并通过制定细化、协调衔接的法规措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体系。

2. 适应性思路——因地制宜中国是具有丰富多样的地域、习俗、文化、民族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大国,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要因地制宜。

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需要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 学习借鉴思路——以开放促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封闭的,而是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在国际主流法律理论的引领下,不断与外界接轨的一个过程。

4. 创新发展思路——适应发展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创新。

因此,在构建法律体系的时候,我们要抓住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治观念,推动法律科技创新,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等方面做文章。

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近年来,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为保障公正、有效的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中国法律与司法体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组成,各领域的法律相互关联,共同构建了完善的法律框架。

例如,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它确立了公民权利、政府职责和法律原则等基本规范,为其他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外,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次级法规也构成了中国法律的一部分。

二、司法体系的组成中国的司法体系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统一解释和适用法律,保证司法活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各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案件、保障公正司法,并行使相应的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则承担着监督公诉职能,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法律改革与完善中国的法律改革积极推进,旨在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相关改革包括法律适用、司法公开、案件审理流程等方面的改革。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智能审判系统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使法律适用更加准确。

此外,建立法律服务体系,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

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公正也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目标,通过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督机制等方式,提高司法公正性。

此外,司法改革还加强了对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打击,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法律与司法经验,推动国际司法合作和交流。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为国际法律与司法体系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中国还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司法协议,促进了国际法律交流。

总结起来,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在今后的发展中,中国将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国际合作,为全球法治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在理论上,可以将中国司法制度划分为国家司法制度与民间司法制度、城市司法制度与农村司法制度、主体性司法制度与辅助性司法制度三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司法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这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

广州市番禺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

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番禺区经济环境的逐步优化,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大量地涌入,一方面实现了社会经济快速地增长,给番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另一方面,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作了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检察队伍检察创新番禺区总面积7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00万,区生产总值已在2010年跨越了千亿大关。

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的急剧膨胀,刑事发案数逐年攀升,新领域、高科技犯罪不断涌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我院”)从事审查起诉、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人员不到50人,每年承担捕诉案件近3000宗,人均办案近150宗,全院从事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干警约30人,每年自侦案件近60宗,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中。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

我院充分认识到,人才强检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法规范化的最始终要求,是推进队伍专业化的最有效途径,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最重要抓手,是落实保障现代化的最直接体现。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院政工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以人才强检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强检步伐,以“引才、育才”并举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解决番禺检察工作面临的上述“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带动番禺检察工作创新,推动我院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引才、育才”并举,始终走人才强检之路(一)引才:拓宽视野广纳贤才制定检察人才计划。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而且为重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

而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重构,从根本上讲,又为构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及形成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

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

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

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

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相适应的。

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

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

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

工作心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工作心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工作心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且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十九大精神,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我国司法行为理论研究水平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构建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树立司法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对构建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旨在指导、约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行为,通过协作配合促进公正、严格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规范法律职业群体的行为,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目标,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需要。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应当在三个方面努力: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依法“求同”,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受法学教育、同用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肩负着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应该在依法“求同”上下工夫。

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要注意“存异”,法律职业共同体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特有的角色定位、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要尊重各自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追求,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要忠实履行相关法律和伦理的职责义务。

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要理性“谋合”,既要尊重包容也要坚持原则,既要相互支持也要加强监督,既要有交流也要有边界和分寸,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协同。

追求公平正义是共同的理念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中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正义的信赖,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

下面我们来浅谈一下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我们来谈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利。

这是一种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司法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我们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利,更是人民的权利。

司法独立的实现,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干涉,独立于政治压力,独立于经济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司法独立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强化司法独立,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旨在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正的司法权益。

司法机关也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干预司法的打击力度,打造一个公正、透明、廉洁的司法环境。

除了司法独立外,司法监督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司法监督是指对司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司法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指的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内部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媒体、学者专家以及人民群众等对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

