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区环境保护禁止,限制,鼓励类建设规划项目名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赣府厅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3号2005年12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条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6.16
•【字号】赣环环评〔2019〕30号
•【施行日期】201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
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赣环环评〔2019〕30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江西省环评审批提质增效改革指导意见》(赣环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三、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6日。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16]2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5.13施行日期2016.05.13文号赣府发[2016]21号主题类别行政许可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16]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进行调整。
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7项)2.取消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项涉密不公布,共计公布46项)2016年5月13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7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设定依据101002省发改委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203008省教育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305012省公安厅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07003-04省民政厅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507003-05省民政厅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607003-06省民政厅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710003省人社厅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0〕35号)817013省商务厅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0〕35号)919021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1021003省环保厅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112600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122602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1329003省统计局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14省工商局委托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赣府发〔2009〕(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10号)153100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1635003省国防科工办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8号)1736001-04省人防办权限内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附件2附件2取消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46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03省发改委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2360000FG-QT-005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3360000FG-QT-006省发改委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4360000FG-QT-007省发改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5360000FG-QT-008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6360000FG-QT-009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7360000FG-QT-017省发改委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8360000FG-QT-021省发改委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9360000FG-QT-022省发改委价格鉴证师注册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10360000FG-QT-026省发改委招标师资格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11360000GX-QR-010省工信委赣州市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证明行政确认《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5号)12360000GX-QT-025省工信委专用汽车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13360000GX-QT-031省黄金管理局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编办函〔1999〕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14360000JY-QT-011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从事教育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0〕5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15360000KJ-QT-003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公布,第61号修订)16360000ZFJS-QT-00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市〔2007〕(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241号)17360000ZFJS-QT-00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部分乙级资质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18360000ZFJS-QT-00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甲级资质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19360000ZFJS-QT-00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0360000ZFJS-QT-00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1360000ZFJS-QT-0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22360000ZFJS-QT-0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23360000ZFJS-QT-0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注册执业资格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24360000ZFJS-QT-0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25360000ZFJS-QT-01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6360000ZFJS-QT-01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规〔2003〕47号)27360000ZFJS-QT-01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28360000JTYS-QR-002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发证行政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9360000NY-QT-006省农业厅外省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在本省销售使用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公布,2004年第38号修订)30360000NY-QT-027省农药管理局农药登记审核转报(取消农药分装登记初审、