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一、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对价格违法的处罚一般是根据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来实施的,以下就是其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一、引言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于特定类别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行政机关处理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将探讨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法考。
二、案件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2.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不服的案件;3.行政机关对于个别具体事项所作出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又直接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决定不服的案件;4.其他由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1. 提起申请当事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理由。
2. 复议受理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议。
3. 复议审查复议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调查和核实。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果需要延长期限,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5. 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议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某市A公司因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决定向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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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法律行政复议规定是什么?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6、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对价格违法的处罚一般是根据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来实施的,以下就是其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复议前置,听起来像个专业名词,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咱们得先搞清楚事儿,才能继续。
生活中,总有那么几种情形,让人不得不说,哎,得先复议。
就像你吃饭前得看看菜单,看看有没有你想吃的,才不会点到不合胃口的菜。
今天就来聊聊这六种情形,保证让你听了哈哈大笑。
第一种呢,就是“程序不当”。
事情处理得特别稀里糊涂,就像家里搞派对,结果邀请函发错了,来的人都是不相干的朋友。
想想看,你觉得尴尬吗?程序不当就像是我们在开车,结果导航一会儿转左一会儿转右,把我们带到了一个陌生的小巷里。
这时候,我们就得复议,重新审视一下流程,确认是不是走了岔路。
嘿,谁能容忍这样的糗事呢?咱们再说说“事实不清”。
这就像是朋友之间传话,结果最后传得七扭八歪,大家都搞不清楚到底发生了啥。
想象一下,你的朋友跟你说她在商场碰到个男生,结果聊着聊着,故事越来越离谱。
事实不清就是这个道理,有时候一项决定做得仓促,结果背后的真相却像一团乱麻。
这时候,复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先理清楚事实,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再来谈谈“法律适用错误”。
听起来高深,其实就是用错了法律,就像考试的时候,选择了错误的答案。
你觉得是不是特别痛苦?比如说,有个朋友被罚款,但他其实并不知道那条规定,像是考试时读错了题目,这可不能让人接受。
这样的时候,复议就是纠正错误的关键。
要不然,谁都想当个聪明人,可偏偏在关键时刻给搞错了。
咱们要聊的就是“证据不足”。
这可真是让人捧腹大笑。
想想看,你去买菜,老板问你要多少钱,你却忘了带钱包,空手而归。
这种情况下,你说多尴尬呀。
就像某些决定,需要的证据不够,得复议。
搞清楚证据的真相,才能让事情水落石出。
不然,大家都在这里争论个不可开交,谁也拿不出真正的证据,这场闹剧可真没完没了。
然后呢,有一种情况叫“裁决不公”。
说白了,就是有些人觉得判决不合理,就像你跟朋友打游戏,结果他一直作弊,最后居然赢了。
这个时候,心里可真是七上八下,谁都想为自己争个公道。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法
最高人民院2003年对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进行司法解释
法释〔2003〕5号 2003年2月25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 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的前置复 议问题
土地案件行政复议前置来源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 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最高院批复中的“确认”应当理解为:
是指当事人对九大类自然资源发生争 议后,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 对九大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是行 政确认行为。
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是什么?
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是什么?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法律行政复议规定是什么?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6、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拟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拟,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展比拟,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XX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XX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分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那么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观察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
B,假设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说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给付案件,7、 XX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局部行政确认,局部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发布时间:2015-04-13 10:31:00 点击:120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此规定是指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由本机关复议,对该复议仍不服的,作出了可以选择的规定,即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选择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申请裁决。
2.《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33条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诉讼前需要复议吗
行政不作为诉讼前需要复议吗一、行政不作为诉讼前需要复议吗?不是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而言之,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不申请行政复议就无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对于法律上规定的行政复议,必须要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性条件的这几种情形,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是行政机关在刑事执行的时候可能侵犯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哪些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哪些属于⾏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有:⾏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海关纳税争议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价格违法处罚;对游⾏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等。
关于哪些属于⾏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哪些属于⾏政复议前置的案件1、⾏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4、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
5、价格违法处罚。
6、对游⾏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7、法律依据:《⾏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政复议:(⼀)对⾏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政拘留等⾏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政机关作出的限制⼈⾝⾃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主权的;(六)认为⾏政机关变更或者废⽌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或者违法要求履⾏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没有依法履⾏的;(⼗)申请⾏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社会保险⾦或者最低⽣活保障费,⾏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政机关的其他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直接起诉法院会受理吗1、根据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有哪些(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申请期限延长条件
一、行政复议法申请期限延长条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向后顺延复议申请期限,以补足所耽误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原因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申请人无法预见、不能抗拒、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
例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天灾人祸。
“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的足以使申请人不能行使复议申请权的各种客观情况。
例如,申请人因严惩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政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等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期限的延长,只能是把因法定事由而耽误的期限补足,而不是期限的重新计算。
比如,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是60日,而在期限开始的第40日发生洪灾,申请人在该障碍消除之日起可以申请延长补足到60日,如果申请得到行政复议机关的批准,申请人就还有20日的复议申请期限。
(二)延长期限的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批准。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对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准许延长期限,对没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申请期限延长这一补救措施,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利,因此,复议机关在审查和认定申请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时应当按此精神掌握和执行。
行政复议法申请期限二、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要求复议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以及确认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请求。
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出发点,也是行政复议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包括: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5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5种:
1、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争议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审计争议案件。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经营者集中案件。
《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的归纳总结
行政复议前置的归纳总结(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3)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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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对价格违法的处罚一般是根据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来实施的,以下就是其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自由选择型: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复议前置型: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后选择终局型: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是终局的。
除此情况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以下规定复议终局情形:国务院终局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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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
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⑦《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⑧《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
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2002年4月18日修改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据此,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2)二级复议前置。
二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还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时,如果相对人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相对人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行政复议前置直接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前置直接起诉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法律中明确规定必须要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八种情形,而行政复议前置又分为了一级复议前置与二级复议前置。
对于这样的行政案件,若是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这个时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