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章]公安局财务及装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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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____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警用装备,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效率,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的警用装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用装备,是指由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的通信设备、武器装备、防护装备、勤务装备等。

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装备时,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警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配置警用装备,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保障警用装备的供应和维护。

第七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装备过程中,应注重维护设备的安全和完好,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警用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用通信设备。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通信网络,确保警用通信设备的通讯畅通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通信设备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登录系统,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定期检查、维护警用通信设备,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确保通信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通信设备时,不得进行个人通讯或其他违规操作,不得利用通信设备传播非法信息。

第三章警用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用武器装备。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用武器装备的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武器装备使用台账。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武器装备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配发、交接和归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武器装备培训,确保其具备合理使用、保管和保养武器的能力。

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局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合法、透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级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直属单位、警务助理、特种警务等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局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法定运作、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流程透明、资金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人员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恪守廉政,提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明确职责,依法依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坚持节约用钱、防范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财务安全。

第二章:财务预算和执行第五条我局财务预算和决算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按照年初正式编制的预算和会议审定的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当注意预算支出与收入平衡,严控支出,节约用钱,严禁超标准、超规格、超预算安排支出,严防“四风”问题。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依照年初预算和会议审定的调整后的预算,编制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应当及时评估、调整。

第八条各单位完成项目审批后,应当及时上报财务部门备案,并经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审核。

第九条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和经费用途,发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各单位在规定的项目、计划和经费使用范围内实行自主权支配。

无权使用的经费,应当及时返还财务部门。

第三章:经费核算和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核算正确、及时。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财务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正当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财务账务和凭证的制度规定和格式,确保财务账务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警务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警务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警务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警务装备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保障执法人员的安全和装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警务装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警务装备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部门用于执法和保障社会秩序的各类器材、设备、武器和装备。

第四条警务装备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装备设施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装备使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管理程序、监督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领导应当重视警务装备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对装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升警务工作效率和能力。

第七条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警务装备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警务装备的使用记录和维护台账。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警务装备使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技能和意识,确保装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警务装备的配备和管理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务装备,保障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装备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类型、用途和性质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十一条警务装备应当安全、符合规定、维护良好,确保装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警务装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建立装备设施的档案记录和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警务装备的使用规定,明确警务装备的使用范围、程度和方式,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装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和保养的制度,确保装备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装备库房管理制度,健全入库、出库、盘点和移交手续,确保装备设施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装备损耗和更新规定,根据装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更换和更新装备设施。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装备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装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执法装备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能,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执法装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警用手枪、警用制式服装、防弹衣、手铐、警棍等。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装备的采购、入库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工作,保障执法装备的有效使用和消防安全。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装备,确保执法人员的个人安全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台账,记录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情况,做到明明白白、一目了然。

第六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监管,严防违规使用和挪用等行为。

第七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执法装备的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

第二章执法装备的采购和入库管理第八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和执法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执法装备的种类和数量,并制定采购计划。

第九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执法装备的采购,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的执法装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的入库管理制度,对采购的执法装备进行清点、验收和登记,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存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执法部门应当对入库的执法装备进行封存,保证执法装备的完好性和完整性,严禁私自拆封和使用。

第十二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装备的入库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三章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装备,确保执法人员的个人安全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执法装备,并严禁私自变更、调整和挪用。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装备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养和维护,确保执法装备的性能完好和使用寿命。

警用装备工作管理制度

警用装备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用装备管理工作,确保警用装备的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和有效维护,提高公安工作效率,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装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和公安科研单位警用装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警用装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警用装备的合法合规使用;(二)科学合理,优化警用装备的配置和使用;(三)勤俭节约,提高警用装备的使用效益;(四)安全可靠,保障警用装备的安全运行;(五)服务实战,满足公安工作需要。

第二章警用装备的配置第四条警用装备的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配置;(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三)充分考虑装备的性能、价格、维护成本等因素;(四)确保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警用装备的配置程序:(一)根据公安工作需要,制定警用装备配置计划;(二)组织专家对配置计划进行论证;(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四)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五)验收合格后,办理装备入库手续。

第三章警用装备的使用第六条警用装备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装备的用途、性能和操作规程使用;(二)严格执行装备使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三)加强装备使用安全教育,提高民警的安全意识;(四)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五)禁止私自改装、拆卸或损坏装备。

第七条警用装备的使用审批:(一)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使用计划,明确使用时间、地点、人员等;(三)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装备使用安全。

第四章警用装备的维护与保养第八条警用装备的维护与保养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装备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二)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清洁、润滑、紧固等;(三)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行;(四)建立装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证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警用装备管理制度范本