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农药续展登记初审,项目名称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第326号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0号公布,2002年第18号、2004年第38号、2007年第9号修订)31360000NY-QT-031省农业厅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6号)32360000NY-QT-032省农业厅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及标签、说明书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653号修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5号)33360000NY-QT-092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材料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公布,2004年第38号、2007年第6号修订)34360000NY-QT-250省农业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批准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江西省渔业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35360000SW-QT-050省商务厅权限内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36360000HB-QT-009省环保厅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事项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37360000HB-QT-015省环保厅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核发管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38360000DS-QT-040省地税局直属局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88〕财税255号)39360000ZJ-QT-03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注册管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70号)《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人〔2004〕499号)40360000LS-QT-001省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0号)41360000AJ-QT-006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42360000AJ-QT-00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甲级检测检验资质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第80号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21号)43360000AJ-QT-009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第80号修订)44360000SYJG-QR-00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批准审核行政确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45360000SYJG-QT-01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46360000FPYM-QT-001省扶贫和移民办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核报省政府)及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取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项目名称修改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核报省政府)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638号、第645号修订)《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33号)——结束——。
《江西省环境保护禁止、限制、鼓励类建设项目目录》1
《江西省环境保护禁止、限制、鼓励类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一、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引进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一)禁止类建设项目确定的依据1 、环境污染严重且环保治理技术不成熟、治理经济不合理;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2 、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二)限制类建设项目确定的依据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技术替代;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投资的项目;二、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一)禁止类建设项目1、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向城镇内湖排放废水的项目;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及其他严重污染的项目;2、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5 、选址、布局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6、城镇建成区内,位于城镇主导风上风向的大气污染型项目[ 燃煤电厂、石油加工、化工、农药、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烧结、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等)、焦化、水泥、化学纤维制造、医药制造、工业窑炉、燃煤锅炉等到] 。
环保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2—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3—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2001-06-21实施日期:2001-07-01(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赣府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05]24号2005年12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已经2005年12月8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编制《江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是加强行政许可项目后续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编制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凡是违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许可项目必须坚决取消,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向社会公示。
各部门、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今后,因新法律法规规章出台而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应将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等报本级审改办备案,并纳入目录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管,不断更新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
