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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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征求群众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征求群众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征求群众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根据局重大事项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条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一)质监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二)中长期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三)事关全局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五)其它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确定专家咨询人员范围,合理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学者等。

重大决策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有关单位向分管领导提交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要领导决定进入咨询论证程序的事项;(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转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开展前期工作;(三)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四)通过会议和实地考察等形式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五)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的咨询建议。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部门发展实际;(二)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对于下列重要事项应征求群众意见:(一)事关质监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四)实施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五)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征求群众意见的程序根据决策的内容,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范围。

对涉及保密的内容,被征求意见代表要做好保密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现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我局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XX县环保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试行办法》中列明的事项。

第三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每年我局申请县财政拨付专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我局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我局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我局环保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2名分管领导和聘任的咨询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立总数为1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六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同我局任期。

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人员包括:(一)法律专家、学者等;(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三)其他有关人员。

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

第八条咨询专家不限地域、不限学历、不限年龄、不限国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热心咨询论证活动,社会责任感强、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四)其他关系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有关执行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1 —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局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为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涉及本局的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聘请专家的基本要求根据决策需要,聘请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研究、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

每次聘请专家不得少于5人。

领导班子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领导班子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问题决策实行专家咨询的规定(试行)一、目的意义为建立深入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决定聘请专家学者建立本部门重大问题决策咨询专家库,负责对本部门各项重大政策决策和有关地税事业发展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最佳决策方案,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科学发展大局,开展咨询研究,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组织形式重大问题决策咨询专家库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为领导集体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智力人才库。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学者,由单位聘任为咨询委员。

(一)咨询专家库实行松散型动态管理。

咨询重要课题由领导班子统一安排,咨询委员的调研、咨询活动由市局人教科负责组织。

专家库的建库、日常联系和协调由办公室负责。

(二)咨询专家库按研究领域可分为三个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组。

主要职责是研究本部门对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分析当地社会经济运行态势,研究本部门论证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促进经济发展重大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事业发展研究组。

主要职责是针对本部门在自身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法律保障组。

主要职责是为本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服务,对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思路(一)每年由领导班子确定专家咨询课题,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出研究课题,在专家库中邀请专业相关的咨询委员,组成课题组进行研究,并拨付一定课题经费。

有关专家学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科技手段,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判断,提出意见和建议。

领导班子对咨询委员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估论证,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

(二)每年由领导班子召开一次经济社会发展咨询会,邀请咨询委员,就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建言献策。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一、明确审核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需要由企业决策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报请同级党委(党组)研究的下列事项:制定或者修改企业章程;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以及重要产权(股权)转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企业对外投资、贸易等重要合作事项;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重要法律行为;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债务重组事项;涉及企业重要人员任免或者薪酬、奖惩的事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重要事项;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确定审核机构企业应当成立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作为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审核机构。

该委员会一般应由企业领导人员组成,可以吸收企业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在有的企业,审核委员会还可以吸收外部专家、学者参加。

三、规范审核流程提出咨询:就重大决策事项向有关方面提出咨询,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专家论证:就重大决策事项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论证:就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明确法律责任和风险。

审核委员会审议:将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议:将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最终审议和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情况。

四、强化审核责任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并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严格审核标准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严格审核重大决策事项,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港市“西江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智力资源,提高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专家咨询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直言辅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推动贵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三)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为便于加强与专家的联系,设立贵港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第六条咨询委下设办公室,由市委政策研究室管理。

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咨询工作建议,协助咨询委开展调研工作,做好咨询委员的联络工作,组织咨询会、座谈会等活动,编辑咨询专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咨询委建立办公室会议制度,由主任、副主任及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咨询委建立咨询专家库,整合全市科学研究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决策咨询网络。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中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校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发展目标确定,重大决策,重大资金,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

具体范围为:(一)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二)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三)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机构调整、人事任免、重要政策制定、奖励与惩戒等重大事项;(四)学校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审定;(五)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六)重大项目的研审;(七)经济运行中涉及全校的重大问题,年度经费预决算,需要追加预算的大额支出;(八)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九)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十)其它对学校发展有深远影响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党委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决策规则(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党委会研讨确定,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确定。

(二)提请党委会研讨的重大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三)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现职中层干部任免、重要工作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大额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采用票决制。

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四)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五)研讨重大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决策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2、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民主决策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4、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交通运输局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局系统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4、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职工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1、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前通报。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考虑酝酿。

