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
山东应急消防站建设标准
山东应急消防站建设标准山东省应急消防站建设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消防救援的重要力量,应急消防站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提高山东省应急消防站的建设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标准,从而全面提升应急消防站的功能和效能。
首先,山东省应急消防站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面积、功能布局、设施设置等。
根据消防站的实际情况,其建筑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以满足日常执勤、训练和应急救援的需求。
在功能布局上,应急消防站应包括指挥中心、值班室、车辆库、装备库、训练场地等,以确保消防人员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检修。
此外,在设施设置上,应急消防站应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消防车辆和救援装备,以提高救援效率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其次,应急消防站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消防设施方面,应急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以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和提供灭火需要的水源。
此外,应急消防站还应配备各类消防器材,如消防水枪、防毒面具、消防安全绳等,以满足日常执勤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再次,山东省应急消防站的人员配备和培训也是建设标准的重点内容。
应急消防站的人员配备应根据消防站的规模和任务需求确定,包括消防人员、指挥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等。
同时,应急消防站还应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和专业素养,以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最后,山东省应急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应急消防站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包括建筑设计标准、消防设施配置标准等,以确保建成的消防站符合安全和实用的要求。
在运行维护方面,应急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总的来说,山东省应急消防站的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消防站的建设水平,从而提高城市的消防救援能力。
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
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一、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1. 灭火功能:消防救援设施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进行灭火。
消防设施需要包括各种类型的灭火装置,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等。
这些设备能够提供不同的灭火方式,以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火灾。
2. 疏散功能:在火灾发生时,消防救援设施应该能够帮助人员进行快速而安全的疏散。
这包括设置逃生通道、紧急出口、疏散楼梯等设施,以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离开火灾现场,减少伤亡。
3. 防烟功能:火灾时,烟雾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消防救援设施还应该包括适当的防烟设施,如排烟系统和防烟门窗等,以阻止烟雾的进入和扩散,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4. 报警功能:消防设施应该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出火灾警报,以提醒人员及时逃生。
报警设备应该能够覆盖整个建筑物,包括火灾报警器、疏散广播等,能够发出明确的警报声音和文字信息。
5. 监控功能:消防救援设施还应该包括监控系统,用于监测建筑物内火灾和烟雾的情况。
监控系统可以实时地监测各个区域的火警情况,并及时发送信号给消防员,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援。
6. 应急照明功能:火灾发生时,电力供应常常会中断,因此消防救援设施还应该包括应急照明设备,以确保人员能够在黑暗中进行疏散。
应急照明设备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光线,同时还应具备耐火、耐高温的特性。
7. 气体检测功能:火灾时常常会产生有毒气体,对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消防救援设施还应该包括气体检测设备,能够及时发现并测量危险气体的浓度,以帮助人员尽早逃离危险区域。
8. 应急供水功能:火灾时,消防员需要大量的水源进行灭火工作,因此消防救援设施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应急供水。
这包括设置消防栓、消防泵等设备,以确保消防员能够快速获得所需水源。
二、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1. 合理分布:消防救援设施应该在建筑物各个区域合理分布,以便人员能够迅速接触到设施。
例如,灭火器应该安装在每个楼层的明显位置,消防栓应该设在每个楼层的楼梯间等。
常见的消防设施功能、用途及其保障要求(3篇)
常见的消防设施功能、用途及其保障要求一、消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1. 灭火功能消防设施的主要功能是进行灭火。
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器材等,可以迅速灭火,并阻止火势的扩散。
例如,消防水系统可向起火点喷水,消除火源;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消防栓等也可以进行灭火。
2. 疏散功能消防设施还具有疏散功能。
当火灾发生时,人们需要迅速撤离危险区域,而消防设施如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可以提供安全、顺畅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的快速逃生。
3. 预警功能消防设施还可以发出警报,提醒人们火灾的发生。
例如,烟雾报警器可以探测到烟雾的存在,并发出警报声,告知人们有火灾发生;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也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自动报警。
4. 防护功能消防设施可以起到防护的作用。
例如,消防墙、防火门等可以阻隔火势,防止火灾的蔓延;防火涂料、防火窗帘等可以起到延缓火势传播的作用。
5. 应急救援功能消防设施还可以提供应急救援。
例如,消防车可以迅速抵达火灾现场,并进行灭火救援;消防设施也包括应急逃生设备,如避难楼梯、救生栓等,可以为被困人员提供逃生的途径。
二、消防设施的保障要求1. 规范性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性要求。
各国家和地区有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选择和配置等。
2. 安全性要求消防设施应具备安全可靠的特点。
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安全可靠地发挥作用。
3. 效能要求消防设施应具备良好的效能。
消防设施应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和疏散,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易用性要求消防设施的使用应便捷、简明。
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应易于理解,操作应简单明了,以便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正确地使用消防设施。
5. 维护要求消防设施应具备易维护的特点。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方便,维修应及时,确保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始终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灭火救援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 灭火救援设施7.1 消防车道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6 服务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7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条文说明】本条第1、2、3 款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为保证消防车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根据目前国内在役各种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快速通行的需要,确定了消防车道的最小净宽度、净空高度,并对转弯半径提出了要求。