附件:江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改委┃┃┃┃┃┃┃┗━━━━┻━━━━━━━━━━━━━━━━━┻━━━━━━━━━━━━━━┻━━━━━┛┏━━━┳━━━━━━━━━━━━━━━━━━━━━━━━━━┳━━━━━━━━━━━━━━━━┳━━━━━━━━┓┃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3┃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省发改委┃┃┣━━━╋━━━━━━━━━━━━━━━━━━━━━━━━━━╋━━━━━━━━━━━━━━━━╋━━━━━━━━┫┃┃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4┃┃省发改委┃┃┃┃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5┃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定价┃省发改委┃┃┣━━━╋━━━━━━━━━━━━━━━━━━━━━━━━━━╋━━━━━━━━━━━━━━━━╋━━━━━━━━┫┃6┃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省发改委┃┃┣━━━╋━━━━━━━━━━━━━━━━━━━━━━━━━━╋━━━━━━━━━━━━━━━━╋━━━━━━━━┫┃┃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7┃┃省发改委┃┃┃┃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8┃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省发改委┃┃┣━━━╋━━━━━━━━━━━━━━━━━━━━━━━━━━╋━━━━━━━━━━━━━━━━╋━━━━━━━━┫┃9┃招标事项的核准┃项目审批部门┃┃┣━━━╋━━━━━━━━━━━━━━━━━━━━━━━━━━╋━━━━━━━━━━━━━━━━╋━━━━━━━━┫┃10┃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的审批┃省发改委┃┃┣━━━╋━━━━━━━━━━━━━━━━━━━━━━━━━━╋━━━━━━━━━━━━━━━━╋━━━━━━━━┫┃11┃省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审批┃省发改委┃┃┣━━━╋━━━━━━━━━━━━━━━━━━━━━━━━━━╋━━━━━━━━━━━━━━━━╋━━━━━━━━┫┃1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批准,省企业上市工作领┃┃┃1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导小组办公室审查┃┃┣━━━╋━━━━━━━━━━━━━━━━━━━━━━━━━━╋━━━━━━━━━━━━━━━━╋━━━━━━━━┫┃14┃限额以上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国家发改委核准,省发改委初审┃┃┣━━━╋━━━━━━━━━━━━━━━━━━━━━━━━━━╋━━━━━━━━━━━━━━━━╋━━━━━━━━┫┃15┃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改委核准,省发改委初审┃┃┣━━━╋━━━━━━━━━━━━━━━━━━━━━━━━━━╋━━━━━━━━━━━━━━━━╋━━━━━━━━┫┃16┃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17┃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18┃粮食、棉花进出口配额申报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19┃┃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人员执业资格认定┃┃┃┣━━━╋━━━━━━━━━━━━━━━━━━━━━━━━━━╋━━━━━━━━━━━━━━━━╋━━━━━━━━┫┃20┃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21┃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22┃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23┃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2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25┃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26┃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签约期限在1年┃┃27┃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28┃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29┃扩建民用机场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30┃食盐生产许可证、准运证核发┃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31┃开采黄金资质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32┃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省经贸委┃┃┣━━━╋━━━━━━━━━━━━━━━━━━━━━━━━━━╋━━━━━━━━━━━━━━━━╋━━━━━━━━┫┃33┃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经贸委┃┃┗━━━┻━━━━━━━━━━━━━━━━━━━━━━━━━━┻━━━━━━━━━━━━━━━━┻━━━━━━━━┛┏━━━┳━━━━━━━━━━━━━━━━━━━━━━━━━━━━┳━━━━━━━━━━━━━━━━┳━━━━━┓┃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3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经贸委┃┃┣━━━╋━━━━━━━━━━━━━━━━━━━━━━━━━━━━╋━━━━━━━━━━━━━━━━╋━━━━━┫┃35┃招标事项(技改项目)的核准┃项目审批部门┃┃┣━━━╋━━━━━━━━━━━━━━━━━━━━━━━━━━━━╋━━━━━━━━━━━━━━━━╋━━━━━┫┃36┃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的审批┃省经贸委┃┃┣━━━╋━━━━━━━━━━━━━━━━━━━━━━━━━━━━╋━━━━━━━━━━━━━━━━╋━━━━━┫┃37┃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与经营审批┃省经贸委┃┃┣━━━╋━━━━━━━━━━━━━━━━━━━━━━━━━━━━╋━━━━━━━━━━━━━━━━╋━━━━━┫┃38┃黄金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省黄金管理局┃┃┣━━━╋━━━━━━━━━━━━━━━━━━━━━━━━━━━━╋━━━━━━━━━━━━━━━━╋━━━━━┫┃39┃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省经贸委┃┃┣━━━╋━━━━━━━━━━━━━━━━━━━━━━━━━━━━╋━━━━━━━━━━━━━━━━╋━━━━━┫┃40┃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电力议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41┃┃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准┃┃┃┣━━━╋━━━━━━━━━━━━━━━━━━━━━━━━━━━━╋━━━━━━━━━━━━━━━━╋━━━━━┫┃4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电监会派出机构(省经贸委)┃┃┣━━━╋━━━━━━━━━━━━━━━━━━━━━━━━━━━━╋━━━━━━━━━━━━━━━━╋━━━━━┫┃43┃供用电监督资格证核发┃电监会派出机构(省经贸委)┃┃┣━━━╋━━━━━━━━━━━━━━━━━━━━━━━━━━━━╋━━━━━━━━━━━━━━━━╋━━━━━┫┃44┃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45┃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省经贸委┃┃┣━━━╋━━━━━━━━━━━━━━━━━━━━━━━━━━━━╋━━━━━━━━━━━━━━━━╋━━━━━┫┃46┃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省经贸委┃┃┣━━━╋━━━━━━━━━━━━━━━━━━━━━━━━━━━━╋━━━━━━━━━━━━━━━━╋━━━━━┫┃47┃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省经贸委┃┃┣━━━╋━━━━━━━━━━━━━━━━━━━━━━━━━━━━╋━━━━━━━━━━━━━━━━╋━━━━━┫┃┃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国家发改委(国家禁化武办)核┃┃┃48┃┃准、省经贸委(江西省禁化武办)┃┃┃┃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审批┃┃┃┃┃┃初审┃┃┣━━━╋━━━━━━━━━━━━━━━━━━━━━━━━━━━━╋━━━━━━━━━━━━━━━━╋━━━━━┫┃49┃执行企业标准农药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国家发改委核准、省经贸委初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50┃┃国家发改委核准、省经贸委初审┃┃┃┃审批┃┃┃┣━━━╋━━━━━━━━━━━━━━━━━━━━━━━━━━━━╋━━━━━━━━━━━━━━━━╋━━━━━┫┃5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国家商务部核准、省经贸委初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52┃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贸委初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53┃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贸委初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54┃限额以上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贸委初审┃┃┣━━━╋━━━━━━━━━━━━━━━━━━━━━━━━━━━━╋━━━━━━━━━━━━━━━━╋━━━━━┫┃5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省教育厅┃┃┣━━━╋━━━━━━━━━━━━━━━━━━━━━━━━━━━━╋━━━━━━━━━━━━━━━━╋━━━━━┫┃56┃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审批┃省教育厅┃┃┣━━━╋━━━━━━━━━━━━━━━━━━━━━━━━━━━━╋━━━━━━━━━━━━━━━━╋━━━━━┫┃57┃权限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58┃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