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它可以有效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确保司法公正。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概 述
( 一) 法律职业共 同体的含义
用, 同时他们也是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主要传播者, 而
且这四类法律职业在各个国家都广泛存在着。
总结 以上学者 的观点 , 可 以这样概 括 : 法 律职 业共 同
何谓“ 法律职业共同体” ?这是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 必须首先考虑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关于法律职业共 同体 的含义, 由于它的具体 内涵和范围有所不同, 不同的学者 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一些学者认为: “ 法律职业共 同体 是一个由法官、 检察官、 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 职业群体, 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 职业
值追求, 法治的实现需要很多主客观条件, 法律人共同体
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条件, 是法治的人的要素。正是有了 法律人共同体的共同理念和法律实践 , 才推动着法治不断
走 向更高 阶段 。 ” ” 仅有 大量 的法律条 文还不 能够在 现实
生活中发挥作用, 只有通过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条文的灵活 运用和具体操作, 文字的法律才能在现实生活 中得到实 施, 而这需要法律职业者的极力配合和相互协作, 由此也 就引出了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呼唤。
了系统全面 的法律理论 知识和 专门 的职业技 能 , 这 些知识
法学理论 知识 的学 习和通过统 一的 司法 考试 , 参加 司法考
试合格后 , 一般还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和学习, 才能
出任 法官和检 察官。
第3 2卷 第 4期
Vo I .3 2 NO .4
许 昌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XUCHANG UNI VERS I TY
2 0 1 3年 第 4期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反思与建构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反思与建构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反思与建构在当今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这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从业者组成的群体,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治秩序的重任。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并积极寻求建构的路径。

首先,我们来反思一下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的一些问题。

职业认同感的缺失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不同职业角色之间有时会存在偏见和误解。

法官可能认为律师过于追求私利,律师可能觉得法官不够公正,而检察官可能与律师在诉讼立场上产生对立。

这种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和不理解,削弱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协作精神。

法律职业准入机制的不完善也不容忽视。

虽然目前对于法律职业的准入有一定的标准和考试,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对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考察不够全面的情况。

这就导致一些从业者虽然通过了考试,但其实际能力和职业操守未必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要求。

职业伦理规范的执行力度不足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尽管各个法律职业都有相应的伦理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对这些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往往不够有力,使得职业伦理规范难以真正发挥约束作用。

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学校教育往往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相对不足。

这使得许多初入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在面对实际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需要在实践中花费大量时间去摸索和适应。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建构一个更加完善、高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呢?加强职业认同感的培养至关重要。

这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如职业培训、交流活动等,增进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了解和理解。

让大家认识到,虽然角色不同,但共同的目标都是实现公平正义,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只有消除偏见和误解,才能增强彼此的信任和合作。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机制是基础。

不仅要考察从业者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还要更加注重对其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评估。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在老师的推荐之下,我们有幸阅读了强世功所写的《法律共同体宣言》。

通俗的语句掩盖不了强世功那令人赞叹的才华。

读了三四遍之后,我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根据老师在课堂上所讲,我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了解讨论和思考,并且对其有了更为全面系统地掌握。

在本文之中,我将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法律共同体成员所应具备的要素,形成条件、社会作用以及我国是否存在共同体这五个方面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分析。

一、法律共同体的含义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词最早起源于二战后的西方国家,它是根据美国科学家托马斯·库恩首次提出的“科学共同体”概念演化而来,随着研究人员的增多,对法律共同体的含义也有了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由法律家们整合而成的社会职业精神群体。

张文显对于这个概念解释的比较详细,他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所组成的共同体。

由于这一群体具有一致地法律背景、职业训练方式,、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中的人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而形成特有的思维模式、辩论方法、推理技术,通过共同法老律语言使得他们之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标准,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达成共识。

尽管成员个体之间在思想人格、价值观念各不相同,但通过法律视野和法律目标的认同使得成员之间目标、精神、情感珠连带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强世功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以幽默地语言阐述了这个概念。

他认为这个共同体是由这样一群人构成:他们是一群神秘的人,如同神秘社会,有自己的切口和暗号,他们有自己的服饰和大堂,他们不屑一事无成使用日常语言,他们把鸡毛蒜皮的小事上升到神圣的原则层面上来讨论,外人并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为什么这样说,他们把远离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关注日常生活称之为“专业化”。

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在同一层面上的法律人在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之下,按照大致相同的工作流程来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群体。

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法律职业组织:可以成立一个法律职业协会或者律师团体,通过会员资格的设置,吸引和组织法律从业人员加入共同体。

2.制定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共同体应当共同制定法律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明确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保证共同体成员的职业形象和声誉。

3.加强业务交流和合作:共同体成员之间应当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和合作,可以组织专业培训、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升成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4.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同体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用于共享法律资讯、案例研究、法律文献等资源,方便成员获取最新的法律信息和知识。

5.推动法律行业发展:共同体可以通过与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法律改革和立法过程,推动法律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6.强化职业培训和发展:共同体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
或者开展职业培训项目,为成员提供持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提升整体职业素质。

