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检法司四部门关于律师调查的规定
公检法司四部门关于律师调查的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
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第二条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
人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严格审查、一事一令、专人使用。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行调查令。
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更换原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人员,另行安排执行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第三条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8、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10、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11、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待调查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户籍信息应该怎么查询
户籍信息应该怎么查询具体的途径有以下两个:1、由法院调取。
在有证据能证明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只差对⽅户籍户⼝信息就能满⾜法院⽴案条件时,可以向法院⽴案庭申请调取公民个⼈户籍户⼝信息。
2、委托律师代理查询。
同样是在有证据证明基本事实的情况下,需要去法院⽴案起诉对⽅时,可以在⽴案前委托专业律师去有关的派出所查询。
⼀、如何查户籍信息户籍户⼝信息是公民的重要个⼈隐私,收到国家和法律的重点保护,只有公安机关能够进⾏⽇常查询,⼀般的机构和个⼈都不能查询他⼈的户籍户⼝信息。
但是,现实⽣活中,有些情况下需要调取他⼈的户籍户⼝信息才能办成事,⽐如要去法院起诉,这就需要⼀定的途径去查询了,具体的途径有以下两个:(⼀)、由法院调取。
在有能证明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只差对⽅户籍户⼝信息就能满⾜法院⽴案条件时,可以向法院⽴案庭申请调取公民个⼈户籍户⼝信息,这样就可以调取公民个⼈的户籍户⼝信息了,但是法律猫要特别提醒你,查到的他⼈户籍户⼝信息只能⽤于法院⽴案,另作他⽤的话可是触犯法律的哦。
(⼆)、查询。
同样是在有证据证明基本事实的情况下,需要去法院⽴案起诉对⽅时,可以在⽴案前委托专业去有关的派出所查询。
请律师的渠道有很多,传统的有找熟⼈介绍、去律师事务所,也有很多⼈选择在⽹上找律师⽹去委托案件。
律师需要携带以下三份⽂件才可以进⾏查询:1、执业律师证书;2、律师事务所公函或介绍信;3、当事⼈的委托授权书。
⼆、什么是户籍信息户⼝及户籍资料是⼀个⼈的标准信息,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发挥重要的作⽤。
户籍是对⾃然⼈按户进⾏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湖南户籍查询系统中记载的事项有⾃然⼈的姓名、出⽣⽇期、亲属、、、、死亡等。
它是确定⾃然⼈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件。
户籍,⼜称户⼝,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政机关所制作的,⽤以记载和留存住户⼈⼝的基本信息的法律⽂书。
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明。
户籍是对⾃然⼈按户进⾏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然⼈的姓名、出⽣⽇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
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
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51号山东省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二、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到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
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等内容,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并交由受查询的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案。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申请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执业律师资格。
如对其身份有疑问,可以向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查询,也可以登陆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
四、执业律师只能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查询内容为: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户籍登记资料,不得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
五、执业律师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登记资料如实出具相应的《户籍证明》,加盖承办人印签、户口专用章并注明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
《户籍证明》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执行。
六、执业律师对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4.02.17•【字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障律师调查的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经与公安部门协调,现就我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查阅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办理户籍证明的,必须与委托人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或辩护)手续,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查询手续:律师查询委托人户口信息的,到委托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律师查询对方当事人、相关人员户口信息的,可到委托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对方当事人、相关人员户口所在地,或者涉案地派出所办理查询手续。
律师办理户籍证明的,必须到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二、律师查询委托人户籍信息的,需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和律师执业证直接查询。
律师查询对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息的,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直接凭有关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和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
(二)律师办理其它案件,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凭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未进入诉讼阶段(含非诉讼案件)的,须凭杭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办理查询事项。
三、律师申请杭州市律师协会调查专用介绍信的,杭州市区的律师申请由杭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受理;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律师申请由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联络处受理。
律师必须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或各律师协会联络处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查询对象与代理业务关系的书面说明,经秘书处或律师协会联络处审查合格后,为其开具调查专用绍信。
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
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
摘要:
一、调查事由
二、调查内容
三、调查期限
四、调查费用
五、其他事项
正文:
尊敬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户籍科: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某某,受当事人张某某的委托,特此函告贵局,请求协助进行户籍调查。
调查事由是张某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需要查清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内容包括张某某与王某的户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
调查期限为收到本函后15 日内完成,调查费用由委托人张某某承担。
请贵局开具正规发票以便张某某报销。
在调查过程中,请贵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本函仅作为请求协助调查的依据,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
感谢贵局的支持与配合,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司法办:现将《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2020年4月26日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办理户籍业务公安派出所(含行政服务中心的公安机关户籍业务窗口,以下统称“受理单位”)负责受理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申请,为律师提供查询公民户籍信息服务。
第三条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需要,可以就近向受理单位申请查询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迁出)日期、注销(迁出)原因等10项户籍信息。
第四条律师申请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应当填写《律师查询户籍资料申请表》(附件1),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二)案件代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当载明查询事由和具体查询对象姓名等相关信息。