省教育厅┃┃┣━━━╋━━━━━━━━━━━━━━━━━━━━━━━━━━━━╋━━━━━━━━━━━━━━━━╋━━━━━┫┃59┃高等、中等专业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认定┃省教育厅┃┃┣━━━╋━━━━━━━━━━━━━━━━━━━━━━━━━━━━╋━━━━━━━━━━━━━━━━╋━━━━━┫┃60┃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的审批┃省教育厅┃┃┣━━━╋━━━━━━━━━━━━━━━━━━━━━━━━━━━━╋━━━━━━━━━━━━━━━━╋━━━━━┫┃61┃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62┃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省教育厅┃┃┣━━━╋━━━━━━━━━━━━━━━━━━━━━━━━━━━━╋━━━━━━━━━━━━━━━━╋━━━━━┫┃63┃麻黄素运输许可┃省公安厅┃┃┣━━━╋━━━━━━━━━━━━━━━━━━━━━━━━━━━━╋━━━━━━━━━━━━━━━━╋━━━━━┫┃6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省公安厅┃┃┣━━━╋━━━━━━━━━━━━━━━━━━━━━━━━━━━━╋━━━━━━━━━━━━━━━━╋━━━━━┫┃65┃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66┃营业性射击场设立批准┃省公安厅┃┃┣━━━╋━━━━━━━━━━━━━━━━━━━━━━━━━━━━╋━━━━━━━━━━━━━━━━╋━━━━━┫┃67┃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省公安厅┃┃┗━━━┻━━━━━━━━━━━━━━━━━━━━━━━━━━━━┻━━━━━━━━━━━━━━━━┻━━━━━┛┏━━━┳━━━━━━━━━━━━━━━━━━━━━━━━━━┳━━━━━━━━━━━━━━━━┳━━━━━┓┃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68┃民用枪支配售许可┃省公安厅┃┃┣━━━╋━━━━━━━━━━━━━━━━━━━━━━━━━━╋━━━━━━━━━━━━━━━━╋━━━━━┫┃69┃民用枪支配购许可┃省、设区市公安机关┃┃┣━━━╋━━━━━━━━━━━━━━━━━━━━━━━━━━╋━━━━━━━━━━━━━━━━╋━━━━━┫┃70┃枪支弹药运输许可┃省、设区市公安机关┃┃┣━━━╋━━━━━━━━━━━━━━━━━━━━━━━━━━╋━━━━━━━━━━━━━━━━╋━━━━━┫┃71┃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省、设区市公安机关┃┃┣━━━╋━━━━━━━━━━━━━━━━━━━━━━━━━━╋━━━━━━━━━━━━━━━━╋━━━━━┫┃7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公安厅┃┃┣━━━╋━━━━━━━━━━━━━━━━━━━━━━━━━━╋━━━━━━━━━━━━━━━━╋━━━━━┫┃7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省公安厅┃┃┣━━━╋━━━━━━━━━━━━━━━━━━━━━━━━━━╋━━━━━━━━━━━━━━━━╋━━━━━┫┃┃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74┃┃省公安厅┃┃┃┃及工程验收┃┃┃┣━━━╋━━━━━━━━━━━━━━━━━━━━━━━━━━╋━━━━━━━━━━━━━━━━╋━━━━━┫┃75┃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省公安厅┃┃┣━━━╋━━━━━━━━━━━━━━━━━━━━━━━━━━╋━━━━━━━━━━━━━━━━╋━━━━━┫┃76┃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省公安厅┃┃┣━━━╋━━━━━━━━━━━━━━━━━━━━━━━━━━╋━━━━━━━━━━━━━━━━╋━━━━━┫┃77┃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省、设区市公安消防机构┃┃┣━━━╋━━━━━━━━━━━━━━━━━━━━━━━━━━╋━━━━━━━━━━━━━━━━╋━━━━━┫┃78┃机动车登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7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80┃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8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工程验收┃┃┃┣━━━╋━━━━━━━━━━━━━━━━━━━━━━━━━━╋━━━━━━━━━━━━━━━━╋━━━━━┫┃82┃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省、设区市公安机关┃┃┣━━━╋━━━━━━━━━━━━━━━━━━━━━━━━━━╋━━━━━━━━━━━━━━━━╋━━━━━┫┃8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省、设区市公安机关┃┃┣━━━╋━━━━━━━━━━━━━━━━━━━━━━━━━━╋━━━━━━━━━━━━━━━━╋━━━━━┫┃8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核发及签注┃省、设区市公安机关┃┃┣━━━╋━━━━━━━━━━━━━━━━━━━━━━━━━━╋━━━━━━━━━━━━━━━━╋━━━━━┫┃85┃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省、设区市公安机关┃┃┣━━━╋━━━━━━━━━━━━━━━━━━━━━━━━━━╋━━━━━━━━━━━━━━━━╋━━━━━┫┃8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省、设区市公安机关┃┃┣━━━╋━━━━━━━━━━━━━━━━━━━━━━━━━━╋━━━━━━━━━━━━━━━━╋━━━━━┫┃87┃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省公安厅┃┃┣━━━╋━━━━━━━━━━━━━━━━━━━━━━━━━━╋━━━━━━━━━━━━━━━━╋━━━━━┫┃88┃外国人旅行证核发┃省、设区市公安机关┃┃┣━━━╋━━━━━━━━━━━━━━━━━━━━━━━━━━╋━━━━━━━━━━━━━━━━╋━━━━━┫┃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核发┃省、设区市公安机关┃┃┣━━━╋━━━━━━━━━━━━━━━━━━━━━━━━━━╋━━━━━━━━━━━━━━━━╋━━━━━┫┃90┃外国人出入境证核发┃省公安厅┃┃┣━━━╋━━━━━━━━━━━━━━━━━━━━━━━━━━╋━━━━━━━━━━━━━━━━╋━━━━━┫┃91┃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省公安厅┃┃┣━━━╋━━━━━━━━━━━━━━━━━━━━━━━━━━╋━━━━━━━━━━━━━━━━╋━━━━━┫┃9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9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9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95┃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96┃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97┃临时入境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98┃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99┃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100 ┃出境、入境、过境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101 ┃携运枪支弹药出入境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102 ┃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过境停留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03┃中国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104┃人员上下外国船舶的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105┃抵岸船舶非中国大陆籍人员登陆许可、住宿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10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消防机构┃┃┣━━━╋━━━━━━━━━━━━━━━━━━━━━━━━━━╋━━━━━━━━━━━━━━━━╋━━━━━━━━┫┃107┃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108┃┃公安消防机构┃┃┃┃全检查┃┃┃┣━━━╋━━━━━━━━━━━━━━━━━━━━━━━━━━╋━━━━━━━━━━━━━━━━╋━━━━━━━━┫┃109┃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公安部授权省公┃┃110┃┃省公安厅┃┃┃┃外)┃┃安厅┃┣━━━╋━━━━━━━━━━━━━━━━━━━━━━━━━━╋━━━━━━━━━━━━━━━━╋━━━━━━━━┫┃11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核发┃公安部审批,省公安厅审核┃┃┣━━━╋━━━━━━━━━━━━━━━━━━━━━━━━━━╋━━━━━━━━━━━━━━━━╋━━━━━━━━┫┃112┃随船(出入境)工作证核发┃省公安边防总队┃┃┣━━━╋━━━━━━━━━━━━━━━━━━━━━━━━━━╋━━━━━━━━━━━━━━━━╋━━━━━━━━┫┃113┃水上加油设施的设置审核同意┃公安消防机构┃临时性许可┃┣━━━╋━━━━━━━━━━━━━━━━━━━━━━━━━━╋━━━━━━━━━━━━━━━━╋━━━━━━━━┫┃1