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
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
编制说明第二条,内容为“含油污泥的石油类含量按照CJ/T 221采用红外光度法进行测定。”
《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DB23/T 1413-2010)中“附录A 油田含油污泥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与《CJ/T 221-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测方法》中的“城市污泥 矿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并不完全相同,该标准执行已五年,其测试方法是否具有参考意义。
13
标准第5.2.2条,内容为“石油类的测定按CJ/T 221红外分光光度法规定进行。”
《CJ/T 221-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测方法》中的方法为“城市污泥 矿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物质名称与该标准不一致,此方法是否适用值得商榷。
陕西省环境影响评价处
未采纳。理由如下:目前油田对于原油含量测定采用的红外分光光度法与CJ/T 221相同。
8
标准标题,内容为“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污染控制标准”
标题导向性不明确。
陕西省环保厅总量处
已采纳。修改为“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
9
标准第3.1条,内容为“油气田生产以及炼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水与地面土壤混合形成的含油污泥、油管底泥、污水处理产生的含油污泥。”
含油污泥的定义中还出现含油污泥是否合适。
3
标准第1.2条,内容为“用于铺设油田井场、高等级公路和用作含油污泥处理企业外单位的工业生产原料或燃料。”
公路、通井路,不用说明高等级公路;用于制砖等为生产辅料。
陕西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未采纳。本标准限定了含油污泥经处理后的污泥用于铺路,仅能铺设油气田井场和高等级公路;制砖这一用途属于作为工业生产原料或燃料的行为。
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陕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切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陕环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5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与处置利用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从环境信息建设、企业规范化管理、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目标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加大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现将《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区)将本地贯彻落实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现就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并通过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严抓细管,保障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T 0017—2020 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开采、储存、运输、加工及其废水(液)处理等活动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方法、处理处置利用过程污染控制及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储存、运输、加工及其废水(液)处理等活动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利用,以及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运行后的环境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0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JT/T 617(所有部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DB 44/ 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 27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 76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T 0017—2020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填补技术及污染控制标准空白 陕西发布含油污泥处置限值标准
填补技术及污染控制标准空白陕西发布含油污泥处置限值标准针对含油污泥污染问题,由陕西省环保厅牵头编制的《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以下简称《限值》)近日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的实施,将填补此类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及污染控制标准的空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含油污泥污染约占陕北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的67.1%作为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之一,近年来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
在石油开采和炼制这一支柱产业的生产中,产生大量含油污泥,约占陕北地区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的67.1%。
由于缺乏利用和处置技术规范,不少企业在进行此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存在技术落后、管理不当问题,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给陕北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威胁。
据了解,目前国家仅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以及黑龙江省《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与本标准相关。
但是《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仅限于污泥处理后填埋和农用,黑龙江省《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在填埋和农用基础上增加了垫油田井场和通井路,仍无法满足陕西含油污泥处理后再利用要求。
填补技术及污染控制标准空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据了解,《限值》确定了含油污泥经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宜用于铺设油田井场、等级公路或用做工业生产原料,并明确了其PH值、石油类含量及含水率等项目的限值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效地规范陕西省含油污泥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环境管理,填补此类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及污染控制标准的空白,使得我省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符合“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循环经济行为准则,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什么是含油污泥?对人类会造成什么影响?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含油污泥是指混入原油、各种成品油、渣油等重质油的污泥。
含油污泥不是自然界固有存在的,而是由于油田开采、石油炼制过程、运输、使用、贮存等各种与原油、成品油有关的工业、民用、个人等,因各种事故、操作不当、设备陈旧、破损、腐蚀等原因造成原油、成品油跑、冒、滴、漏,外泄到地面,沉积到海洋、湖泊、河底,与泥土、水等混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油、土,水,甚至掺混有等其他污染物的混合物。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陕建发[2013]36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3]36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提高处理效率,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城建处。
联系人:任炜郭延联系电话:029-******** 87291687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2月4日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设区市、县(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维护等。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陕环固管函〔2018〕285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陕环固管函〔2018〕28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为推进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依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厅编制印发了《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现就《规划》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一、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集设施数量《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和2025年底两个时间节点,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及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能力及建设项目,是指我省在2020年底前和2025年底前至少达到的目标任务。
二、关于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利用设施规模(一)《规划》中有关项目规模要求仅针对危险废物专业处置设施,不包括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以及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
