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秋季《知识产权法(高起专)》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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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知识产权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采用一定的形式把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主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性地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制度。

3、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4、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对其所作的形式审查。

5、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注册。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确定作品发表应具备的条件。

答:一是著作权人主观上有发表自己作品的意愿,作品被发表符合作者的意志;
二是著作权人客观上实施了发表行为,并且产生了使作品公之于众的结果。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属作品已发表,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

2、简述发明人的特征。

答:发明人的特征:(1)发明人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2)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3)须是自然人。

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条件。

答: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条件依专利法规定,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4、简述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答: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2)集中注册与分级管理的原则。

3、 论述题(每题15分,共45分)
1、试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方式。

答: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
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试述商标的特征。

答:商标的特征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它象征着商品的质量、信誉、评价和名声,通过对商标本质的分析可看出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具有依附于商品的从属性,即商标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在自然经济社会中,社会上大多数人自己自足,仅有少数产品用于出售交换,"其出售之商家,亦有于商品上附加图记或仿单者。

此种图记或仿单虽亦有商标之部分功能,但在事实上,该等图记或仿单,乃是表彰营业之标记,与现代所谓商标之意义不尽相同"。

[1]唯有进入商品经济社会后,科技进步,商品种类及数量繁多,购买时需选择,则商标成为不可缺,商标制度由此建立和发展。

因而可以说,没有商品就谈不上商标,商标与商品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2.商标具有财产属性
商标经选择、设计使用和创牌,使该商标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并且经过商标注册取得法律所保障的商标专用权后,该商标就成为商标权利人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
产,它与权利人的有形财产一样是不可缺少的,有时甚至是更为重要的财富。

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品质越优良,销售量越大,所具有的财产价值越高,例如国际驰名商标"可口可乐"(coca cola)、"万宝路" (marlboro)的商标价值就远远大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和销售额。

3.商标具有竞争性
商标能够最直观地标明商品的来源,而使消费者认牌选购,所以一个商标也最能代表某一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各市场主体通过争
创名牌参与市场竞争,因而可以说商标起源于市场竞争。

同时,因为商标能够促进生产,繁荣市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商标又能够保证和促进合法竞争。

4.商标具有排他性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专用的标志,它是商标权利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的象征,不允许他人侵犯或损害,也不允许出现混淆和误认,所以商标具有排他性。

3、试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答: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

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 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
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6) 继承和转让。

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

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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