警用装备管理制度范本

警用装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警用装备的管理,提高装备使用效益,确保警用装备的安全与完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体制1. 公安警用装备由局指挥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其中枪支、弹药由治安大队进行管理。

2. 组织实施对警用装备的建账核算、清查登记、汇总统计、监督管理、购置审核、财产处置等工作。

3. 组织建立具体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使用警用装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管理原则1. 谁保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

2. 各所、队、室应加强对本单位的警用装备进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做好财产清查登记统计工作,保障账务相符。

3. 各所队长或室长为本单位警用装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警用装备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审批。

4. 应配备或指定专人用来管理本单位的警用装备。

装备管理员是本单位警用装备的各项操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日常保管保养,要做好使用台账登记,对公安警员借出使用的警用装备要及时收回。

第四条装备分类管理1. 警用装备必须按照品种集中分类专柜存放。

2. 存放警用装备的专柜应配备锁具,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3. 装备存放专柜应设置明显的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五条装备购置与审核1. 警用装备的购置应按照实际需求和财政预算进行。

2. 购置警用装备前,需提交购置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3. 购置的警用装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确保装备质量。

第六条装备使用与维护1. 警用装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确保装备安全。

2. 警用装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3. 警用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装备检查与统计1. 定期对警用装备进行检查、清点,确保装备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2. 建立警用装备档案,详细记录装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情况。

3. 定期汇总统计警用装备的相关数据,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装备处置1. 警用装备的处置应遵循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各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可能,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的计划、标准,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第三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通过合理安排单位预算,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五条公安经费和装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主要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别业务费(以下简称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支出以及各项收支计划。

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单位留用的其他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制度规章]公安局财务及装备管理办法

[制度规章]公安局财务及装备管理办法

[制度规章]公安局财务及装备管理办法**市公安局**分局财务及装备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全局的经费保障和装备财务管理,严格内部制约机制,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装备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全局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以及市财政局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局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将各单位的装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到分局警务保障室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

分局内设机构(不含交警大队)、派出所为报账部门,直接向分局警务保障室申报经费装备,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各部门应设立兼职报账员,办理装备财务业务。

第二条各部门所(队)长负责本部门资金收支计划的批准、收支凭证的审批等。

各部门报账员负责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原始凭证的审核、归类、整理、报账,财政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收费、罚没款项的上缴等。

各所、队、室内勤为所队室装备资产管理员,负责装备资产的调拨、领用、保管、维修维护、保养、报废、申报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报账员须由分局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人选由其所、队、室自行确定,填写报账员审批表,经分局警务保障室审核并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履行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不得坐支挪用,票据及时核销。

第五条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一)公安业务费,包括侦察破案费、办案鉴定费、遣送费、警犬驯养费、服装费、消耗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人力资源情报奖励费、专业补助费、外事活动费、研制费、业务会议费、禁毒经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业务办公费。

根据各部门实际人数,按人均公用经费万元的标准直接预算到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掌握,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合规安排公务支出。

(三)招待费。

严格实行公函接待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文件通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某某县公安局2023年财务管理办法

某某县公安局2023年财务管理办法

某某县公安局2023年财务管理办法总贝IJ第一条为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进一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按预算规定支出”和“班子集体决策理财”的原则,为全局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安部财行【2014】1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某某县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管理细则》及国库集中支付、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发放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注重效益;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严格收支,科学规范;量入为出,厉行节约。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三个服务、三个确保。

“三个服务”即服务基层、服务实战、服务中心工作;“三个确保”即确保民警待遇到位、确保中心工作运转、确保基础建设有力推进。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外部财务关系;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资金;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预测、控制和监督;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涉案财物管理和财务管理纪律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财务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长负总责、分管财务局领导具体负责、警务保障室经办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所、队、室(以下简称各单位)。

预算管理第八条警务保障室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要求,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计划及本年度变化因素而制定。

预算编制遵循“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保障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县财政部门对公安局的专项支出预算原则为本年度编制下年度的专项预算计划,经县人大审定收入来源、批准纳入下年度的专项经费项目库后,再一事一议。

公安局审核财务制度

公安局审核财务制度

公安局审核财务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安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制度,维护公安机关财务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 公开透明。

保持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3. 严格监督。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 节约用途。

合理、节约地使用财政资金,做到合理支出、精打细算。

三、财务管理机构1. 财务管理部门。

设立公安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安局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监督部门。