7.促进社会责任履行:共同体应当积极倡导并组织成员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通过以上的努力,可以逐步构建一个具有凝聚力和影响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推动法律行业的发展和提升整体职业水准。

浅谈我国法律移植五稿

浅谈我国法律移植五稿

浅谈我国法律移植1844年鸦片战争西方打开中国大门后,学者开始移植他国法律,法学方面的知识大量涌入中国,尤其是清末和民国时期。

多年的法律移植,不仅为我国法制建设注入了活力,也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律移植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一、法律移植一般理解(一)法律移植的含义在中国,汉语辞典中的“移植”是普遍存在于植物学和医学中的,“在植物学中是指:把播种在苗床或秧田里的幼苗拔起或连土崛起种在田地里;医学中是指:将有机体的一部分组织或器官补在同一机体或另一机体的缺陷部分上,使它逐渐长好”。

①通过以上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植物学与医学对移植的理解各有侧重点。

植物学中的移植重于整体移入,而医学中的移植侧重于部分移入。

目前,我国对法律移植的含义仍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沈宗灵先生的“移植说”,认为“法律移植是在近代各国立法中频繁使用的方法,指的是以某一法律文本为范本,并以其中的概念和制度为基础制定新法的过程”②;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③综观国内学者的观点,法律移植的含义应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理念、法律精神或者是法律思想方法通过鉴别、吸收、融合到本国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之中,并对其进行本土化的全过程。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二)法律移植的特征1、法律移植的对象是外国或外地区的法律,这一特征也是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显著区别。

一般来讲,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受和继承”④,它侧重于本国内的新旧法律制度的吸收与继承,而法律移植的对象则是本国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于一国内的法律是谈不上移植的。

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

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

-----WORD格式--可编辑--专业资料-----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般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由职业的法学家(主要是法学院的教授以及从事法学研究的研究人员们)、执业的律师、检察官、法官们组成。

虽然职业不同,职责不一,但是基于共同的事业追求,相同的职业思维,共通的专业语境,统一的知识体系,我们组成了一个与其他职业团体有着明显分界的职业共同体,这就是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暗夜中的航行,需要灯塔的指引。

有人把法律职业共同体比作暗夜中的灯塔———法官群体当仁不让地成为灯塔顶端的航标灯,律师与检察官筑就了迎风战浪的伟岸塔身,而职业的法学家们则奠定了厚重坚实的塔基。

三位一体的通力合作,共同指引着暗夜中的航船。

检察官与律师作为在公平与正义的旗帜下,人们刻意培养的对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是相似的:以其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只不过律师服务于社会大众,而检察官则专职服务于政府。

但是在他们对抗的场所(主要是刑事审判法庭),其作用体现的形式确是迥然不同的:检察官致力于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与证据中,疏理出清晰的法律逻辑,锻造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构建起牢不可破的法律长堤;而律师则以其滔滔雄辩为利器,刺击搏杀,以期打乱逻辑体系,斩断证据链条,搜寻溃堤的蚁穴。

所以以守为攻的构建,极具攻击力的雄辩就构成了检察官与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独特的两道风景线。

法官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核心,他的活动“是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精神的汇合与升华,是整个共同体作用的集中凝聚和最高表达”。

职责赋予法官的使命是“礼貌地听问题,聪明地想问题,冷静地回答问题,公正地解决问题”--法庭上不需要法官滔滔的雄辩,不需要法官刻意的构建,法庭需要的是法官理性的思考,需要的是法官理性的判断。

所以,理性是法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最明显的标志。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司法监督则是对司法权行使过程进行制度性的监督和约束。

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司法机关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及其他非司法因素的干涉,能够按照法律和事实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司法独立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正审判,更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行使权力,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

司法监督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制度性监督和约束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防止司法腐败、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发生。

司法监督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即包括法院内部的制度监督和由上级法院、监察机关等外部机构对法院活动的监督。

要做到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

需要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机制和责任制。

法官是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主体,他们的公正、廉洁、专业是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基础。

必须建立公正、透明、严格的法官选拔机制,确保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明确法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官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纪的法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制度。

包括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法院活动进行监督,制定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标准,确保监督的公正、公开和有效性。

对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预和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介入,依法处理,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公民权利、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当今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一个群体,他们在共同的法律信仰、价值观念和职业操守的基础上,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

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通过公正裁判,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官依法履行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律师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保障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水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个共同体内,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不断的学习交流、案例研讨等方式,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好地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

