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姜明安版)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3章 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第13章具体行政行为一、概念题1.具体行政行为答: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
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
2.抽象行政行为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③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④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3.裁量行政行为(武大2009年研)答: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之相对的是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分类,对分析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一定的意义。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4.具体政行为(行政决定)的确定力(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2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第12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概念题行政规范性文件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论述题试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它在法律文件中以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甚至以“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形式发布。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一种对不特定多数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载体或形式,理由是:①行政规范文件一般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因而符合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规定;③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
综上可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其法律地位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限性和行政、社会事务的复杂性,难免会出现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加以规定和调整的漏洞。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选择)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论述)(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选择)(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全]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特点有: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
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行政主体[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汕头大学2011年研]答: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①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③能独立对自己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规章[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4章 行政赔偿范围)【圣才出品】
第34章行政赔偿范围一、概念题1.非法拘禁答: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2.紧急避险(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简答题1.结合《国家赔偿法》,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
(武大2009年研)答:(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从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①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a.违法拘留;b.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②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固有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三项:a.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b.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c.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它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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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7)行政处罚权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工作部门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1)省、直辖市人民政府(2)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三、民族自治地方机关(1)自治区人民政府(2)自治州人民政府(3)自治县人民政府(4)民族乡人民政府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委托行政机关(∨)受托组织(×)·第八章公务员第一节公务员概述一、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复习笔记及详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复习笔记及详解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辅导用书: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具体来说,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整理名校笔记,浓缩内容精华。
本书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讲授该教材的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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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型题精练,巩固教材重难点。
本书根据该教材的重难点相应整理了典型题,并参考大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辅导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对相关重要知识点也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 复习笔记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2.1 复习笔记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1 复习笔记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4.1 复习笔记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行政机关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6.1 复习笔记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公务员7.1 复习笔记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行政相对人8.1 复习笔记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9.1 复习笔记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10.1 复习笔记1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行政立法11.1 复习笔记1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复习笔记1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14.1 复习笔记1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5.1 复习笔记1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复习笔记1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行政程序17.1 复习笔记1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18.1 复习笔记1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1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20.1 复习笔记2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21.1 复习笔记2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22.1 复习笔记2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复习笔记2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4.1 复习笔记2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25.1 复习笔记2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27.1 复习笔记2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复习笔记2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9.1 复习笔记2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30.1 复习笔记3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31.1 复习笔记3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略)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32.1 复习笔记3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3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34.1 复习笔记3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35.1 复习笔记3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复习笔记3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37.1 复习笔记3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38.1 复习笔记3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行政可以用“执行”、“管理”予以注释。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
1、行政1、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1)公行政:国家与公共事务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
1)国家公行政:a,国家行政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b,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2)社会公行政:社会公共组织的行政(行业协会、群众基层自治组织、中介组织、认证机构等)。
(2)私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2、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区别:(1)行政与立法:a,立法是制定一般性、抽象性的法的活动;行政则是个别性、具体性的活动。
b,立法是基于国家的统治权制定成文法的活动;行政则是对法的一种执行、落实,不制定成文法。
c,立法是在国家与人民之间制定法的活动,具有双重约束性;行政相对于私人具有约束力,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则不那么强。
(2)行政与司法:a,目的:行政是积极实现国家目的;司法是解决具体的纷争。
b,作用的性质:行政是全体、综合、形成性作用;司法是个别、具体、判断作用。
c,程序:行政是能动的、积极的;司法是被动的、消极的。
d,机关:行政机关采取层级命令指挥;司法机关处于独立、中立低位。
3、公共行政的疆域:(1)提供公共物品,特点:a,供给的连带性;b,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或无效率。