设立公安局财务监督部门,独立监督并检查财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内部审计部门。

设立公安局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财务管理制度1. 预算管理。

公安局制定年度预算,明确收支计划和控制范围。

2. 资金管理。

对公安局的资金进行专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 收支管理。

规范公安局的收支行为,做到合理开支、规范用款。

4. 审计管理。

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财务管理流程1. 收入管理。

公安局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2. 支出管理。

公安局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作开支和人员待遇等,按照预算计划进行支出。

3. 资金调拨。

对需要调拨的资金,需提出资金调拨申请,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拨。

4. 财务报表。

财务管理部门每月制作财务报表,对公安局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汇总。

六、财务管理控制1. 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 预算控制。

严格执行年度预算,确保支出符合预算范围。

3. 风险控制。

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预防和控制,确保财务安全。

4. 监督控制。

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财务审计1. 内部审计。

财务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安局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

公安局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

公安局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一、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公安局是一个特殊的机关,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专项资金、经费补偿等。

这些资金都是公共财产,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来管理和使用。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公安局都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首先,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公安局应根据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财务管理流程,保证财务工作的透明和规范。

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做到公正、廉洁、勤勉。

其次,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公安局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确保财务业务的规范。

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金浪费或损失。

要加强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再次,要加强对财务信息的管理。

公安局财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报送财务信息,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的处理和传递效率,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支持。

要加强对财务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强对财务信息泄露的预防和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性。

最后,要积极开展财务监督检查。

公安局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他们的廉洁从政,尽职尽责。

二、严格财务制度,落实责任公安局财务制度是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基础,是保证财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的重要保障。

各级公安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财务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首先,要合理规范财务制度。

公安局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财务管理的流程和程序,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公安局如何进行警务装备管理

公安局如何进行警务装备管理

公安局如何进行警务装备管理公安是国家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警务装备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执行公安任务中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在现实管理中,公安局如何进行警务装备的管理以确保装备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本文将讨论公安局如何进行警务装备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一、制定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公安局应制定一套完善的警务装备管理制度,以确保装备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该制度应涵盖警务装备的选购、领用、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在制定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公安局实际情况,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二、健全装备领用和归还制度公安局应建立健全的装备领用和归还制度,确保警务装备的使用和归还有迹可循。

在领用环节,应明确领用人员和领用装备的种类、数量,做到登记备案、现场核实,确保装备的准确发放。

在归还环节,应检查和核实装备的完好性和数量,及时补充和修复损坏的装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实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安局应定期对警务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装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检查内容包括装备的完好程度、使用状况、防护措施等。

对于存在问题或损坏的装备,需要及时报修或更换。

同时,公安局应建立维护档案,记录装备的维修情况和维护过程,以便于随时查询和跟踪。

四、加强装备使用管理公安局应加强装备使用管理,确保装备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在使用装备时,警务人员应按照规范操作,注意装备的保养和防护,杜绝违规使用装备的行为。

对于涉及敏感装备的使用,公安局应建立审批制度,加强对装备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

五、加强装备报废管理公安局应加强装备报废管理,确保报废装备的合理处置。

在报废装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同时对报废装备进行彻底的销毁或封存,以防止装备的流失和不当使用。

六、提升装备管理信息化水平公安局应加强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升装备管理水平。

建立装备信息数据库,对警务装备的选购、领用、使用、维修、报废等各环节进行电子化管理,实现装备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实时化。

公安勤务装备管理制度范本

公安勤务装备管理制度范本

公安勤务装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勤务装备的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装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安勤务装备,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公正性,保障人民警察人身安全,使用的各类装备和设施。

第三条公安勤务装备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勤务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勤务装备的规划、采购、分发、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对本级勤务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应当定期检查勤务装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解决勤务装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装备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勤务装备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装备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采购与分发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勤务需要,编制勤务装备采购计划,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勤务装备,确保装备的质量。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采购的勤务装备进行验收,确保装备符合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勤务需要和装备性能,合理分配勤务装备,确保装备的高效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使用勤务装备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装备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勤务装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勤务装备使用档案,记录勤务装备的使用、维护、报废等情况。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使用勤务装备时,应当爱护装备,防止装备的丢失、损坏和滥用。

第五章报废与处置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勤务装备的性能和使用情况,定期对勤务装备进行评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装备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公安局财务制度范本

公安局财务制度范本

公安局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公安机关正常运转和警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合规使用。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预算、决算,执行财务制度,监督财务活动,确保财务安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公安机关职责、工作任务和财力可能,结合历年预算执行情况,科学合理预测收入和支出,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预算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预算决算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反映财务状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九条收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费依据、范围、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现象发生。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勤俭节约、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禁违规支出。

第十三条采购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公开透明,确保质量。

第十四条资产采购、维修、处置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财务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管理部门。