(二)明确《规划》中“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矿物油(油污泥)、精(蒸)馏残渣等处置设施年处置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危险废物类别范围为:1.“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指铅锌冶炼过程中产生各类冶炼废渣,共涉及20个小类(见附件);2.“废矿物油(油污泥)”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及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炼制行业产生的含油污泥、废水处理污泥及其他废物共涉及12个小类(见附件);3.“精(蒸)馏残渣”指炼焦行业产生焦油渣及其他废物共涉及16个小类(见附件);4.涉及以上类别的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改、扩建的,改、扩建后总处置规模不应小于10万吨/年。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延安市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近几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石油开发环保治理的要求,我市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的石油开发企业进行了深入治理整顿,查处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取缔关闭了一批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总体上看,全市石油开发环境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仍在持续增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各石油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着重经济、软环保的思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石油开发中没有优先考虑环境保护。
为了进一步加强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身心健康和实现石油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陕政发〔2005〕36号)要求,现制定以下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以流域、区域治理为重点,控制污染物总量,大力实施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全面推进污水回注、原油管输和生态保护等污染防治工程,用三年时间使全市石油污染得到基本治理,五年内实现油区环境质量根本好转。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引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引一、引言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是专门从事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机构,其管理和操作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
为了规范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的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本文将就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进行指引。
二、法律法规依据1. 《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条例》- 细化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规定了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办法》- 规定了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必须申请并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确定了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和要求。
3. 《环境保护法》- 强调了企业对环境保护负有责任,并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三、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1. 企业准入管理-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并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处置技术和设施条件,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运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和运输管理- 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收集、储存和运输设施,确保危险废物不泄漏、不外溢;- 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储存和运输,杜绝混装混运的情况;-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
3. 处置过程监管- 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处置工艺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工艺安全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必须建立废物信息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对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的处置工艺和操作进行定期抽查和检验,确保污油泥的处理效果符合标准。
4. 废物排放控制- 污油泥处理处置企业必须对废气、废水、废渣等废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废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以保护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 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废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排放符合标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0]24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0]246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市政局、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咸阳市规划局,杨凌示范区市政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0月2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督管理,规范作业程序,提高处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 [2004]225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以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各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运行管理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编制说明
《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我省长庆油田、延长石油等油气田生产单位和炼化企业在中国石化工业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油田的迅速发展和炼化企业的持续增产,资源的短缺、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石油与环境、石油与资源的综合利用矛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近几年,随着陕北油气田不断发展壮大,2014年油气产量已经达到了6500万吨以上,石油炼制达到1500万吨以上,在石油和炼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含油污泥如大罐沉降污泥、落地油泥、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含油污泥等,总量达到了50万吨以上。
这些污泥组成性质复杂、稳定性高、处理难度大、处理费用高,其中所含的有机物含量高、难降解物质含量高,若处理不当,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极大浪费了有限的石油资源。
尤其是陕北地处干旱、缺水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含油污泥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加严重。
陕西省是拥有全国唯一的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即陕北能源化工基地,辖榆林、延安两市,面积8万km2。
陕北能源基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直接影响到陕北、陕西乃至全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然而,能源的开采和石化工业的发展却给陕北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潜在的威胁。
从工业结构来看,陕北主要以能源开采和石化产业为主,危险废物也主要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行业。
陕北地区产生量最多的危险废物为含油污泥,约占陕北地区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的67.1%。
但由于缺乏利用和处置技术规范,使得不少企业在进行此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过程中,技术落后、管理不当,引起了不少环境污染事件。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不断深化,国内各主要石油生产及石油化工企业、大专院校等研究部门均加强了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研究与应用,已开发出多种含油污泥处理方法及工艺,提出多种含油污泥处理综合利用途径,目前我省含油污泥经处理后主要用于烧结制砖。
目前国家仅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1984,及黑龙江省《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DB23/T 1413-2010与本标准相关。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陕环办发[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3〕142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市场行为,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促进全省危险废物静脉循环产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环境管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危险废物。
