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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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全国各地将围绕“( )”的主题内涵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推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携手行动,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A.保护环境,畅想未来B.美丽中国,环境有我C.生态中国,人人有责D.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是()。

①浙江②广东③福建④江苏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指()。

A.股东以购买的股票为限B.股东以其财产额为限C.股东以其出资额的收益为限D.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4.草书、行书、楷书、隶书四种字体当中哪一种是其余三种的起源?A.草书B.行书C.楷书D.隶书5.《“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提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A.海洋、草原、土壤B.湿地、森林、土壤C.大气、水、土壤D.大气、水、重金属6.在一个ExCe1工作表区域C1:D6中,假如各单元格中输入数据如下:CD1姓名语文成绩2张三783李四904王五缺考5赵一506考试人数=COUNT(D3:D5)那么,D6单元格的显示结果为()。

A.#V A1UE!B.2C.3D.57.“如果偶然性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世界历史就会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

”这是一种()。

A.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的观点B.形而上学机械唯物决定论的观点C.历史宿命论的观点D.唯心主义非决定论的观点8.日前,德勤发布《超级智慧城市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已启动或在建的智慧城市有1000多个,中国在建( ),远超排名第二的欧洲(90个)。

A.100个B.200个C.300个D.500个9.我国第35次南极考察队队员将于11月2日搭乘“雪龙”号前往南极。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及其实现

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及其实现

2006年第3期(总第54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3 2006(Sum No .54)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及其实现梁 岩(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摘 要]存疑有利于被告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确保被告人在审判中受到公平对待、参与法庭判决制作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存疑有利于被告”思想已渗透于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并上升为一个重要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吸收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零散思想,但并未确立完全意义的存疑有利于被告规则,这与对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机能的重视与强调极不相称。

系统地构建适合我国土壤的存疑有利于被告规则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事存疑;存疑有利于被告;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3-0092-04 [收稿日期]63 [作者简介]梁岩(),女,河南商丘人,河南大学法学院5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刑事存疑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不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以及在法律适用上疑惑不清的状态。

而存疑有利于被告则是在国外较为通行的处理刑事存疑的准则,但在我国因受到来自文化观念、法律传统以及其他主客观要素的抵制,尚未引起立法者及司法者乃至刑事法学界的足够重视。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之内涵作为一条刑事司法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法律适用或者案件事实认定上出现疑惑不清之情形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或处理。

该原则反映到证据制度里表现为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反映到刑事诉讼技术层面本质上也就是一种法律推定[1]。

事实上,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存在“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诉讼原则,拉丁文为“in dubi o p r o reo ”,是解决举证结束后运用法律时产生的疑问,其前提是判决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不能完全确定,而且,该原则被认为是无罪推定最早的法思想渊源。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间:2006年06月20日08时52分作者: 杨宇冠郭志远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疑罪是法院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是否应作有罪判决还没有确定,从而作出无罪判决的一种法律评价。

●从广义角度看,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

●“疑罪有利于被告”是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的原则;与之相比较,无罪推定着重于被告人的权利和待遇。

“疑罪从无”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司法中的定罪量刑,乃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司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疑罪从无这个提法现在被广泛使用,成为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熟悉的一个概念。

但是,如何理解、怎样把握“疑罪从无”仍有不同认识,笔者对此探讨如下:■对疑罪概念、种类的界定与划分(一)关于疑罪的几种观点疑罪从无首先必须分析何谓“疑罪”,这个概念不仅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且学术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归纳起来,有以下观点:1.疑罪是指“主要是指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的犯罪”。

2.疑罪是指“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3.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

4.疑罪是指“诉讼主张虽有证据予以支持,却达不到证明程度所要求的标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其罪行轻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而处于悬疑状态”。

5.所谓疑罪,有人称之为疑案,是指“因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疑难而导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难以认定的案件。

由此可见,疑案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的疑案;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在犯罪性质的认定上存有疑难的案件:三是认定某人的行为应定为一罪还是数罪的疑案”。

从对案件事实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角度论,上述观点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仅从案件事实的认定角度而言,疑罪仅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作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的案件。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程序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法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进行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再审程序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

一、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是证据确凿、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三是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期限,不迟于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确定之日后六个月提出。

二、法庭受理再审申请的程序法庭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原审判决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独立客观审查新证据的充分性、确凿性,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法庭应当及时作出再审决定,依法传唤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确保再审程序公正、透明。

三、再审裁定的效力和执行再审裁定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在再审裁定作出时即时失效。

再审裁定应当及时送达,相关法院应当指派法官复核案卷,组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确保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规范执行。

四、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我国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涉及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受理再审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和终审判决等各个阶段。

对于再审案件中的相关争议问题,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再审程序的运作,保障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

希望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5.08.21•【文号】法(研)字[1985]第18号•【施行日期】1985.08.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法(研)字[1985]第18号)二十九、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中规定有:盗窃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并无盗窃爆炸物的规定。

那么,对盗窃炸药的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我们意见:基于某种犯罪目的而盗窃炸药的,定盗窃爆炸物罪,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类推判处;其他盗窃炸药数量较大的,按盗窃罪处理。

(四川、辽宁)答:我们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在定罪和刑罚上,都补充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的行为增定为犯罪;其法定最高刑可以直至判处死刑。

因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直接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不需要类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为便利刑事案件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人可以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诉方式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刑事申诉,可以下列方式提出:(一)至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诉材料;(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诉材料;(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诉材料。

