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昆安监管…2009‟72号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15号)和•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昆安监管…2009‟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就危险化学品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入学习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要紧紧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10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等行政法规及规章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工作要认真落实精减、高效、便民和服务企业的总体原则,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既要执行法规规定,又要进一步减化办事程序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的工作力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不得随意将其它行政许可部门的许可作为安全许可的前置条件,不得将企业应当履行的其它行政许可责任统一集中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
安监部门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要注重应用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和其它监测检验成果,注重发挥安监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正确处理好与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工商、质监、气象、消防等部门的工作关系。
工商部门的预先核准通知书明确的主体可作为安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对象,但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出具正式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评价报告可作为安监部门提供给工商部门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论证材料。
三、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划和设立安全审查工作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要求,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选址意见书。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昆安监管〔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昆明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昆安监管〔2017〕31号一、行政许可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不服昆明市安全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一)具体投诉请求(二)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
二、行政处罚不服昆明市安全监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具体投诉请求(二)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
三、行政强制不服昆明市安全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具体投诉请求(二)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昆明市安监局通报起较大事故处理结果
昆明市安监局通报4起较大事故处理结果6月2日,昆明市安监局通报,去年7月至今年4月,全市共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4起,目前,其中3起已经进行处理,共追究责任人15名,追究责任单位12个。
其中,去年年底由于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被处以29万元的处罚。
去年12月30日,位于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的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经过调查,安监部门给予该公司处29万元的处罚,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空调操作员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万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罚款4万元;公司工程部经理、前工段车间主任等人由公司按内部制度处理。
并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5名涉案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还对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马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进行问责,责令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马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分别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去年10月24日,关上街道办事处的永兴干菜批发市场一个燃油销售商铺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经查,该商铺存在无照经营、有关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管理方管理不严等违法违规行为。
该事故处理中对昆明永兴企业管理公司罚款15000元;责令官渡区政府向市政府进行书面检查;责令官渡区工商局、关上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对官渡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燃油商铺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未追究责任。
市安监局还通报了今年发生的2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1月25日,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工人在清运存料过程中由于山体发生滑坡,造成4人被埋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5.7万元。
调查查明,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对重大隐患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该重大隐患整改协调不够及时。
事故将追究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安监局、马金铺街道办事处4个责任单位及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昆明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昆明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类(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A.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A.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进一步厘清和压实工贸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强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格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近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粮食和物资储备、云南中烟工业、省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单位,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8个行业37个大类176个中类企业履行省级行业安全管理职责,重点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发挥规划引领、运用政策标准、严格安全准入、健全排查整治机制、化解重大风险、提升本质安全、加大宣传教育等8个方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工贸行业企业点多、面广、链长,危险因素种类多,安全基础薄弱。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贯穿体现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实施、同检查。
要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生产要求纳入所管行业领域有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安全事项划定“红线”,联动用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严把招商引资、新上项目等安全准入关,坚决做到不安全的项目不批、不安全的企业不建。
《意见》提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履行落实好31项重点安全生产责任事项,并结合行业特点针对性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8年2月12日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1安监总厅规划〔2014〕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2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3安监总厅规划〔2014〕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修订)》等4项规范规则的通知4安监总煤办〔2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5安监总厅宣教函〔2014〕10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6安监总厅人事函〔2014〕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7安监总煤调〔2014〕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8安监总厅煤调函〔2014〕4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工作经验材料的通知9安监总厅煤调函〔2014〕1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方案》的通知10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家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处理意见的函11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12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对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行业归口监督管理的通知 