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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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01
•【字号】江津府发〔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区政府(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3件,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且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单位负责拟文后按要求送审。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日
附件1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大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城市更新提升“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城市更新提升“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城市更新提升“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江津府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城市更新提升“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江津区城市更新提升“十四五”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23年3月23日江津区城市更新提升“十四五”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重庆市城市更新提升“十四五”行动计划》,提升城市经济品质、人文品质、生态品质、生活品质,着力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而团结奋斗。

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尊重五统筹”,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以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为统领,以提升品质为导向,以城市更新为抓手,聚焦国际化、绿色化、智能化、人文化,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推动规划建设管理现代化,努力建设“近悦远来”的美好城市。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建管并重。

融会贯通城市哲学、城市美学和城市科学的前沿知识,以科学规划精准描绘城市成长坐标,以“工匠精神”精心推进城市建设,以“绣花功夫”抓好城市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把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5〕58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5〕58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5〕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历次清理的基础上,对重庆直辖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394件。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其中69件予以废止,141件宣布失效,剩余继续有效的184件中36件需修改。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拟文后按程序送审。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7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备注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7〕13号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花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8〕248号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办发〔2008〕59号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10号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40号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56号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122号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09〕176号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226号10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276号1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81号12关于禁止三峡水库江津境内网箱拦网养殖的通告江津府布〔2009〕33号1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09〕12号1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江津府发〔2009〕251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发〔2009〕66号1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134号1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254号1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统筹城乡户籍制改革城乡教育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326号1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91号2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文明治丧示范区建设的通告江津府布〔2010〕9号2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0〕12号2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主权外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0〕66号2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0〕85号2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135号2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32号2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先建后补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69号2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84号2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92号2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号3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12号3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林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54号3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90号3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99号3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432号3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职工医疗保险执行重庆市级统筹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457号3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458号3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460号3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466号3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几江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江津府布〔2011〕41号4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基本无煤区的通告江津府布〔2011〕58号4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长效机制的意见江津府发〔2011〕106号4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18号4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24号4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38号4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42号4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1〕16号4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35号4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42号4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71号5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85号5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92号5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95号5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96号5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全民健身实施意见(2011—2015年)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142号5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07号5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40号5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园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财政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62号5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63号5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2〕269号6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96号6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99号6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2〕309号6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万户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2〕328号6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383号6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417号6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富硒农产品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434号6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2〕66号6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84号6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建档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函〔2012〕72号7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渝黔铁路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江津府布〔2012〕56号7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发〔2012〕36号7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江津府发〔2012〕39号7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江津府发〔2012〕3号7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2〕47号7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2〕49号7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发〔2012〕71号7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80号7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富硒特色产业发展的意见江津府发〔2012〕84号7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花椒产业特色高效发展的意见江津府发〔2012〕85号8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87号8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95号8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江津府办〔2013〕72号8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发展实施奖扶的通知江津府办〔2013〕73号8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3〕74号8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03号8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试行电子招标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04号8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10号8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上新居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20号8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23号9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江津府办发〔2013〕146号9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标准(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49号9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4号9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办发〔2013〕150号9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54号9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78号9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02号9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15号9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村镇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20号9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津区民营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21号10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3〕258号10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殡葬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62号10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67号10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家庭农场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69号10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小城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72号10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46号10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库区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4号10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59号10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93号10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通告江津府布〔2013〕16号11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规销售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通告江津府布〔2013〕34号11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电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的通告江津府布〔2013〕56号11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3〕23号11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24号11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25号11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37号11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41号11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50号11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发〔2013〕62号11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70号12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支持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71号12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72号12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82号12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85号12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8号12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办〔2014〕55号12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江津府办〔2014〕65号12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津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江津府办〔2014〕88号12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2014〕91号12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109号13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113号13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118号132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群众工作制度》、《重庆市江津区服务群众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制度》、《江津区村(社区)办理群众涉证事项清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119号13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一步加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16号13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富硒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23号13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37号13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办发〔2014〕49号13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52号13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55号13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贫困代际传递工作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58号14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67号14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4〕72号14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97号14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9号14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江津府发〔2014〕28号14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4〕33号14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4〕34号14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4〕39号14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发〔2014〕43号149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4〕48号需修改150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市人间禽流感防治预案的通知江津府发〔2004〕15号需修改151江津市人民政府批转执行江津市物价局江津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发〔2004〕95号需修改152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5〕106号需修改153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5〕50号需修改154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05〕73号需修改155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乡村公路建设占地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05〕75号需修改156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7〕117号需修改157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中小学特困家庭学生免费午餐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7〕151号需修改15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江津府发〔2007〕121号需修改15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兑现城镇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7〕92号需修改16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区新城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100号需修改16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109号需修改162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民办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9〕113号需修改16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经营权户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255号需修改16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0〕115号需修改16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江津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0〕62号需修改16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津区2011年农网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106号需修改16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监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114号需修改16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120号需修改16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39号需修改17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小型水库扶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18号需修改17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46号需修改17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旅游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64号需修改17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江津府发〔2011〕107号需修改17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20号需修改17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310号需修改17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364号需修改17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挂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390号需修改17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四类”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72号需修改17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94号需修改18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32号需修改181重庆市江。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江津府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162号公告)规定,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文件要求,结合江津实际,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起草、执行房屋征收补偿科目的单项标准。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实行计划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送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提前筹备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保障征收项目顺利实施。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将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征地办公室(事务中心、所):
为了进一步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就55号令在应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并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55号的规定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对象。

