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试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京兴政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5号各相关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6月8日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8年6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落实各镇、街道办事处水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57号)、《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跨界断面及水质评价标准》、《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水质监测办法(试行)》、《跨界断面补偿金核算细则》(京环发〔2014〕97号)、区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水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文件>的通知》(京兴政发〔2015〕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大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兴政发〔2016〕20号)、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大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15号)、《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京兴办文〔2017〕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补偿",是按照"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对本区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镇、街道,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而实施的上游向下游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党内其他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市级河长名单2.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责任分工3.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强化属地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河长制,有力促进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安全保障为统领,以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解决首都水环境突出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引导,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的对策初探
环 境 科 技
E vr n n a c e c n e h o o y n io me t l in e a d T c n l 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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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 区域补偿 制度 的对策初探
质 改 善 [ ” 。
环境 资 源 区域补 偿制 度 .就 是 为落 实 政府 对 本 辖 区 内环境 质量 负责 的法 律 责任 .对损 害 环境 资 源
或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行 为 建 立 一 种 政 府 间 的经 济 赔 付、 补偿 制度 。 它既 要体 现 出交 界水 体污 染 中上游 对 下 游 的赔偿 .也 要研 究 水体 保 护 与治 理 中下 游受 益 对 上游 水 环境改 善 行 为 的补 偿 .促 进 上 游地 区进 行 污染 防治 、 保护 生 态环境 的积极 性 . 现 区域 问环 境 实 利 益与 经济 利益 的均 衡
to n o r to s se y f i n trngt c e e t lnc t e nvr nme tlb n fta c n m i e e i. in a d pe ain y tm b armo io i o a hiv hebaa e bewe n e io n a e e i nd e o o c b n ft K e rd En io y wo s: vr nme tlr s u c Re in lc mpe s t n; Sy tm ; Co ntr e s r n a e o r e; go a o n ai o se u em a ue
i t n b rn te g l i n k gs n ad , n s bi m n o j s n ss m c m e st nf n a ua z i ys e gh nl i a o a dma i t d rs a d et l h e t f du t t yt , o p n a o dc l l ao t e stn n a a s a me e i u c —
关于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2016关于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保持河湖水域面积,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保障河湖防洪、供水功能,维护河湖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河湖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湖的规划、建设、治理应当维护古都风貌,与首都城乡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河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的补偿制度。
第五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本市与相关省市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河湖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流域内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
街道办事处按照管辖权限做好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湖治理、养护、保护管理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河湖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组织水文机构对河湖水量、水质定期进行监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河湖保护管理的执法职责。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6月)2016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 1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实行严格的水土资源保护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区、县水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对举报并查证属实、为查处水土保持重大违法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由水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第五节水污染事故处置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五章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管理和再生水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城乡统筹,实行流域管理,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削减污染物的同时补充生态环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和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3•【字号】京政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2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水是生态之基,是生态系统中最活跃、影响最广泛的要素。
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增强水生态保护修复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推动用生态办法解决生态问题,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助力新时代首都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立足北京自然资源禀赋、山水格局和发展阶段,遵循水的自然循环和社会循环规律,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加强规划引领,强化空间管控,探索机制创新,科学系统推进水生态保护修复,更加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更加坚实的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
(二)主要原则保护优先、尊重自然。
注重保持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自我修复功能,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低碳节约,促进人水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规划引领、顶层设计。