13安监总安健〔2014〕2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14安监总安健函〔2014〕1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15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16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17安监总管一〔2014〕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18安监总管一函〔2014〕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19安监总明电〔2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安监总厅管一〔2014〕6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21安监总厅管一〔2014〕9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石油长庆油田安平179井钻井井场闪爆燃烧事故的通报22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20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督促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违规建设行为的函23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20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烂坝山尾矿库技改扩容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复函24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锆钛砂矿海上采选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5厅函〔2014〕2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1-9月份非煤矿山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26安监总厅管一〔2014〕9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今年以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27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20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双超”实验井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复函28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涩宁兰输气管道重大安全隐患有关事项的复函29安监总厅管四〔2014〕1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专项治理典型案例零报告地区抽查情况的通报30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8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等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31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液氨储罐与国家铁路中心线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32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33厅函〔2014〕23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将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内容纳入异地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34安监总煤监〔2014〕1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35安监总厅统计〔2014〕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36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37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省东莞市“3?3”较大燃气爆炸事故性质认定意见的复函38安监总厅统计〔2014〕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39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5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一季度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40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9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上半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41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16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1-9月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42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1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结案情况的通知43安监总统计〔2014〕6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44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45安监总厅应急〔2014〕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河北省沧州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46安监总厅应急函〔2014〕1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47安监总厅应急函〔2014〕1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推荐收费咨询等问题的复函48安监总明电〔201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49安监总厅管二函〔2014〕1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50安监总煤行函〔2014〕81号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业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51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8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4个重点行业重点县(市、区)2014年前三季度事故情况的函52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商请反馈重点地区煤矿安全督导巡视意见的函53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9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4个重点行业重点县(市、区)2014年上半年事故情况的函54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4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对重点地区煤矿安全进行督导巡视的通知55安监总煤行〔2014〕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56安监总煤行函〔2014〕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通报4个重点行业重点县(市、区)2014年一季度事故情况的函57安监总办〔2014〕10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58安监总明电〔20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59安监总厅函〔2014〕10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办公室的通知60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2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液氯等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有关问题的函61安监总管三〔2014〕3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4?16”粉尘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62安监总厅管三〔2014〕1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岁末年初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的通知63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0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督促整改化学品罐区暗访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函64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6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有关事项的复函65安监总管三函〔2014〕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重点县(市、区)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66安监总明电〔2014〕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醴陵市南阳出口花炮厂“9?22”爆炸事故的通报67安监总厅管三〔2014〕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68安监总厅管三〔2014〕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近期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69厅函〔2014〕27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70厅函〔2014〕2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做好相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焰火产品的函71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2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交换问题的复函72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5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问题的复函附件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1安监总厅规划〔2015〕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许可备案数据规范等2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2安监总厅科技〔2015〕7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3安监总厅科技〔2015〕10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技术服务“回头看”活动的通知4安监总煤调〔2015〕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5安监总煤调〔2015〕6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6安监总煤调函〔2015〕5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7安监总明电〔2015〕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事故及近期四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8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9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10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通报11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石棉采选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12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13厅函〔2015〕1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督查有关事项的通知14安监总管一〔2015〕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15安监总明电〔201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金水矿业有限公司落雪铜矿“4?25”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16安监总厅管一〔2015〕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7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18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7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19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20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自动化无人值守问题的复函21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5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的函22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23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公司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24厅函〔2015〕26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5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涉氨制冷企业名单的通报26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27