二、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死亡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再给予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三、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人员、正常出生人员,作为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

四、符合市政府5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安置条件的城镇人员,无论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列为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共有权人,对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并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7.08
•【字号】江津府办发〔2019〕64号
•【施行日期】201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9〕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前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317件。

经区政府同意,清理期间已废止38件,决定对剩余的279件中的56件予以废止。

继续有效的223件中17件需修改,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拟文后按程序送审。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府令[1999]55)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府令[1999]55)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范围内制定。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百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

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

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区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征收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居)社开展征地工作和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 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

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

人均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主城各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3.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主城各区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2021-2023年)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2021-2023年)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江津府办发〔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2021-2023年)》已经区政府第133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核实规划、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为项目实施打好基础。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区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涉及的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按照符合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不符合建设条件且预计三年内不能调整等三类情况,将核实结果通报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并会同项目单位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针对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及计划。

二、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具备开工条件。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方案、功能定位、规模与内容、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进一步研究论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对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要积极申报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争取早日开工。

各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委〔2020〕32号)要求,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核实的项目,申请使用重点项目前期经费。

三、拓宽投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发文字号】重府函〔1993〕12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11.23【实施日期】1993.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重府函〔1993〕128号1993年11月23日批复)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补偿。

(一)青苗补偿:(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第四条拆迁。

(一)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含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残值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属于开发区范围的,经管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价收购。

(二)拆迁户的家俱搬迁和过渡房租费按附表五补助。

(三)拆迁房新建房用地按用地标准办理,所涉有关费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安置。

(一)人员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开发区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户数的认定按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前的户籍档案按为准。

(三)其他区域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开发区建设征地,实行统征后带项目分期划拨,分步开发,用多少、补多少,按用地比例安置人员。

已征土地在未占用前。

由原承包使用人继续耕种,收益归耕种人。

被征土地从次年起不再上缴集体提留和国家农业税、农林物产税。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完善后,被征地经济合作社需要调整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支付调整土地误工费,包干使用。

第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后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设施;(三)违法建(构)筑物。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当津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蒋青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青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青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继荣龙贤仲张莉【审理法官】邬继荣龙贤仲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青;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蒋青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蒋青【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涛【代理律所】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蒋青【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蒋青提出案涉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其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蒋青提出案涉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江津区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对包括蒋青房屋在内的四面山镇“边贸小镇”片区房屋实施征收。

包括蒋青在内的杨柳等77人针对江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2019)渝05行初479号行政判决审查后认为:案涉“边贸小镇”项目位于江津区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内,属未批先建的违法房地产项目,破坏了四面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江津区政府为了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的突出环境问题,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整改治理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的目的,故《房屋征收决定》的整改拆除具有合法性。