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和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并加强与相关规划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
流域统筹、系统治理。
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一、背景介绍密云水库作为北京市的重要水源之一,起到着关键的生态和供水功能。
为了保护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的水源涵养区,在横向上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至关重要的。
本协议旨在就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细则和责任分工进行明确规定。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合理支付和有效管理,维护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的生态环境稳定,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保护补偿机制1. 补偿标准:按照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和水资源利用量计算,制定相应的保护补偿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补偿支付:水库管理单位应每季度向上游各涵养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生态保护补偿费用,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
3. 补偿管理:建立补偿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横向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
四、保护补偿范围1. 生态环境修复:将一定比例的补偿资金用于涵养区的植被恢复、河道整治和土壤改良,加强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生态经济建设:支持涵养区农业生态化、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益,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
3. 技术支持和培训:组织专家团队对涵养区进行技术支持和相关培训,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技术能力,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习惯。
五、责任及权益保障1. 政府责任: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和监管,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补偿资金的正常支付。
2. 管理责任: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涵养区的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并定期组织评估和监测。
3. 权益保障:涵养区居民享有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权益,水库管理单位要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居民的合理诉求和建议。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协调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和社会团体组成,对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评估指标: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补偿标准和机制进行必要的调整。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规划(2条)第三章预防(14条)第四章治理(4条)第五章监测和监督(5条)第六章法律责任(8条)第七章附则(2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推进山水林田湖统一保护,减轻水、旱、风沙、城市内涝等灾害,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以及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全面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防治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控制土壤侵蚀和地表径流,减少泥沙、污染物进入水体,保护水源,改善环境,从源头减轻洪涝灾害和污染物排放,提升首都生态服务功能。
生产建设活动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项目和任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行政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拟定水土保持政策,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依法监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监测,开展水土保持宣传。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财政、国土、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农业、市政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8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六月十六日京政发[1986]87号)为加强本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促进城市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作以下规定:一、本市市政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凡向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排水管道、排水沟渠和河道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各单位),除中、小学校(不包括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外,均须按本规定交纳市政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二、各单位排放的废水,由市政污水监测站实测计量,或按用水量(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河水)的百分之八十计量。
以水作为产品原料又按用水量计算排放废水量的可在用水量中相应扣除产品用水量。
各单位排放废水的具体计量方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确定。
三、使用费标准,暂定为每排放一立方米废水一角二分。
四、使用费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按季直接收取,或由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城市供水部门和节约用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五、对拒不交纳使用费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废水。
六、按本办法收取的使用费,上缴市财政部门,作为市政排水设施养护、运行管理和改造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用款计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批准。
年终节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
七、本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京政办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水环境管理手段,切实落实区县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区县政府间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和未完成污水治理任务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跨界断面水质浓度指标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两项内容。
根据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考核经济补偿指标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其中水质目标为Ⅱ、Ⅲ类的经济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水质目标为Ⅳ类及以上时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3项。
依据本市制定的污水治理计划,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包括两种情况: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不含山后地区)、丰台区(不含河西地区)以及昌平区回龙观地区等实行跨区污水处理的区或区域,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和跨区污水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其他区县或区域按照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区县跨界断面的设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V1
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V1近年来,北京市水资源面临严重的挑战。
生态保护成为了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的一个重点。
