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相关法律条文精选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章节重点 第二十章1(卷二)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章节重点第二十章1(卷二)第二十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86条第1款)(一)概念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
如果对非军人或非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暴力和威胁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方法,是指进行袭击或人身强制,常表现为攻击、殴打、伤害、捆绑等;所谓威胁,是指以暴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进而实现行为人所要求之行为。
从法定刑上看,此处的所谓暴力,如果致军人重伤或死亡的,已超出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范围,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所构成,军人在特定情况上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
而后者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以及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而后者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一)概念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专四:本考试共有六个部分:一. 写作二. 听写三. 听力理解四. 完形填空五. 语法及词汇六. 阅读理解。
前两部分需时60分钟。
后四部分需时80分钟,整个考试需时140分钟。
专八:本考试共有五个部分:听力理解、校对与改错、阅读理解、翻译、写作。
五部分共分成两份试卷。
试卷一(Paper One)包括前三部分;试卷二(Paper Two)包括后两部分。
例:2011年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语法及词汇》试卷及参考答案备注:所有的科目要尽量参照专四专八的考试科目。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五
2016考研QQ群:248600511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五重点法条五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详解」1、在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于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
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
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3、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
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
(法律敎育网整理)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15年最新使用法律法规
最新2015年适用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目录》(见附件6)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或者失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5、2015年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施行。
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行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6、新预算法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后,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7、三项铁路新规同时开始施行《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8、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降低市场准入门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9、股权转让所得个税新规更好调节收入分配。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
10、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法硕考研必考法条之——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015年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联考基础课答案及解析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1.(2015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题)【答案】B【解析】A选项“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描述:“故意杀人的,处……”,简单罪状,即一看罪状就知道该种行为是哪一种犯罪。
B选项“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如果不详细加以描述,有可能难以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须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详细说明。
C选项“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
D选项“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题中具体描述了犯罪的手段特征“暴力、威胁方法”以及主观目的“拒不缴纳税款”,故答案选B。
2.(2015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题)【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余罪的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题中甲仅因为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遂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甲并非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所以,甲不成立准自首。
甲在犯罪以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成立一般自首。
因甲与乙、丙共同贩毒,成立共同犯罪。
甲供述乙、丙共同贩毒的行为不成立立功。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2015法律硕士法条精选:专利问题好和低保问题
2015法律硕士法条精选:专利问题好和低保问题专利侵权纠纷的起源是由于专利侵权行为,这是专利权保护中的一项内容,因为它有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
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的这项规定中,明确了一系列的程序,在各个程序中又表明了它们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又清晰地加以区分,这样对保护专利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是有实际意义的。
下面分层次地加以分析:1.专利侵权纠纷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首先可以由当事人按民事纠纷协商解决,但是不愿协商解决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不是起诉的前提条件;如果先协商而协商不成的,也不影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即走行政处理的途径,这也是允许的。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部门当被告。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后,侵权人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是有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5.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专利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调解与处理不同,行政部门只是一个工作有否效果的问题,并不是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不应当被告,而只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第三人。
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真题及答案
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真题及答案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真题及答案一、民法1.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视机,并签署了购销合同。
由于商场员工的过失,电视机在搬运过程中摔坏了。
商场方面表示愿意全额赔偿,但李某却要求商场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购买价款。
请分析该案例中是否构成合同的履行障碍,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该案例中构成合同的履行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约定实现合同目的的,视为合同不能履行。
因为商场员工的过失导致电视机摔坏,商场方没有履行其应承担的交付义务,故构成履行障碍。
2.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三年后偿还本金,并支付10%的年利息。
三年后,张某仅偿还了本金,但没有支付利息。
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利息,请判断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李某的诉讼请求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不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
本案中,张某在约定的三年期限内未支付利息,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二、行政法1.小明在某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其成绩符合该大学的评定标准,但学校仍将其开除。
请分析该案例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该案例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同学校共同保证学习质量。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按照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按照学业水平和学位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对学业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予以退学处理。
小明符合该大学的评定标准,未违反学校的各项规定,因此,学校无合法依据将其开除,违反了法律规定。
2.某市政府发布了一项决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该市所有机动车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驱动。
马先生有一辆柴油车,因为无法更换清洁能源,所以被强制停驶。
2015法规要点(自己整理)
法规重点1、民法商法:物权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
2、行政法:处罚法、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3、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4、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5、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7、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法)8、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使“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9、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10、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人大裁定;法律与法规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定。
1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不是法人的区别12、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13、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待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的人担任。
下列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4、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5、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人生权>物权>债权16、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7、担保物权--抵押和留置。
法硕宪法背诵版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公民权利和义务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33 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
“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
”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 .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说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分割性。