(2)消除负外部性,负外部性:给别人造成的原非本意的影响。
4、行政的分类:(1)积极行政,消极行政;(2)干预行政,给付行政;(3)秩序行政,给付行政,引导行政,税务行政,后备行政;(4)羁束行政,裁量行政;(5)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2、行政法1、行政与法的关系:(1)法的执行:行政是对国家意志的体现与落实。
(2)法的授权:行使行政权,需要法律的授权,要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3)法的限制:行政需要受到法的限制。
2、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是关于行政的法,主要是关于公共行政的国内公法。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23章 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23章行政诉讼概述一、概念题1.行政诉讼答: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是发生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法调整之下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以下内容:①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②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4.行政诉讼标的答: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诉讼诉的构成要素之一。
因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行政关系。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和调整这一关系。
行政诉讼标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5.司法实质性审查答:司法实质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责,对已被作为诉讼客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内容上的审查。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的行政规范行为和具体的行政处理行为。
世界上不少国家把行政主体的抽象行为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只限对行政主体具体行为的司法审查。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3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行政法基本原则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性质与功能: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2.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答:①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含义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的约束。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它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从属性。
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其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行政法定是指基于行政权带有扩张性和侵害性,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因此,行政权行使的主体、程序和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赋予它的权力。
②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区别三个概念的所属领域及层次是不同的。
依法行政是整个行政活动的领域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指导着整个行政组织体系和全部行政活动。
其既是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组织的基本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主体之上。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行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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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8章 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第8章行政相对人一、概念题1.行政相对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南开大学2011、2004年研)答: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③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武大2011、2009年研)答:①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的含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第三人是指因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其权益受行政行为的效力辐射或影响,因而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二者的联系:a.这两个概念的提出和确立,都是为了确立其主体地位,把他们从被管理者、服从者的地位上解脱出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法制建没。
b.两者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范围上讲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受行政权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约束和影响,且都与行政主体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二者的区别:a.从实质特征看,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
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同时,行政第三人受行政权的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间接约束;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受行政权的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直接约束。
b.从形式特征看,行政第三人是“暗示的”或“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般不能从行政决定书直接看出来,而行政相对人是“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行政决定书上可直接找到。
3.了解权答:了解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9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圣才出品】
第9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一、概念题1.行政法制监督(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③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2.专门行政监督答: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国家监督答: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二、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中央党校2007年研)相关试题:(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2)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中财2006年研)答:(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①监督对象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被授予、被委托的一定公权力的人员;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②监督主体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行政监督的主体则正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
③监督内容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考研法学专业中重要的一门课程,也是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结合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笔记,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相关真题与典型题进行详解。
一、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为、行政权利和行政责任等方面的知识点。
)二、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知识点。
)三、行政赔偿范围解析1. 行政赔偿的基本内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给予其经济或非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在行政赔偿中可以被补偿的具体内容。
2. 行政赔偿范围的主要内容(1)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如非法征用、非法拆迁等;(2)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个人或组织受到精神伤害,如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3)生命权、健康权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医疗事故等;(4)人身自由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非法拘禁、非法羁押等行为导致个人自由受限;(5)其他不当行政行为损害赔偿:包括其他因行政机关违章违纪等非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如违规查封、扣押财产等。
3. 行政赔偿范围的限制行政赔偿并非包罗万象,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条件。
主要包括:(1)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存在过错行为,才能触发行政赔偿责任;(2)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3)合法权益损害:只有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才能进行行政赔偿;(4)赔偿范围合理性:赔偿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5)时效性:行政赔偿的请求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版 姜明安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案例
名词解释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FreeKaoYan姜明安行政法笔记
分章重点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与私行政;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行政与行政国、法治国1、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种类及其特征: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各国法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和协定我国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信赖保护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4、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5、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的特征、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体系1、行政机关的特征2、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和法律地位第六章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地位1、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内容和消灭第七章行政相对人(略)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八章行政行为的概述什么是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与内部行为、与行政合同行为、与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行为的特性建立在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基础上1、行政行为的分类2、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为什么讨论这个概念?1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已经最终成立,从而具有效力先定性,确定其公定力的开始日期;2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确定某个行为是否已经可以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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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诉法期末复习资料(姜明安版)江必新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具有综合性,包括:人民主权论、基本权利论(行政法首先着眼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既是行政法重要目标,又对行政权力构成重要限制)、权力控制论、服务政府论(现代政府的重心在于服务行政,为国民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创造和增进国民福祉。
