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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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

浅谈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

备承办工程造价鉴定 的资格。此外 ,并不是任何工程造价 咨
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 四) 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主
Pr o j e c t Ma n a g e me n t
写 ~… ] 霹兰理 2 0 1 4 亍 第 1 2 期( 总 第 1 8 6 期 )
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的造价工程师应是注册于受鉴定 申请人 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人 员。 由于建筑 市场 发生 的造价 纠纷涉及 垫 资承包 、 阴阳合 同 、拖欠工程款 、现场乱签证 、工程质量低 劣等问题 ,各 建 筑主体 的利益冲突较大 鉴定 的依 据存在指 导价 与市 场价 并 人才的培 养和形成 。因此 ,目前大多数造价 咨询企业现实的 做 法是至少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主办 若 干造价 员作为辅助 人 员 完成诸如拉尺测量 、摄影摄像 、文字记录 、基础计算 等辅助工作 ,同时还可 以吸收某些精通设计 ,施工 资主体的 多元化 ,加之
建设 活动具有建设周期长 、参与主体 多等特点 ,其 中涉及的
工程造价 纠纷 问题也越来越多 .由此 引起 的民事诉讼案件也 逐年增多 ,有些 申请仲裁 ,有些诉至法院 ,其 中原 被告对 工程造价确认 的分歧意见较大,工程造价鉴定应运而生 。 G B 5 0 5 0 0 2 0 1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与 G B 5 0 5 0 0 -2 0 0 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相 比,在规 范的术语部分 增加了一个新 的术语 ” 工程造价鉴定 ,对该 术语的解释为 “ 工程造价 咨询人接受人 民法院 、仲裁机 关委 托 .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中的工程造价争议 ,运用专门知识 进行鉴别 、判断和评定 ,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 ,也称 为工 程造价司法鉴定 。”其中明确 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 为工程 造价 咨询人 。此处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可以有 以下三方面的理

浅谈工程造价鉴定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工程造价鉴定中的问题及对策

2 .鉴定 程序不统一 、不完善 。 目前 ,我国关 于工程 造价鉴 定 的程 序不统一 、不完 善 ,或是 只对鉴 定程序做 原则性规定 , 可操作性差 ,致 使很多鉴定人员在进行造 价鉴定时 ,缺乏一个
全 、意义不明 ;工程款拨付手续不健全 、合同附加协议 ( 口头或
书 面协 议) 等 方 面 。
中 图分 类 号 :T 2 U7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1 7 - 1 5 (O 0 1 - 1 5 0 64 14 2 l ) 4 0 1 - 2
工 程 造价 鉴定 是 指工 程 造 价 咨询 单 位受 法 院 的委 托 ,对 工 程 造 价 纠纷 问题 进 行 分析 、鉴定 ,并 提 交鉴 定 报 告 的一 项 工 作 。 目
设 者一起工作 ,对 工程投资 的经济合理性 、工程投 资估算 、工 程概算 、工程 预算 、投标报价 及工程结算等过程实施 动态管理
但 由于压价 、搭售 材料 、索 赔 、举 证不力 往往造成 鉴定造价 、 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基本建设中承包方式、分配方式 、利 实际结算 价格 、理论造价 的不一致 ,或因鉴定为事后行 为,事 益关系呈现 出多样化 ,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的数量 中的有些情 况 、有些事实 、有些 证据灭失 ,导致鉴定结论很 难 也在不断上升 ,工 程造价鉴定作为能否及时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 是工程事 实完全真实的反映 ,造成量 与价 按几方协商折衷 ,从 纷案件的关键 ,其 自身鉴定 的模式是否科学合理 、能否提高鉴定 而形成 鉴定结论 的协调性。 质 量 与效 率 等 问题 ,均 影 响着 工 程合 同纠 纷 案件 的及 时 审 结 。 因 二 、工程 造价鉴 定 的主要 问题 此 ,本 文将 重 点 谈谈 目前 工 程 造价 鉴 定 中存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1 .鉴定 机构鱼龙混 杂 ,鉴定人员 的素质参差 不齐 。实践 工 程造价 鉴 定的 特点 中 ,工程 造价鉴定 机构鱼龙 混杂 ,鉴定人员 的素质参 差不齐 , 1 .鉴定主体的专门性。从 事工程造 价鉴定 ,必须取得工程 导 致鉴定报告不符合要求 、或是鉴定报告无法 及时出具等 ,难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造 价 鉴 定 人 员 应 由技 术 好 、能 力 强 、 有 资 质 的 以满足 法院审理 的要求。如有 的鉴定报告只给出了笼统 的结论 , 专业人员担任 ,并秉着对事实负责的精神进行鉴定 。 对 双方争议 的问题 既没有单列 ,又未详 细阐述 认定 的理 由,当 2 .法律严肃性。造价鉴定作为司法鉴定 的一种 ,具有维护司 事 人与法 官只能看 到抽 象 的汇 总数据 ,无法展开 详细 的质证 、 法公 正 的作 用 ,它 关 乎 司法部 门 的权 威 性 ,关 乎 原 、 被 告各 方 的 认证 ;有些鉴定报告逻辑条 理、语言表述方面不够 清晰 ,造 成 经济利益 ,关乎经济合 同法规的严肃性 ,关乎有力惩治犯罪 、维 理解方 面 的障碍 ,需要 口头补充解释 ;有些鉴定单 位缺乏足够 护社会舆论 ,因此从法律上讲应该是极严肃的,必须客观公正。 的鉴 定 人 员 ,导 致 鉴 定 时 间 过分 拖 延 ;个 别 鉴 定 人 员 口头 表 达 3 .鉴定对象的复杂性。 由于工程鉴定对象多是有较大争议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分析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分析