对于需要通行特种消防车辆的建筑物、道路桥梁,还应根据消防车的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与净空高度。
由于当前在城市或某些区域内的消防车道,大多数需要利用城市道路或居住小区内的公共道路,而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大,通常为9m~12m。
因此,无论是专用消防车道还是兼作消防车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应满足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要求,该转弯半径可以结合当地消防车的配置情况和区域内的建筑物建设与规划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本条确定的道路坡度是满足消防车安全行驶的坡度,不是供消防车停靠和展开灭火行动的场地坡度。
根据实际灭火情况,除高层建筑需要设置灭火救援操作场地外,一般建筑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车道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因此,消防车道与建筑间要保持足够的距离和净空,避免高大树木、架空高压电力线、架空管廊等影响灭火救援作业。
考虑到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灭火救援时所需出动车辆较多,且还需要出动重型消防车,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车的快速调度和通行。
本条要求是为确保重型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够安全展开救援作业,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包括由市政道路到达环形消防车道的道路,以确保重型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范围及设置要求
一、消防车道1(一)、环形消防车道1(二)其他消防车道3二、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4(一)消防登高面4(二)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4(三)灭火救援窗5三、消防电梯5(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5(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6四、直升机停机坪7(一)直升机停机坪设置范围7(二)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7一、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以利用交通道路,但在通行的净高度、净宽度、地面承载力、转弯半径等方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需求,并保证畅通。
(一)、环形消防车道对于那些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4、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二)其他消防车道1、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表1)储量大于上表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消防装备与设施规范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
各级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 年度检查等。
隐患整改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无法立即整 改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整改。
复查验收
整改完成后,应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工作。
维修与更新
对于损坏或老化的设施,应及 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记录管理
建立设施维护保养记录,便于 追踪和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明确责任人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责任 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 灾预防、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 等方面的内容。
定期演练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 救能力。
消防车训练
定期对消防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提高其应对火警系统规范
报警探测器
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探测器, 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工作。
报警控制器
应具备自动和手动控制功能,能 够接收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启
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消防广播系统
应设置在公共区域,如大厅、走 廊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通
清洁与润滑
定期对消防装备进行清 洁和润滑,以保持装备
的正常运转。
维修与更换
对于损坏或磨损严重的 装备,应及时进行维修
或更换。
存储管理
合理存放消防装备,避 免装备受到损坏或老化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定
01
02
03
04
日常巡检
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检,确 保设施正常运行。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5036-20221总则1.0.1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2.0.1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2.0.3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2.0.4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
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7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2.0.8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
2.0.9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
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2.0.10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26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2011年第5期文件规范?编者按:公安部消防局于2011年2月14日下发”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1]45号,全文如下.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以下简称装备)管理工作,使装备建设适应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装备,是指公安消防部队用于完成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等任务的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飞行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药剂及其它专用装备与附属设施,设备.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管理工作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装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程,对装备的研发,推广,采购,仓储,配备,使用,维护,维修,退役,报废等进行全系统,全寿命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装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装备管理的网络化,动态化和规范化.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做好装备技师的选拔,培训,考核,任用等项工作,落实装备技师在士官晋升,享受职务津贴等方面的待遇,保留技术骨干,建设以高,中级装备管理人才和装备技师为骨干的装备管理队伍. 