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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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6•【字号】闽政办[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00年8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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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五险⼀⾦缴纳⽐例 1、2017年福州公积⾦基数 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为职⼯本⼈上年度(上年7⽉1⽇⾄本年6⽉30⽇)⽉平均⼯资总额。

2017年度中央驻闽单位及职⼯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4515元,其他单位及职⼯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4709元。

2017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按照福建省⼈民政府公布的我省最低⼯资标准及全⽇制⽤⼯⼩时最低⼯资标准换算的平均⽉⼯资执⾏。

2、2017年福州社保基数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资总额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

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资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个⼈账户。

”的规定,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缴费个⼈按其本⼈⽉⼯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基本养⽼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最低⼯资标准;达到本省上⼀年度职⼯⽉平均⼯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当⽤⼈单位职⼯⼯资总额低于当地职⼯最低⼯资标准时,以最低⼯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当⼯资总额⾼于本省上⼀年度职⼯⽉平均⼯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据了解,2016年调整后的福州市⽉最低⼯资标准和⾮全⽇制⽤⼯⼩时最低⼯资标准位居第⼆档。

福州市⽉最低⼯资标准1350元/⽉,⽐去年每⽉提⾼了180元;⾮全⽇制⽤⼯⼩时最低⼯资标准为14.4元/时,⽐去年每⼩时提⾼了1.9元。

⽬前福州市区的当地职⼯最低⼯资标准为1350元,上限标准为11910(3970*3)元。

⼯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平均⼯资的60%,不得⾼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平均⼯资的30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1•【字号】榕政办[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一日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提出以下意见:一、比照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集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

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使用范围如下: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下同)在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的补助。

2、处级以下在职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50%的补助。

3、处级以下退休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60%的补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确认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确认

与原件 一致


附件6 证明材 绩效 无 料 工资 表
组织人 事部门 出具
1份
A4
事业单位提供,复印 与原件 件,提供原件核对。 一致


20个工作日 参照《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Βιβλιοθήκη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特殊环节时限
1份 A4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 与原件 对。 一致


市政府 1份 、编办
A4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 与原件 对。 一致


附件3
申请材料* 工资基金手册或工资 基金、离退休费核定 单原件及复印件
国库统发工资表原件 及复印件
参照公务 参公事业 员法管理文 单位还需 件原件及复 提供 印件
全额事业 单位还需 绩效工资表 提供 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说明
法人 自然人
交通指引
办理时间*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错误示例 服务对象
附件3
生育收养 设立变更 户籍办理 准营准办 住房保障 消费维权 公用事业 准营准办 投资审批 涉外服务 医疗卫生 检验检疫 档案文物 民族宗教 抵押质押 社会保障 公共安全 医疗卫生 资质认证 融资信贷 农林牧渔 科技创新 安全生产 其他 教育科研 职业资格 证件办理 司法公证 离职退休 年检年审 抵押质押 国土建设 文体教育 公安消防 入伍服役 行政缴费 交通出行 知识产权 死亡殡葬 税收财务 商务贸易 交通运输 知识产权 司法公证 就业创业 婚姻登记 旅游观光 环保绿化 其他 人力资源 招标拍卖 环保绿化 民族宗教 公用事业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村级

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医保办〔2017〕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保障原则。

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六统一”原则。

统筹区内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

(三)合理筹资原则。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

(四)统筹协调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含以下参保对象:(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三)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四)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及居住本市一年以上非从业港澳台人员;(五)原经省政府同意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六)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参保对象不可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可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对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原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年度内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保费用累计计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docx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docx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分别划入个人账户。

(标准如下表)注:表中数字为占缴费基数百分比,退休职工是所在参保单位平均退休费的比例。

二、什么是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俗称“门槛线”;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上限,俗称“封顶线”。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单位:元):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四、什么是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赔付限额是多少?为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我市建立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96元缴纳保险费。

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的按90%报销,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用药,个人负担比例在原基础增加10%;每人每年度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五、城镇基本医保转诊治疗审批是如何规定的?(一)市内转诊规定1.参保人员患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需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单,经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向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转诊。

2.参保人员持转诊单、相应的检查单、身份证、医保IC卡,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就诊。

门诊检查、治疗费用可使用医保IC卡支付。

3.经上一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者,由首诊医师书写门诊病历并开具住院证;参保人员持以上手续和住院证,到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办理住院手续。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榕人社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人社办〔2014〕4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由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关于印发<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47号)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榕医保〔2001〕15号)等1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关于加强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的通知》(榕劳服〔1996〕4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3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5件)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7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附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12月6日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它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参保人员未就业期间能够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港澳台及外籍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医疗保险主要法律法规

医疗保险主要法律法规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一、职工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12-14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2000.1.5.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2002-08-12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2003-04-07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号)2009-12-22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52号)(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号)2001-12-31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号)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号)2005-7-27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号)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6号)2008-10-16企业医疗保险: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6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号)医疗〔2002〕27号)2002-12-9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5号)2004-11-26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号)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2004-05-28《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4〕5号)2004-07-05其它:(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号)(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社厅发〔2003〕10号)2003-05-26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豫劳社医疗[2003]21号)2003-8-12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号)2003-8-29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号)2003-11-12(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号)2006-06-19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2000-04-29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2000-9-26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106号)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号)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07-10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4号)2007-09-04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2007-10-10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号)2007-1-29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07〕2号)2007-1-29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号)2007-1-30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号)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号)2008-06-24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号)2009-12-016、《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实行市本级、县(市)区分级核算、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账管理,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浪费。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 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6、已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7、依据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外来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长期驻外机构及其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驻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马尾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我市医疗保险启动时,首批先覆盖市本级及所辖五区公费医疗人员。