通过以上章节的设置,本财务制度范本对公安局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监督与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旨在保障公安机关正常运转和警务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强化财务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合规使用。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警察机关警用装备的使用管理,提高警察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警用装备的定义警用装备是指警察机关依法使用的用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以及执行其他警察任务的器材和装置。

包括但不限于警棍、手铐、防护罩、防弹衣、防暴盾、电击器等。

三、警用装备的管理机构警用装备的管理机构由公安局牵头成立,负责对警用装备的采购、配发、维护和报废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警用装备的采购1. 警用装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制度。

2. 警用装备的采购需按照实际需要量进行,不能过剩或缺乏。

3. 警用装备的采购应考虑质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并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警用装备的配发1. 警用装备的配发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工作需要进行。

2. 警用装备的配发应确保每位警察人员能够获得合适和足够的装备,保障其安全和工作需要。

3. 配发的警用装备必须记录在案,并保证装备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六、警用装备的使用1. 警察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警用装备。

2. 警察人员在使用警用装备时,应根据情况判断合理使用的装备,并保证使用的装备对人民群众和相关人员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 警察人员在使用电击器等特殊装备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理、适度使用。

七、警用装备的维护1. 警察人员应养成良好的警用装备维护习惯,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和维修。

2. 对于发现存在问题的警用装备,应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3. 警用装备的维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保证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八、警用装备的报废1. 警用装备达到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破损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报废。

2. 警用装备的报废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私自转卖或外借。

九、警用装备的监督和检查1. 公安机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对警用装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应定期进行检查。

2. 对于发现存在问题的警用装备使用,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经费管理制度

公安经费管理制度

公安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安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管理经费,依法开展活动,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2. 经济原则:合理勤俭使用经费,精打细算,提高经费利用效益。

3. 公开透明原则:经费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安全保障原则:加强对经费的监管,确保经费安全。

5. 独立自主原则:公安经费独立自主使用,不受非法干扰。

三、经费管理的责任单位及人员1. 公安部门的财务部门是经费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和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等工作。

2. 公安部门的领导珲任经费管理的领导责任者,负责对经费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3. 经费管理的具体执行人员包括财务人员、经办人员等,负责具体执行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经费按照规定使用。

四、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1. 经费使用计划的制定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包括日常经费支出计划、专项经费支出计划等,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2. 经费预算的编制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等,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来源进行编制,确保预算科学合理。

3. 经费的申请和报销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认真履行经费申请和报销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和安全。

4. 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5. 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公安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六、经费管理的保障措施1. 加强领导责任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责任,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确保领导对经费管理的重视和监督。

2. 加强财务监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财务监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3. 加强内部审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经费使用进行审计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

公安特勤财务制度汇编内容

公安特勤财务制度汇编内容

公安特勤财务制度汇编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特勤部门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证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的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特勤部门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诚信守法、节约用钱的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公安特勤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特勤部门财务部门所有。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公安特勤部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年度预算,确保各项经费的使用符合财政法规和预算控制要求。

第六条年度预算应当包括收支预算、资金安排、项目支出计划等内容,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第七条公安特勤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控制要求,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管理程序,确保预算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八条公安特勤部门应按照财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结算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九条公安特勤部门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资金专用账户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流转有序。

第十条公安特勤部门应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公安特勤部门应依法依规收取各项收入,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保证收入渠道的合法合规和透明透明。

第十二条公安特勤部门应做好各项收入的登记、核对、监督和统计工作,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安特勤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挪用或私分收入,确保收入的合法合规。

第五章财务支持第十四条公安特勤部门应加强对相关经济活动的财务支持,为公安特勤行动提供财务保障和保障。

第十五条公安特勤部门应加强对重要活动的财务管理和保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物资的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特勤部门财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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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章]公安局财务及装备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分局财务及装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局的经费保障和装备财务管理,严格内部制约机制,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装备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全局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以及市财政局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局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将各单位的装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到分局警务保障室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

分局内设机构(不含交警大队)、派出所为报账部门,直接向分局警务保障室申报经费装备,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各部门应设立兼职报账员,办理装备财务业务。

第二条各部门所(队)长负责本部门资金收支计划的批准、收支凭证的审批等。

各部门报账员负责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原始凭证的审核、归类、整理、报账,财政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收费、罚没款项的上缴等。

各所、队、室内勤为所队室装备资产管理员,负责装备资产的调拨、领用、保管、维修维护、保养、报废、申报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报账员须由分局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人选由其所、队、室自行确定,填写报账员审批表,经分局警务保障室审核并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履行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不得坐支挪用,票据及时核销。