公安部消防局和公安消防总队应当从部队,科研院所,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装备生产企业中聘请具有较高装备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成立消防装备专家组,为装备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装备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安部消防局指导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部队装备建设规划制定,评估论证和装备的采购,配置;(二)制定部队装备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的监督检查,对部队重大装备事故进行调查;(三)组织协调跨总队灭火救援行动的应急装备保障;(四)负责统配装备调拨,装备进口免税管理和装备实力统计;(五)负责管理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部队装备质量管理站和消防装备专家组,组织和指导部队装备管理业务培训;(六)指导部队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和指导新装备的研发,引进,生产和推广;(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管理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安消防总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总队装备建设规划,对所属支队装备建设规划进行评估论证;(二)制定总队装备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制定总队装备管理制度,指导所属部队装备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的监督检查, 对所属部队装备事故进行调查;(四)组织实施跨支队灭火救援行动的装备应急保障;(五)负责总队统配装备调拨,装备进口免税项目的审核,申报和装备实力统计;(六)负责管理总队消防装备专家组,对兼职装备质量检验员和装备技师进行业务技能考核,组织开展总队装备管理业务培训;(七)组织新装备的研发,跟踪装备使用情况;(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管理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安消防支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支队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政府采购部门组织实施;(二)制定支队装备管理制度,检查考评所属部队装备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的监督检查;(三)组织实施支队灭火救援行动的装备应急保障;(四)负责支队装备调拨,装备进口免税项目的申2011年第5期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7报和装备实力统计;(五)负责支队装备技师的选拔编配,组织开展支队装备管理业务培训;(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管理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安消防大队,中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按照装备管理制度,开展装备存储,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提出装备维修,退役,报废意见;(二)管理装备器材库,充气站,维修室等装备保障站(室);(三)建立,管理装备技术档案,维护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四)开展爱装管装教育和装备业务学习;(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工作职责.第十条战勤保障大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编制装备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开展业务训练和实战演练;(二)储备装备,遂行灭火救援中的装备补充和技术保障;(三)组织实施装备日常巡检,维修;(四)落实装备应急保障的社会联勤机制;(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装备技师应当在执勤中队干部的领导下,履行组织指导官兵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装备,诊断和排除装备一般故障,遂行装备技术保障,录入维护装备管理信息系统等职责.第十二条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部队装备质量管理站接受委托,具体承担部队装备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工作.第三章装备建设规划第十三条装备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装备建设原则,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装备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依据装备建设规划制定,主要包括数量规模,质量性能,经费预算,实施方法,完成时限,职责分工,绩效考核等内容.第十四条装备建设规划的核心内容是装备配备,应当遵循立足国内,适量引进,牵引研发,强化功能,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标准配备与实战需求相结合,区域配备与建制配备相统筹,常规配备与攻坚配备相配套,数量增长与性能提升相协调.第十五条装备配备应当依据下列内容:(一)《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二)装备配备现状;(三)特勤和灭火救援攻坚需求;(四)近十年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统计数据;(五)城市或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六)城乡消防基础设施现状;(七)地理,气候特征;(八)地域经济状况,人口密度;(九)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公安消防支队应当依据本地区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灭火救援实战需求,在对装备现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装备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消防总队应当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综合所属支队的装备建设规划编制装备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装备建设规划评估论证的专家应当从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总队消防装备专家组中选取. 第四章装备研发与推广第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与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及其他科研机构,装备生产企业的沟通,协作,通过自主创新,技术集成或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引导装备的研发和改进工作.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广大官兵积极开展装备技术革新和发明.装备技术革新和发明成果的鉴定和推广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总队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装备科研成果,通过召开技术推广会,举办培训班和配备新型装备等方式,使装备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部队战斗力.第五章装备采购第二十一条装备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产品.装备采购可由政府采购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委托采购.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向政府采购部门提供装备采购计划和技术要求.第二十二条装备采购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加强装备统型建设的要求,逐步减少用途,性能相近装备的品种,型号,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装备统型效能.28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2011年第5期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协调省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等具有统型要求的装备实行集中采购.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协调政府采购部门,将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政府采购专家库,以满足装备采购专业化要求和灭火救援实战化需求.第二十五条装备采购计划依据消防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防护优先,急用先配的原则制定.第二十六条加强装备采购合同技术文本的起草工作.采购装备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依据标准,满足实战,安全可靠,便于维护,适度超前的原则提出.技术要求中不得设置无关的附加条件,不得将非同类消防装备的技术要求打包提出.第二十七条装备采购合同应当设立验收技术要求,技术培训要求,售后服务内容,零部件供应方式,违约责任追究等专门条款.第二十八条对采购的装备应当组织具备装备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员,依据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同型号装备数量较大或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当由采购单位抽样送相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装备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并追究违约责任.