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点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28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29安监总厅管四〔2015〕1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和其他地区四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30安监总煤监函〔2015〕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1安监总厅统计〔2015〕9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32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的通知33安监总厅统计函〔2015〕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一季度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34安监总厅统计函〔2015〕17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5年1-9月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35安监总厅统计〔2015〕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36安监总厅统计〔2015〕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37安监总厅统计函〔2015〕2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病防治评估情况的通报38安监总厅煤行〔2015〕10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煤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的通知39安监总厅煤行函〔2015〕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2014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40安监总厅煤行函〔2015〕7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通报2015年一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41安监总厅煤行函〔2015〕13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201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42安监总明电〔2015〕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43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44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45安监总厅管三〔2015〕1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日两起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的通报46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相关单位行政处罚事项的复函47安监总明电〔2015〕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48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49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函50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51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52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附件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1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2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有关问题的复函3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6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的通知4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0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陕西中检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5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6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7安监总厅安健〔2016〕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状况抽样调查的通知8安监总管三函〔2016〕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集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9安监总厅管三〔2016〕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出口烟花厂“5?17”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10安监总厅管三〔2016〕8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11安监总厅管三〔2016〕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2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认真整改烟花爆竹隐患问题的函13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2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情况的通报14厅函〔2016〕34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交叉督查的通知15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16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2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有关问题的复函17安监总煤装〔2016〕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18安监总煤装〔2016〕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19安监总明电〔201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强降雨天气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20安监总厅应急〔2016〕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抗洪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1安监总厅管一〔2016〕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2安监总厅管一〔2016〕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张掖市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西沟石灰石矿“8?1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23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铀矿等核工业矿山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4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2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25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核查的函26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7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核查博白县松旺镇衡水村松旺采石场事故隐患的函28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6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函29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函30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函31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69号国家安。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
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局在日常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有五个方面: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实施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措施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水平。
二、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进行排查、督办和纠正,加强事故调查,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
四、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检验、检测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的质量,加强对安全生产产品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和热点问题,形成跨部门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为了履行以上职责,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
该局设立了监督检查岗位,定期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严防事故隐患。
其次,加大安全宣传力度。
该局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再次,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该局与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建立起了紧密合作的关系,形成了安全生产跨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最后,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该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察和执法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总之,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关,在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以及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措施,该局不断提高全市的安全生产水平。
市场监管局企业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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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