查询对象为外省户籍的,应当明确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所在省份,且申请查询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为福建省内律师事务所(含设在福建省内的分所)。
第五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律师执业证》有疑义的,应当登录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或者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核实。
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
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摘要:1.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的背景和目的2.调查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3.律师户籍调查函的法律依据和意义4.公众和媒体的反应5.结论和展望正文:近日,一份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这份调查函是由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发出的,旨在对当地律师的户籍情况进行调查。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这份调查函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此背景下,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发出律师户籍调查函,旨在了解当地律师的户籍状况,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持。
调查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调查对象为呼和浩特市所有律师,调查内容包括律师的基本信息、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等。
调查函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上报给市律师协会。
对于逾期未报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下律师户籍调查函的法律依据和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义务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此次调查函的发布,旨在保障法律的实施,确保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收集律师户籍情况,可以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数据,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来关注下公众和媒体对此事的反应。
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以身作则,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当然,也有部分网友担忧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呼吁有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注意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的发布,旨在了解当地律师的户籍状况,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持。
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应依法行事,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户籍查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我国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户籍信息关系到律师的执业资格、个人身份等多个方面。
因此,律师户籍查询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律师户籍查询的法律规定、查询程序、查询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户籍查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应当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依法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鉴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鉴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档案进行查询、复制、利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三、律师户籍查询的程序1.律师本人查询律师本人查询户籍信息,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律师执业资格证书;(3)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查询函。
公安机关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告知查询结果。
2.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户籍信息,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出具查询函;(2)律师执业资格证书;(3)律师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告知查询结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查询律师户籍信息,应当依法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律师提供查询结果。
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
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一、引言户籍调查是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被告及证人的户籍情况进行调查,可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针对呼和浩特市的律师户籍调查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地探讨。
二、呼和浩特市的户籍制度概述2.1 呼和浩特市的户籍管理机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是负责管理户籍的主要机构,下设各区公安分局。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户籍管理工作。
2.2 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呼和浩特市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居民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和户籍登记的主要证件。
•户籍登记包括迁入、迁出、迁移、变更等手续,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公安机关对户籍登记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律师户籍调查的重要性3.1 为案件提供证据支持•通过调查被告及证人的户籍情况,可以获取相关证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户籍信息可以反映被告或证人的居住地、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有助于揭示案件的真相。
3.2 了解当事人的社会背景•通过律师户籍调查,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社会背景,包括家庭状况、教育背景、经济状况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律师制定辩护策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3 发现可能的证人和相关线索•律师户籍调查还可以发现可能的证人和相关线索,有助于扩大案件调查范围和深入挖掘案件事实。
•通过与当事人的社会关系网进行联系,可以找到其他可能提供证词或线索的人员。
四、律师户籍调查的具体步骤4.1 收集被告和证人的基本信息•律师首先需要收集被告和证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确定调查对象和进行后续的户籍调查工作。
4.2 查询户籍登记信息1.律师可以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查询被告和证人的户籍登记信息。
2.根据查询结果,可以了解被告和证人的户籍所在地、迁移情况等。
4.3 调查户籍所在地社区1.律师可以前往被告和证人的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调查。
2.与社区工作人员交流,了解被告和证人的居住情况、工作情况等。
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
呼和浩特律师户籍调查函呼和浩特律师户口信息调查函[注意:本文所述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一环,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为了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承担了愈发重要的社会责任,其中之一就是户口信息调查函的发放。
本文将探讨呼和浩特律师户口信息调查函的相关问题,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呼和浩特律师户口信息调查函的定义和作用1. 呼和浩特律师户口信息调查函的定义呼和浩特律师户口信息调查函是指呼和浩特地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发放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核实和确认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户口信息信息。
2. 呼和浩特律师户口信息调查函的作用呼和浩特律师户口信息调查函作为一种法律证明文件,具有以下作用:(1)提供法律证据:户口信息调查函在法律诉讼中具备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支持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满足行政要求:某些行政机关在办理相关事项时要求提供户口信息调查函,以核实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身份和合法性。
(3)维护合法权益:对于一些涉及财产、继承、劳动等方面的权益纠纷,户口信息调查函可以提供相关证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呼和浩特律师户口信息调查函的申请和发放流程1. 申请流程(1)委托律师:当事人需与律师联系,并与律师签订代理协议,授权律师为其办理户口信息调查函事宜。
(2)信息准备:当事人需向律师提供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唯一识别信息明材料、户口信息证明材料等。