1 3 6・
工程技术
浅谈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1 0 0 0 0 )
2 . 1 . 4听证勘误工程造价 【 摘 要】 与一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不 同的是 .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的专业性 强、难 司法鉴 定结论涵盖 了鉴定人对工程造价 度大、程序较为复杂 ,是 司法审判证据链 的 技术规范 的运用 以及对鉴 定证据 资料 的认定 关键 构成要 素。 两类鉴定行 为。依 照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 【 关键词 】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 ; 人有权知 晓坚定人确认 的证据 以及适用于相 问题 关技术规 范的依据 ,也可以给出相应 的申辩 与主张。所 以,鉴定人应当运 用合适的方式 1 、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的基本流程 与程 序开展此项工作。但是, 由于工程造价 通常来说 ,工程造价 司法鉴 定的基本 程 计算 引以为用的事实依据 以及 与技术规范相 序可划分成两大阶段 。从 受理、委托开始一 适用 的项 目比较 复杂、分散,选取听证勘误 直到 出具鉴 定听证勘 误报 告结束为工程造价 的手段进行 此项程序 内容 是比较合适 的。 司法鉴定 的第一阶段 ,其 主要负责收集工程 在结束 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之 造价鉴 定计算 的事 实凭证 。依靠 当事人主张 后,鉴定人应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听证勘 举证 实施相应 的鉴 定认证 、质证。按照有效 误报告,并交至当事人加 以听证勘误 。听证 的事实依据 实施专业 性鉴 定计算 。在工程造 勘 误报告与鉴定报告的 内容差不多相 同,在 价司法鉴定 的第二阶段,其主要是指从送达 听证勘误报告中应充分反映出对应公开的 内 工程造价鉴 定听证 勘误报 告开始到庭审质证 容 ,恰当省去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重复部 结束这一阶段 。而第 二阶段的主要 目的为依 分。听证勘误报 告的基本 内容主要有 : 靠 当事 人针对 鉴定报 告与鉴定听证勘误报告 ①鉴定人资格、 资质: ②技术鉴定计算过 给 出的不同意见,处理好工程造价鉴定凭证 程: ③告知 内容 。 通知 当事人使其 自行查阅鉴 的适用 规范问题与事实问题。但是,不管是 定听证勘误报告所依据、引用的非保密的证 哪一 阶段,其基本 形式都是当事人会议 ,且 据资料 ,并实施质证、听证 ,当事人在限期 该基本 形式始终贯穿在鉴定举证、质证 、听 内以书面形式指 出对于勘误报告 的异议 ;④ 证 、认证 的行 为的始终。为此,鉴定人应当 鉴定的规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⑤ 积极 听取当事人在对 鉴定的申辩、主张 ,立 鉴 定结论 成立 的 限制条件 与 鉴定 结论 的说 足于对 于鉴定报告异议,按照委托鉴定 内容 明 。听证勘误报告应当报送至委托方 ,从而 得 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 有利于鉴定相关证据效力认定会不会和庭审 2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重视的问题 过程相冲突、委托 内容和鉴定结论是不是相 2 . 1第一阶段要重视 的问题 符等,并及时进 行协调、商议 。 2 . 1 . 1查 阅卷 2 . 2第二阶段应 重视 的问题 在进行 工程造价 司法 鉴定过程中,查阅 2 . 2 . 1 听证勘误的基本 内容 卷至 关重要 。通常来说,大部分工程造价咨 证勘误是一个紧扣鉴定人 出具 的听证勘误报 询预 、决算业 务、结论性 质以及 技术要求均 告而展开的鉴定依据听证、质证、举证的过 是统一化 的,没有 这个程 序。而在诉讼案件 程。听证 勘误程序 的内容 主要有 : 当中 亟待解 决 的工程 造价 问题 均 具有特 殊 ①作为当事人,应针对听证勘误报告 的 性 ,唯有立足 于查 阅案卷 之上才 可能认识到 某项工程造价详细鉴定 内容指 出听证要求 ; 案件 的真相 ,明晰争诉的核心,认识到委托 作为鉴定人,则应针对此鉴定 内容的事实依 的内在含义 ,从而 给鉴定工作的开展作好 良 据与适用法规、法律、技术规范依据作 出依 好 的铺 垫 。 据 。对听证内容,当事人可 以进行 申辩或反 2 . 1 . 2 鉴 定 记 录 驳。②当事人可公开查阅鉴定听证勘误报告 相较于 一般性 工程造 价业务,鉴定记录 所依据、引用的非保密的证据资料 。⑨当事 的工作 内容更 多,且在鉴 定过程 中产生工程 人针 对听证勘误报告鉴定 内容的异议 以书面 造价计算依据 。 针对部分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形式指出,并对其举证加 以质证 。 也许会在鉴 定过程 中达成协议;针对部分当 2 . 2 . 2 处 理 当 事 人 异议 事人 的鉴定主 张,有 的时候 需在 调查或现场 在实体问题上,当事人与鉴定人存在很 勘测 的过程 中贯彻落 实事实。为此,鉴定人 多分歧,特别是在听证报告传送至 当事人之 要搞好 鉴定 的有关 内容的记录工作,从而可 后 ,就会 明晰鉴定人的观点 。而听证勘误主 以较好地说 明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 。 要是围绕鉴定人 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所展开 2 . 1 - 3现场勘测 的 。鉴定人应积极履行相应 的义务 ,重点鉴 般工程造价预、 决算业务都是凭借着签 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而当事人对听证勘误 证、 记录施工实情 的竣工图或者设计图纸等规 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 ,重点掌握程序上 的技 范资料实施 工程造价计算 , 要求 的结论时常是 巧与原则 ,并注意以下几点: 格式化 、 标准的计算内容 。 但是 ,由于工程造 ①尽量履行听证义务 ,尽可能地 说明、 价 出现 民事诉讼纠纷主要归咎于没有依据合 列举当事人指 出的听证要求 。完整 、仔细地 同履行行为或者施工资料不够完善, 使得造价 反驳 申辩理 由、倾听 当事人 的异议 主张,并 产生 了很大的争议。 为此, 现场勘测应针对具 具体做好相应 的记录 。②坚 持鉴定人主 持鉴 备勘测条件的工程实施现场勘测 定 的原则 。鉴定权事实上就是委托方给予 鉴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浅析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浅析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浅析摘要: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其周期长、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产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公正、客观、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判案的准确性、公正性。