)不得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方式解决同一行政争议。
复议已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诉讼已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复议。
(1)非终局性自由选择型当事人可在复议与诉讼间选择其一,若选择复议,复议不是终局,仍可就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
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前置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自由选择终局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如选择复议,则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14条《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29条《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4)行政复议终局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且复议决定为终局,不能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二款请结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阐释司法变更权的有限性司法变更权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部份或全部变更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
(不包括间接变更即重作判决)有限性(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第一、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呈现量罚上的明显不合理、不公正,畸轻畸重;第二、只能就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变更,不能就“漏罚”问题直接追加处罚;第三、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变更;第四、某些处罚虽然结果显失公正,但同时具有违法性(如处罚依据不足、量罚幅度超出法定范围等),不宜适用变更判决,应判决撤销。
第五、遵守司法变更不加重对原告处罚的原则(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5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阐释行政合理性原则1、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符合全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社会公理。
⏹该原则是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控制自由裁量权,是要使行政主体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为的结果更接近立法的本意和目的。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动机;(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4)基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美国法官弗兰克福特指出:“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就是对专制的认可。
有学者及司法实践通过界定不合理情形来确立合理的标准,如台湾学者罗明通、林惠瑜在其合著《英国行政法上合理原则应用与裁量之控制》1、行使裁量权考虑不相关因素;2. 行使裁量权时未考虑相关因素;3. 行使裁量权时,以非法律所授予之目的或不正当之动机作成行政决定;4. 以恶意或不诚实行使裁量权;5. 行使裁量权时,“不公正”、“不完善”、“恣意”、“不公平”、“过分”、“刚愎”、“反复无常”;6. 行使裁量权时,忽视公共政策;7. 行使裁量权时,忽视市民法律上合法之期待;8. 行使裁量权时,法律解释不适当;9. 行使裁量权时,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如违背契约或承诺);10. 行使裁量权时,其行使是如此之不合理(或荒谬、暴虐、错误),以致于任何具有理性之人均不可能如此行使⏹法治--首先国家中的一切权力必须根源于法,依法行使;其次,法必须建筑在尊重人类人格的基础之上。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缺乏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甚至是明显的暴法、恶法,其结果只能是人们对它的规避,甚至以暴力加以拒绝和抵制,⏹强调合理性原则是使“行政法治”问题实质化,从原来的形式主义行政法治发展为实质主义的行政法治。
⏹而现行某些立法或使公民基本权利自由难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或使行政部门规避其义务和公共责任、扩大本部门权力和利益范围——结果必然是行政权“合法”膨胀、滥用与对社会个体权力自由的“合法”侵夺。
(1)二者共同构成行政法治的原则。
(2)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的界线不是绝对的,二者有可能相互转化。
阐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亦称保护相信原则,有学者称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1、涵义: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该原则起源于一战后的德国行政法院判例,现已成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韩国《行政程序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着诚实信用为之”。
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条将“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作为一项立法目的,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却有与此类似的制度,如英国、澳大利亚等确立的合法预期的制度,美国的不得翻供制度。
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1)诚实信用说,盐野宏教授认为:“信义诚实的原则乃至信赖保护的原则,是将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2)法的安定性说,主张该原则得以确立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安定性。
第一,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即法律规范必须是确定的,不存在相互矛盾的理解,这样社会成员才可以准确的依据法律来行事。
第二,法律制定出来后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国家不能随便的更改而使法律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的溯及力被限制。
(3)权利保障说,认为该原则实质上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而确立,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政府不正当行政行为的侵害。
(1)信赖保护存在的基础。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权威性,足以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
(2)存在信赖的表现。
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且信赖该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
(1)行政相对人基于法律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作出了一定的安排,并为此消耗了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信赖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
即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物质利益,而行政相对人已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了处分或者行政行为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而相对人依此资格从事了某类行为;(3)信赖基础和信赖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存在应值得保护的信赖。
必须是“正当的信赖”。
所谓“正当的信赖”,是指人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之成立为善意并无过失,若对此之成立系归责于人民之事由所致,信赖即非正常,而不值得保护。
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实际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关键在于考察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有没有可归责性及其有没有利用该违法性的不良企图。
阐释比例原则四、比例原则奥托·麦耶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
台湾行政法学者陈新民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堪比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德国奥托·麦耶在《德国行政法》书中认为,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取最小侵害的方法,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德国弗莱纳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书中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来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1931年《普鲁士警察行政法》规定“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持公共安全或秩序,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则警察机关得选择其中一种,惟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最小方法为之。
”。
德国学者毛雷尔认为,比例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度的措施;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家活动对公民的侵害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
内涵:指行政权力侵害人民权益时,除必须有法律依据外,还必须选择最小的侵害。
即在实施公权力行为的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应当存在—定的“比例”关系。
(1)适合性,是指所设定或采取的行政行为适合于实现法律目标。
(2)必要性,指行政行为只要足以达到法定目的即为合理,它要求手段的运用以达到目的为限,在达成立法目的有各项手段时,应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之手段,也即是绝对必要的手段。
(3)相称性,指依法行使权力时如确有必要对人民利益构成侵害,必须权衡行政目的所实现的利益与被侵害的人民利益,只有在确认前者利益绝对大于后者利益之时,才能为之。
“手段固可达成立法目的,惟其法益权衡结果,仍不可给予人民过度之负担,造成人民权利过量之损失。
”阐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救济原则:法律救济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
对行政强制违法的,可在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过程中向有权机关提出保护,或造强制执行后要求行政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如何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在书上24—26上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书上412—415上名词解释:1、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2、行政赔偿:书上551 第一段话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