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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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4.12.17•【文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2004年12月17日)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下发后,各地按照会议要求,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使烟草制品打假协作规范化、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二、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处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地区查处非法制售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解决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进入司法程序的制售假烟、非法拼装烟机、倒卖烟用辅料等重大或疑难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督办。

三、研究适用法律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及时通报信息资料及时收集本部门相关工作及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案件动态,编发简报交流信息资料,总结贯彻落实《会议纪要》的经验和做法。

五、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广泛运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国税函[2001]533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行政复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2001年7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进一步作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国税函[2000]785号,以下简称78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对本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并依照78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以本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涉外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接到下级税务机关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16•【文号】工商法字[1999]第211号•【施行日期】1999.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已于1999年5月6日下发。

国务院通知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阐明了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并就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及其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国务院通知强调,要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其所具有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责,无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如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培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表现在: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严格了行政机关复议工作程序和不履行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专卖管理部门岗位设置

专卖管理部门岗位设置

1、岗位设置示意图完善专卖管理机构,加强专卖管理人员配备是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

按照粤烟人[2006]91号文及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公司)统一设置了专卖管理办公室、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稽查支队。

专卖管理办公室、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稽查支队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一个行政机构,三块牌子,合署办公,下设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组、综合组、市场监督管理组、稽查大队、稽查机动大队。

具体岗位设置示意图如下: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专2、部门职能2.1专卖管理办公室(稽查支队)职能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指导辖区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开展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对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协调与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关系,组织开展打击卷烟制售假、走私贩私等各种违法活动。

4、负责卷烟市场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工作。

5、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做好烟草专卖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6、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核、呈报、登记和发放、年检以及准运证的领取、保管、审核、呈报、发放和回缴工作。

7、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整理、分类、造册、归档工作,及时做好各种报表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8、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以及投诉的登记、处理工作。

9、组织指导各级专卖部门开展专卖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专卖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法纪观念和业务素质。

10、完成局(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职能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局、省局规范性文件,掌握全市烟草系统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情况,制定阳江市烟草系统内部专卖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监督实施。

2、负责建立对烟草系统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卖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指导、检查、考核县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7.09.19•【文号】国烟办综〔2017〕490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国烟办综〔2017〕490号各省级局(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高行业政府网站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指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和落实工作,去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政府网站实现一体化顶层架构、平台化服务模式、社会化服务渠道、数据化科学决策、智慧化政府治理的“智慧门户”。

《指引》立足于政府网站建设现状和长远发展目标,针对当前政府网站存在的建设管理职责不清、开办关停随意无序、平台集约化程度低、数据资源共享难、办事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等问题,提出了政府网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是对《指导意见》的细化和落实。

《指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全国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作出顶层设计、提出规范要求,内容涵盖职责分工、机制保障以及网站开设整合、功能发挥、集约共享、安全防护、创新发展等多方面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

烟草行业网站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沟通联系的重要桥梁,在推进行业政务公开,提供网上服务,密切与公众互动交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指引》的出台,对于加强行业网站建设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行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落实工作措施,着力把行业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网上服务能力。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是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李广良就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答记者问2009 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专刊)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10年1月21日,国家工信部第12号令公布了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对于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李广良就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漯河日报》记者提问。

问:李局长,首先请您谈谈,国家为什么要对原有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答: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是修订《烟草专卖法》的直接原因。

200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法律中涉及的“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集中修改。

烟草专卖法的部分规定就包含在内,因而对其进行了修订。

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言,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以及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原规章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

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立法规定和要求,历时两年,经过计划、调研、起草草案、征询意见、专家论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工信部审议公布施行等步骤,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2009年末修订后的规定,通过了国家工信部审议, 2010年1月21日以国家工信部第12号部长令发布。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国家烟草专卖局二00四年九月七日附件: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

其中4项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

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7.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9.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2.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1.名晾晒烟名录审批2.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审批3.烟草新品种审定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四、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一项已下文):1.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2.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3.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4.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指以上部分的事项范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国烟法〔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国烟法〔2019〕51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推进烟草行业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法治烟草建设,提高烟草行业依法治理能力。

二、审核范围凡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公文种类包括公告、意见、通知和批复等,管理的事项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各类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

不包含各级烟草专卖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国家局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对规范性文件定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级局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统一以“某某烟(法)某某号”发布,国家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国烟法”的简称代字。

