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型与选择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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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呢,就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比如说,让咱交税交多少,要是咱觉得不合理,那可不能直接就去打官司,得先复议才行哟。

这就像是游戏里的第一关,得先过了这关才能往下走。

再来说说第二种,对海关的纳税争议。

海关那可是很严肃的地方,要是在交税这事儿上有不同看法,也得先复议。

这就好比是要先跟海关好好沟通沟通,看看能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呀,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专利可是个高大上的东西,要是对这方面的决定不服,也得先走复议这条路。

感觉就像是先找个内部的“裁判”再评评理。

还有第四种哦,对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省部级单位,听起来就很厉害,不过要是觉得他们处理得不对,还是得按规矩先复议。

第五种呢,是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这就好比人家满心期待一个回复,结果啥也没有,那可不行,不过也得先复议。

一种,是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时候,别着急上火,还是先复议看看。

呢,这六种复议前置的情形大家可得记住啦,不然搞错了步骤,那可就麻烦啦。

遇到事儿的时候,别慌,按照规定来,准没错!怎么样,朋友们,是不是对这六种情形有点清楚啦?。

行政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帅,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2)>(3)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4)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5)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2)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3)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不得反复无常2、行政立法的性质答: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一);(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1)行政立法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3)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4)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三)…(四)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1)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2)性质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规范的活动。

(3)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4)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三)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不从属于权力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5、行政处罚的种类答: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答:(一)保障公正的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

(2)合议制度(3)听证制度(4)调查制度{(二)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的基本制度(1)表明身份程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复议前置,听起来像个专业名词,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咱们得先搞清楚事儿,才能继续。

生活中,总有那么几种情形,让人不得不说,哎,得先复议。

就像你吃饭前得看看菜单,看看有没有你想吃的,才不会点到不合胃口的菜。

今天就来聊聊这六种情形,保证让你听了哈哈大笑。

第一种呢,就是“程序不当”。

事情处理得特别稀里糊涂,就像家里搞派对,结果邀请函发错了,来的人都是不相干的朋友。

想想看,你觉得尴尬吗?程序不当就像是我们在开车,结果导航一会儿转左一会儿转右,把我们带到了一个陌生的小巷里。

这时候,我们就得复议,重新审视一下流程,确认是不是走了岔路。

嘿,谁能容忍这样的糗事呢?咱们再说说“事实不清”。

这就像是朋友之间传话,结果最后传得七扭八歪,大家都搞不清楚到底发生了啥。

想象一下,你的朋友跟你说她在商场碰到个男生,结果聊着聊着,故事越来越离谱。

事实不清就是这个道理,有时候一项决定做得仓促,结果背后的真相却像一团乱麻。

这时候,复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先理清楚事实,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再来谈谈“法律适用错误”。

听起来高深,其实就是用错了法律,就像考试的时候,选择了错误的答案。

你觉得是不是特别痛苦?比如说,有个朋友被罚款,但他其实并不知道那条规定,像是考试时读错了题目,这可不能让人接受。

这样的时候,复议就是纠正错误的关键。

要不然,谁都想当个聪明人,可偏偏在关键时刻给搞错了。

咱们要聊的就是“证据不足”。

这可真是让人捧腹大笑。

想想看,你去买菜,老板问你要多少钱,你却忘了带钱包,空手而归。

这种情况下,你说多尴尬呀。

就像某些决定,需要的证据不够,得复议。

搞清楚证据的真相,才能让事情水落石出。

不然,大家都在这里争论个不可开交,谁也拿不出真正的证据,这场闹剧可真没完没了。

然后呢,有一种情况叫“裁决不公”。

说白了,就是有些人觉得判决不合理,就像你跟朋友打游戏,结果他一直作弊,最后居然赢了。

这个时候,心里可真是七上八下,谁都想为自己争个公道。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一、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摘要: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最初是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配套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作为这一制度建立标志的《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基本上保持了一致,但是由于立法上的限制这一制度在实施中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新的《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从立法上改变了这一状况。