为此,北京市于2021年6月1日发布了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此举展现出该市以及国家在水生态保护方面的决心。
一、补偿标准1. 水生态区域补偿的标准将根据当地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以及该区域内生态环境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确定出相应的补偿金额。
2. 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水资源费、污水排放费和其他补偿来源。
其中,政府财政拨款占比最高,其他补偿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3. 补偿的主要对象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水质和水量等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例如湖泊、河流、沼泽等水域。
二、补偿原则1. 公平原则。
保证区域内水生态环境损失的生态价值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
2. 预防原则。
通过加强监管、罚款等措施,预防因水资源利用产生的环境破坏,防范生态环境恶化。
3. 污染者付费原则。
对于对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企业或个人,应根据造成的损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指标,负担相应的水生态区域补偿费用。
4. 综合治理原则。
鼓励采用综合治理手段,包括生态修复、植被恢复、排污管网建设改造等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三、补偿使用1.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偿水生态环境损失的生态价值,包括生态修复、水质水量改善、特种物种保护等。
2. 补偿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计划书或申请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程序,进行使用。
3. 对于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管和管理。
总之,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促进北京市以及其他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借鉴。
应当加强相关法规的发布和改善,不断推进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体系完善。
同时,加大对污染者处罚和治理的力度,鼓励更多投资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水资源管理中的生态补偿机制
水资源管理中的生态补偿机制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水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水生态环境,水资源管理中的生态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生态补偿机制,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对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奖励,对破坏水资源和损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激励各方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在水资源管理中,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下,水资源往往被无偿或低价使用,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分配。
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将水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到经济考量中,使得水资源的使用者更加珍惜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水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用户之间的合理配置。
其次,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
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可避免地会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河流断流、湿地萎缩、水生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通过对造成水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进行收费,并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水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可以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水生态系统的恢复和稳定。
再者,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在一些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为了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往往需要限制经济发展;而在一些水资源短缺的地区,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可能会过度开发水资源。
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实现水资源丰富地区和短缺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那么,在水资源管理中,生态补偿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呢?一般来说,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确定。
补偿主体通常是水资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如工业企业、城市居民等;补偿对象则是为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修复做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如水源涵养区的居民、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户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及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及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京政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及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本市是资源型缺水特大城市,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水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有效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调配水平和保障能力,现就加快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及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北京工作和关于保障水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积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思路,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以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和防洪除涝能力为中心,以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循环利用、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保护为重点,不断深化水务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把再生水用起来、把地下水管起来、把雨洪水蓄起来”,着力构建流域相济、多线连通、多层循环、生态健康的水网体系,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经过3年左右努力,基本实现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以下统称清水)与再生水、雨洪水联合调度,建立城乡统筹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解决重点河段污水直排入河及河道“脏、乱、臭”问题,重要水库、河道、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
再用3至5年时间,建成水资源配置更加科学,水资源利用更加充分,河湖连通更加顺畅,水环境更加优美的水网体系,重要水库、河道、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以上。
水环境区域补偿的改善效应及机制研究——基于江苏省的准自然实验
motion of watersh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rom individual watershed pilot to provincial level,and provides theo⁃
Improvement Effect and Mechanism of Watersh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Based on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in Jiangsu Province
QIN Bingtao1,2,
YU Yongwei1,GE Liming3