然而,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在职业理念方面,不同法律职业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法官和律师对于案件的处理方式和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这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的沟通不畅和理解偏差。

部分法官可能更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律师则更侧重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这种理念上的差异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统一,可能会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作效果。

在教育培训方面,也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

虽然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不断发展,但在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部分法学院校的教育与法律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毕业生在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后,需要较长时间来适应实际工作。

此外,对于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机制也不够完善,难以满足他们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的需求。

另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交流机制还不够健全。

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由法律职业者组成的特殊群体,他们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等,共同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并致力于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职业信仰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应当树立崇高的职业信仰和价值观念。

这包括忠诚于法律、维护公正、服务社会等核心价值观念。

通过教育和培训,强化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加强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培训法律职业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以便更好地处理复杂的法律案件和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加强专业素养和技能培训,可以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三、建立法律职业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法律职业者之间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以便更好地协调工作、解决问题。

通过建立定期的交流机制和合作平台,可以促进法律职业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和理解,从而更好地协同工作。

四、加强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公共意识。

通过参与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可以增强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使他们在工作中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

五、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监督和自律机制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自律机制,以保证共同体的规范化和良性发展。

这包括制定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规范,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惩戒制度等措施,以保证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合法合规,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六、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部监督和参与机制除了内部监督和自律机制外,法律职业共同体还需要加强外部监督和参与机制。

这包括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与媒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等措施。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一个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群体。

他们在法律的框架内,各自履行着不同的职责,共同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虽然角色不同,但都以法律为工具,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共同目标。

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学学者则通过研究和教学,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和期望越来越高,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更加迫切。

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一个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必然。

然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还不够充分。

在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隔阂和误解,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平台。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其次,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虽然我国的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在不断加强,但仍有部分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不足。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此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还有待提高。

在一些人眼中,法律职业仍然存在着神秘化、特权化的倾向,公众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了解和信任还不够。

这就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强自身的宣传和推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的认知和理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论我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构建论文

论我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构建论文

论我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构建论文作为一个追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国家,司法独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司法独立是克服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司法体制,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本文拟就如何构建我国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作一探讨。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构建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论我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构建全文如下:【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正义之本,是形成三权制衡的关键,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

但是,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瑕疵,导致司法的公信力、认可度与权威性都逐渐弱化,阻碍了依法治国的步伐。

为了实现依法办案、杜绝司法权地方化,必须建立完善的司法独立保障机制,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司法独立依法治国司法地方化法官独立司法垂直自治司法独立的涵义与价值剖析司法独立起源于三权分立理论。

三权分立理论认为,立法、行政、司法都是组成国家机器的根本要素,为了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与社会的长治久安,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必须相互分立,并且三者之间应该建立起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国家权力体系。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三权分立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即权力只能以权力加以约束。

因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不受制约,权力必然腐败,这是一条历史的铁的规律。

”①司法权作为审查判断之权,是三权分立的核心,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权审查判断之责公平公正的基础与前提。

因为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终端评价兼具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同时限制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与财产安全;同时,也只有司法独立,司法权才能在审理案件时展开违宪审查,以便保证宪法的权威性、至上性以及立法的公正性。

简言之,司法是法律生命之所系,司法权是维护法的价值、排除法运行障碍的“终极武器”,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公正公平的前提与基础,是行政权与立法权正当行使的保障,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理论分析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理论分析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理论分析摘要: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组成,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

目前法制建设正处在如火如荼的关键时期,更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壮大与推动。

这其中,构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的伦理规范,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乃至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大而深刻的现实意义,因而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法官;检察官;律师1.前言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长期发展的必然趋势。

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乃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维系的基础。

因此,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日渐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并与我国广大人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

很长一段时间内,学界对伦理规范的研究相对较少。

随着中国社会飞速发展,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雏形逐渐形成并渐趋成熟,伦理规范缺失的现实问题反而日益突出。

如果说全面统一的行为规范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在约束,那么协调一致的伦理规范作为一项“软约束”,就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生动力与凝聚力。

伦理规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意义非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2.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含义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是指在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

社会中不同的职业拥有各自对应的职业伦理要求,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在遵照法律、遵循理性、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中。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入手,引导着这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行动及价值取向保持相对一致,并维护整体良好的社会声誉及影响。

法律职业共同体因其职务的特性经常需要在各种利益和价值冲突间做出选择,由此法律人面临着比普通人更为严峻的道德考验。

法律本身就与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的引导,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对社会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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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2)司法制度论文(1)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律家”所整合的而成的精英群体,若要建构此共同体,我们首
先必须搞清楚“法律家”所指。