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成熟与完备,而《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不少制度的设定方面相互不能衔接,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作为救济途径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为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而设置的。

因此,制度设计者应当相信作为“理性人”的相对人为了维护其权益完全能够作出理智的选择。

在日益崇尚个人自由的时代,尊重相对人对法律救济程序的自主选择越来越成为各国的共同趋势。

尤其是对于正处在行政法治初建时期的中国而言,只有在相对人的自由选择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劣才能为相对人所实际感知;也只有通过相对人的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才能在彼此激烈的竞争中获取相应的生长空间。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属性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复议权的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1]。

行政诉讼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

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着紧密联系,其共同属性在于:首先是救济性。

即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以及其他公权力的行使对公民的权利或者利益所造成的侵害进行救济,其最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其次是监督和控权。

即对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制度是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效和有力的监督方式。

从两种制度的实质上来看,二者也存在许多不同。

从监督权的来源上考量,可以这样认为,行政诉讼是一种制度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是外部监督,而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纳税人不满意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当纳税人对税务机
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时,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
务核定、税务征收等方面的处理决定,纳税人有权利向税务机关提
起复议。

2. 纳税人提起复议的时间限制,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
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复议。

如果纳税人
逾期未提起复议,将无法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复议程序,纳税人在提起复议时,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填写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收到复议申
请后,会组织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复议决定。

4. 复议结果,税务机关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
书送达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税务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的税务案件可能直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无需经过复议阶段。

总之,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是指纳税人在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时,必须先提起复议,等待复议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种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解决税务争议的程序性要求。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二、行政复议几项基本制度三、行政复议机关、机构、管辖四、行政复议参加人五、行政复议范围六、行政复议程序一、基本含义(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期限、条件和程序,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理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1)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3)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机制。

2、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事做出的一次性处理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内容应当是特定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做出的特定处理,并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为。

3、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纳税争议案件;A、《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B、《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根据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属于复议选择型案件,而不再是复议前置的案件。

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方法学习理论与掌握知识的中观把握离不开宏观指导与微观分析,学好行政法尤其离不开宏观指导这个服务于立足中观的思想方法。

宏观指导在作为行政法应试复习准备中即是指头脑中要清楚每一个具体的知识点或法条是归属于哪一个大问题、哪一节及哪一章的内容,其上位概念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论文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矛盾趋于扩大化、多样化、复杂化,相应的,行政争议也呈现了相同的趋势。

如何快速、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持续良好的发展,更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体现。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即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基本途径。

如何使这两种途径有效的衔接起来,以便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相对完善的制度建议即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文章将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重要性以及两者衔接的模式并参考域外的几种主要衔接模式来探讨我国衔接模式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找到最终符合我国社会需要的较为合理的衔接模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社会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例如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房价居高不下、物价上涨过快等等,在这一系列问题产生的背后都伴随着广大民众对执政者的热烈期盼,民众期盼执政者能够快速有效的处理上述各种问题。

这种热烈期盼的情绪极易转化为对执政者的失望与不满。

具体到每一个个体而言,当政府在处理与其相关的事件,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民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的时候就会对政府产生质疑和不满,如若对民众的不满掉以轻心的话就会引发更深层次的问题。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民众的质疑和不满在法律层面上的表现就是行政争议的存在。

如何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不仅仅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更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平稳有序的发展。

由此,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大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样的,将二者有机的衔接起来有利于更好、更快的处理行政争议。

在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探讨之前,我想先分别就二者的重要性及关系作出论述。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几个问题

行政诉 讼是 人 民法院 运用 国家审 判权 解决 行政 争议 的
( ) 政 复议 存在 的 必 要 性 二 行
法 律制度 ;行政 复议 是 由行政 机关解 决行 政争议 的 法律制 度 。两者之 间既有联 系 , 又有 区别 。