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证机关为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115┃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理部门,路线核准机关为省、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16┃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省、设区市国家安全机关┃┃┣━━━╋━━━━━━━━━━━━━━━━━━━━━━━━━━╋━━━━━━━━━━━━━━━━╋━━━━━━━━┫┃11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民政厅┃┃┣━━━╋━━━━━━━━━━━━━━━━━━━━━━━━━━╋━━━━━━━━━━━━━━━━╋━━━━━━━━┫┃┃┃省民政厅┃┃┃118┃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119┃建设公墓审批┃省民政厅┃┃┣━━━╋━━━━━━━━━━━━━━━━━━━━━━━━━━╋━━━━━━━━━━━━━━━━╋━━━━━━━━┫┃120┃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12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122┃地方性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省民政厅┃┃┣━━━╋━━━━━━━━━━━━━━━━━━━━━━━━━━╋━━━━━━━━━━━━━━━━╋━━━━━━━━┫┃123┃律师执业许可┃省司法厅┃┃┣━━━╋━━━━━━━━━━━━━━━━━━━━━━━━━━╋━━━━━━━━━━━━━━━━╋━━━━━━━━┫┃124┃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分所设立审核┃省司法厅┃┃┣━━━╋━━━━━━━━━━━━━━━━━━━━━━━━━━╋━━━━━━━━━━━━━━━━╋━━━━━━━━┫┃125┃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审批┃省司法厅┃┃┣━━━╋━━━━━━━━━━━━━━━━━━━━━━━━━━╋━━━━━━━━━━━━━━━━╋━━━━━━━━┫┃126┃设立仲裁委员会登记┃省司法厅┃┃┣━━━╋━━━━━━━━━━━━━━━━━━━━━━━━━━╋━━━━━━━━━━━━━━━━╋━━━━━━━━┫┃┃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127┃┃省司法厅┃┃┃┃师职业核准┃┃┃┣━━━╋━━━━━━━━━━━━━━━━━━━━━━━━━━╋━━━━━━━━━━━━━━━━╋━━━━━━━━┫┃128┃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省司法厅┃┃┣━━━╋━━━━━━━━━━━━━━━━━━━━━━━━━━╋━━━━━━━━━━━━━━━━╋━━━━━━━━┫┃129┃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省司法厅┃┃┣━━━╋━━━━━━━━━━━━━━━━━━━━━━━━━━╋━━━━━━━━━━━━━━━━╋━━━━━━━━┫┃13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司法厅或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13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省司法厅┃┃┣━━━╋━━━━━━━━━━━━━━━━━━━━━━━━━━╋━━━━━━━━━━━━━━━━╋━━━━━━━━┫┃132┃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省司法厅┃┃┣━━━╋━━━━━━━━━━━━━━━━━━━━━━━━━━╋━━━━━━━━━━━━━━━━╋━━━━━━━━┫┃133┃公证员执业审批┃省司法厅┃┃┣━━━╋━━━━━━━━━━━━━━━━━━━━━━━━━━╋━━━━━━━━━━━━━━━━╋━━━━━━━━┫┃13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许可┃司法部核准,省司法厅初审┃┃┣━━━╋━━━━━━━━━━━━━━━━━━━━━━━━━━╋━━━━━━━━━━━━━━━━╋━━━━━━━━┫┃13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司法部核准,省司法厅初审┃┃┣━━━╋━━━━━━━━━━━━━━━━━━━━━━━━━━╋━━━━━━━━━━━━━━━━╋━━━━━━━━┫┃136┃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省财政厅┃┃┗━━━┻━━━━━━━━━━━━━━━━━━━━━━━━━━┻━━━━━━━━━━━━━━━━┻━━━━━━━━┛┏━━━┳━━━━━━━━━━━━━━━━━━━━━━━━━━┳━━━━━━━━━━━━━━━┳━━━━━┓┃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3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省财政厅┃┃┣━━━╋━━━━━━━━━━━━━━━━━━━━━━━━━━╋━━━━━━━━━━━━━━━╋━━━━━┫┃138┃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139┃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有关┃┃┃┃140┃┃省财政厅┃┃┃┃业务审批┃┃┃┣━━━╋━━━━━━━━━━━━━━━━━━━━━━━━━━╋━━━━━━━━━━━━━━━╋━━━━━┫┃1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省财政厅┃┃┣━━━╋━━━━━━━━━━━━━━━━━━━━━━━━━━╋━━━━━━━━━━━━━━━╋━━━━━┫┃14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省财政厅┃┃┣━━━╋━━━━━━━━━━━━━━━━━━━━━━━━━━╋━━━━━━━━━━━━━━━╋━━━━━┫┃14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级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144┃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审批┃省人事厅┃┃┣━━━╋━━━━━━━━━━━━━━━━━━━━━━━━━━╋━━━━━━━━━━━━━━━╋━━━━━┫┃┃┃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14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4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及其授权的设区市劳动保障┃┃┃147┃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及其授权的设区市劳动保障┃┃┃148┃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行政主管部门┃┃┣━━━╋━━━━━━━━━━━━━━━━━━━━━━━━━━╋━━━━━━━━━━━━━━━╋━━━━━┫┃149┃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150┃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管部门┃┃┣━━━╋━━━━━━━━━━━━━━━━━━━━━━━━━━╋━━━━━━━━━━━━━━━╋━━━━━┫┃15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152┃职业资格(就业准入)证书核发┃┃┃┃┃┃管部门┃┃┣━━━╋━━━━━━━━━━━━━━━━━━━━━━━━━━╋━━━━━━━━━━━━━━━╋━━━━━┫┃┃┃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153┃特殊工时制审批┃┃┃┃┃┃管部门┃┃┣━━━╋━━━━━━━━━━━━━━━━━━━━━━━━━━╋━━━━━━━━━━━━━━━╋━━━━━┫┃15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赣府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赣府发〔2017〕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除省政府令第227号废止和修改的外,经2017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4日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截至2017年12月1日,共计98件)一、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6件)(一)《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二)《江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2014年1月8日省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三)《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7年5月5日省政府令第52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9月17日省政府令第200号修正)。
(四)《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令第117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五)《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2003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六)《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9年9月24日省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七)《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2011年10月13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八)《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2016年 1月 9日省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九)《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1日省政府令第86号公布)。
