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级经济法考前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押题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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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强化习题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强化习题

---------------------------------------------------------------最新资料推荐------------------------------------------------------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强化习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 1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1 1 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 2 2 万元的买卖合同。

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2 2 、周某、王某,李某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年后,周某欲把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合伙协议没有相关的约定,则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周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B、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C、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D、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3 3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王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不慎被人骗走一大笔资金,造成合伙企业无流动资金,使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1 / 9鉴于该合伙人在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大问题上也经常疏忽,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其除名,王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王某可以(。

)。

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在接到除名通知后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D、在其他合伙人作出除名决定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 4 4 、2 2019 年年 3 3 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03-经济法第三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

03-经济法第三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本章属于一般型章节,今年主要做客观题准备。

本章的重点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务执行、入伙和退伙。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特征:(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有效4.★解散后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必背法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考点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处理:【必背法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包括: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考前点题】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前点题】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018年考前点题
05
母题
【例题4·多选题】赵、钱、孙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 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为普通合伙人。赵某、孙某因其子出国 留学,向朋友侯某借款20万元,侯某要求其提供担保,两人拟以 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孙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其个人财产,可以直接出 质无须经钱、赵二人同意 B.赵某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钱、孙二人同 意 C.未经钱、孙二人同意,赵某的出质行为无效 D.未经钱、孙二人同意,赵某的出质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投资人对企 责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任 【注意】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责任消灭
02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2018年考前点题
05
母题
【例题2·多选题】赵、钱、孙、侯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 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约定由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钱某和孙 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钱某有权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B.钱某可以建议该合伙企业投资房地产市场 C.孙某有权对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进行监督 D.孙某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李某的入伙事宜 E.钱某有权对赵某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F.赵某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 决定撤销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2018年考前点题
05
母题
【例题3·多选题】赵某、钱某是甲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 人,孙某、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四人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万元。 2015年3月10日,周某入伙成为普通合伙人,吴某入伙成为有限 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万元;赵某转为有限合伙人,李某 转为普通合伙人;钱某、孙某退伙,各从合伙企业分得20万元。 2016年10 月,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在清算时发现,合伙企业 无力偿还的欠款包括:(1)欠乙企业80万元,是2015年2月的 购货款;(2)欠丙银行100万元是2015年6月的贷款,则下列说 法中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可以要求赵、钱、孙、李、周、吴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B.乙企业可以要求赵、钱、李、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孙某、吴某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2011年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2)来源:中华会计网校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三、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注意】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也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这里要注意理解,其实也不难的。

首先,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本质差别——有无法人资格,这一点就在名称上体现有无“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然而,其又具有内部组织结构,不同于自然人,所以对其部、厂、中心、工作室等命名。

因此,有些时候在学习《经济法》这个科目的时候,你会发现其实所有的规定都是相对的、有所参照的,所以我们在学习的时候最好也要找准参照对象,对比着理解记忆,这样的效果会更好一些的。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设立流程:程序就是如此简单,在“提交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基本上都是基础资料,这没有什么可多说的。

在“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环节当中,要注意一个数字——15日。

第一,在申请材料提交15日之内,登记机关会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专家押题及答案解析 共4套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专家押题及答案解析 共4套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_经济法_专家押题一、单项选择题1. 经济法主体中,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是依据()。

A.宪法B.立法法C.民商法D.组织法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体现了()。

A.宏观调控立法权B.宏观调控执法权C.市场规制立法权D.市场规制执法权3.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4.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

A.过半数过半数B.半数以上半数以上C.半数以上过半数D.过半数半数以上5. 甲、乙、丙三人准备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三人平均最低的首次出资额是()。

A.1000元人民币B.3000元人民币C.5000元人民币D.10000元人民币6.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7.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B.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C.未担任公司行政管理职务的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监事D.监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不得连选连任8. 关于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2011年)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

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

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2011年)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司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

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题目中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3.(2011年)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定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最高应为()万美元。

A.1000B.1400C.1750D.2100【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性价比较高的章节,主要由于相关知识点难度不大,又多以客观题形式考核;考核中重者恒重的特点较为明显,建议考生结合历年真题对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掌握。

【高频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3.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4.入伙、退伙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2018多,2014单)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①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14单)(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知识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018单,2017单)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聘用他人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三章

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三章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

题型主要涉及客观题,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6年考核简答题。

本章复习难度不大,需要在理解基础上加以总结与对比。

2019年考试中考生适当关注“合伙企业法”的简答题。

最近三年的题量分布(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8年2017年2016年单选4题4分4题4分2题2分多选2题4分1题2分1题2分判断1题1分2题2分2题2分简答————1题6分综合————合计7题9分7题8分6题12分二、2019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19年教材未对本章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三、本章主要结构框架第三章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判断题,2011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由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投资的企业;【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投资,也可以由法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考题1•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答案】BCD【解析】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行清算投资人【提示】不是“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强制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相关链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第一章总论一、代理1.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转委托代理(1)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二、仲裁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1)书面。