针对省内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凡可在省内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再生利用的,如含油污泥、工业废油、含有价金属废液、废弃电子产品等,原则上不允许向省外转移,因处置类别或技术等原因省内不具备处置条件的,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据转移计划提出转移申请,经所在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批准后上报省环保厅审批。
二、从2013年9月1日起,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出活动试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提出转移申请前,应认真核实拟委托企业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及工艺水平,审核危险废物运输及处置方案,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或意向书;并登录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打印《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登记表》(见附件),经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签后连同其他资料报送至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将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本次转移申请,并函商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最终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转移活动进行审批放行和全程运输监控。
取消省外处置单位危险废物转移年度备案制度。
自2013年9月1日起申请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省外处置单位必须先与产废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或意向书,提交运输及处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取得省环保厅跨省转移许可。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市水发〔2023〕49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安水务集团,各区县水务(农林水)局,灞桥区秦保局、西咸新区住建局,相关区县、开发区涉水事务管理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为强化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提升污泥处置工作质量,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规及我市污泥处置工作实际,我局对原《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市水发〔2021〕46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登记号:西规〔2023〕010-水务局001)。
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西安市水务局2023年12月29日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安市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污泥二次污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DB61/T1571-2022)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4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污泥是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
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要求
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综合利用的污染物控制、监测与判定规则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泥渣,在油田区域内外的综合利用。
作为通井路和井场建设、筑路和铺路、作业场地地面覆盖、围堰等基础材料的环境污染控制;作为油田作业区外物流仓储用地、工业厂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固体废物填埋场封场等基础材料的环境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55.1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 固体废物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2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J/T 22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 751 固体废物镍和铜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6 固体废物铅、锌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SY/T 7300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油田含油污泥oily sludge from oilfield指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和页岩油)勘探、开采、集输、废水(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油、水与土壤混合形成的泥砂、罐底泥等混合物以及在钻井过程中使用油基泥浆产生的油基岩屑。
[来源:SY/T7300-2016,3.1,有修改]3.2泥渣sludge油田含油污泥经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后产生的剩余固体物。
西安城管餐饮废油处置方案
西安城管餐饮废油处置方案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餐饮品质和口味的追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也产生了大量的食用油废弃物。
然而,这些餐饮废弃物如果不得当处理将对环境和人类的生命健康产生极大影响,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可行的废弃物处置方案,以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
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西安城管”)在此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努力,制定并执行了餐饮废油处置方案。
方案内容西安城管餐饮废油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分类收集、专车运输、加工回收等环节。
分类收集西安城管在市区内设立一定数量的废弃物分类收集点或专用集中汇集点。
同时,对于规模较大的餐饮企业,建议其自建储存场所,统一存放餐饮废弃物。
收集点或储存场所要具备以下要求:1.安全:设备安全保障、地面排水及其它安全设施保障等;2.便民: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服务热情的收集人员等;3.环保:防止液体渗漏、污染环境等。
专车运输餐饮废弃物应专车运输,不得重新灌装。
所用运输工具必须具备相关手续和资质,确保运输安全。
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餐饮废弃物泄漏、洒落等情况,车辆所在单位应当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车辆驶入餐饮废弃物储存场所、回收加工企业等应当实施轮胎清洗、车身清洗等措施。
加工回收餐饮废弃物回收加工主要包括物理和化学两种方法。
物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压榨和过滤等手段将废油沉淀,从中分离出可再生的餐饮废弃物。
此种方法处理速度快,能将油水分离,但处理量较小,处理后的废物需要重新回收处理。
化学方法则是通过餐饮废弃物加工厂加热废弃物并加入化学碱液,将杂质和少量水分分离出来,能处理大量废物,但会产生化学废液,需进行后续处理。
实际效果自西安城管餐饮废油处置方案实施以来,市区内的餐饮废油处理方式发生了改观,废弃物得到了有效分类和集中处理,减少了环境污染,同时还可将回收的餐饮废弃物用于一些环保项目,如生产肥料等。
通过持续的宣传和普及,市民们对于环保意识也得到了提高,得到了实际效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试行)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在分析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项目构成及主要工艺、废物产生环节与规律的基础上,明确该行业环境监督管理的要点和方法,指导企业规范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时参考使用。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
2监管依据2.1法律、法规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2016年)2.1.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2.1.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2.1.8《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修正本)》(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2007年)2.1.9《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2015年)2.2政策2.2.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2.2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 号)2.2.3《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2.2.4《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0]766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2.2.6《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2.3标准、规范2.3.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2.3.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2.3.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3.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2.3.5《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及其修改单)2.3.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3.7《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1025-2016)2.3.8《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2.3.9《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含油污泥含油污泥是指在石油生产(加工)或含油污水处理过程中,沉积于原油储罐罐底、含油污水处理过程、石油作业时原油落入土壤形成的可能造成污染的多种形态的混合物。