(十)《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2002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10号公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废止13件省政府规章(一)《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2006年6月13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02号修正)。
(二)《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3月27日省政府令第75号公布)。
(三)《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1988年2月1日赣府发〔1988〕15号公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3号修正,2014年1月30日省政府令第210号修正)。
(四)《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2月5日省政府令第7号公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4号修正)。
(五)《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21日省政府令第35号公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3号修正,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0年11月29日省政府令第186号修正)。
(六)《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七)《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1999年8月12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
(八)《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等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开展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申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发改农经[2014]113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统计局江西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2014.10.27
【实施日期】2014.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统计局、江西省气象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赣发改农经〔2014〕11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实施国务院批复的《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年)》,国家决定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市、县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将选择1
个市、3个县开展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建设,现就示范区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的示范内容
(一)规划实施示范: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保障,规划编制的利益相关方参与性保障,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划实施的连续性保障,规划符合科学的调整机制和程序等。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发改环资[2014]44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5.06
【实施日期】2014.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杆综合
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赣发改环资〔2014〕44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情况的通报》(发改办环资[2014]5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改变秸秆焚烧习惯,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江西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权力类别
设定依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 10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 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省环保厅
行政处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 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 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 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 查并负责竣工验收……”
江西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备注
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1
评价文件审批
省环保厅
权限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2
护验收
省环保厅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环保厅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建设对环境有 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
法人 法人 法人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
4
省环保厅
转移许可
5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
省环保厅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 发〔2013〕44 号)附件第 19 项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一)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二、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进行年度考核。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3.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4.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25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25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审
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1.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25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
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3〕25号),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由我厅审批的25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详见附件)。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下放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严格审批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环保厅下放的25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日附件
省环保厅下放的25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9(000)014
【摘要】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1998]36号)精神,由省计委组织省有关部门制订的《江西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订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按照规划要求认真抓好生态环境建设的落实工作,为建设环境优雅、山川秀美的新江西而共同努力。