凡没有验收报告的新购消防车辆,不予核发车辆牌证.第六章装备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装备日常管理包括装备的储存,交接,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登(统)计,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退役,报废,检查评比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装备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抓好落实.第三+条装备储存管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按照装备的种类和状况分类,分级管理,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装备的隶属关系变更时,装备的移交与接收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和档案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和落实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掌握装备技术状况,指导和督促装备使用,维护人员做好装备维护保养工作.第三十二条装备维修应当采取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由装备生产企业,地方维修企业,公安消防部队区域性维修中心和总队,支队战勤保障大队共同实施的维修机制,改进装备维修方法,提高装备维修的质量和效益.第三十三条装备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及时将装备型号,数量,技术性能,质量状况等信息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装备实力统计分析,为装备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分级,分专业,分岗位的装备业务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教材,充实师资队伍,定期组织开展装备培训.从事特种装备和技术要求较高装备维护保养,检查标定,维修的人员,应当由装备生产企业或专门机构组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第三十五条装备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装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定期检查部队装备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装备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作出处理.第三十六条执勤中队应当加强随车器材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严禁擅自外借,调换,挪用.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应当退役:(一)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二)同型号产品因设计缺陷导致事故的;(三)安全性能无法判定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四)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新产品价格百分之五十的;(五)因其他原因应当退役的.退役装备可以用于训练,静态教学或展示;不能确保训练安全的退役个人防护装备和配备有动力装置的退役装备不得用于训练.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必须报废:(一)已不具备训练,教学,展示价值的退役装备;(二)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的退役装备;(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报废的.报废装备应当由专门部门回收或销毁.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定期对装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组织开展装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活动.第七章装备应急保障第四十条装备应急保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灭火2011年第5期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9救援中的装备补充和装备技术保障,包括装备应急储备,装备应急筹措和供应,装备抢修以及装备应急保障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内容.第四十一条装备应急储备应当遵循分级互补,规模适度,品种匹配,模块存储的原则.对于消防药剂,通用工具等消耗大,社会资源丰富的装备,可依托社会联勤保障单位实施动态储备.第四十二条战勤保障大队应当根据灭火救援任务需要,及时调集,运送,补充,更换装备,必要时应当进行应急筹措.第四十三条战勤保障大队应当在灭火救援全勤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装备技术保障,可动员, 协调装备生产企业或相关社会联勤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战勤保障大队应当做好装备抢修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结合实际编制装备应急保障预案,定期组织装备应急保障人员或社会联勤保障力量进行演练,提高装备应急保障能力.第八章装备质量管理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制度,采取新购装备验收,在用装备检查,抽样送检等方式,做好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装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具备装备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运用检测仪器,装备检测车等技术设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检查工作.第四十七条装备管理单位依据装备质量性能检查结果对装备质量和性能作出判定,准确掌握装备技术状况,存在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九章装备经费管理第四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经费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装备经费预算,组织装备经费供应,加强支出控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与检查工作,保障各项装备建设计划顺利实施.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装备经费预算,并及时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编报装备经费预算时,应当将装备维修管理费纳入其中.第五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装备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提高装备经费使用效益.第十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一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部消防局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装备建设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二)在装备建设规划,装备采购,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成绩显着的;(三)取得的装备技术革新,发明成果对部队战斗力提高有明显作用的;(四)装备管理工作严格,装备业务技术突出,成绩显着的;(五)在装备建设管理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馈赠,出售,交换装备的;(二)在装备采购,分配等工作中违反廉政要求的;(三)擅自动用装备或改变装备编配用途,性能结构,造成损失的;(四)违反装备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装备责任事故或性能状况严重下降的;(五)在装备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对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六)盗窃,私藏,故意损坏装备的;(七)挪用,截留装备经费的;(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妨害装备工作的.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各公安消防总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院校和警官培训基地装备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
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消防救援设施是指为确保人员安全和火灾救援工作的进行而设置的各种设备、装置、建筑和组织机构。
它们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灭火和救援,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下面将针对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是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
