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语言学习]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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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该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复议,以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司法纠纷。

本文将介绍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申请复议,以及相应的复议程序。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未依法履行职务的,在指定期限内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该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政救济程序。

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复议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

即要求复议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比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内。

自收到行政文书之日起6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

该期间可以在行政机关的规定时间内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30日。

3.复议机关具有复议权限。

即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审查和处理权限。

二、复议程序1.申请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申请时需要说明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

2.复议的受理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复议请求,将组成复议机关或指定其他行政机关认真审查该行政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重新裁定。

在进行复议期间,复议机关也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协商。

3.复议的裁定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对申请人的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决定。

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裁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有必要遵守的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复议机关也不得采取阻止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措施。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除了传统的诉讼程序外,行政诉讼还包括一些非诉程序,用于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同级或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便进行复核和变更。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过失和错误,维护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首先,行政复议成本较低,不需要雇佣律师,申请程序简便。

其次,行政复议时效相对较短,可以迅速得到解决。

最后,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灵活,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争议。

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处理中,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具有自愿、快捷和灵活的特点,可以避免行政争议进一步升级,降低行政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行政调解可以通过行政机关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

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第三方调解机构,都应当具备公正、中立、专业的特点,保障双方的权益。

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调解,并在达成协议后履行协议内容。

三、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程序。

行政裁决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争议,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行政裁决一般由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或行政机关依法组成的裁决小组进行。

行政裁决的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裁决结果。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结语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使争议可以在行政机关内部或经由协商、调解解决,减少诉讼的发生。

2024年学法考试试题和答案(80例题)

2024年学法考试试题和答案(80例题)

2024年学法考试试题和答案(80例题)1、[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__的强制性规定。

A. 法律、法规B.法律C.法规D.政策答案:A2、[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_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A.安全B.多元化C.科学D.高效答案:B3、[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____。

A.新处分影响期B.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间自由裁量C.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D.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平均值答案:C4、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___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A.市场监督管理B.教育C.国家新闻出版D.电信答案:C5、[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__规定。

A.国务院B.财政部C.行业协会D.国资委答案:A6、[单选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哪些情形。

A.经营者合并。

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C.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D.以上均是答案:D7、[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__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A.边防B.国防C.海防D.空防答案:B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_受到恐怖活动危害。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穗府办[1991]43号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穗府办[1991]43号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正文:----------------------------------------------------------------------------------------------------------------------------------------------------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穗府办(1991)43号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促使行政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地作出复议决定,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上级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决定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二)对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足,应补充证据的,应把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三)对复议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一)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八)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七条对下列事项不服提出申请复议的,不予立案:(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

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

一、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一)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二、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限是多长时间1、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穗府[1994]100号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穗府[1994]100号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正文:----------------------------------------------------------------------------------------------------------------------------------------------------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5日以穗府[1994]100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章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权限和按程序制定颁布的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外事等方面实施管理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行政规章的名称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在政府行为方面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和对某一项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政府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上一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二)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三)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协调各部门关系;(五)顾全大局,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六)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全市行政规章的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起草第六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由市府法制局编制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

第七条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期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须向市府法制局作出说明。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有权机关或上级机关复审、撤销、变更或确认其合法性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程序的实施应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原则。

首先,行政复议应依法行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复议,确保程序是合法的。

其次,复议应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三,行政复议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决定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复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受理阶段,有权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会组成复议机构,负责实施复议程序。

审查阶段,复议机构会收集有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鉴定等工作。

最后,复议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一般应写成书面形式,明确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会在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也会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如某些特殊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能需要上级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特点与挑战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机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迅速,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

第二,复议程序更注重与行政机关的协商与调解,有利于改善行政效率,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不过,行政复议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力,导致复议程序的效能受到影响。

其次,复议机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的组织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等。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申请进行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有详细的条文。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要素、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的程序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要素1.主体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申请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做出原始行政行为的机关,受到申请人的不服申请后,要进行复议。

复议机关是处理复议案件的机关,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2.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个别决定。

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执法行为、行政处分等。

3.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复议调查、复议决定等环节。

申请复议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请的行政行为,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受理复议是行政机关接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复议调查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过程。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定,决定可以确认、改变或撤销原始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适格主体申请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2.不服原因申请人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或事实依据有不服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不服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证明。

3.申请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申请过期,行政复议机关将不受理申请。

三、复议的程序流程1.申请复议申请人需要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不服理由以及要求的复议结果等内容。

2.受理复议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流程

行政复议流程

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流程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进行的一系列操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

首先,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理由和请求。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等。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工作,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接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依法组织听证,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申辩。

最后,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性文件。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证据、证明材料等。

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总之,行政复议流程是一个严格规范的程序,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行政复议 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 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的简易程序是指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复议申请,机关经复核后,可以依法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
1. 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决定;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除行政处罚外,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决定;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简易行政复议事项。

提出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直接责任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于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的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的简易程序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条简便、快捷的行政诉讼途径,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而不必通过更加繁琐的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此予以复查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促进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立案受理、调查核实、复议决定三个方面对行政复议的程序进行论述。