第五条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一)公安业务费,包括侦察破案费、办案鉴定费、遣送费、警犬驯养费、服装费、消耗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人力资源情报奖励费、专业补助费、外事活动费、研制费、业务会议费、禁毒经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业务办公费。

根据各部门实际人数,按人均公用经费万元的标准直接预算到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掌握,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合规安排公务支出。

(三)招待费。

严格实行公函接待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文件通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文件通
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确需公务接待的部门,由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附公务接待函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

实行接待费用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主宾姓名、职务、来宾人数和公务活动事由、时间、场所、费用及经办人等内容和信息。

(四)会议费。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得报销。

(见附表)
(五)差旅费。

加强出差审批管理,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格按标准、按规定报销,不得虚报冒领。

(六)培训费、特情耳目费等按财政及上级公安机关规定执行。

(七)票据核销程序和审批权限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开支审批手续、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局长(或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理)“一支笔”审批制,财会人员(内勤)应坚持把好报销关。

1、每笔经济支出业务的发生必须取得正规的税务发票,由经手人签字、注明用途。

2、所、队、室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每笔已由经手人签字的发票审核签字后,发票交由报账员送警务保障室在其预算资金之内依照财务制度、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合法性审核、整理,对一切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3、当年费用必须当年核销,严禁跨年度报销。

4、各所、队、室报账员将经警务保障室审核、整理后的单据报主管警务保障室局领导审批。

5、分局本级支出预算内单笔1000元、合并支出2000元以下支出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批,2000元至5万元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5万元至20万元逐级审核后报局长(政委)审批,20万元以上支出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确定。

6、各所、队、室的各类支出需做到逐月结算结清,不得累积。

第六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的商品、服务项目,应先征询警务保障室相关上级装备配发计划的意见,书面申请采购计划报业务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提交主管装备经费的局领导批准,并由警务保障室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方可购置和实施。

(二)单笔1000元,综合2000元的采购计划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批,2000元—5万元的采购计划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5万元—20万元的采购计划由局长(政委)审批,20万元以上的采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上述采购设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完善调拨手续,及时入账,严禁先行购买后补办手续。

第七条办公、业务用房维修、修缮、改造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在安排房屋维修前,应将维修项目的必要性、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书面报告分局分管领导,经相关所、队及分局后勤服务中心对维修改造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经论证后制定维修改造方案。

(二)概算超过3万元的需报后勤服务中心审定造价、签署意见,由警务保障室办理采购手续后组织实施;概算超过30万元的应由设计院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经专业造价咨询公司做出预算后按程序办理采购手续,由警务保障室组织实施。

(三)工程完工后由相关所队及警务保障室、后勤服务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费用结算支付手续。

(四)各派出所本年度维修修缮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除特殊原因外,五年内不再安排维修改造资金。

第八条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建立车辆编制和大修登记制度,编制外车辆一律不得报销油修费。

禁止公车私用,严禁私车公养。

(一)各用车部门要固定专人驾驶车辆,驾驶人员需有一年以上驾龄,且持有驾驶证方可驾驶公务车辆。

(二)所有公务车辆加油、维修由警务保障室装备资产管理员对里程数及需维修车辆的清单进行审核,对需大修车辆待修部位及零件进行查验后签署修理意见方可进行维修。

(见附表)
(三)警务保障室、各用车单位需建立车辆保养维修台帐,严格按照三个月或5000公里保养一次的规定执行,各用车单位不按时保养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失的,追究所队内勤责任,并停止调拨车辆,停止核销油修费用。

第九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基建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按照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各项设计费、勘查费、审图费、专家评审费、预算编制费、审核费、招标代理费、检测费等服务类费用均按**市政府采购管理法规定办理采购手续后方可核报相关费用。

以上费用归类为项目前期费用,为简化程序,可由项目实施部门将预算(概算)一次上报基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经公开招标后签订合同的项目,在拨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有监理方签字及盖章,需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字及分管基建领导签字后由警务保障室安排资金,报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拨付。

(三)所有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拨付85%后,需待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决算结果报审计部门审核后按审计结果结算。

(四)严格控制项目增项,对确需增项的必须严格控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控制在总投资10%以内,并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超过项目预算10%的增项资金不予核报。

第十条出差借款审批制度。

民警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办案需借款必须经所队室负责人、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同意,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警务保障室,以便于及时筹措资金。

(见附表)
出差人员在警务保障部门的借款,出差归来后要及时在一周内核销,逾期不核销结算视作违纪处理,并从其工资中扣还。

第十一条各类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直接支付结算、公务卡结算,不具备以上结算条件,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必须报所队室负责人、警务保障室财务主管及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分局局务会研究批准,警务保障室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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