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装订要求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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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试行规则
(1992年2月21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档案局制发)京政法制复字〔1992〕4号)
一、为使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凡本市有行政复议任务的行政机关,均按本规则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和负卷)制度,一卷一号。正卷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副卷属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
四、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即应开始进行立卷的准备,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系统收集整理有关文书(包括证据、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应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六、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案卷封面,区、县政府的,按市档案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规定的标准样式制作;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下属各单位的,按照文书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中的文书正本只存一份。
八、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照片、图纸等证据,应放入证物袋中随卷归档,在证物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摄录时间及地点、主要内容。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数量、内容、时间、地点、责任者、存放地点
等内容,并按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管理。
九、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正卷内的文书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裁决书;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裁决书的回执;
(四)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
(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的回执;
(八)行政复议案件答辩书及附件;
(九)各类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工作联系笔录、审理笔录和对原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案卷的阅卷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前、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后);
(十一)案件结报表;
(十二)退卷函;
(十三)备考表;
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副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结案报告;
(三)行政复议案件立案登记表;
(四)行政复议案件评议笔录(或复议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向主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笔录);
(五)机密文件抄件;
(六)内部请示、报告及批件;
(七)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八)备考表;
十一、需补证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所形成的文书,应按复议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十二、行政复议案卷卷内文书,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十三、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将文件的文号、责任者、题名、文件形成日期等填写清楚,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要拟写题名。文书的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十四、有关案卷文书的说明,要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十五、案卷封面及卷内的文书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十六、破损文书,应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前面。文书纸面过小或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用另纸加衬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应附抄件。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得揭掉。文书上的金属物要剔除。
十七、行政复议案卷,一律使用棉线绳、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
十八、档案保管期限,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法制部门领导审批。案卷立卷后于次年3月以前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密级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接收的行政复议档案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立卷人,重新整理。
二十、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参照本规则办理。
二十一、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档案局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试行。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卷,提高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如下:
一、卷宗应包括封面、卷宗目录、有关文书、备考表、封底。
二、卷宗应按照案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无散装、倒装现象。
三、卷宗目录名称应与文书内容一致。
四、文书材料应用钢笔逐页编码且目录与页码相符,无缺页、重页现象。
五、破损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干净,文书纸张过大或过小的应折叠或加衬边。
六、封面有关内容应填写齐全,卷宗要整洁、美观。
七、复议案件审结后应在当年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附:行政复议卷宗装订顺序
1、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申请书及委托书;
3、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4、立案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5、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请书;
6、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通知书;
7、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8、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证据、材料;
9、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10、第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材料;
11、复议机关调查的有关情况;
12、案件讨论笔录;
13、撤回复议申请书;
14、终止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