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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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入业务和转贴现卖出业务,其中:转贴现买入业务包括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转贴现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卖断业务和卖出回购业务。

转贴现买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买入经持票人背书转让的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买入返售业务是指贴现现经办机构对持票人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转贴现卖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背书转让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卖出回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将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依约定方式和价格向其他金融机构限时转让,并约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经办机构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票据融资中心。

第二章买断业务管理第三条可买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是省联社确定。

具体包括:(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以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省联社确定的其他银行。

第四条转贴现申请人应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转贴现申请人在申请转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申请行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二)如转贴现申请人为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应要求其提供上级行出具的有效授权文件复印件,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复印件的,应要求其提供能证明其具备转贴现交易资格的其他文件;(三)经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四)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五)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凭证(申请人以转贴现形式买入的,附加提供其与直接前手的转贴现凭证)复印件;(七)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八)转贴现申请书;(九)县级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六条转贴现基本机构应对转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一)转贴现申请人的合法交易资格,是否为合法的持票人和有权交易人;(二)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附件11:XX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银行汇票是行社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签发银行汇票的行社称为出票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行社称为代理付款行。

银行汇票的出票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四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是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清算中心完成的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资金清算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逐笔圈存,解付时实时清算”的清算方式。

第五条银行汇票凭证由省联社统一订购。

使用银行汇票专用章和银行汇票空白凭证必须做到证、印分管。

第六条银行汇票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

第七条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及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行号。

第八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九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按对月对日计算,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由出票行受理。

第十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一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和退款。

(一)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行社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待地方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汇票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集中办理。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经济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2、签发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即时评定AA级(含)以上和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企业。

3、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

4、无欠息,无不良记录。

5、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6、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

7、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第四条必须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确定能否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同时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五条为确保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必须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1、除有效担保外,必须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

3、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合作联社的正常运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为持票人提供的,对其开具的汇票承兑的服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明确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控制职责,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承兑汇票的开立和承兑第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准其承兑汇票业务的开立申请。

第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对开立承兑汇票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承兑汇票的偿付能力。

第七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承兑汇票进行记录,并将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八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对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确认,并在承兑汇票上予以明确。

第三章承兑汇票的兑现和偿还第九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求,及时兑现持票人的申请。

第十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确保承兑汇票的偿付能力,及时偿还承兑汇票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兑付和偿付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违反规定的承兑汇票申请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限制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罚款等。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取消其承兑汇票业务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程被废止。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的操作指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的农村信用社申请,经市联社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市联社授权,并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㈡存贷款比例不超过80%;㈢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有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㈣信贷管理力量较强,信贷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

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应达到25%以上,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㈤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在市联社开立存款基本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㈡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㈢近三年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纪录。

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市联社提交以下资料: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㈡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

㈢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㈣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㈤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有关证明(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㈥市联社需要的其他资料。

联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

联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

联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农村信用社联社审批同意承兑的票据。

本办法内容包括承兑、贴现及转贴现。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只能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上加盖印章。

四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银行承兑视同贷款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权限及额度的管理五办理汇票的承兑资格仅限于联社。

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可以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在对出票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上报联社审批后,具体的承兑签发业务到联社营业部专柜办理。

六联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单笔限额为5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准。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比例控制在上年度各项存款余额的5%以内。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承兑社及出票人的资格条件七联社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并经银监会批准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一)领导班子管理能力强,内控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二)信贷、会计基础工作扎实,达到程序化、规范化要求;(三)信贷管理力量较强,信贷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达到25%以上,存贷比例低于75%,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四)与出票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五)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六)在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一年内未发生支付问题、重大违规以及差错事故,并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八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以下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作为承兑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第三条ⅩⅩ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资格,仅限于县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营业部。