行政复议 与行政诉 讼的关系 问题 , 首先 涉及 到 的是 行政
上述 三种行政 复议与行 政诉讼关 系 的类 型 , 在行 政诉讼
第一 , 使行政 纠纷更 复杂。 因为该 纠纷在 原行 政机关 之
外 又增 加了复议机关及其所作 的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所 处的 地位及其 所作 的复议 决定 不能 不对 行政 纠纷 的解决 产生 影
响。行政诉讼 中不仅需要 考虑原行 政处理决定 , 而且还要 考 虑复议 机关 所作的决定 。 第二 , 长 了行政纠纷解决的过程。先经过复议再诉讼 , 延
政诉 讼实际上起 着监督 保障 的作用 ,监督 复议机关 的行为 ,
保 证行政 复议 裁决 的公正 。一旦 行政 复议 出现不 公正 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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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以通 过 行 政 诉 讼 加 以解 决 。 可 二 、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 的 区别 行 ( ) 决争议的机 关不同 一 解
延缓 了行政纠 纷的解决 时间 , 既不利 于行政秩 序尽早确定 和 稳定 , 也不利于对 相对人 合法 权益的保护 。
第三 , 公正性值 得怀疑 。因为复议 机关就在 行政机关 内 部, 与原行为机关有 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鉴于 以上 弊端 , 行政复议 不能作 为终 局裁 决 。行政 复议 的不公正难 以避 免 , 这就需要 从制度 上加 以必要 的约束 。行
规定 的行政 机关 申请复议 , 对复 议不 服 的 , 向人 民法 院提 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一、复议选择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一般原则是“复议选择”。

《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40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选择案件的处理: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如果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复议选择兼终局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作出选择,行政相对人一旦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相对人将因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而丧失起诉权。

(1)国务院对原级复议决定的裁决(2)省级政府根据特定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复议决定(3)出入境管理处罚案件的复议决定具体见24章“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三、复议前置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不服复议前置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的起诉对象

不服复议前置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的起诉对象

不服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的起诉对象法律、法规规定须复议前置,但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对起诉对象无选择权,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必须先行经过行政复议。

然而,在复议前置条件下,因出现法定事由,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是否视为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象是什么,能否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的人认为,不能视为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若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只能起诉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①有的法官则认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必须先行经过申请行政复议,而后由当事人根据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结果,有权选择或者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行为,或者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行为,或者对受理后在复议期间不作答复的不行为行为,或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仅仅是在程序上要求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穷尽行政救济方式,只要提出了复议的申请,即满足了上述规定中的程序条件。

(因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必须先行经过行政复议实体审查的强制性规定。

至于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复议申请或者是否作出复议决定,不影响复议申请人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

”②笔者认为,无论从制度目的、立法规定还是法理原则看,须复议前置但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对起诉对象无选择权,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理由是:第一,符合设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目的。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前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选择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复议法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本法的常见考点包括行政复议范围、复议的法律依据、复议机关的确定、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作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

【重点法条】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意思分解】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第二,选择兼终局型;第三,必经型;第四,复议终局型。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由此,它与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其中有两点是需注意的:1、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换言之,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复议终局型的行政争议解决。

【真题回顾】(2003年国考真题A类)73、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A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B 行政复议是司法行为C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D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方式的一种【重点法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共11项)略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自由选择型: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复议前置型: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后选择终局型: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是终局的。

除此情况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以下规定复议终局情形:国务院终局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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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与行政复议选择案件的区别
2015-11-16 13:33 来源: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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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会经常碰到一些行政复议案件的救济途径具体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与行政复议选择案件的区别作出明确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对行政复议作个基础性认识: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是既行政诉讼、信访这两种法律救济途径之后,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又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其便民、高效的特点是其他两种方式所不具备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来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与行政复议选择案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概念不同。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选择案件,是指当事人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行政复议选择案件以复议选择为原则,以复议选择兼终局型、复议前置为例外。

二、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不同。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选择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复议机关不作为,是否可以起诉原行为不同。

复议机关不作为(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既可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右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而且对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只可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四、常见的类型不同。

常见的复议前置案件有: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6、工伤保险案件。

7、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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