本文主要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对策;建议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工程建设中不断出现合同纠纷的问题,在这些出现的问题中,大多数问题所涉及到的是关于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承包方和开发商都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当出现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时,通常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于是,工程造价的激发鉴定机制也就由然而生,并在发展中逐渐发展成为工程造价公司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项目,因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与一般的工程审价是存在着区别的,工程造价的鉴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得到的鉴定结果对于司法审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这将直接影响着一桩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到审判的公正公平性。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企业的效益也逐年稳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成就日益凸显,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的数据表明,我国现在正处于发展建设的高峰时段,可是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发展的却不够完善,市场的主体信誉观和意识还很薄弱,出现拖欠工款和农民工工钱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良势态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健康成长,并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上的不和谐因素,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最主要的一个原因还是在进行建筑过程中出现的结算纠纷问题,在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逐渐转变的过程中,工程的建设投资已经从从前单一的政府投资转变成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实体投资和个人投资逐渐成为了投资中的主要来源,因为很多投资者对于工程领域中的造价方面管理水平欠佳,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总是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承包方有时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不予理睬,不认可也不审计,究其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工程的结算已经严重超出了预算,承包商对巨额的工程款无力支付,还有一种可能是承包商存在着不良动机,在工程刚刚开始进行施工时,让施工方采取先垫付后支付的手段,结算时以工程造价过高为由,而拒绝支付,从而就导致了造价纠纷的出现,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常采取协商方式进行协调解决,或者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篇: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中的一种。