一、立案受理行政复议立案是行政复议程序的起始环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的必要步骤。

立案受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书的提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明确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要求以及对行政行为的不服理由等内容。

2. 材料审核:上级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进行材料审核,验证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审核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3. 立案决定:上级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其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上级行政机关将作出立案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环节,也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权益保护的关键步骤。

调查核实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受理通知:上级行政机关在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机关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机关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2. 申请人陈述与举证:上级行政机关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请理由,并确保申请人的陈述完整、准确。

申请人也可以提请听证。

3. 被申请机关答辩与举证:被申请机关在一定时限内,根据申请人的陈述,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

如果需要,被申请机关也可以提请听证。

4. 调查取证: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的陈述、举证及答辩意见,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

5. 出具调查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出具调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及被申请行政机关的答辩意见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

三、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最终环节,通过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作出对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怎样申请行政复议流程

怎样申请行政复议流程

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下面将为您介绍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流程。

第一步: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具有行政行为的资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具体的行政行为要求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行政管理特点的行为,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3.申请时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一般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但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

请注意,在进行行政复议之前,应该搜集相关材料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第二步:准备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准备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根据行政复议要求,编写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所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和理由;–申请人要求的复议结果;–申请人签名和日期。

2.搜集证据材料。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行政行为的不当性,如通知书、处罚决定书、证据材料等。

3.准备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第三步: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将准备好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递交给上级行政机关(或受理复议机关)。

具体递交流程如下:1.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排版归档,确保材料的完整性。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规定,以书面形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3.确认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方式。

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递交。

第四步:等待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需要等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流程

行政复议的流程

行政复议的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流程包括复议请求的提出、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首先,复议请求的提出是行政复议流程的第一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接到行政行为通知书后,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复议请求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要求对涉及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裁决。

其次,复议请求的受理是行政复议流程的第二步。

行政机关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复议请求受理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

受理通知书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等。

然后,复议请求的审查是行政复议流程的第三步。

行政机关在受理复议请求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逐项核实申请人的诉求、申请理由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

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活动,确保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最后,复议请求的裁决是行政复议流程的最后一步。

行政机关在完成复议请求审查后,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复议裁决。

复议裁决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告知申请人裁决的结果、理由以及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裁决仍然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流程的时限是有限制的。

复议请求一般应该在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对于复议请求的审查一般不超过30日;复议裁决一般应该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当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时限,但必须事先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长时限的理由。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方式,它的流程包括复议请求的提出、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复核、修改或撤销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复议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一种依法维权的途径。

在此,我们将介绍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步骤。

在要提出行政复议之前,申请人应当确保自己有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要包括:受到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和事实。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及时受理,并做出受理决定。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调查: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调查,并据实了解相关情况。

在审查调查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同时也可以听取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4.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审查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内容通常包括: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错误或者违法性;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5. 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及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督促落实决定。

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基于以上流程和步骤,申请人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当认真准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以便让行政机关做出正确的判断。

广州互联网法院行政复议的流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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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整个流程的开端。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内容。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府[1997]4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04.10【实施日期】1997.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1997〕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对《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

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组织成立时的批准材料;(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四)其它证据材料。

第三条申请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告知其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复议人员应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并填写收案登记表呈送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审批。

对重大疑难案件呈送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复议机构主管领导确定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承办人应依照复议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的,需填写立案审批表,依照权限报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在领导批准立案后应将立案情况向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填写案件呈批表,报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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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口头申请除外)。

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复议申请书应列明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提出的时间。

(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

第五条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内容,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

第六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笔录制成后,应当经申请人审核或向申请人宣读,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可加盖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八条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后,由复议机关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可加盖复议机关公章。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审查复议申请期限时,按以下规定确定“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知道的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当事人签收时间。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时间。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

(五)认为行政机关对申请发放许可证、执照等,或者申请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答复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六)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视为其知道的时间。

第十条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申请复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复议机关应告知其有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权利,第三人不参加复议的,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三人参加复议享有与申请人同样法定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如承办人员与复议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参与了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主动申请回避,更换承办人。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但是否回避,由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受理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须提出书面意见,说明撤回理由,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同意后撤回。

同意撤回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可加盖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不同意向复议机关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调查情况和听取当事人意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

需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的,笔录须经被调查人校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责令书》,责令书应写明责令受理的理由并主送被责令机关,抄送有关机关和申请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决定书应分别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十九条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明显抵触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提不出证据的。

第二十条复议机关对无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直接转送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由其根据法律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复议机关对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应由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直接审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去向不明,复议机关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三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又没有告知申请人延长复议期限,申请人和第三人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死亡又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需要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复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复议的。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五)被申请人或申请人提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恢复复议程序。

中止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作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申请,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第二十九条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调取案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在《复议决定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送达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在《复议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应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

第三十二条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30日;经批准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并说明延长复议期限的理由,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下级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可以向复议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对该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被申请人不答复或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的。

(三)行政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的。

(五)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种期间,均从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公休假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顺延。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直接送达有困难,通过邮寄送达的,应使用挂号信。

第四十条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书,要填写送达回证,由受理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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