福清市和永泰县医疗保险与市本级同时启动、同步进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福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福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0]246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
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3部门联合制定的《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增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市生育保险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统一信息管理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企业生育保险除外)。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4•【字号】闽政[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克服浪费。

二、实施范围(一)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是否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调查研究后确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市)级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闽政办〔2015〕157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办〔2015〕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促进医疗机构转换管理机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绩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各统筹区要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以总额控制为基础,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

2015年底前实现在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各统筹区开展20个以上单病种付费结算试点。

2016年继续扩大单病种试点病种数,达到100个病种以上;结合普通门诊统筹的开展实行按人头付费;推广精神病治疗实行按床日付费。

2017年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关联性分组(DRGs)付费方式。

2020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的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

(二)基本原则1.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总额控制指标和单病种付费等支付标准要以定点医疗机构历史结算数据和基金预算为基础,统筹考虑各种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程序要公开透明。

2.协商谈判,激励约束。

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通过谈判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按病种付费标准及按人头付费标准等。

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成本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

福州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福州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福州五险一金最低标准福州市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

作为福建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福州市的社会保障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五险一金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员工的基本保障制度。

那么,福州市的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多少呢?本文将对福州五险一金最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福州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

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目前福州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月1188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时,最低应缴纳1188元。

其次,福州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相关规定,福州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月96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时,最低应缴纳96元。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福州市的失业保险最低标准。

根据规定,福州市的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月48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时,最低应缴纳48元。

再者,福州市的工伤保险最低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相关规定,福州市的工伤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月7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时,最低应缴纳7元。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福州市的生育保险最低标准。

根据规定,福州市的生育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月10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时,最低应缴纳10元。

最后,我们来看福州市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福州市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金额为每月100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最低应缴存100元。

综上所述,福州市的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分别为,养老保险1188元、医疗保险96元、失业保险48元、工伤保险7元、生育保险10元,以及住房公积金每月100元。

这些最低标准是福州市企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基本依据,也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榕政综[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行市级统筹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各县(市)、马尾区不再自行调整或出台新的医保政策。

市级统筹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马尾区在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管理五个方面须严格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基金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各县(市)、马尾区仍保留原基金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前的结余基金(含10年预留风险金和统筹前欠缴部分)留归当地调剂使用;统筹后的各县(市)、马尾区当年结余基金(不含个人账户基金)的40%纳入市级统筹基金,60%纳入当地历年结余基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6•【字号】榕政办〔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16〕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是深化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和发展基层医疗卫生网底,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等倾斜基层卫生的政策措施,有效激发基层医务人员工作活力,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体系,满足城乡居民基层就医需求。

二、落实财政经费保基本功能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经费补助标准,足额预算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津补贴、正常公用经费等正常经费补助;足额预算安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补助等项目政策性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足额安排业务性专项经费、基础建设、设备购置和维护、重大公共卫生任务等专项经费。

县级卫计、人社、财政等部门要以定员定额的方式,准确核定和足额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含编制内人员和未超编制数的编外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社会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类补贴和各类法定津贴补助等。

省医保与市医保区别有什么

省医保与市医保区别有什么

省医保与市医保区别有什么省医保与市医保区别?因换⼯作原省医保需转到市医保,需要什么⼿续?如果在社保已交前提下,医保可否⾃⼰交?四、省医保由单位和个⼈共同承担与由个⼈⾃⼰到流动窗⼝交,享受的待遇⼀样吗?定点医院不同。

报销⽐例不同,各地情况不⼀样,...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省医保与市医保区别有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省医保与市医保区别?⼆、因换⼯作原省医保需转到市医保,需要什么⼿续?三、如果在社保已交前提下,医保可否⾃⼰交?四、省医保由单位和个⼈共同承担与由个⼈⾃⼰到流动窗⼝交,享受的待遇⼀样吗?1、定点医院不同。

2、报销⽐例不同,各地情况不⼀样,⼀般是省医保报销⽐例⾼于市医保。

3、省医保只能是省直单位的职⼯和档案在省⼈才代理中⼼保管且办有省养⽼统筹的办理,市医保只能是市直单位的职⼯和档案在市⼈才代理中⼼保管且办有市养⽼统筹的办理。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县(市)区统⼀政策,但与省医保略有差别。

参保⼈员在年度内(1⽉1⽇⾄12⽉31⽇)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的医疗费⽤由统筹基⾦⽀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平均⼯资总额的12%(现⾏为1142.4元);在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付的起付标准依住院次数的增加⽽递减,⾸次住院由统筹基⾦⽀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平均⼯资总额的10%(现⾏为952元),在⼆级及其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次住院统筹基⾦起付标准下调2.5个百分点(调整后为714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递减3%,直⾄降⾄零⽌。

年度内统筹基⾦最⾼⽀付限额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倍(现⾏为45000元)。

统筹基⾦起付标准以上、最⾼⽀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付,但个⼈也要负担⼀定⽐例。

如:在职⼈员在三甲医院发⽣的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付的在起付标准以上、最⾼⽀付限额以下的费⽤个⼈负担15%,退休⼈员个⼈负担10%。

以上是店铺⼩编整理的知识,谢谢您的阅读,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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