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两个基本程序。

1、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计算。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查阅案卷→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答复→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2、第二阶段从送到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如需要,应当事人要求出庭质证。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听证质疑(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出具鉴定报告→庭审质证(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依据委托鉴内容,做出贯穿造价鉴定结论。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以法院委托为基础,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的鉴定人员对涉及建筑工程造价的争议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项司法活动。

其目的是准确鉴定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为法院提供科学、公正的鉴定结果。

以下是关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些基本要点:
1. 鉴定申请: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申请中,应包括鉴定请求的具体事项、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2. 鉴定程序: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鉴定受理、鉴定准备、鉴定实施和鉴定结论等阶段。

其中,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鉴定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鉴定标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主要为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

鉴定人员应参考这些标准,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分析,依法作出鉴定结论。

4. 鉴定结果: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一般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

鉴定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情况,并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5. 法律效力: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依据鉴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其结果对于解决建筑工程工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浅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浅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诉讼案件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派出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从专业技术方面对涉案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合规性、真实性做出结论,并经专家委员会审查,作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

一是专业技术性强,二是外部环境复杂,三是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它涉及到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技术,涉及到预算定额标准和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合同条款等法规合同的制约,以及现场的查勘,目测等诸多经验方面的局限,随时间、地点、工期、工艺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较强的特殊性,需要由一个专门的权威的机构和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作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

进行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是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涉案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造价争议事项作出公正的,科学的,合法的鉴定。

二、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1、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体会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体会

3科技资讯科技资讯S I N &T N OLOGY I NFORM TI ON 2008N O .23SC I ENCE &TEC HN OLO GY I NFO RM ATI O N 工程管理近几年来,因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

司法裁决与调节工程造价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造价鉴定,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绝大多数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委托给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司法鉴定业务可由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委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专业性技术工作,本身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且由于鉴定结论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司法鉴定又成为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帮助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业造价工程师具备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同时也是从事造价鉴定的基本准则。

在本文中,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原则。

1从约原则鉴定中最重要的原则是遵从约定。

遵从约定的内涵也包括了约定必须是合法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也才能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取舍,从而使鉴定结论公平。