3、充分讨论。

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因故未能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规章制度_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规章制度_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涉的权利;(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四)依据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送达到参加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受聘专家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给合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开展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实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引言:
一、重大决策的特点
1.复杂性:重大决策往往涉及多个复杂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等各个方面。

2.长期性:重大决策的影响不仅局限于当前,还可能延续很长时间,
甚至几代人。

3.难度大:由于决策所涉及的问题复杂且重要,往往存在较高的风险
和不确定性。

4.公众关注度高:重大决策对社会各界有重要影响,公众对决策的期
望和意见往往较高。

4.风险控制:通过专家的广泛参与和对决策的细致论证,可以降低决
策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机制,收集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进行反馈。

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在线调查等方式进行。

4.决策结果的评估与反馈:对决策的执行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决策。

2.信息透明度:决策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专家和公众都应有充分
的了解和认同,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

3.决策与执行的衔接:决策制定和执行应形成闭环,确保决策的可操
作性和实施效果的评估。

结论:。

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现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我局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XX县环保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试行办法》中列明的事项。

第三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每年我局申请县财政拨付专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我局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我局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我局环保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2名分管领导和聘任的咨询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立总数为1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六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同我局任期。

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人员包括:(一)法律专家、学者等;(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三)其他有关人员。

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

第八条咨询专家不限地域、不限学历、不限年龄、不限国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热心咨询论证活动,社会责任感强、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学院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模板

学院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模板

学院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学院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家咨询论证的组织机构学院设立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带头人、教授、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专家咨询论证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重大事项;(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学改革、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三)学院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四)学院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四条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一)学院相关部门提出论证事项,提交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二)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对论证事项进行研究,确定专家论证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三)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四)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综合论证意见,提出决策建议;(五)学院领导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结果,作出决策。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的专家资格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专家来源可以包括校内外的知名学者、行业领军人才等。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的纪律要求(一)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二)专家咨询论证过程应保持秘密,不得泄露论证内容;(三)专家不得利用咨询论证机会谋取个人利益;(四)学院应尊重专家意见,合理采纳论证结果,并在决策过程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专家咨询论证的结果运用(一)专家咨询论证结果作为学院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二)学院应在决策文件中载明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三)学院应定期对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专家咨询论证效果,不断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八条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院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三)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政办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1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咨询论证范围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其他需由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为特别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重大行政决策。

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重大经营投资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各种法律和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决策、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前,都要组织进行科学必要的法律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包括:(一)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三)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企业的其他涉法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法律审查论证的主要内容:(一)审查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二)论证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法律可行性;(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四)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需履行的法律程序;(五)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潜在的法律风险;(六)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七)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六条法律审查论证程序:(一)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应当事前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资料交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专门论证,具体办事部门或股室向咨询委提出审查和论证申请,并提交决策内容送审稿、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二)咨询委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组织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论证;(三)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四)专家组提出意见,形成审查报告;(五)具体办事部门或股室根据咨询委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六)咨询委再次审查;(七)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人事局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人事局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建立专家库,邀请相关领域的权威学者、资深人士和企业家参加,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四条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当事先经过专家库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涉及全区重点行业的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的;(二)涉及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有关区域定位、总体布局、古都风貌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三)需区政府决策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的处置及善后处理;(四)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与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五)区政府或区政府各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咨询论证的,涉及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体制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五条区政府成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区,委托*区专家名人协会负责专家库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分类建立专家库的专家档案,并适时维护更新;(二)组织专家库的专家实施区政府的重点咨询研究课题;(三)协助组织落实区政府决策前的专家论证活动;(四)负责记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情况、编写相关工作简报,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专家的工作情况和专家提出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五)定期向有关专家介绍区政府工作情况,邀请部分专家列席有关会议;(六)完成区政府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七)负责对区政府各委、办、局的有关咨询论证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可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推荐专家,推荐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觉悟高,公正诚信、廉洁自律;(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相关专业领域普遍认可的重大发明、重要学术研究成果或作出其他重大贡献;(三)具备完成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重大咨询论证项目或重大调研课题所必须的技术知识、实验设备等基础条件;(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能够与其他专家共同完成咨询、论证或调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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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
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
促进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措施、办法、规定、行政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县局设立司法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由局
法制股承担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局重大决策的需要,
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研究,提供科学的论
证意见。

第四条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策咨询专家一般由
从事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法律专家组成。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
县局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咨询
论证。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在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论证的
形式,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由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负责
整理并提交县局作为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县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
行更换或续聘。

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
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定,由县司法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对经聘任的专家,由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局研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保密;
(四)接受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报请县局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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