偿制度往往在单个地区内效果较好
义、补偿主体、补偿对象以及补偿扩展等理论研究,
。相比于西
[2-3]
方国家采取的以使用者或机构为补偿主体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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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少涉及生态补偿实施之后的效果研究。其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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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彦等[4]研究发现,中国由于自身社会制度的特
提出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
殊性,其流域生态大攻坚战。中
主体的双向补偿。同时,流域生态补偿作为围绕
央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
“付费补偿”展开的制度,针对在流域生态环境补偿
区域经济,
环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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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管理手段,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强化责任落实,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22〕31号)、《密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密政办字〔2016〕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各镇街(地区)、园区水域上下游间,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超标、明显变差或产生恶化趋势的一方需缴纳补偿金。
第三条各镇街(地区)、园区跨界断面的设置,主要依据《密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密政办字〔2016〕11号)中规定的考核断面和现场具体情况,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水务局和各镇街(地区)、园区共同确定后,报区政府备案。
跨界断面的设置原则:断面应设置在镇街(地区)、园区行政区域交界处,便于水质监测采样,且能够分清水的来源;无论河道、沟、渠,只要有水流到行政区域以外,能够按照国家水环境采样技术规范要求采集到水样,即可设定为跨界断面。
第四条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考核补偿指标确定为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四项。
水质目标功能类别为Ⅱ、Ⅲ类的断面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所有功能类别为Ⅳ类、V类、劣V类以上的水体补偿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部分功能类别为Ⅱ、Ⅲ类但水质不稳定的水体,补偿指标参考加测的化学需氧量结果,以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确定的最高类别核算。
北京环保补偿方案
北京环保补偿方案1. 简介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市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地资源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和健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套环保补偿方案,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2. 环保补偿政策2.1 大气污染治理北京市将对超过排放标准的企业实施排污费征收政策。
企业需根据实际排放情况缴纳相应的费用,费用高低与排放量成正比。
所收取的排污费将被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环境改善项目的资金支持。
2.2 水质污染治理北京市政府将对排放污水超标的企业进行罚款,并收回违法所得。
同时,对于积极采取水污染治理措施的企业,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例如减免水资源费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等。
2.3 土地资源保护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北京市政府将严控土地开发和建设项目。
对于破坏土地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将收取高额的土地资源损耗费用。
同时,未来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批将更加严格,要求企业提供环保措施和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3. 技术支持及资金投入为了配合环保补偿方案的实施,北京市政府将加大对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投入。
通过引进先进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治理技术,提高环保工作的效率。
同时,将鼓励企业投入自身的技术研发并提供支持。
此外,北京市政府还将设立环保补偿基金,用于扶持和支持环境保护项目。
这些资金将主要用于大气污染治理、水质污染治理、土地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项目,以激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投入环境保护事业。
4. 环保宣传与教育为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北京市政府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
通过举办环保讲座、发布环保知识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市民普及环保知识,并引导他们采取积极的环保行动。
同时,将通过社区、学校等渠道组织环保活动,进一步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5. 环保效益评估与监督为了确保环保补偿方案的有效实施,北京市政府将建立环保效益评估与监督机制。
定期对环保项目进行评估,监督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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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山东 段 主航 道 全 面禁 航 挂 桨
机船 舶 ,全 部 淘 汰水 泥 船 ,全
面 完 成 钢 质 挂 桨 机 船 落 舱 改
造 ,载运 煤 炭船 舶 全 部 实 现 封
舱 运 营 ;督 促 调 水 沿 线 机 动 船
舶全部安装 油水分 离设备 、油 设 ,依 法 取 缔 主航 道 上 的危俭 南水 北 调 东 线 工 程 和 内河 航 道 污水 收集 储 存 装 置 ,并 配 备船 与港 口布 局 规 划 调 整 ,加 强 资 品装 卸 作 业码 头 ,主要 煤 炭 码 舶防治 污染 文书 ,油污水 全部
项 目建设 、未 达 到 年 度 目标 污
补 偿 分 为 跨 界 断 面 补偿 和 理 任务 补 偿 金 ,以及 其 他 区县
称 《 办 法》 ) 。依 照 《 办法》, 从 2 0 1 5年 1 月 起 ,北 京 将 首 次试行 水环境 区域补 偿制度 : 上 游 区 县 向 下 游 区县 排 水 时 ,
P OL I C Y} 政策
北京试 行水环境 区域 补偿制 度
0万 元 的标 偿 ,主要 是 实 行 跨 区污 水 处 理 日前 ,北 京 市政 府 常 务会 按 照 每 断 面 每 月 3 原 则通 过 匕 京 市 水 环境 区域 准对 下游 区县 予 以补 偿 。 补偿 办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的 中心城 区应 当缴 纳 的污 水 处 政 府 未按 期 完 成 年 度 污 水 治 理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港 口建 头全 面实现 喷 淋作业 。
实现 上岸 处 理 。
1 0月起钱塘 江流域执行最 严格 污水排放 标准
从 今年 l 0月 起 ,钱 塘 江 门将 开 展 联合 执 法 或 交叉 执 法 超 过 纳 管 标 准 排 人 污水 处 理 厂 流 域 5个 地 市 共 1 1个 行 业 将 行 动 ,对 钱塘 江全 流域 重 点 污 的 企 业 ,一 律 责 令 限期 治 理 。
的污 水处 理 阶段 目标 任 务 时应
当缴纳 的 补偿 金 。
山东力保 京杭 运河水质 油 污水全部 上岸处理
日前 ,山东 省 编 制 的 《 京 杭 运 河 山东 段 航 运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及 建 设 方 案 获 国家七 部 委 审查 通 过 。 山东 省 政 府对 内 河 航 运 水 污染 防治 工 作 目标 、措 施 等 提 出 了明确要 求 。
一
4 水1 . 、 【 市场 2 0 1 4年第9期
污水 治理 目标补偿两种 :跨界 断 面 补偿 是 在 区县 交 界 处 河道 设 置水 质 监 测 断 面 ,按 照 化学 需 氧 量 、氨 氮 、总 磷 三 个 指标 如 果 水 质不 达 标 或 者 变 差 ,将 进 行 考 核 ;污 水 治 理 目标 补
水 处 理率 或未 完 成 市 政 府 确 定
执行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 染 源 严格 监 管 。涉 嫌 非 法 处 置 对废 水 超 标 排 入 环 境 的 企 业 , 别 排放 限值 。 危废 3吨以上 ,超标排放重金 律 停 产 整 治 ; 对 存 在 严 重 据 了解 ,此 次 排 放 限 制 的 属 3 倍以上 ,私设 暗管或利用 超 标 排 放 、偷 漏 排 、重 金 属 更 改 ,共 涉及 杭 州 、金 华 、衢 渗 井 等 排 放 有 毒 物 质 等 环境 违 超 标 排 放 等 严 重 环 境 违 法 的 州 、绍 兴 、丽水 等 5个 地 市 的 法 犯 罪 企业 ,一 律 移 交 司法 机 企业 ,停 产 整 治 并 按最 高 限额 2 4个 区 ( 县 ) 市 。各地 环 保 部 关 依 法 追究 刑 事 责任 ,对 废 水 进 行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