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规定,不管双方鉴定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更改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以广州某商住楼工程为例,该项目为钢筋砼框剪结构,地下室1层,地上1~5层为商用裙楼,南、北塔原设计为14层和26层的住宅楼,该项目于1997年10月开工,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施工单位被迫于1998年7月自行停工,2000年5月,业主发出复工报告,工程继续施工。

但业主的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又被迫于2002年3月起全面停工至今。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建筑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争议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专门性工作,同时,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人员执业及行为效力逐步健全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从专业性技术的需求和对工程造价证据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对诉讼中工程造价的争议应依法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资格的机构和工程造价人员进行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的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笔者就参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的基本程序进行一些浅显的总结,企望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未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

其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未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

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1、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⑴ 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事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重要的工作。

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与操作技巧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与操作技巧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与操作技巧徐文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众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

建筑业中承发包双方因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及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委托方(法院和仲裁委)的要求,运用造价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诉讼或仲裁中所涉及的造价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就其本质而言,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专业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其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其鉴定结果为仲裁庭或法院审理提供技术参考和重要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具有标的金额大、专业技术强、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笔者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和操作技巧发表一些拙见,愿与同行探讨。

一、鉴定资料合法性的判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计算的。

鉴定资料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起诉书及答辩状,工程设计图纸及洽商变更记录、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现场勘察记录等等。

当事人往往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明和资料全都送来,这就要求专业鉴定人员能在繁纷复杂的资料中整理和筛选出有效的鉴定依据。

合法的才是有效的。

造价鉴定中常常是造价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对于一个造价专业人员来说,对鉴定资料合法性的判断是个难点。

资料合法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判断招投标文件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

合法的招投标文件是造价鉴定的依据之一。

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不合法、招标代理行为不合规、招投标过程中的废标处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等,都会导致当事人招投标文件的无效性。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也常常在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上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说法。

某厂区工程因工程拖欠款被提起诉讼。

浅谈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

浅谈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

浅谈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一、合同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各地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会碰到这种情况:合同无效,申请鉴定方会根据合同效力对自身是否有利来写鉴定申请内容;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计价及结算方式对自身有利,其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如果合同无效,对自身不利,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定额依实鉴定。

这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是否应该按照鉴定申请委托鉴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但是是否也可以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书如何填写委托事项?当时,部门的做法是,直接在对外委托鉴定书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鉴定,当然这也是司法技术部门同审判部门结合后的意见。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不会造成与审判脱节,如果直接按照当事人申请内容鉴定,那么就会出现鉴定意见不是法院依法应当采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实际上该条解释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是原则性的规定,即合同无效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因为考虑到建设工程造价基本都是依据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这些文件也称行业统一定额。

这是一整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用于确定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权威价格指标体系。

按照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往往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结果。

在中国建筑市场上,投标时各施工单位基本都是依据同一套设计施工图纸,按照定额计算出工程造价,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在定额造价基础上让利8%-22%进行投标报价。

谁是工程造价审定的主体

谁是工程造价审定的主体

谁是⼯程造价审定的主体
建设项⽬或单项⼯程全部建筑安装⼯程建设期在12个⽉以内,或者⼯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程价款每⽉⽉中预⽀,竣⼯后⼀次结算。

法律咨询:⼯程造价审定主体是谁
律师回答:
⼯程造价的结算⽅式⼀般会由发包⼈和承包⼈在建设施⼯合同中约定,通常是⼯程竣⼯验收后,承包⼈按照施⼯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或发包⼈委托的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式对承包⼈提交的结算书进⾏审定。

当然,发包⼈和承包⼈也可以在施⼯合同中约定⼯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如双⽅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定的单位,对⼯程造价争议⼜⽆法达成⼀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造价鉴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九条建筑施⼯企业必须按照⼯程设计要求、施⼯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第六⼗条建筑物在合理使⽤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程竣⼯时,屋顶、墙⾯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条交付竣⼯验收的建筑⼯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条件。