三、审核主体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规工作部门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 (副部级),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组织烟草行业储运、组建跨地区的企业集团、管理直属院校的职责。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烟草行业改革。

(四)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

(二)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

(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五)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

(六)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1996年10月14日)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走私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三、凡在境在内跨省(区、市)运输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省(区、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运输(不含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

四、凡经营合法进口卷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核发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证照,并按规定渠道进货。

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货物,并处货值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六、各执法部门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应交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由烟草拍卖行拍卖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定点(批发)企业只能批发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烟草专卖【发文字号】商检会[2003]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日期】2003.12.23【实施日期】2003.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商检会[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1年以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了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开了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刑法室应邀派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形成了共识。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加强⾏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的意见⽂号:司发通[2006]16号颁布⽇期:2006-03-02执⾏⽇期:2006-03-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政复议是国家⾏政系统内部监督的⼀项重要制度,也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政诉讼是⾏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政⾏为,妥善解决⾏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为了进⼀步加强司法⾏政机关的⾏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维护⾏政管理相对⼈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司法⾏政机关依法⾏政,提出以下意见:⼀、进⼀步明确⾏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的总体要求1.进⼀步提⾼对⾏政复议和⾏政应诉⼯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政复议和⾏政应诉⼯作,是及时化解⼈民内部⽭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略,全⾯推进依法⾏政,努⼒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是保障司法⾏政⼯作改⾰、发展和充分发挥职能作⽤的要求。

《⾏政诉讼法》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司法⾏政机关的⾏政复议和⾏政应诉⼯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不能适应形势和⼯作发展的需要,在履责意识、⼯作措施、办案能⼒和执法监督作⽤的发挥等⽅⾯不同程度地存在⼀些问题。

各级司法⾏政机关必须进⼀步提⾼认识,采取有⼒措施,切实加强⾏政复议和⾏政应诉⼯作,促进司法⾏政机关依法⾏政,保障各项司法⾏政⼯作顺利、健康发展。

2.司法⾏政机关⾏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六⼤和⼗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政诉讼法》和《⾏政复议法》,全⾯落实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认真贯彻实施《司法⾏政机关⾏政复议应诉⼯作规定》,公正执法,⾼效便民,强化对⾏政⾏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充分发挥司法⾏政⼯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
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26号1995年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1994]73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报表制度,及时了解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现将我局制订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发送你们。

请在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文件的同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每半年向我局报送一次。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略)
——结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00年第2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00年第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00年第2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00年第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00年第2号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00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同意,下列158家单位有权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雪茄烟的准运证,特此公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天津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河省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保定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廊坊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承德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沧州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邢台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邯郸市烟草专卖局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驻乌兰浩特市特派办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驻赤峰市特派办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驻集宁市特派办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驻呼和浩特市特派办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驻包头市特派办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驻临河市特派办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吉林省延边州烟草专卖局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山东省济南市烟草专卖局山东省菏泽地区烟草专卖局山东省潍坊市烟草专卖局山东省青岛市烟草专卖局山东省枣庄市烟草专卖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江苏省烟草专卖局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江苏省淮阴市烟草专卖局江苏省徐州市烟草专卖局江苏省烟草专卖局驻张家港特派办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浙江省杭州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嘉兴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湖州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衢州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丽水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台州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舟山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安徽省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省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省合肥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省阜阳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省滁州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省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省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省池州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省黄山市烟草专卖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驻龙岩特派办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驻厦门特派办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江西省赣州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河南省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洛阳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南阳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信阳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漯河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商丘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安阳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新乡市烟草专卖局河南省开封市烟草专卖局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湖北省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湖北省襄樊市烟草专卖局湖北省黄冈市烟草专卖局湖北省咸宁市烟草专卖局湖北省荆州市烟草专卖局湖北省宜昌市烟草专卖局湖北省恩施州烟草专卖局湖北省枣阳市烟草专卖局湖北省随州市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湖南省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湖南省邵阳市烟草专卖局湖南省郴州市烟草专卖局湖南省衡阳市烟草专卖局湖南省岳阳市烟草专卖局湖南省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湖南省常德市烟草专卖局湖南省永州市烟草专卖局湖南省怀化市烟草专卖局湖南省湘西州烟草专卖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广东省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四川省凉山州烟草专卖局四川省攀枝花市烟草专卖局四川省宜宾市烟草专卖局四川省达州市烟草专卖局四川省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四川省广元市烟草专卖局四川省南充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贵州省遵义市烟草专卖局贵州省安顺市烟草专卖局贵州省六盘水市烟草专卖局贵州省毕节地区烟草专卖局贵州省黔南州烟草专卖局贵州省铜仁地区烟草专卖局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贵州省黔西南州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驻储运公司特派办云南省烟草专卖局驻交易市场特派办云南省昆明市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玉溪市烟草专卖局云南省曲靖市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红河州烟草专卖局云南省楚雄州烟草专卖局云南省昭通地区烟草专卖局云南省丽江地区烟草专卖局陕西省烟草专卖局陕西省宝鸡市烟草专卖局陕西省渭南市烟草专卖局陕西省汉中市烟草专卖局陕西省延安市烟草专卖局陕西省安康地区烟草专卖局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肃省天水烟草专卖分局甘肃省庆阳烟草专卖分局甘肃省平凉烟草专卖分局甘肃省张掖烟草专卖分局甘肃省酒泉烟草专卖分局甘肃省敦煌烟草专卖分局甘肃省定西烟草专卖分局甘肃省武威烟草专卖分局甘肃省金昌烟草专卖分局甘肃省陇南烟草专卖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青海省烟草专卖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西藏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2000年12月8日——结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两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其中包括: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临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含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1.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核发全国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业公司和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2.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2)在全国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