县级联社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均可在《金融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县级联社相关部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调查、审查和审批;县级联社营业部负责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视同贷款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由贷款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单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县级联社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总余额的10%。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流程是:承兑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承兑→兑付→垫款催收。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九条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办理100%保证金或全额存单、全额国债质押的低风险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管理,规范承兑业务行为,有效控制承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系指以银行为承兑人,保证商业汇票的到期付款,并承担无条件支付义务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承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第五条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资金来源;(三)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且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四)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信用社存有汇票票面金额10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对信誉好的优质客户,可适当放宽条件,给予一定的敞口风险金额(即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但须提供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对选择抵、质押方式担保的,比照相应贷款手续办理)。

第三章期限及手续费第六条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和到期日。

第七条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规定计收。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承兑业务的审批仅限于县级以上联社,基层信用社因业务发展开办此项业务,一律按程序逐笔报上级联社审批。

第九条对于100%保证金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只实行单笔权限控制,不受余额总量限制。

市级联社单笔权限为300万元(含300万元);县级联社单笔权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均需向上级社报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材料,下同)。

第十条对有敞口风险金额承兑汇票的审批权限,实行单户余额总量和单笔权限双线控制,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需向上级社报批。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信用社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各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遵循“审贷分离、分级管理、集中签发、责权分明、稳健经营”的管理原则。

所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基层信用社受理,联社审查审批,联社指定信用社统一出票。

第四条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主要对象是指在我联社指定下辖信用社开立了存款帐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法人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对银行承兑汇票应视同贷款进行管理,按照“先评信、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在贷款授信总额中合理确定客户的承兑汇票总额。

在省联社新的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可沿用以前的规定或采取单笔授信和用信同步进行的方式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第七条本联社应当在各自贷款管理权限范围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超过审批权限的,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审批权限可按差额风险金额计算(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下同)。

对差额风险金额没有超过审批权限,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超出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贷款权限金额的,签发后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以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联社自行审批,超过贷款权限额度的,签发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低风险方式是指全额的存单、凭证式(或可转让的记帐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或省联社认可的其他全额有价单证。

第十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调查→审查→贷审会审批→填票→签发信用社复审→出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提高业务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和银行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银行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据转让后,按照与出票人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的期限以及本行规定,以一定比例的贴现利率将承兑汇票金额提前清算的一种业务。

第三条本行开展本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鼓励创新、审慎稳健,规范管理、风险控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开展本业务的相关人员和部门,并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本业务的合作情况。

第二章客户开户和承兑汇票签发第五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客户资信,建立征信合规管理体系,对新开展转贴现业务的客户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确保客户资信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客户开户前,了解客户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业务及客户业务经营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审核机制。

第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客户开户时,向客户全面介绍转贴现业务的基本情况、操作流程、风险提示和应急预案等相关信息,并告知客户需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定、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客户在签约前应当充分自主决策。

第八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要求客户按规定提供转贴现业务所需资料,完整准确的填写申请书,从客户的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确认承兑汇票权益、金额、期限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要求客户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解付贴现保证金,并在存款转账、手续费等方面明确收费标准和周期。

第十条承兑汇票的签发应当遵循真实合法、金额正确、期限清晰、签发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等原则,并履行贴现保证金和交换手续费等手续。

第十一条承兑汇票的签发和转让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批、登记、结算等手续。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X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联社,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我联社背书转让,我联社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融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主要指银行承兑汇票.办法所称票据转贴现包括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持有未到期的票据向我联社办理转贴现~由我联社付出资金的行为.转出贴现是指我联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的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第四条办理票据贴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不合法的票据进行贴现。

第五条贴现业务只办理我联社授信银行的票据.第六条本办法是我联社办理票据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贴现1第一节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第七条贴现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贴现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帮助企业盘活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九条票据贴现按照贴现利息支付人的不同~可将票据贴现分为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协议付息贴现。

(一)卖方付息贴现即由卖方申请贴现~并承担全部贴现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二)买方付息贴现即卖方企业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发出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未到期票据向我联社申请贴现~经我联社审查后~按照与买卖双方事先的协议规定~将汇票票面金额全额付给卖方企业~而向买方企业收取贴现利息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三)协议付息贴现即买卖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一部分贴现利息。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申请,经有权审批(核准)机构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联社核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各级机构。

