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会计税务实务: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享受优惠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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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须知

纳税人申请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须知

纳税人申请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须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广东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一、适用范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上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状况、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二、在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

(一)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财税实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学习笔记

财税实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学习笔记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学习笔记我国目前有残疾人6000多万,关联到2亿多家庭人口。

残疾人是最需要关心、扶持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

关注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的才华,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它事关社会能否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它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保证。

2016年5月5日,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适时调整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简称52号文,下同),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促进残疾人就业,解决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52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幅提高即征即退额度
52号文大幅提高了符合条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额度,由原来的按照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
低工资六倍且每年不超过3.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按照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四倍。

以深圳地区为例,2016年深圳市最低工资为2030元/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实际每安置一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为
2030*4=8120元,按年计算为8120*12=97440元。

大大提高了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为促进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就业,提供的财税政策的支持。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残疾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问: 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旳“残疾人”是涉及哪些?答: 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旳“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旳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旳人员。

问: 安顿残疾人单位与否可以直接申请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增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措施旳告知》(国税发〔〕67号)文献旳规定, 安顿残疾人单位申请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旳, 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前, 安顿残疾人超过25%(含25%), 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旳, 应当先向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公司旳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顿残疾人旳用人单位, 应当向本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单位, 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问: 安顿残疾人单位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需符合什么条件?答:享有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旳“单位”是指各类所有制公司(涉及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民办非公司单位, 同步符合如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有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顿旳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旳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且安顿旳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事实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顿旳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旳比例应高于25%(含25%), 且实际安顿旳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顿旳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顿旳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原则旳工资。

5.具有安顿残疾人上岗工作旳基本设施。

问: 上述依法签订旳“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涉及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旳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73号)旳规定, “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涉及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安排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会计处理四六分

安排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会计处理四六分

安排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会计处理四六分在当前社会,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融入,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并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是一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了企业应享受的税收减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

其次,企业在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报备和申请手续。

企业首先需要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包括提交相关申请表格、纳税人资格证明、残疾人就业证明等文件。

税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会进行审核和核实,确认企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然后,在企业申请成功后,需要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进行相应的操作。

首先是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中建立相应的科目,例如“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科目和“应交增值税”科目。

在每个月的会计处理中,企业首先需要根据实际的销售情况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金额,并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记录这笔应交款项。

其次,企业需要根据当月残疾人就业情况计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的金额,并在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科目中记录这笔收入。

最后,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应交增值税和增加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收入来计算当月的实际应交增值税金额。

接下来是企业的税务申报和清缴。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需要将当月的应交增值税金额和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申报给税务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款的缴纳。

在申报和清缴过程中,企业需要将会计凭证与所填写的税务申报表格相对应,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最后,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需要将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纳入财务报表中相应的营业收入项目中。

这样可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总结起来,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是一种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案例解读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案例解读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案例解读残疾人是指身体功能上存在一定缺陷的人,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等。

上述人员以及残疾军人应当到当地主管机关和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疗机构。

这里的工疗机构,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髙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首先需要通过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67号)具体明确的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要求。

中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 (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在具体提出申请时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国税发【2007】第067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是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税法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退税、减税限额。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1残疾人就业政策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税收流失,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国家自起陆续出台了多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目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新的残疾人范围如何界定?企业要想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对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有哪些处罚措施?笔者对上述税收政策进行了细致分析,等大家阅读完此篇文章后,相信会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比较全面,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7]92号文的规定,自1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原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因为没有和企业安置残疾人人数直接挂钩,导致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政策和征管的漏洞,骗取税收优惠甚至逃避纳税,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很大的损失。

财税实务安置残疾人,所得税要是享受加计扣除应具备哪些条件

财税实务安置残疾人,所得税要是享受加计扣除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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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哪些条件
【问题】
我公司安置了一部分残疾人,所得税要是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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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享受和营业税政策的“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常见问题解答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常见问题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常见问题解答【标 签】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常见问题【业务主题】其他税费【来 源】12月3日是“国际助残日”,现将涉及广大残疾人创业、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梳理。

一、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流转税 (1)政策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请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主的单位以及提供“服务业”税目劳务(广告业除外)为主的单位,如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并通过民政局或残联资格认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同时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述所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流转税优惠政策的申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6、职工花名册和残疾人名册;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首次报送)。

企业安置残疾人及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及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财税[2007]92号)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税[2007]92号)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六、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财税实务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最新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最新优惠政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最新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调动社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残疾人就业。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一)增值税和营业税1、对安置残疾人(“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残疾人]有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筹划的分析

[税收筹划,残疾人]有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筹划的分析

[税收筹划,残疾人]有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筹划的分析税收筹划,残疾人有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筹划的分析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效益。

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分析,探讨税收筹划在残疾人就业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 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给予一定的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 减免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按照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减免。

3.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按照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给予一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4. 减免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可以按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

二、税收筹划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中的作用1. 提高企业和单位的税收效益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和单位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税收效益。

这对于企业和单位来说,是一种有效的成本控制手段。

2.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筹划可以鼓励企业和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从而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融入社会。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税收筹划可以引导企业和单位更加注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这对于企业和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税收筹划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中的实践应用1. 合理规划人力资源企业和单位可以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人力资源,加大对残疾人的招聘和培训力度。