3.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烟草制品交易市场;(2)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烟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进口和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4.县级烟草专卖局或上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所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稽查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翌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局法规司。

三、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程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各省级局(公司):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2011年2月15日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1993]第4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1993]第4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1993〕第41号1993年4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和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我们报告,以便总结改进工作。

附件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和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2〕617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工商公司、农工商公司、产品专业公司、科技开发公司、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进出口公司以及股份制公司、与行业外联营的集团公司、联营公司、中外合营(合作)公司和第三产业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生产技术发展和专业化协作,便于经营管理和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第四条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的公司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应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对资产的保值和增殖负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技能认证烟草基础知识考试(习题卷27)

技能认证烟草基础知识考试(习题卷27)

技能认证烟草基础知识考试(习题卷27)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

A)一B)二C)三D)四答案:B解析:2.[单选题]润滑剂可以减轻摩擦,并可以吸热、传热和散热,因而能降低机械运转摩擦所造成的温度上升,这说明润滑剂具有( )。

A)冷却作用B)防腐作用C)减振作用D)密封作用答案:A解析:3.[单选题]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当事人居住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当事人居住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答案:B解析:4.[单选题]以下关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签发机关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准运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B)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C)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D)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期限、数量、费用以及办理机关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答案:D解析:5.[单选题]机械图样中尺寸的单位为( )时,不需标注单位符号(或名称)。

A)米B)厘米C)毫米D)分米答案:C解析:6.[单选题]有()情形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A) 利用电视发布烟草广告B) 未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烟草广告C) 通过广播发布带有烟草制品名称冠名内容的赛事广告D) 烟草经营者利用电视发布社会公益广告时出现烟草制品商标答案:B解析:7.[单选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 )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收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后如何申请复议?

收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后如何申请复议?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收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后如何申请复议?《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现实生活中销售烟草是一个利润蛮不错的行业,但是销售烟草并不是你想做就能做的,需要有关机关批准,获得相关许可证等证件,如果证件不齐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就可能会受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对于这一处罚,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两个方式进行救济。

下面是收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后如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对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烟草专卖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不同规定,《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因而有些人认为二者产生矛盾,实际上两部法律并不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规定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时,特别规定了一个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由于《烟草专卖法》是法律,所以应当适用《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而不是三个月。

应当注意的是,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这里的15日内的起算点不包括本日,例如烟草专卖机关6月1日送达处罚通知,那么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从6月2日开始计算,即6月16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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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国烟法[1995]第22号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1995.08.07
【实施日期】199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烟法〔1995〕第22号1995年8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全国烟草行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的要求,决定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向我局报送一次。

二、为避免重复统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四、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每满半年后的十五日内将统计报表报送我局政策法规司,1995年上半年度的统计报表在9月底前报我局政策法规司。

五、在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中,各单位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说明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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