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一、引言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经营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
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必须获得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的相关内容。
二、许可证经营附页的主要内容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是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单位名称:许可证中明确列出经营单位的名称。
2、营业执照号码: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号码。
3、法定代表人: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4、注册:经营单位的注册。
5、经营:经营单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
6、许可范围:明确列出许可证所涵盖的经营范围,如批发、零售、储存等。
7、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8、其他注意事项:包括一些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如只能向具有资质的企业销售等。
三、许可证经营附页的重要作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证明合法性:许可证是广东省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行政许可的证明,持有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合法资格。
2、规范经营活动:许可证规定了经营单位的名称、注册、经营范围等信息,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防止超范围经营或非法活动。
3、提高安全性:通过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过程,政府可以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从而保障公众安全。
4、促进管理规范化:许可证附页中列出的各项规定和注意事项,有助于推动经营单位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四、结语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规范经营活动的重要文件。
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来说,了解和遵守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许可证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6〕42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粤安监〔2006〕428号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受理、审查、审批的制度和程序,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行为。
二、各市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当前,各地要做好许可证换发的宣传发动工作,督促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提出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严格审查、审批条件,认真组织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发工作。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严禁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八)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由省级以上经贸(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核查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9号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42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423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附件1)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
二、没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2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的要求,妥善做好关闭工作。
三、2006年4月1日后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经营单位,要按照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进行安全设施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二)安全评价报告;(三)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文件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由评价机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编制);(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的其他相关申报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许可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是指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贮存、使用、运输、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负责依法确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变更、续办、撤回等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省级质检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数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行业类别目录、经营项目分类目录和经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行业标准,明确许可证颁发权限,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实行监督检查、风险评估、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理,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许可证的期限分为5年、10年两种,按照经营范围、安全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
许可证到期前,经营者应当提前办理许可证的延续手续。
第八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第九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依法设立,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并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三)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
(四)拥有安全、防火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五)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如下:(一)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共 10 页(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剧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剧毒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四)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建立完善变更管理制度; (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对照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
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36 号 2002 年 11 见稿),注:阴影部分为删除的内容、黑体部分为增
月 15 日起施行)
加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
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 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
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 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 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
(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 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 (六)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2003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以及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按其用途主要划分: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使用的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下同);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划分为: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剧毒化学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剧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剧毒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与危险化学品经营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审批和领取。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销售许可证。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三)法人或者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营业执照;(六)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购房证明;(七)本人或者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委托书;(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聘任证明;(九)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负责申请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与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一致性。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材料。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后60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处理,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
第十条审批机关对企业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能力,采取逐步扩大经营范围的方式。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具有完整、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实施;(三)危险化学品配送员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培训合格;(四)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销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适当,能够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条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粤安监[2006]478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6〕478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执法,强化整治,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较多,用量大,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清远、梅州、韶关、东莞等地已发生多起氰化物被盗事件和剧毒化学品泄漏、中毒事故。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做好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要高度重视并常抓不懈。
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剧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有力措施,落实具体部门专人督办,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严防被盗制造恶心案件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加强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等单位的安全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剧毒化学品储存方式和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仓库管理是否落实“五双”制度;剧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制度是否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仓库防盗报警等设施设备是否建立、完好;剧毒化学品运输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器材是否建立健全并按规定进行演练,应急救援设施是否齐备、完好。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在广东,要是经营危险化学品,那这个许可证经营附页可太重要啦!先给您讲讲我遇到的一件真事儿。
有一次我去一家化工企业调研,碰到一个老板正为这许可证经营附页的事儿发愁呢。
他的企业主要经营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像盐酸、硫酸啥的。
本来生意做得还算顺风顺水,可就是因为对许可证经营附页上的一些规定没搞清楚,差点出了大问题。
有一批新的订单,客户着急要货,老板一心想着赶紧发货,没仔细对照许可证经营附页上的经营范围和限制条件。
结果,差点就把超出许可范围的化学品给发出去了。
还好在最后关头,负责出货的员工发现了不对劲,赶紧叫停。
这可把老板吓得够呛,出了一身冷汗。
这事儿就充分说明了,许可证经营附页那可不是一张可有可无的纸,而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重要文件。
那这许可证经营附页到底都有啥内容呢?首先,它会明确列出您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
可不是随便您想卖啥就能卖啥的,得在规定的范围内才行。
比如说,您的附页上写着能经营甲醇,那您就不能私自去卖乙醇。
其次,它还会对经营的数量有严格的限制。
比如说,每个月您最多能购进多少吨某种化学品,能销售出去多少,都写得明明白白。
而且啊,这附页上还可能会有关于储存条件、运输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比如说,有些危险化学品需要特定的温度、湿度环境来储存,运输的时候要用专门的车辆,还得配备专业的押运人员。
要是您不遵守许可证经营附页上的这些规定,那后果可严重啦!轻的可能是罚款、停业整顿,重的甚至可能会被吊销许可证,那企业可就没法干下去了。
所以啊,在广东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各位老板们,一定要把这许可证经营附页当成宝贝一样,仔仔细细地研究清楚,千万不能马虎大意。
每次有新的业务,都要先对照附页看看是不是在许可范围内。
总之,这许可证经营附页就像是给您的企业画了一个框框,您得在这个框框里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做生意,这样才能长久、安稳地发展下去。
可别像我碰到的那个老板一样,差点因为一时疏忽酿成大祸。
9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成品油除外)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2003]80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成品油除外)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细则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划分为以下两个类别:(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二)其他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剧毒化学品除外)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第三条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二)对原持有省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有效证件。
(三)租用的场所、设施应持有租赁合同,自有、租用的场所、设施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持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
第四条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规定的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省经贸委粤经贸安全[2003]80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第五条安全评价程序(一)前期准备工作1、根据被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情况,索取本细则第三条所列资料文件的复印件。
2、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央、省直驻穗单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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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以及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按其用途主要划分: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使用的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下同);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划分为: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市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按属地管理进行审批、颁发。
中央及省属驻穗经营单位甲、乙种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六条省级发证机关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市级发证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经营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第七条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除下列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经营成品油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此外,经营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参照成品油管理,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等有关规定,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下同)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92)或《广东海事局水上储库(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要求。
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六)条款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条款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对申请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一份:(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二)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三)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七)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的, 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九)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十)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一)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一)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1、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发证机关;2、市级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发证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3、省级发证机关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考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1、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发证机关;2、市级发证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建、扩建和搬迁经营、储存场所,以及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事前报告原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并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原发证机关在接到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有以下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一)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三)主要生产原料仅通过混合、溶解、稀释、提纯和分装(转换包装)等简单加工,未经化学反应形成产品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发证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不得批准、不得发证。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建立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并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证审批、发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
市级发证机关应每半年(1月8日、7月8日前)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书面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同时将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一并报送(用计算机软盘)。
省级发证机关应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省上年度的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要求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经营单位应将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办公)场所明显位置。
第二十七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涂改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生效之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