(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5)无效仲裁协议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③胁迫;④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出资1.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性财产出资(1)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计专业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9页)

会计专业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9页)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考情分析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习题演练【例题•单选题】下列中国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A.某市中级法院法官刘某B.某商业银行支行部门经理关某C.某大学在校本科生张某D.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钱某【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单选题】王某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甲企业),委托李某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其可决定50万元以下的交易。

后李某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60万元的商品,乙企业不知王某对李某的授权限制,甲、乙企业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

关于甲、乙企业商品买卖合同付款责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由李某承担付款责任B.甲企业应承担向乙企业付款50万元责任,余款由乙企业向李某个人追讨C.甲企业不承担付款责任D.甲企业应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B.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一个外国公民投资设立【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选项AB: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例题•多选题】赵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王某管理,并授权王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王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是()。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冲刺串讲-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5页)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冲刺串讲-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5页)
【考点5】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
【提示】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主观题必背条款)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注意】以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需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个人财产出资

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用“劳务”出资
×
(4)权利限制(P88)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②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人死了+钱没了)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作为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②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提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级会计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中级会计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中级经济法,第4讲_第三章考点

中级经济法,第4讲_第三章考点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考情分析1.分值预估:7分左右。

2.题型:主客观题均涉及。

3.其他:基础班提供的3个【总结】、历年考题均十分重要。

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投资人资格(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2)不得为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4.个人财产出资VS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1)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5.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任意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法定限制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投资人的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11年中级最后押题经济法(格式已调整好可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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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最后押题_经济法_冲刺模拟试卷-财考012011年中级经济法冲刺试卷一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凡涉及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关于经济法的主体,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的组织或个人B.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C.政府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D.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A.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会计账册B.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C.股东会以财务负责人熟悉财务为由指定其兼任监事D.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4、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

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5、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6、某有限合伙企业于2008年2月1日设立,2009年4月1日张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张某认缴的出资额是10万元,占出资比例10%,此时该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有50万元的到期债务。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2010年教材将原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新设合并为“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简单相加,考点未进行重大调整)。

根据合并后的分值计算,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2分,2009年的分值为23分。

其中,2008年和2009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

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以上,考生应重点关注“有限合伙企业”的简答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P87)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P89)【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100%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88)1、对投资人的限制(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中级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记忆方法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公民。

这里的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3)国家。

2.行为能力的划分(自然人)(1)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6周岁",不包括"18周岁")(2)限制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行为能力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

【记忆口诀】注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18以上是完人、不满10做事"无人"听。

中级经济法代位权知识点记忆方法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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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设立条件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没有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也没有企业章程的要求)如果在工商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就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如果在工商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就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在登记时必须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其他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公司清算是30日、45日)(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合伙企业(注意简答题:e.g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判断、P97)(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事务执行大多数事项,合伙协议有约定先看约定。

例如,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与法律相矛盾,法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的两条:一是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是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方面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再看法定。

法定的又包括两个层次:有些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N条)“6”: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N”:①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②修改合伙协议③普通合伙人新入伙④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身份的转变除此之外的事项,例如对某一合伙人撤销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如果合伙企业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一人一票,全体过半数通过的方式。

在什么情况下只需要通知,不需要通过:①普通合伙人对内,即相互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②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可以按照协议的规定对外转让,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损益分配原则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可以分期缴纳出资)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这样约定)(5)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P104)原则:先企业后个人;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如果某一个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对内承担的按份责任,有权对超过部分在企业内部进行追偿。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6)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先拿合伙人的自由财产清偿,对于个人财产不足部分①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③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④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不能自行接管,也不能直接变卖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7)新入伙①《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②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是,如果原合伙人原因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新合伙人原因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规定。

③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通知退伙的条件(P106)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①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9)关于当然退伙和除名一般情况,如果考单选题和多选题,考的是当然退伙,首先注意和除名的区别;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规定是不一样的。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谈不上当然退伙)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退伙)当然退伙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合伙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人民法院起诉。

(10)关于财产继承(非常重要)对于继承人,两个选择:一是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直接退钱;二是想成为合伙人:如果被继承人是有限合伙人,继承人不管是有行为能力人、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够成为有限合伙人。

如果被继承人是普通合伙人,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可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不是当人。

先看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需要通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经过一致同意成为普通合伙人,未经过一致同意,退钱。

如果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能成为限制合伙人,要看是否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①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③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13)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气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14)有限合伙人权利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企业另行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能否进行交易,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企业另行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法定不允许)③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企业另行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法定不允许)④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能否进行交易,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5)入伙、退伙、性质转变①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③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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