未经核准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县级联社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体。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具有可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在承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四)近两年在各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六)申请客户必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七)必须经过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八)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且盈利;(九)客户在各金融机构借款总额占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0%以下;(十)对于缴存100%保证金的客户可不受第(八)、(九)款限制。

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信用社提交下列资料:(一)对于首次与开户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并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信用社提交《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市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以下简称贴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背书转让,农村信用社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基层信用社须经县级联社授权后方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四条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贴现业务账务处理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联社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贴现条件及要求第六条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并在购销或劳务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四)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贷款卡、开户许可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二)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三)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因其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贴现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四)统一制式的《贴现申请书》;(五)尚未到期、要式完整、已经正确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贴现经办机构是指为持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票据融资中心。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贴现受理第四条可贴现银行承担汇票承兑人范围由省联社确定。

具体包括:(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以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省联社确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贴现申请人为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八)县级联社以上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贴现经办机构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一)申请人的合法性。

判断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8页word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8页word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票据融资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获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农村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纳入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本办法所称贴现仅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开展贴现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二章贴现基本条件第四条贴现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三)持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四)持有尚未到期且符合法定要式、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能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和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六)持有有效的贷款卡和机构信用代码证;(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一)法定要素不齐全;(二)背书不连续;(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样;(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六)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七)对汇票取得合法性有疑问的;(八)承兑附有条件的;(九)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办理贴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期限、金额和利率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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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信用社(营业部)申请,经开户信用社(部)审查同意,我联社营业部承兑、承兑申请人委托信用社、再由联社营业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联社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
第七条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是在我联社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
三是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联社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来源;
五是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社提交下列资料:
一是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是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是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是我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首先向其开户信用社(营业部)申请承兑。

第十条承兑申请人在申请承兑汇票业务时,须在开户社存入百分之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客户提出申请和相关资料后,以客户名义开立保证金专户,存入相应保证金数额,客户应作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承诺。

第三章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二条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是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是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是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是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六是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撰写审查报告并填制好各种表格和审批表,报本信用社(营业部)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

第十四条信用社(营业部)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经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联社业务发展部登记台账,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传递到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

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信用社(营业部)将相关资料传递到联社营业部。

第十六条联社营业部收到业务发展部书面通知和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是否办理冻结手续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承兑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兑申请人是否在开户信用社(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七条联社营业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

第四章管理与核算
第十八条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在“2511保证金”科目下单独设立专户核算。

第十九条保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条联社营业部设立台账和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将到期的承兑汇票款项,从信用社(营业部)存入联社款项中直接解付。

第二十一条联社应派专人进行管理,设立台账及时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主动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应于到期日前10日向出票人发出催付通知。

第二十二条客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应在联社对客户年度授信总额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联社营业部应在表外科目设立“承兑汇票”专户,核算承兑申请人保证金的有价凭证。

第二十四条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未使用已承兑汇票的注销、已承兑汇票丧失后的挂失和付款处理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

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
查”工作,严格把关。

经审查合格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对数额较大的贴现申请,也要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严禁越权、超量、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发展部、财务计划部分工协作,加强配合。

业务发展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以核定的比例为依据,严格按照调查、审核、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原则实施管理,财务计划部要做好会计科目核算,实施柜面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查询等管理监督工作。

业务发展部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台账,联社营业部要建立相关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对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要进行严格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商业票据,所以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纳入会计重要凭证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

业务发展部、财务计划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责任制;
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

第二十九条严格资金投向,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和行业。

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投向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资金重点流向效益好、信誉高的工商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收购等购销存“一条龙”企业,解决好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购销存“一条龙”企业的收购、生产、流通、调销、储备等多个环节一套资金运转。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出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营业部)应暂停对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一是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是以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承兑的;
三是违反印、压、证管理的。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可以取消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资格。

发生一次以上无理拒付或未按规定及时付款的。

第三十二条出票人采取欺诈手续骗取承兑,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并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联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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