消防救援设施在火灾发生后起到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1.报警功能:消防救援设施应该能够实时监测火灾情况并及时报警。
比如,可以通过烟雾探测器、温度传感器等自动报警系统来监测火灾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设置手动报警按钮,供人员在发现火灾时紧急报警。
2.疏散功能:消防救援设施应该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为此,需要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应急照明设备和导向标识,以及灭火器等装置。
3.灭火功能:消防救援设施应该具备有效的灭火能力,及时控制火势并将火灾扑灭。
这涉及到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如消防栓、消防水枪、灭火器等,以及合理的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系统、自动喷雾系统等。
4.救援功能:消防救援设施应该能够提供适当的救援措施,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这包括设置逃生设施,如安全出口、防烟楼梯等,以及配备适当的救援器材,如绳索、救生衣等。
其次是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为确保消防救援设施的有效性,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合理布局:消防救援设施应该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布局。
比如,消防设施应该在易燃易爆区域或人员密集区域附近布置,以便及时报警和灭火。
2.设备可靠性:消防救援设施应该选用可靠且经过检测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比如,报警系统应具备高灵敏度、低误报率的功能;灭火器材应具备高效、快速的灭火能力。
3.易于操作:消防救援设施应该设计成易于操作的形式,以方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合理使用。
比如,报警按钮应该设置在易于寻找的地方;灭火器材应该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定期检测和维护:消防救援设施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8 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 其他高层建筑;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³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大于2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总容积不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消防新规下消防扑救面设置要求
消防新规下消防扑救面设置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管理和规范,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消防规定和标准,其中包括了对于消防扑救面设置的要求。
这些新的规定和标准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提高火灾扑救的效率和安全性,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消防新规下消防扑救面设置的要求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1. 新规对消防扑救面的定义和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定,消防扑救面是指用于进行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场所和空间。
它包括建筑物内部的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以及建筑物外部的各种救援设施和空间。
2. 消防扑救面的设置要求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新规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场所,制定了相应的消防扑救面设置要求。
比如对于高层建筑、大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密集人员活动的场所,要求设置更多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对于工业厂房、仓储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则需要设置更多的防火分隔和避难空间。
3. 消防扑救面的布局和设计也得到了一定的规范。
根据新规定,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布局必须合理,且不得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和疏散通道上;安全出口和避难空间的设计必须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需要,不能存在死角和瓶颈。
4. 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也有了新的要求和标准。
新规要求建筑物内部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喷淋系统、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建筑物外部必须配备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等消防器材。
5. 新规对消防扑救面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根据新规定,建筑物的业主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对消防扑救面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要建立健全的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提高人员对于火灾扑救的应急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
消防新规下对于消防扑救面的设置要求着重于提高其适用性、实用性和安全性,促进消防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通过对消防扑救面的规范设置,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人们在发生火灾时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
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安全管理制度,如通用安全、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石油化工、建筑安全、机械安全、电力安全、其他安全等等制度,想了解不同制度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such as general safety, transportation, mine safety, petrochemical, construction safety, machinery safety, electrical safety, other safety, etc. systems, I want to know the format and writing of different systems ,stay tuned!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通过总结吸取近些年来全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亡人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对消防救援设施的重要性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消防救援设施是火灾情况下,保障消防人员通过利用、使用这些设施,更加便捷、高效地实施灭火和救援的重要途径和显要工具。
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与维护
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与维护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与维护是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各种各样的消防设施,比如消防栓、灭火器、逃生楼梯等,它们在发生火灾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和维护具体是指什么,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接下来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说明。
一、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合理配置消防设施是指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用途以及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科学设置各种消防设备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疏散。
首先要对建筑物进行消防设计,确定消防设施的类型、种类、数量和位置。