【总页数】10页(P10-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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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禁止、限制、鼓励类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一、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引进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一)禁止类建设项目确定的依据1 、环境污染严重且环保治理技术不成熟、治理经济不合理;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2 、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二)限制类建设项目确定的依据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技术替代;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投资的项目;二、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一)禁止类建设项目1、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向城镇内湖排放废水的项目;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及其他严重污染的项目;2、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5 、选址、布局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6、城镇建成区内,位于城镇主导风上风向的大气污染型项目[ 燃煤电厂、石油加工、化工、农药、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烧结、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等)、焦化、水泥、化学纤维制造、医药制造、工业窑炉、燃煤锅炉等到] 。
7 、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二)限制类建设项目1、位于城镇饮用水源地上游、江河源头和湖库区域的水污染型项目[ 化工、农药、电镀、制革、冶炼、焦化、印染、染料、化学制浆和造纸、食品加工(屠宰、乳制品、味精、油脂工业等),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发酵工业(啤酒、酒精、柠檬酸、白酒、葡萄酒、酶制剂、抗菌素等生物类制药)等] ;2、城镇规划区内,位于城镇主导风上风向的大气污染型项目[ 燃煤电厂、石油加工、化工、农药、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烧结、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等)、焦化、水泥、化学纤维制造、医药制造、工业窑炉、燃煤锅炉等] ;附件: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引进的建设项目一、钢铁行业(一)禁止类1 、土法炼焦(含改良土焦)工艺设备项目2 、炭化室高度小于4.3 米焦炉(捣固焦炉除外)3 、90 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项目4 、土烧结矿工艺;热烧结矿5 、化铁炉——炼钢工艺6 、300 立方米及以下高炉7 、20 吨以下转炉8 、20 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和机械制造用)9 、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10 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活灵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11 、3200 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5000 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12 、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40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0000 安以下的石墨化炉13 、工频炉和中频炉等到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14 、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开坯用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用);折叠式热轧机;三辊劳特式中厚板轧机;直径76 毫米以下自动热轧机组(不含生产特殊专用品种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二)限制类1 、炭化室高度4.3 米及以下、同时未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2 、18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3 、有效容积1000 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或1000 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高炉。
4 、公称容量100 吨以下炼钢转炉或公称容量100 吨以下、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到不达标的转炉5 、公称容量60 吨以下电炉或公称容量60 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电炉6 、新建铁合金项目7 、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气化炉)二、有色金属行业(一)禁止类1 、新建5 万吨/ 年以下锌冶炼项目2 、主金属采选综合回收率低于60% 的各类采选项目3 、自焙槽电解铝项目4 、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单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单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 吨以下5 、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年产汞10 吨以下6 、土法炼砷: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 吨以下7 、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8 、平炉9 、土法炼锑工艺及设备:采用地坑沪、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10 、离子型稀土矿酸浸冶炼工艺11 、破坏资源和环境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和选矿工艺12 、炉床面积2.5 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13 、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14 、“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15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1 6 、工艺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的贵金属冶炼项目17 、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二)限制类1 、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2 、单系列5 万吨/ 年规模及以下粗铜冶炼项目3 、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4 、单系列5 万吨/ 处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5 、单系列10 万吨/ 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6 、镁冶炼项目7 、4 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8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9 、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10 、年生产能力10 万吨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三、煤炭行业(禁止类)1 、采用手工开采和穿洞式巷采等到落后开采方法的煤矿开采项目2 、脱硫措施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各类高硫煤矿项目(含硫大于3% )3 、矿井资源回收率低于50% 的新建煤矿项目4 、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5 、未按国家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矿井(露天矿)6 、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四、黄金行业(一)、禁止类1 、日处理金精矿10 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2 、小混汞碾提金项目(含混汞提金工艺)3 、日处理岩金矿石25 吨以下的采金占项目(二)限制类1 、日处理金精矿50 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和火法冶炼项目2 、日处理矿石100 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3 、年处理矿石50000 吨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4 、日处理岩金矿石50 