建筑⼯程竣⼯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第六⼗⼆条建筑⼯程实⾏质量保修制度。

浅析建筑工程造价司 法鉴定

浅析建筑工程造价司 法鉴定

浅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对建筑工程行业的规范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简单来说,就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造价争议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其目的在于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造价依据,以解决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的纠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启动:一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二是在工程质量纠纷中,需要确定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造价损失;三是在工程索赔纠纷中,对索赔金额的合理性进行鉴定等。

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鉴定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依据应当合法有效。

其次是独立性原则,鉴定人员应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和干扰。

再者是客观性原则,鉴定过程和结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主观因素的左右。

鉴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委托受理、资料收集、现场勘验、计算分析、出具鉴定报告等。

在委托受理阶段,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应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并明确鉴定事项和要求。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要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可鉴定性进行审查。

资料收集是鉴定工作的重要基础,鉴定人员需要收集包括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结算资料等在内的各种相关文件和资料。

现场勘验则是为了核实工程实际情况,与资料进行比对,确保鉴定的准确性。

计算分析环节要求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和分析。

最后,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详细阐述鉴定过程、依据和结论,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

简析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若干问题工程造价鉴定是针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一项经济审计工作,其目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和鉴定,从而确定其合理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为项目建设者提供参考。

工程造价鉴定在建筑工程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法律实务上的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性质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法律性质很强的审计工作,其实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经过相关的授权,并且应当严格遵守程序和技术规范。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和对象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通常是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或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如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

而工程造价鉴定的对象主要是工程项目的发起人和承包商,鉴定的内容涉及到工程项目各个方面的成本和合规性。

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明确鉴定的目的和依据;2. 预先就鉴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协商,确保信息充分透明;3.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的资料和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逐一核实;4. 根据技术标准和计价规则,计算出项目的成本和审批费用;5. 评估项目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对鉴定结果进行详细说明和论证。

四、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1. 鉴定过程中存在主观偏差。

该问题可以通过完善鉴定程序和加强审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制度来解决。

2. 鉴定技术和人员水平不足。

应该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和知识培训体系,加强人员素质建设和持续学习。

3. 鉴定价格不透明。

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竞争,推动鉴定价格合理化。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在建筑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但也存在一些法律实务问题需要解决。

只有通过完善程序、加强监管、优化技术和保证透明度,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发展。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这一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决定、指派、聘请的具有专门资格的鉴定机构和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工程造价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对照、取证和计算,最终确定工程合理造价的过程。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体包括:1.对涉案建设工程的工程量的查勘、计算作鉴定。

2.对涉案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数量、品种、规格、价格的计算作鉴定。

3.对涉案建设工程的产品价格依法依规作鉴定。

委托鉴定需提供的资料:1、有关图纸。

2、有关合同。

3、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签证。

4、工程建设的竣工资料。

建筑工程造价是指由建筑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建筑工程所需要费用的总价款。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而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的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负责工程计价、审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职业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造价是指由建筑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建筑工程所需要费用的总价款。

建筑工程造价由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构成。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造价产生争议而需要进行工程价格鉴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法院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证书,办理工程结算。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证书后,由甲方或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浅谈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

浅谈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

浅谈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工程承包权是通过招标投标获得的,价格结算方法是施工合同明确的,整整9个月的履约过程中谁也没有提出过对造价确定形式的疑义。

但工程竣工后,当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的按审价结论支付工程价款时,麻烦却意外地出现了:建设单位因为其上级单位不同意该审价结果而要求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工程审价与审计的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案例。

值得业界关注的是,该类案件在国内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国家重点投资工程中非常普遍,几乎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多或少都尝过这种滋味。

而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地方,关于对工程造价的行政审计可以干预市场审价的做法甚至已经开始形成或正在形成地方法规。

(二)那么,行政审计和工程审价究竟哪一个才是工程造价最终的确定依据呢?为此我们采访了有关专家。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工程审计与审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行政机构实施的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本、报表及其他与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行为。

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或转移资金,防止建设资金流失,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