3.2含油污泥减量化含油污泥减量化主要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对含油污泥调质、脱水等,减小含油污泥含水率及体积的措施。
3.3含油污泥资源化含油污泥资源化是指将含油污泥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含油污泥进行再生处理,实现再利用的技术。
3.4含油污泥无害化含油污泥无害化是指通过处理,彻底消除含油污泥中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的方法。
3.5含油污泥调质处理含油污泥调质处理是指通过加热、加入药剂,改变含油污泥中水的存在状态,实现液、固快速分离的方法。
3.6含油污泥热洗含油污泥热洗是指在一定的固液比下,通过加热,使含油污泥在表面活性剂(洗油剂)的作用下,去除吸附在颗粒表面的原油,在静置、三相分离后,实现含油污泥处理的方法。
3.7含油污泥热解含油污泥热解又叫热解吸、催化热解,是含油污泥在缺氧条件下加热分解,使原油中的轻质组分挥发出来并回收再利用的过程。
含油污泥在热解过程中转变为三相物质,即有机液体(轻组分油)、水及无机矿物质与残炭组成的固相物质。
3.8含油污泥焚烧含油污泥焚烧是指在高温(500-1200℃)下,污泥中的固形物质在缺氧或者低氧条件下,分解成气体、焦油及固相物质的过程。
3.9含油污泥高温热氧化含油污泥高温热氧化是指在高温气体(700-1200℃)作用下,污泥中的固形物质与高温气体中的氧作用,形成气体及固相物质的过程。
3.10含油污泥基浮选剂含油污泥基浮选剂是指以含油污泥为原料,经过一定加工方式形成的可用于矿物、煤等浮选用药剂,以替代浮选剂中的柴油等。
3.11含油污泥的生物处理含油污泥的生物处理是指含油污泥与适当的微生物菌种混合,通过微生物的降解作用实现含油污泥中油组分的分解。
根据处理方法不同,生物处理技术可分为: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堆肥处理等。
3.1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是指经过相应处理工艺处理后最终的油泥水混合物。
4现场检查要点4.1资料检查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见表1。
表1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目录4.2现场检查4.2.1危险废物信息一致性检查(1)检查各项贮存设施、生产工艺、规模、污染治理措施是否与环评及批复、验收文件中一致,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检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应急预案、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在试运行期间的运营报告、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情况等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与企业实际运行情况一致,是否超范围、超能力经营。
(3)检查各资料中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污油的信息(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利用处置量、委托接收单位等)是否一致,经检查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负责人解释说明,做好记录。
4.2.2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场所(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1)结合环评、验收等相关文件,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现场检查含油污泥贮存场所、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场所、油回收罐区、主要生产设施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的建设情况是否满足要求,防腐、防渗及三防等措施是否到位;检查废水、污油贮存场所是否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2)检查内部进出库单据,根据含油污泥、污油、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产生量、转运周期、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场所(设施)规范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的设置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执行。
(4)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且监测频次和因子符合环评、验收文件及相关标准要求,监测结果是否出现超标并及时进行整改。
如环评、验收文件未明确监测因子及频次的,污染物监测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内容可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执行。
4.2.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检查(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检查调阅检查时间段内含油污泥、废水、污油等转移记录,并填写《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信息汇总表》(附表1)和《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检查结果信息汇总表》(附表2)。
依据附表1计算出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C,计算公式如下:C=W×(1-X1%-Y1%)/(1-X2%-Y2%)公式中:W—含油污泥进料总量,t;X1%—进料含油污泥含油率;Y1%—进料含油污泥含水率;X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含油率;Y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含水率。
计算出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如与企业实际产生量相差较大时,应要求企业负责人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依据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及附表2,核算企业利用处置量(利用处置量③ = 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C-贮存量①-转移总量②)。
(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去向检查检查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检测记录,企业应依据《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1025-2016)中规定的方法对原料含油污泥每批次入库前、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每批次出库前进行检测。
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达到《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要求的用于铺设油田井场、等级公路或用作工业生产原料。
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未达到《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要求的需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视情况检查最终处理处置单位5现场检查信息汇总与反馈5.1存在问题的反馈与处理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与处理处置信息不符、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达不到相关控制指标、处理量与申报量不符等问题应责令整改并提出建议与整改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5.2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信息汇总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信息汇总并填写《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信息汇总表》(附表1)、《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检查结果信息汇总表》(附表2)、《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检查表》(附表3)和《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试运行日常监管信息表》(附表4)。
5.3归档检查结束后,对现场检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企业提交的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输入企业监管档案。
本指南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表1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信息汇总表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间:检查人员:9说明:C=W×(1-X1%-Y1%)/(1-X2%-Y2%)10附表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检查结果信息汇总表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间:检查人员:11说明:③=C-①-②12附表3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检查表检查机构:检查时间:检查人员:131415附表4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试运行日常监管信息表16171819附件5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现有工艺简介目前,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采用的主要工艺有:调质处理、热洗、热解、热氧化、焚烧及制备浮选剂。
上述处理处置企业在含油污泥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污泥及噪声,对废气、废水及污泥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最终剩余的废水、污泥也要有合理的去向。
因此对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监管环节,包括了储存、生产过程及污染处理装置、污染物去向等。
1调质减量化处理工艺调质减量化处理工艺以减量化为主要目的,工艺过程主要是将含油污泥加热至一定温度,在搅拌下加入调质处理药剂并反应一定时间后,进入叠螺机(或离心机)进行固液分离,液体(油水混合物)与含油污泥储存池中的上层液体一并进入油水收集罐;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处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