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开发(度假)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监督检查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府序列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府序列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昆政办[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府序列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昆政办〔201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精简、规范和严格控制政府序列议事协调机构,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根据干部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市政府序列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调整后的《昆明市政府序列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名单联系有关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昆明市政府序列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名单一、昆明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常务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保建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道兴(副市长)陈勇(副市长)李喜(副市长)阮凤斌(副市长)二、昆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陈勇(副市长)三、昆明市经济运行分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常务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保建彬(市委常委、副市长)四、滇池流域工业、生活及农业面源污水全面截流收集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常务副组长:王道兴(副市长)副组长: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五、昆明市人民政府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阮凤斌(副市长)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六、昆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张祖林(市长)副主任:黄云波(常务副市长)方兴国(市委常委、昆明警备区政委)赵立功(市政府副市长)杨皕(市政府副市长)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胡炜彤(市发改委主任)傅希(市住建局局长)陈春(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许勇刚(市卫生局局长)七、昆明航空港综合保税区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保建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道兴(副市长)八、昆明市工业经济保增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常务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郭红波(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应永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九、昆明市发展汽车制造业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保建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勇(副市长)十、昆明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十一、昆明市城市抗旱节水保供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王道兴(副市长)李喜(副市长)十二、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张祖林(市长)副主任:黄云波(常务副市长)保建彬(市委常委、副市长)十三、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市长副主任: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秘书长,所有副市长,昆明警备区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十四、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张祖林(市长)常务副指挥长:李喜(副市长)副指挥长:秦翔友(驻滇某集团军副参谋长)陈忠文(昆明警备区司令员)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夏平成(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张正平(市民政局局长)胡炜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凤伦(市财政局局长)震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十五、昆明市省级工业园区升级国家级开发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阮凤斌(副市长)十六、昆明市建设“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保建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勇(副市长)何波(副市长)十七、昆明市煤电油运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常务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阮凤斌(副市长)赵立功(副市长)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十八、昆明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谢新松(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杨皕(副市长)十九、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祖林(市长)常务副主任: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主任: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潘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绍安(市监察局局长)杜俊超(市公安局副局长)赵春华(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国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二十、昆明市加油站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朱永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勇(副市长)杨子清(中石油集团云南分公司总经理)左志民(中石化集团云南分公司总经理)二十一、推进螺蛳湾商业片区升级改造暨螺蛳湾中央商务区(二级CBD)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陈勇(副市长)二十二、世博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副组长:王冲(世博集团董事长)陈勇(副市长)杨皕(副市长)二十三、昆明泛亚金融产业中心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张祖林(市长)常务副组长:朱永扬(市委常委、副市长)二十四、昆明市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朱永扬(市委常委、副市长)杨勇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兴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二十五、昆明市加快电网建设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吴宝英(云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陈勇(副市长)赵立功(副市长)庞骁刚(云南电网公司党组成员、昆明供电局局长)二十六、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主任: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湛江(市工商局局长)二十七、昆明市无线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浩(市工信委主任)二十八、昆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杨皕(副市长)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胡炜彤(市发改委主任)许勇刚(市卫生局局长)马凤伦(市财政局局长)范光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杨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二十九、昆明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阮凤斌(副市长)副组长:陈树发(市政府副秘书长)洪莺(市商务局局长)胡炜彤(市发改委主任)陈浩(市工信委主任)傅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桂春(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徐晓青(市统计局局长)王宏程(市规划局副局长)三十、昆明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范光华(市人社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三十一、昆明国际陆港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阮凤斌(副市长)薛屹(昆明海关副关长)但国义(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张宁(经开区管委会主任)三十二、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三十三、昆明市固定电话号码升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保建彬(市委常委、副市长)三十四、昆明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勇(副市长)何波(副市长)三十五、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主任:杨皕(副市长)三十六、昆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领导小组组长:黄云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勇(副市长)李喜(副市长)常务副组长:阮凤斌(副市长)三十七、昆明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保建彬(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姚振康(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丽琼(市粮食局局长)三十八、云南昆明粮食转运中心迁建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保建彬(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姚振康(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丽琼(市粮食局局长)三十九、昆明市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关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朱永扬(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王道兴(副市长)李喜(副市长)四十、昆明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余功斌(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厉忠教(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局长)李世新(市发改委副主任)龙小海(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安民(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副局长)四十一、昆明市农村电影放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余功斌(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厉忠教(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局长)四十二、昆明市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余功斌(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燕琨(市科技局局长)陆克文(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四十三、昆明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余功斌(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厉忠教(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局长)四十四、昆明市国家重大水专项滇池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王道兴(副市长)副组长: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刘跃进(市环保局局长)柳伟(市滇管局局长)四十五、昆明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道兴(副市长)副组长: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四十六、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王道兴(副市长)副组长: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柳伟(市滇管局局长)四十七、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道兴(副市长)副组长: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勇明(