四、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一)申诉状。

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再审决定书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全文(这部分内容为文章正文,按照判决的司法解释全文格式书写)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的判决环节。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明确罪名、量刑依据、判决结果及相关法律依据。

判决书应当以明确的语言表述,条理清晰,表述准确。

第四条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案发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二、犯罪事实:详细叙述犯罪事实及其证据,包括认定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结果;三、证据认定:对于犯罪事实中的证据进行认定,明确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力;四、量刑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进行综合评估;五、量刑结果:根据量刑依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明确的刑罚决定,并说明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假释以及刑期减免等;六、法律适用:对于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引用,并对法律条款的解释给予明确说明;七、诉讼费用: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八、上诉权利:告知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是否有上诉权利,并对上诉程序和时限做出明确说明;九、裁判员签名:由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上签名并加盖法院公章;十、判决书编号:每份判决书应当有唯一的编号,方便审判过程的记录和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认真研究相关证据,确保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判决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公告于法院网站等途径。

对于需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况,可以适当限制判决书的公开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社会化,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于审判的判决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法失职的行为进行追究。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一、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申。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疑罪从无原则概述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第一,法院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机关。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依法享有与控告人对等的诉讼地位,并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对于案件出现疑问难以排除、难以查证核实或者证据不足难以证明时,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我国刑诉第171 条【补充侦查】对疑罪从无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所获取的证据不能指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不起诉,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适用。

在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第3 款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7.10.10•【文号】法[刑二]发[1987]25号•【施行日期】1987.10.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法(刑二)发(1987)25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原经本院复核的;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三、原经硒院和本院原大区分院稞的;四、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法发[2003]6号)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对于因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并公告于社会。

第二条:对于案件中的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程序而获取。

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尊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证据的规则。

第三条: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有权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

但是,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第四条:审判在公开进行,但是情况特殊或者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在开庭审理时到场旁听并发表意见。

第五条:在刑事审判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第六条:对于因程序不正当或者证据不足导致被害人牵连污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特此公布。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新论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新论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新论刘杰【摘要】关于《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是否具有出罪功能,在理论上众说纷纭.“但书规定”标准过于模糊,司法以其作为出罪事由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事实上,在法定出罪事由之外,存在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以“但书规定”作为规范依据,通过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可以为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提供出罪的具体理论依据,也可破除“出罪标准过粗”的困境.【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13)001【总页数】4页(P55-58)【关键词】但书规定;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者】刘杰【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下同)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理论上将该条后段称之为“但书规定”,但是围绕对“但书规定”的理解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论。

特别是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但书规定”到底仅仅具有宣示意义,还是具备了实质的出罪功能?持“宣示意义说”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犯罪的概念不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同样,《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不是宣告无罪的具体标准,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认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而不是直接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认定犯罪。

”〔1〕简言之,《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并无实质出罪的功能,只是单纯对犯罪实质的再宣示。

如果直接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宣告无罪,将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1.19•【文号】高检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4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2 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423 无 …

4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2 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423 无 …

4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2 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4.2.3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其基本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1.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

提供证据并且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或人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官员的具体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疑问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罪疑从无”;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专属于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其它任何机关特别是直接受到政府控制的警察或检察机关无权行使;法院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在这种程序中,被追诉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等。

2.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

任何人于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政府如果怀疑某个人犯罪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有合理根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是因为现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也不能把他当作罪犯对待,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一切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是在否定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

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如逮捕、羁押与保释、预审、陪审裁决等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被追诉者“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法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第一审程序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

规范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迟延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第五条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论 通过法律电影看疑罪从无的规定终

论 通过法律电影看疑罪从无的规定终

通过法律电影看疑罪从无的规定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证明原则中的帝王条款,承载着人权保障的核心价值,但该原则的适用也往往引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冲突。

实质折射出法律适用中普遍存在的理智与情感间矛盾平衡问题。

深入探究即发现科学施行疑罪从无原则,不仅仅是坚持一种恪守证据审查客观性的理性标准,它同时也需要培养和塑造一种远离泛道德批判倾向的法情感。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事证明法律理性法情感“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情节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

“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规则,并且体现了在渐进式民主法治进程中向“无罪推定”之人权保障目标的靠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这个原则有着法律缺陷,有待完善。

在打击犯罪、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司法应当“宁纵勿枉”还是有罪推定?美国电影《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因为涉嫌性骚扰一个15岁的女孩,金子彻平刚从地铁下来就被带到警局。

就偏偏说,在这个问题上,宁可放过十个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于是,金子到达一种有苦难言的窘境。

警察和律师都直言不讳地告诉金子,如果他认罪,只可缴纳五万日元的罚金即可获得自由。

否则,不论判决结果为何,他要被拘留数月,保释金高达上百万,而且,有99%的可能判他有罪。

在大多数人看来,既然“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何必继续往下跳呢?但是,在认死理的金子看来,难道不跳就能洗脱一切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从“疑罪从无”原则的真切剖析中解决。

在我国,不糊冤枉一个好人,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是我国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疑罪案件不免令这一追求陷于两难境地。

疑罪案件的定义就是说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然反复侦查、调查,但所得证据仍不足确认有罪且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简而言之即以程序上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罪与非罪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1.04.28
•【文号】[91]民他字第3号
•【施行日期】1991.04.2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8日(91)民他字第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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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
律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提起公诉与自诉
【发文字号】法[研]复[1989]9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11.04
【实施日期】1989.1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89年11月4日法(研)复<1989>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在宣告无罪判决的法律文书中,同时引用刑法第十条和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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