“法律家”译自英文“lawyers”,又译作“法律人”,
其实无论何种称谓都只是表述和措词上的不同,在本质上却反映同一信念:在法制探索的道路上法律职业者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共同体,而维系这一共同体的已不再是血缘或地缘关系,而是一条无形的纽带——同质性。

P108法律家正是体现这一同质性的基本单位。

这一同质性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细致分析一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

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学问,是对社会现实进行理性化的抽象、概括而形成的一套独特体系,它有自己的概念、术语、范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表达方式。

无论是作为学识,还是作为职业技巧,操作法律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的话语方式、思维逻辑、分析技巧和解释方法,这样经历相同职业训练的法律家也就必然具备知识结构的同质性。

同时,法律家也绝不是法律工匠——执行法律的机器,而应是知识和技巧的综合体。

若他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规范,那它只是一家机器而绝非法律人。

P507二是,思维方式。

To think like lawyers(像法律家那样思考)。

P235
法律是理性的化身,它是以一种抽象的方式反映现实生活,同时又必须具有普适性,因而法律世界同现实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分离的。

为此,作为法律家必须学会用法律思维进入法律世界。

同时,由于法律规则的局限性使法律解释成为必要,但不同职业者的解释又各不相同。

因而,为了维护法的权威性必须塑造法律解释的统一性。

这只有在法律职业形成一个共同体后才有可能。

因为,共同的思维、技能训练必然造成他们职业性的同化。

三是,价值理念。

法律家来自世俗社会,但他们又属于精神贵族,他们除了熟悉一个社会道德规范有必备具有高于其他朴实道德价值的追求。

他们“从利益和出生上来说属于人民,而习惯和爱好上来说又属于贵族。

”P306因而,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应该是共通的,拥有共同的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

①所有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化的培训,成为一个知识共同体。

同时,作为一种共同体,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必须能够摆脱社会中的政治、行政、道德或宗教的约束进行自治,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具有自治性,即实体的自治、制度的自治、方法的自治以及职业的自治。

实体的自治是指存在一套独立的法律规定;制度的自治是指存在独立的司法系统;方法的自治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使用的思维方法如类推、遵循先例、区别技术等是相对独立;职业的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活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即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法律的自治,要求法律职业的自治;而法律职业的自治,反过来又影响着法律的法律的发展。

从历史上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经济造成的诉讼案件的增加是分不开的,它在客观上促进了法治的发展,为后来的司法独立提供了物质基础。

正如庞德所说“法律职业团体对社会整体化以及法制观念和司法方式的培养,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因此,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我国法治的发展,尤其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独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铲除司法腐败等都有重要意义。

二、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西方欧美等国其政权模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以宪法为基石,以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为平衡手段,这一点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共有特征。

因而,西方各国法律职业培养模式虽然在具体形式上各有不同,但其基本内涵却是相同的。

与此同时,他们也都构建了自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通过共同的
职业成长历程,使他们共同体内部达成相互理解、相互认同,从而促进法律公证与衡平目标的实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他们认为法律职业者主要是法官和律师。

在社会生活中虽然法官的地位更为显赫一点,但真正积极活动,对社会产生广泛影响的却多为律师,这一点主要是由其判例法传统所决定的。

虽然判例、习惯为法官发挥作用提供广阔空间,但优秀律师所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他们能对法官的判例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所以,从技术角度讲,普通当事人更重视律师的作用。

因此,在英国,法官必须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同时检察官资格的取得也必须具有丰富的律师职业经历。

可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共同体构建的核心是培养律师。

在这些国家中他们一般都将两大司法官培养纳入律师培养过程中,其培养模式可以用下图来表示:律师资格制度→律师业自由竞争→优秀律师成为法官或检察官,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纵向一体化培养模式。

而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另一
种模式。

①例如:德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要取得在司法部门的任职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司法考试。

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至少要在完成七个学期的大学法律学习之后,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则必须在完成三十个月的实习或见习服务之后。

同样,在对律师、检察官资格取得也有如此要求。

这就是所谓的“法曹一体化”培养模式。

因为他们认为通过此种模式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使成为法官检察官的人理解律师的业务和工作性质,也使成为律师的人能体验法院的实际工作,检察官的立场,从而,让他们更好的理解在司法方面的共同使命,使他们产生强烈的职业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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