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伟(市政府副秘书长)林远辉(市政府副秘书长)四十八、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王道兴(副市长)副组长: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刘跃进(市环保局局长)陈浩(市工信委主任)尹旭东(盘龙区区长)刘毓新(官渡区区长)徐毅清(嵩明县县长)唐琪(寻甸县县长)四十九、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道兴(副市长)副组长:唐学范(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总经理)侯庆平(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李宏学(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雷贵生(民航云南空管分局副局长)张雅鸣(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局长)林远辉(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攀(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潘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绍平(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五十、昆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勇(副市长)副组长:陈伟(市政府副秘书长)傅希(市住建局局长)五十一、昆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勇(副市长)副组长:陈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胡炜彤(市发改委主任)李彤(五华区区长)尹旭东(盘龙区区长)刘毓新(官渡区区长)郭希林(西山区区长)五十二、昆明市草海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陈勇(副市长)常务副组长:何波(副市长)副组长:柳文炜(西山区委书记)郭希林(西山区区长)莫云辉(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助理)五十三、昆明市整顿和规范两烟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邓小刚(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省烟草昆明市公司经理)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五十四、昆明市城市生态隔离带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李亮(市规划局局长)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曾令衡(市林业局局长)周兴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焦延田(市园林绿化局局长)五十五、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杨勇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五十六、昆明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喜(副市长)副主任: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杨国泰(市残联理事长)李世新(市发改委副主任)陈静(市财政局副局长)朱树位(市民政局副局长)解嘉鸿(市卫生局副局长)黄杰(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五十七、昆明市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储汝明(市水务局局长)五十八、昆明市养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正平(市民政局局长)傅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牟辉(市规划局副局长)周子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许云贵(市老龄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五十九、昆明市中低产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李勇毅(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曾令衡(市林业局局长)六十、昆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喜(副市长)常务副主任:张正平(市民政局局长)副主任:赵云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杨迪岚(市委办公厅机关党委书记)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龙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书记)江风(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何昆志(市政府原副市长)何光炽(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六十一、昆明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曾令衡(市林业局局长)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焦振华(市财政局副局长)六十二、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李文祥(市气象局局长)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六十三、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沈甸钦(昆明警备区参谋长)张正平(市民政局局长)六十四、昆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朱树位(市民政局副局长)王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六十五、昆明市促进农民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喜(副市长)副组长:范光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郭焕波(市农业局局长)刘明海(市扶贫办主任)毕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六十六、昆明地铁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指挥长:何波(副市长)常务副指挥长:李河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六十七、昆明市草海北片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何波(副市长)常务副组长:柳文炜(西山区委书记)李河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组长:郭希林(西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李增(西山区常务副区长)宗庆生(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六十八、昆明市域铁路项目协调推进小组组长:何波(副市长)常务副组长:李河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昆明市域铁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副组长:孙杰(盘龙区副区长)李军坡(官渡区副区长)李克坚(西山区副区长)马文瑜(安宁市副市长)宗庆生(市轨道公司总经理、昆明市域铁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广钟(中国昆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六十九、昆明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何波(副市长)副组长:李河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忠(市交运局局长)七十、昆明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锁定债务余额及里程核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何波(副市长)副组长:李河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忠(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七十一、昆明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组长:阮凤斌(副市长)副组长:陈树发(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凤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杜俊超(市公安局副局长)七十二、昆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赵立功(副市长)副组长:林远辉(市政府副秘书长)王伟(市公安局副局长)七十三、昆明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皕(副市长)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许勇刚(市卫生局局长)七十四、昆明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杨皕(副市长)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宋栋(市教育局局长)七十五、昆明市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皕(副市长)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文惠(市人口计生委主任)七十六、昆明市教育信息化发展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皕(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宋栋(市教育局局长)七十七、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皕(副市长)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马凤伦(市财政局局长)宋栋(市教育局局长)七十八、昆明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副组长:李河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冉德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周正和(市工信委副主任)七十九、昆明市汽车定编领导小组组长: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副组长:冉德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生变动,由相应部门接任领导自行接替,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昆政办[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办〔2007〕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2.1 领导机构2.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2.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2.3.1 成立现场指挥部2.3.2 组织现场工作小组2.4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2.5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3 预警和信息报送3.1 监测和预测3.2 信息报送3.3 预警信息发布3.4 新闻报道4 预案启动与终止4.1 预案启动4.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和响应4.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4.2.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4.2.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4.2.4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4.3 响应的升级和降级4.4 响应的终止5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以上级别(含Ⅲ级)的应急处置措施5.1 先期处置5.2 事中处置5.3 后期处置5.3.1 善后工作5.3.2 社会救助、保险5.3.3 调查、总结6 保障7 附则8 附件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援责任,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昆政办[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火灾、煤矿、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昆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4月13日昆明市第十五届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7日昆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二至三名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四条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安全员证离职后如何注销