而工程审价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机、料消耗等标准进行核算。

目的是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因此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河南大学法学院张道云教授也认为,工程造价的确定应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解决。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造价是经过招投标确定的,只要招投标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以此为依据签订合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造价是经过审价确定的,只要审价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他还认为,审计结论只针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合同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审计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方法_汤海辉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方法_汤海辉

Wide Angle广角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287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方法汤海辉 大连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大连 116011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法院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工作程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职业操守等各方面更为严格的要求,只有严格把控各个工作环节,才能保证最终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随着国家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建设行业也快速发展。

因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承包的相关责任认识不清、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造成工程款拖欠、施工质量差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越来越频繁。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利益都将受到更大损失,同时会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化解引发的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法院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工作程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职业操守等各方面更为严格的要求,只有严格把控各个工作环节,才能保证最终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经司法部门认可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人须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专职人员并取得工程造价的相关执业资格。

委托人一般是各级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一、委托委托人须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公开摇号抽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委托人整理相关的送鉴材料,一般包括: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现场签证;5、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鉴定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鉴定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鉴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成为各类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鉴定是确保合同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主体资格、主体能力、主体信誉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进行鉴定。

一、主体资格1. 发包方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发包方必须是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

在实际操作中,发包方通常为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 承包方主体资格承包方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主体能力1. 发包方能力发包方应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在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等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2. 承包方能力承包方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承包方资质证书上的业绩、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等情况应与实际项目需求相匹配。

此外,承包方还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三、主体信誉1. 发包方信誉发包方的信誉主要体现在其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合同义务、信用评级等方面。

在签订合同前,承包方应通过查询发包方的工商登记、信用记录等信息,了解其信誉状况。

2. 承包方信誉承包方的信誉主要体现在其履行合同义务、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信用评级等方面。

承包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并根据项目进度按时提交相关资料。

总之,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主体能力和主体信誉,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第讲 工程造价研究对象

第讲 工程造价研究对象

第讲工程造价研究对象1. 研究对象定义工程造价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人员、物资和技术等各种要素进行综合计算,并确定工程建设成本和费用的过程。

因此,工程造价研究对象就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要素及其关系的研究。

2. 研究对象的构成要素2.1. 人员人员是工程造价研究对象中的一个重要要素,而其包括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的发起者,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责任人。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确保施工合乎规范和标准。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施工任务的执行,是实现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的主要承担者。

•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建设需求,进行工程设计,包括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等。

•安全评估人员:对工程安全进行评估、分析和判断,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2. 物资物资是工程造价研究对象中的一个重要要素,而其包括了:•建筑材料:例如水泥、砖头、钢材、沙子等。

•机械设备:例如挖掘机、混凝土搅拌车、塔吊等。

•办公设备:例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交通运输设备:例如汽车、卡车、吊车等。

2.3. 技术技术是工程造价研究对象中的一个重要要素,而其包括了:•工程造价管理技术:包括工程造价预算、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核算、工程造价风险管理等。

•工程管理技术:包括施工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工程设计技术:包括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等。

•工程施工技术:包括土建施工技术、机电安装技术等。

3. 研究对象的关注点3.1. 工程建设成本工程建设成本是工程造价研究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它包括了:•材料、设备和劳动力等直接成本;•设计、咨询、检测等间接成本;•贷款利息、税费、管理费等其他成本。

3.2. 工程造价费用工程造价费用是工程造价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关注点,它包括了:•工程建设期间的费用:主要包括建设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税费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有哪些,需要什么材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有哪些,需要什么材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有哪些,需要什么材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工程纠纷中,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就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机构才能有资格鉴定。

对于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有哪些?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