吨以下的采选项目5 、年处理砂金矿砂20 万立方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6 、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五、石化行业(一)禁止类1 、土法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 、年生产能力小于4 万吨的硫铁矿制酸3 、年生产能力50 万条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4 、年生产能力1 万吨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5 、汞法烧碱;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6 、年产1 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 )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 ;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炉容量≤12500KVA7、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8、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9、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10、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11、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2、高毒农药[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多氯联苯、除草醚、杀虫眯、氯丹、七氯、毒鼠强、氯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13、500吨以下染料厂(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14、软边结构自行车胎15、联醇装置16、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17、年产4000吨以下钛白粉装置18、年产2500吨以下无水氯化氢装置(二)限制类1、新建DMT法聚酯装置2 、新建7 万吨/ 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3 、新建10 万吨/ 年以下丙烯腈装置4 、新建10 万吨/ 年以下ABS 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5 、新建60 万吨/ 年以下乙烯装置6、新建800万吨/年、扩建500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7、新建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新建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8 、新建20 万吨/ 年以下聚乙烯装置;新建20万吨/年以下氧氯化法聚乙烯装置;新建8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乙烯装置9、新建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11、新建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单套)12、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13、新建年产60万吨以下氨碱装置14、新建2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15、新建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硫铁矿制酸装置16、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17、新建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18、农药(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19、四氯化碳项目20、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汽车斜交轮胎项目21、新建20万吨/年以下环氯乙烷/乙三醇装置22、新建10万吨/年以下已内酰胺装置23、新建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5万吨/年以下甲醇羰基法醋酸装置24、新建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25、新建10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26、新建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27 、新建单套1 万吨/ 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 )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的除外)28 、新建单套反应釜6000 吨/年以下、后处理3 万吨/年以下的F22 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29 、新建2 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30 、新建1000 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31 、新建5000 吨/年氧化铁红颜料装置32 、污染严重、三废治理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小化工项目33、单线2万吨/年以上或有钙焙烧锘化合物生产装置34、氯化汞触煤项目六、医药行业(一)禁止类1 、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2 、氯霉素项目3 、磺胺嘧啶项目4 、新诺明项目5 、利福平项目6 、氟哌酸项目7 、布洛芬项目8 、呋喃唑酮项目9 、对硝基酚或苯酚法扑热息痛项目10 、卡那霉素项目(二)限制类1、维生素C 原料项目2 、青霉素原料药项目3、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4、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5、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6、使用氟化烃(CFC S)作为所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7、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8、充汞式血压计项目9、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七、建材行业(一)禁止类1 、六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 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2 、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3 、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和设备4 、新建和扩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土(蛋)窑和普通立窑5 、直径1.83 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6 、年产100 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7 、年产100 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陶瓷砖、年产20 万件以下卫生陶瓷生产线和年产50 万件及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8 、年产400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9 、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卫生陶瓷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10 、石灰土立窑11 、砖瓦18 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12 、非机械化(空心)砌块生产线(二)限制类1 、日熔化量500 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2 、新建日产2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3 、年产2000 万平方米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4 、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在500 万平方米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100 万卷以下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5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6 、年产量小于15 万平方米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产量小于5 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产量小于15 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年产量小于5 万立方米人造轻集料(陶料)生产线7 、年产量小于3000 万标砖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8 、年产量小于5000 吨岩(矿)棉生产线八、纺织行业(一)禁止类1 、土法漂染[ 年生产能力在1000 万米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