(3)律师调查:律师将根据提供的信息与户口信息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络,开展实地调查。
(4)撰写申请书:律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果,撰写户口信息调查函的申请书。
2. 发放流程(1)律师审核: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
(2)律师发函:律师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书发送至户口信息管理部门,并要求其出具呼和浩特律师户口信息调查函。
律师查户籍信息授权委托书
律师查户籍信息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委托事项
我委托律师(以下简称“受托人”)查询我的户籍信息。
具体信息如下:
1.查询人口基本信息,包括户籍地、户主、住址等。
2.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包括配偶、子女等。
3.查询其他与户籍相关的信息。
授权内容
1.授权受托人代表我查询上述户籍信息。
2.授权受托人对查询到的户籍信息进行复印、下载等必要操作。
3.授权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授权书等信息。
委托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任务完成之日止。
其他事项
1.受托人应当严格保密委托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委托人承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3.如需修改授权内容,应另行签署委托书。
委托人签字:
日期:
受托人签字:
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为真实有效,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已仔细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
注意:本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未经签字确认无法使用。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律师调取人口信息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律师调取人口信息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律师调取人口信息操作指引一、查询范围1、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项目内容包括: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派出所、住址;2、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项目内容包括: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住地址、登记日期;3、省外人口信息仅提供: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三项人口基本信息(信息抄录至《摘抄表》。
二、申请材料1、原告或被告委托律师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提供律师执业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原告或被告属公司、单位委托律师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提供律师执业证书 (核原件,收复印件)、单位(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法律援助公函。
三、办理流程1、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实名注册身份认证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
2、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
申报信息、审批进度、办理通知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告知,您也可在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查询审批进度、在办业务。
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申请人保持通讯畅通。
3、现场核验材料及办理:公安机关预审核通过后,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您提交预受理时,自行选定的受理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窗口办理。
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公安机关预受理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转入补正程序的除外。
(1)微信搜索“深圳公安”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板块。
(2)“个人业务”-“户政业务网上办理”—“人口信息查询”。
(3)点击“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指引框。
律师调取户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籍是我国公民身份的证明,也是我国公民享受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取户籍信息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户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律师在调取户籍信息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本文将就律师调取户籍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律师调取户籍信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提供、公开个人信息。
”户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律师在调取户籍信息时,必须遵守该法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提供、公开个人信息。
”该法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地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该法条为律师调取户籍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该法条为律师调取户籍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律师调取户籍信息的程序1.向公安机关申请律师在调取户籍信息时,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2.提交相关材料律师在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户籍信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5)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接到律师的申请后,应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4.调取户籍信息公安机关批准律师调取户籍信息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律师提供相关户籍信息。
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等进行确认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的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履行户口登记。
每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六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本人应当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报。
第七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八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取得任职资格的民警承办。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户籍民警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户籍民警任职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公安局制定。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户第九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第十条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
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
第十一条设立家庭户,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报。
农村地区公民申请设立家庭户的,应当同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第十二条设立集体户,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二)办公场所权属证明;(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超赞!江苏新规方便律师查询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
超赞!江苏新规方便律师查询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不久前,【朝酒晚茶】率先报道了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律师查询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规定》方便律师查询的消息,引发一片叫好点赞。
(链接:连云港律师查询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规定引来好评如潮)近日,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明确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可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件和委托人委托授权书,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设置的户政办理中心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这对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疑是件大好事。