同时,建立科普宣教中心的用途符合公共利益。

因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未能通过自行协商、投票方式选出评估公司,在征收中心的主持下,由被拆迁户代表通过抽号的方式选定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该征收项目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公司的选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江津府办发〔2020〕144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切实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理清职责切实规范征地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794号)、《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津委编发〔2019〕27号)、《中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规资党组发〔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指导征地事务机构履行征地实施主体责任。

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受区政府委托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厘清职能职责(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牵头组织研究制定全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配套政策标准,草拟征地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牵头制定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标准及细则;负责确定征收项目、用地报批,征地批文取得后按照法定时间和有关规定拟订征地公告,组织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宣传解释,指导、监督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并对拒不履行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司法强制搬迁等相关工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类信访事项的答复,并配合做好复查、复核工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江津府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优惠范围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确保征足征够配套费。

除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减免的项目外,结合江津实际,对以下项目给予优惠:入驻双福新区、德感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和现代化农业园区的企业,其生产性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非开发性用房,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12〕182号)精神执行减免。

江津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安置房、办公房、学校、医院等),收取的配套费(不含教育配套费)按收支两条线返还项目实施单位(镇街、特设机构、项目牵头部门或业主单位),用于弥补项目建设资金不足。

重点专业市场、酒店建设项目可酌情减免,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以上项目若是招商引资项目,须在合同约定时限内依法履行约定义务,超过时限和未履行约定义务,原则上不享受优惠政策。

二、严格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除有明确政策规定应享受配套费优惠政策外的其他项目,坚持按照“一事一议”、集体研究的原则执行减免。

区委、区政府领导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配套费优惠政策,镇街、部门、特设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出台配套费减免政策。

对确需出台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区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特设机构、镇街提出建议意见,优惠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优惠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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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区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征收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居)社开展征地工作和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农村房屋以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地上构筑物补偿以实际丈量数量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青苗和附着物按勘测定界面积(除建设用地外),其补偿费标准按6000元/亩包干补偿。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不具备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二)在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张贴拟征地通告发布后抢建的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被拆迁户室内设施每户补助2000元,包括: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水、电、气管线、粮仓、粪池、牲畜圈舍等,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饰物补偿,使用年限较短,有地板、墙裙、吊顶、且用料比较高档的,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本细则附表3给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标准补偿。

室外部分搬迁的水、电、气管线、闭路电视线、邮电通讯线、广播杆线、电话移机按附表2标准补偿。

第八条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兴办(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企业的建筑物,按附表3的标准的2 倍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征地单位所有,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所搬迁设备按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

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

第九条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一)凡是存栏奶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为养殖大户。

不足上述标准的家庭副业以及张贴拟征地通告之日后喂养的不予补偿。

(二)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为:奶牛每头500元;猪每头30元;羊狗每头10元;鸡、鸭、鹅、兔每只2元。

第十条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按1800元/亩·年支付临时用地补偿(非耕地折半)。

临时用地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参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二级以下士官及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的方式予以安置。

下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

第十二条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安置:(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撤销单位建制。

(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具体农转非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社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并经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增加农转非人数并按照规定领取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直至满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

按户农转非的申请和审核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按25000元/人支付给农转非人员;对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肢体残疾者并持有《残疾证》的农转非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农转非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农转非人员,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就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征地统筹费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十九条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户每户500元,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多层房屋按12个月(高层按18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30元,超期过渡按2倍计发,直到房屋经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方式的,每人一次性按12个月计发,每人每月130元。

第二十条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搬迁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一)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住房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每个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金额等于区政府批准的该宗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相邻经济实用房每平方米均价乘以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标准免缴房屋交易税费。

(二)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货币安置款等于安居房限价与砖混结构补偿价之差乘以被拆迁户住房货币安置面积(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等于被拆迁的合法产权面积减去饲养房面积)。

根据被拆迁户的需要,可以在拆迁人规划指定的安居房范围内以安居房限定的价格购买住房货币安置面积内的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

一户被拆迁面积超过200㎡的户,只能按户型设计购买20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

被拆迁户的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且被拆迁面积在120㎡以内的,可购买在12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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