2 .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
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是一种权利,对子女而言则是一项义务。
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
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3 .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
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例如: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 .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只有当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激发起公民的积极性时,公民自觉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义务才能彻底实现。
同样,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的义务,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并进一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的范围。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十五
2016考研QQ群:248600511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十五
重点法条十五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详解」
本条所规定的是公民的狭义上的人身自由,其和相关法条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住宅安全(第39条);通信自由(第40条)。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怎么样予以限制。
「例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
2015年法律硕士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法学)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 -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不缴纳税款,处……”该条文的罪状属( )A. 简单罪状B. 叙明罪状C. 引证罪状D. 空白罪状【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罪状的分类2.甲因行为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交代了与乙丙一起贩毒的事,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把乙、丙抓获,属于( )A. 自首B. 准自首C. 立功D. 坦白【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自首12. 2010年9月9日甲创作完成小说《坚硬的泡沫》,2012年5月4日甲去世,该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日( )A. 2060.9.9B. 2060.12.31C.. 2062.5.4D. 2062.12.31【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13. 申请专利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下类情形,其中导致新颖性丧失A. 国内过期产品( )B. 规定学术会议向首次发表C.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二泄露其内容D. 在中国政府主办国际展会上首席展出【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专利发明创造新颖性丧失16、甲、乙兄弟二人居住于院落中,四面南房为甲所有,无间北房为乙所有。
甲在外地打工,乙独自在家。
某日,院墙因连日暴雨倒塌建路人丙砸伤,丙方的损失应由( )A. 以单独承担责任B.甲、乙承担责任C. 甲、乙承担按份责任D.丙自己承担责任【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侵权责任的承担17、某公司货车在途经完工不久的高架桥是,大桥突然坍塌,货车倾覆,汽车重伤,货物受损( )A .施工单位单独承担责任B.建设单位单独承担连带责任C.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D.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侵权责任的承担18、家在网吧上网,邻店乙、丙发生吵架并互殴,但无人制止,几家被误伤,甲的损害应由( )A.网吧单独承担责任B.网吧、乙、丙承担连带责任C.网吧承担责任,乙、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乙、丙承担责任,网吧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侵权责任的承担19、甲向乙银行贷款,以其别墅设定抵押。
法硕考试 法条
法硕考试法条
在法硕考试中,法条是重要的复习资料和考试内容。
以下是一些必备的法条:
1. 《刑法》及其立法解释、重要的司法解释;
2. 《民法通则》及其《适用意见》、《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等以及重要的司法解释;
3. 《宪法典》、《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政府组织法》、《代表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
基本的法条是备考必备的,特别是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宪法典等,往往原题就出现在法条之中。
但是不要求通读所有法条,只要重点理解记忆即可。
此外,根据考研大纲,考试还会涉及《刑法修正案》、《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注重对法条的理解和应用,通过案例分析、法律实务等方式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记忆。
同时,也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修改,及时调整自己的复习内容。
2015法律硕士备考知识
2015法律硕士备考知识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
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6)其他个人债务。
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
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有时,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这是应按以下办法清偿:(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它没有身份、辈份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
2015年司法考试看哪些法条
2015年司法考试看哪些法条2015年新年的钟声已经渐渐远去,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已悄然而至。
对于每位有志于司法考试的朋友而言,法条似乎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但面对繁若星辰的司法考试法条,想必很多人会将其视为“麻烦”。
不管你情不情愿,司法考试离不开法条,面对法条你无权申请回避。
更何况,完全可以为我所用,用好法条,同样可助我们一臂之力!下面我就跟朋友们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司法考试看哪些法条(一)看书为主和看法条为主的部门法区分总的来说,看书和看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书就是对法条的全面阐释,但是两者毕竟有些区别,书上的内容较为全面细致,法条较为简洁;书上一些理论性的东西法条里并没体现。
因为这些区别,我们的复习过程,就存在一个以哪一个为侧重点的问题,我的看法是:1.司考卷一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其中涉及立法法的内容,可以看法条。
法理部分的考查一直比较难,有些题目出的根本就不是书上的内容,对于非法本考生来说,这一部分难度更高,而且它还是你花费功夫也不见得能立竿见影的,平时法律素养的积累与沉淀较为重要。
所以不宜与之恋战,看过几遍书,遇到不会的题也别纠缠不清耽误时间。
法制史没有法条,只能看书,这部分内容少,出题简单,考生朋友一定得尽量拿到这些分。
宪法以看书为主,但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
宪法部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
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
三是选举制度。
宪法部分考得不难。
“三国”法需看书。
这部分的法条庞杂且晦涩难懂,而且考查的知识点很少直接出自法条,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书中的某一段内容。
复习“三国”法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效果更显著。
国际公法最为简单,国际私法要注意民诉最后一块涉外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较难。
术语通则需要强记,把每一组的术语区别开,注意买卖双方义务的区别和风险转移,以及信用证的流程。
法律硕士复习必备法规
法律硕士复习必备法规
一、宪法学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二、民法学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刑法学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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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
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
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
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2.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在7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其签名或盖章。
对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
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
经过规定期限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按规定上缴国库。
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要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3.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2条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对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这里的“不当”包括不该采取强制措施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候审。
对前者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对后者则应当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变更取保候审,是指因法定原因将取保候审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第2款、第73条、第75条的规定,变更取保候审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
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
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
公、检、法机关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
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一、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
1、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撰写一份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需要,可先行检索
3、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文件,取得专利申请号,并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费用;
4、进入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于申请日起的18个月后,将在专利公报和网站上公开该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也可以在申请日起的15个月内随时要求提前公开;
5、进入实质审查(实审)阶段: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可随时向专利局提起实审,也可以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后提起实审,提起实审须按规定交纳专利实审费用;
6、经实质审查,该专利符合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授予专利权,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维持费、当年年费、印刷费、证书工本费,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授权的发明专利将予以公告。
7、如果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的优先权,则应当提供在先申请的相关情况。
二、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该内容是指该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
2、说明书摘要:概括说明该发明(300字以内)。
3、说明书:说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说明与发明有关的背景技术;说明本发明的目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说明该技术方案的达到的效果和优点;证明该效果和优点的相关实验和数据。
具体地:
涉及机械领域的发明,应提供该产品专利的结构示意图,说明产品的结构、形状特征,各部件名称及连接关系,工作原理。
涉及电学领域的发明,应提供各元器件名称,及元器件之间的电气关系。
涉及化学领域的发明,应提供具体化学物质的名称,制备方法、工艺条件。
涉及化工设备系统的发明,应当提供各个设备之间的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