一、安全员证离职后如何注销
个人注销安全员证书可以去核发地安监部部门办理,申报注销所需要的材料有:本人签字的注销申请报告;所属单位同意证书注销报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一)证书所在单位出面注销的,企业填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销申请表》,本人签署材料属实诚信声明。
(二)原单位不同意注销,无法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的,由新单位填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销申请表》,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声明或调入单位的劳动保险合同;市、县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意见;本人签署材料属实诚信声明。
如果个人注销只需超过延期期限六个月未办理延期申请。
安全员证离职后如何注销
二、安全员证有什么用
安全员ABC证是建筑企业的安全许可资质。
报考条件比较宽松。
A证用于企业负责人,法人;
B证用于项目经理和建造师,前提是建造师证书考出来并注册之后,方可申请B证;
C证是从事安全生产岗位人员。
对学历没有硬性规定,只是对公司的资质有要求。
三、安全员c证与安全员证有哪些区别
(一)使用范围
安全员c证必定是建筑企业的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施工的安全保障;
而安全员的话,不特定建筑行业的话,类似危险品生产、道路运输也可以使用。
(二)报考限制
只要是满足了条件,个人就可以报考安全员,通过考试即可领取证书;安全员c证则需要工作后,由聘用企业申请,然后才能参加考试。
(三)颁发机关
安全员证书由人社部门颁发,是一项从业资格;
安全员c证是上岗证书,颁发机关是住建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昆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5日昆明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在整顿整合现有矿山,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的基础上,严格矿山准入,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促进矿业秩序持续好转,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事故。
目前,全市共有金属非金属矿山600余座,到2015年,全市计划关闭166座。
二、组织机构成立昆明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黄云波昆明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组长:李肇圣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潘开平昆明市安监局局长周兴舜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王伟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林昆明市监察局副局长李光勇昆明市安监局副局长卢彦志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豆劲鸣昆明市发改委副主任杨新文昆明市工信委副主任陈静昆明市财政局副局长和矛昆明市环保局副局长常晋云昆明市工商局副局长谢晓红昆明供电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在线监管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在线监管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在线监管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在线监管平台在日常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线监管平台使用情况今年以来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省局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在线监管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工作。
但也还存在企业基础信息审核滞后、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截至6月21日,全省有8864家企业信息通过各级安全监管局审核,仅占总申报数的56.52%。
从各州市完成情况看,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普洱市企业基础信息审核工作开展较好。
部分州、市申报工作进展缓慢,少数州、市尚未开展企业相关信息审核工作。
二、下步工作要求一是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督促未申报企业加快申报进度。
二是加强企业基础信息审核工作。
企业基础信息审核是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基础,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8月31日前完成企业基础信息审核工作。
三是2013年将在玉溪市、楚雄州、大理州、文山州、保山市和易门县安全监管局建设6个重大危险源监测分中心,请以上安全监管局要落实设备安装地点,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还未完成互联网光纤接入工作的楚雄、昭通、文山,要于7月5日前完成光纤接入工作,否则将影响该州(市)及其所辖各县(市、区)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
四是做好在线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培训组织工作。
省局将于7月份分别在普洱、大理、曲靖举办三期培训班,对在线监管平台应用系统的使用进行培训(培训方案见附件2)。
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公告第2号
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正文:----------------------------------------------------------------------------------------------------------------------------------------------------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第2号)《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已经2011年6月23日云南省民政厅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8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促进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三)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组织被撤销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书出具的审查结论;(四)国务院和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社会组织终止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第六条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云南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流程
云南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流程
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办理注销申请手续
云南省二级建造师在决定注销注册前,首先需要办理注销申请手续。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注销注册的书面申请;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4.相关证明文件。
二、领取注销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
合规定的情况下核发注销证明。
申请人可以持注销证明向所在地注册管理
部门领取相应证件(如注册证书、注册章等)。
三、缴纳相关费用
四、删除相关信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注销证明后,会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从二级
建造师注册信息系统中删除。
此时,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已经注销。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如
实提交材料,并按时缴纳费用。
在整个注销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注册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格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以确保注销手续的合法有效。
总的来说,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流程相对比较简单和规范,只要申请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应手续,便可顺利完成注销注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办理顺利!。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保留及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决定-昆政发〔2021〕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保留及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决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保留及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文〔2012〕3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示范效果好的单位作为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标杆,起到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2020年,通过申请、创建、验收、复核和社会公示,决定命名昆明市审计局等21个单位为“昆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2016—2019年创建成功并经复核合格的50个单位继续保留“昆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撤销呈贡区人民政府“昆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希望被命名和保留称号的示范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步、新成效。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聚焦新发展目标,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高质量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附件:2020年命名及保留昆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昆明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0年命名及保留昆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一、2020年命名昆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五华区应急局、盘龙区文化和旅游局、盘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民政局、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西山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呈贡区税务局、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府、安宁市民政局、安宁市税务局、富民县司法局、富民县医疗保障局、宜良县南羊街道办事处、嵩明县小街镇人民政府、嵩明县农业农村局、石林县林草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禄劝县分局、寻甸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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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310家已由县、区政府公告关停或国土部门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及已自行停止生产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注销。注销名单如下:
五华区
序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矿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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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FM安许证字〔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