全文如下: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治【2017】152号各市公安局治安、人口管理支队: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户籍信息查询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并商有关单位和部门,现就贯彻执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执行中,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件和委托人委托授权书,即可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设置的户政办理中心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二、《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执行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人委托授权书,即可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设置的户政办理中心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三、信息查询结果可采用查询人摘抄的形式提供,查询人需要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并加盖户口专用章,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电子文档。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凭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附件1)以及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申请。
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上述材料可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申请。
三、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执业证书有疑问的,可登录山西法律服务网()核验,也可联系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核查。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应根据申请登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并当场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附件2),加盖户口专用章。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查询内容与代理诉讼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
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被查询人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的,应当场口头告知,不予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存根)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对《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的管理。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常住户口登记信息有关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常住户口登记信息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杭公治[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常住户口登记信息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公治[2008]106号)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为切实维护公民的隐私权,进一步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查询常住户口登记信息相关规定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要求(一)律师因承办法律业务确有必要,并要求依法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办理,律师事务所证明包括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证明。
(二)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刑事诉讼代理权)因办理法律业务需要要求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原则上参照律师查询规定要求办理,即凭《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办理。
二、办理程序律师和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查询委托人户口登记信息的,到委托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查询手续;查询对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息的,可在对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涉案地派出所办理查询手续,并到被查询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三、注意事项(一)认真核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公安机关应按照程序要求核查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上述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应详细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材料;对因提供的被查询人员情况不详实而无法认定是否是需被查询人员的,公安派出所应该不予告知具体户籍信息并暂缓开具户籍证明,待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资料能确认唯一后,方可予以办理查询或开具户籍证明手续。
重磅!律师在湖北查询人口信息时不再需要相关证明
重磅!律师在湖北查询人口信息时不再需要相关证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原告起诉时,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当被告是自然人时,《民事起诉状》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等信息。
然而,在律师办案中,经常遇到原告当事人仅仅只知道被告当事人某一项信息的情况,如:只知道其姓名,却不知道其住址、身份证号等其他身份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无法满足人民法院立案时的基本要求。
鉴于原告当事人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完成对被告身份信息的核实,为顺利立案,往往依赖于律师通过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方式,查询人口信息。
依据《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而在湖北,依据《全省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规范》【厅治安(2012)55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凭案件管辖法院出具的查询证明(注明辩护律师和查询内容),或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内容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司法厅、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后,方可查询有关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人口信息。
根据上述《规范》,律师在查询人口信息时,除《律师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向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出具的查询证明、加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印章的介绍信。
这无疑加大了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
2017年5月6日,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我省少数司法人员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不坚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庭审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现象仍时有发生,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也尚未全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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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发〔2008〕251号
山东省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二、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到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
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等内容,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并交由受查询的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案。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申请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执业律师资格。
如对其身份有疑问,可以向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查询,也可以登陆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
四、执业律师只能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查询内容为: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
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户籍登记资料,不得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
五、执业律师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登记资料如实出具相应的《户籍证明》,加盖承办人印签、户口专用章并注明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
《户籍证明》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执行。
六、执业律师对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