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须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三)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清单);(四)原、被告的起诉状、答辩词、庭审笔录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了解和掌握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等);(五)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六)委托方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部分和未确认部分,以便客观、及时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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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的培养和形成。因此,目前大多数造价咨询企业现实的 做法是至少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主办,若干造价员作为辅助 人员,完成诸如拉尺测量、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基础计算 等辅助工作,同时还可以吸收某些精通设计、施工、设备性 能的专业人员作为团队成员,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工程造价鉴 定任务。其中的造价员也应满足注册于受鉴定申请人委托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的资格要求。
从事具体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理 解为自然人,主要指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 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50 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注册造价 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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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ject Management
招标投标与造价
2014年第12期(总第186期)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主体
以上术语“工程造价鉴定”解释提及的“工程造价咨询 人”可理解为法人,主要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 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二十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范围包括:……(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 询”。因此,根据我国的行政许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才具 备承办工程造价鉴定的资格。此外,并不是任何工程造价咨
Project Management
2014年第12期(总第186期)
招标投标与造价
浅谈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
何丽琴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摘 要: 建设活动中造价纠纷问题越来越多,在纠纷问题的解决中,工程造价鉴定 起到了重要作用。工程造价鉴定主体是工程造价咨询人,可理解为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和相关专业人员。
询企业都能够承办所有的工程造价鉴定,因为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各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许可 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若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则出具 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在工程造价鉴定实践过程中应如何选定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呢?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 意后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 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此条规定虽然存在当事 人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共同的鉴定机构的情况,但毕竟从 法律上规定了当事人的选择权,这是民事诉讼给予当事人参 与权的体现。
3 造价员和专业人员是工程造价鉴定辅助人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 号)第十四条规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 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从这条规定看,虽未明确说明造价员可以从事工程造价鉴定 工作,但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果全靠造 价咨询公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去做,一方面成本较高,例如 一项收费为几千元的鉴定项目派出两三个造价工程师耗时耗 力去完成,显然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不利于造价咨询企业
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造价工程师应是注册于受鉴定申请人 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
由于建筑市场发生的造价纠纷涉及垫资承包、阴阳合 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各建 筑主体的利益冲突较大,鉴定的依据存在指导价与市场价并 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等状况,使得工程造价鉴定的难度较 大,受鉴定人员主观水平和经验的影响较大。因此,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应指派具备一定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水平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职业道德水平的要求主要体 现在能合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专业 能力水平主要体现在造价专业知识扎实、通晓法律知识、善 于沟通交流、能熟练应用谈判技巧、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水 平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工程造价鉴 定质量。
2012年 144元
2013年 180元
2014年上半年 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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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委托人选择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到工程 造价司法鉴定资料 10 d 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 判断能否胜任该鉴定任务,如不能,应不接受该项委托。如 已预收鉴定费的,应全额退还鉴定费。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在鉴定期满后以不能胜任为由不做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 案件处理。
2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主办人 员
收稿日期:2014-10-13 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三村200号 甘肃建筑职业 技术学院。
(上接第25页) [1]黄龙生.关于建筑施工质量管理重点及影响因素的研究[J].门窗, 2013(7). [2]闫震,王海周.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探析[J].中国新技 术新产品,2010(6). [3]徐振华.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化分析[J].安徽建筑,
2013(4). [4]肖飞飞.超高层建筑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与工具选择的研究[D].北 京:北京邮电大学,2012.
收稿日期:2014-11-10 通信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
2009~2014年度《建设监理》合订本售价2010年 120元
2011年 144元
关键词: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14)12-0034-02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加之 建设活动具有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多等特点,其中涉及的 工程造价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也 逐年增多,有些申请仲裁,有些诉至法院,其中原、被告对 工程造价确认的分歧意见较大,工程造价鉴定应运而生。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比,在规 范的术语部分增加了一个新的术语“工程造价鉴定”,对该 术语的解释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 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 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 程造价司法鉴定。”其中明确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为工程 造价咨询人。此处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可以有以下三方面的理 解。
工程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经济矛盾纠纷的协商、调解、 仲裁、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工程造价鉴定主体的资格和 水平也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和鉴定各方的利益。作为鉴定 主体的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及相关专业 人员都应在符合鉴定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本着诚实信用的态 度,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找准法律依据、政策依据、 技术依据,准确对造价纠纷做出合法、独立、公正和客观的 鉴别和判断。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四) [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 CECA/GC 8-2012) [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3]杨博.工程造价鉴定之探讨[J].安徽建筑.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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