2. 优化财务结构企业和单位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财务结构,降低税收负担。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注意的问题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注意的问题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注意的问题近年来,我国致力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为了支持和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发展,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其中包括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然而,在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过程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确保合规运营。

首先,安置单位需要准确划定减免税的范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然而,减免的范围应当明确划定。

一般来说,减免的税额应该是按照单位的实际使用面积和税率来计算的,单位需要核实实际纳税金额,并确保准确填报。

同时,还需注意,享受减免税的范围是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内用于残疾人工作和生活的场所,而非整个单位的土地使用。

其次,安置单位要遵守相关纳税申报程序。

虽然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安置单位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申报纳税。

单位需要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

减免税的申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给税务机关。

在申报过程中,单位还需保留好相关减免税的证明材料,以备随时查询和核对。

同时,安置单位应保持良好的财务记录和准确的账务处理。

准确记录企业的收入、支出、折旧等财务信息,可以帮助单位更好地核实减免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工作。

单位的财务制度应健全、完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单位还应及时缴纳相关的税款,遵守税务局的纳税期限和相关纳税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滞纳金和罚款。

另外,安置单位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和更新。

政策随时可能调整和变化,单位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便能够适应和满足要求。

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相关政策的信息,如政府网站、税务局通知和媒体报道等。

如果有任何疑问,单位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咨询,以确保自身享受减免税的合法权益。

最后,安置单位应保持诚信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缴纳相关的税款。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关键信息项:1、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缴费补贴个人缴费补贴3、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培训费用补贴生活补贴4、就业奖励政策按比例就业奖励超比例就业奖励5、创业扶持政策资金扶持场地支持技术指导11 税收优惠政策111 增值税优惠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112 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113 个人所得税优惠残疾人员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12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21 单位缴费补贴对招用残疾人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定年限。

122 个人缴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以减轻其缴费负担。

13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131 培训费用补贴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补贴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承担或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132 生活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可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14 就业奖励政策141 按比例就业奖励用人单位达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142 超比例就业奖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超比例就业奖励。

15 创业扶持政策151 资金扶持残疾人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

同时,还可能获得创业启动资金、创业补贴等资金扶持。

152 场地支持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创业场地,如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流程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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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雇佣残疾人的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与鼓励。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安置残疾人就业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一些地区的法规规定,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这一税收优惠的实施方式和幅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以鼓励雇佣残疾人员工,提高就业率。

这样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其对残疾人员工的雇佣积极性。

其次,对于残疾人就业,政府还为企业提供了其他种类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可以在纳税时享受减免失业保险费、减免养老保险费和减免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这些减免措施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从而鼓励企业更多地招聘残疾人员工。

此外,一些地区还允许在企业从事残疾人就业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不需要为残疾人员工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鼓励更多企业招聘和安置残疾人员工,真正实现残疾人就业的目标。

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外,政府还提供了一些以个人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残疾人就业。

对于残疾人员工本人,政府可以给予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包括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等。

这项政策可以帮助残疾人员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提高生活质量。

此外,政府还提供了一些其他形式的财政扶持政策,以帮助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

这些政策包括为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低息贷款或贴息贷款等。

这些财政支持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鼓励企业增加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

然而,尽管有这些优惠政策的支持,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雇佣残疾人员工的企业来说,可能需要额外的培训和适应期,以满足残疾员工的工作需求和特殊要求。

这也意味着企业在招聘和培训残疾人员工时需要额外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2)

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2)

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2)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资料来源: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2号)政策执行的时间: 2017年7月1日起2、《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篇2]一、残疾人的范围财税[2017]92号文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范围财税[2017]92号文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三、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优惠政策财税[2017]92号文有如下规定1、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营业税减征限额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限额按省级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适用流转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调研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调研

对落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调研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努力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让有能力的残疾人都能通过自身的努力过上美好生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

目前,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各级税务机关强有效的执行,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保护了弱势人群,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随着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变化,税务机关如何发挥好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怎样才能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安残单位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沿革2007年7月1日实行至今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政策,原政策与现行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范围、退税资格认定、退税方式、退税限额、审批程序、相关比例等方面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化。

首先,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范围及资格认定上,原民政福利企业确定为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且须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

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并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到政策适用范围中,而且仅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认定即可。

同时,享受就业机会的残疾人由原来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为“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两类人员。

仅此三项变化就简化了认定层级,扩大了残疾人就业范围,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同时也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认定无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极大了方便了纳税人。

其次,退税方式由先前的民政福利企业先征收后全额退还的方式改变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按每人每年3.5万元的最高退税限额办理增值税的退还。

退税限额的变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退税额度,但是更体现出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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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会计税务实务: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享受优惠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工资数额的100%加计扣除。

这一规定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并取消了安置人员比例限制,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在享受此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享受优惠应具备4个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意残疾人员的认定范围
残疾人员的认定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申报税前扣除有讲究
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
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未办理备案登记不能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通过银行向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等资料,办理享受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此外,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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