一般来说,大型商场、高层住宅等场所应配置大功率的消防水炮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小型单位则可以使用灭火器等简易设备。
此外,逃生楼梯、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也是消防设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消防设施的维护消防设施的维护是保障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首先要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无损,随时可以使用。
比如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畅通、灭火器是否过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正常等。
其次还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他们对火灾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在平时养成了良好的消防习惯,才能在危急时刻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消防设施的更新换代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老旧的消防设施可能存在一些隐患和不足,需要及时进行更新换代。
比如一些老式建筑中的消防栓可能已经不能正常使用了,这时就需要进行更换。
而一些新型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能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污染性,值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更新。
因此,及时更新消防设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
四、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和维护不仅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的重视,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标准,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恶意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也应该严惩不贷,加大法律制裁力度,让破坏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社会秩序。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及用途(三篇)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及用途1消火栓的使用方法1消防栓一般由水喉、水带、水枪以及附件(如专用板手、连接器等)组成其操作顺序是(一般由二人或多人配合操作):a.铺设水带;b.连接水带与水喉接口;a.连接水枪;b.打开水喉门,双手握紧水枪对准燃烧体猛烈喷射。
2使用注意事项:a.水带铺设时应避免骤然曲折,以防止降低耐水压的能力,还应避免扭转,以防止充水后水带转动,而使内扣式水带接口脱开。
b.充水后应避免在地面上拖拉,需要改变位置时,应尽量抬起移动,以减少磨损。
c.用后应清洗干净,晒干后盘卷保存于阴凉干燥处。
D灭火应先浇湿四周在进行扑灭3消防栓不适用于带电火灾、金属火灾、比水的密度轻的火灾2干粉灭火器(在上风口使用)2.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1干粉灭火器是以高压氮气为动力,喷射筒内的干粉(NaHCO3或磷酸铵盐)进行灭火的器材,分为储气式和储压式两种。
2.2适用于扑救油类、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电器设备等初起火灾。
2.3使用方法:a.灭火时,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
b.拔掉保险销,一只手握隹喷嘴管,另一只手用力压下压把,干粉便会从喷嘴中出来。
对准火焰根部猛烈扫射。
2.4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以两人配合操作):a.将灭火器推至燃烧物附近(5~8米);b.伸展胶管;c.拔出保险销,将阀门干拔至垂直位置;d.用力打开喷嘴开关,干粉便喷出;准火焰根部猛烈扫射。
2.5注意事项2.5.1不能扑救旋转电气火灾2.5.2不能扑救金属火灾2.5.3不得对人使用3报警器3.1报警器的使用方法:本公司在各部门(车间)明显位置都安装有火灾报警器,一旦发生火灾,用手用力击碎玻璃片,警铃便会响起。
4安全出口灯4.1安全出灯灯在紧急情况下指引人员留逃生的出口(绿色)5应急灯、安全指示灯5.1在紧急情况下给人员逃生提供照明和指示(时间不低于20分钟)6防火标示6.1提示员工此处危险严禁火源7消防沙7.1用于扑救油类火灾起覆盖断氧作用8消防通道8.1用于紧急逃生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及用途(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消防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设置
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设置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 其他高层建筑;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室)。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15m 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通过总结吸取近些年来全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
亡人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对消防救援设施的重要性有了更加充分
的认识:消防救援设施是火灾情况下,保障消防人员通过利用、使
用这些设施,更加便捷、高效地实施灭火和救援的重要途径和显要
工具。
2014年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救援设施的项
目和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体现出消防设施与你、我、他在生命
安全方面的紧密联系和财产安全方面的密切关系,因此,人们应该
倍加爱护,像珍爱自己的身体一样来建设和维护。
下面介绍有关消
防救援设施的功能和设置要求,希望得到人们的尊重。
一、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保障消防车安全、快捷通行的救援车道,也是生命通道,应满足事故情况下消防车通行、火场供水、灭火和救援需要,因此,应禁止破坏消防车道路,并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
具体
设置要求是:
1城市街区内的道理应考虑消防车通行,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宜大于160米;
2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米或总长度大于220米时,应设置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2000个座位会馆、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对于住宅建筑和比邻山坡或河道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5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道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需要;
(3)环形消防车道应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米X12米;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X15米,供重型消防车使用的不宜小于18米X18米;
(5)消防车道靠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米;
(6)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种植、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电线等障碍物;
(7)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百分之八;
(8)消防车道应满足承载消防车(重量)压力的要求。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火灾情况下停放消防车,供消防人员利用消防车及其车载的设施设备,通过室外对建筑进行灭火和救人的消防车操作场,火灾时可能面对众多受火灾围困人们的唯一生命希望,是是非之地,应注意爱护。
具体设置要求是:
1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距离不宜大于30米,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符合上述规定;
2高层建筑应至少在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四分之一,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此范围内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
(1)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或车辆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15米和8米。
超过50米建筑的场地长宽均不应小于15米;
(3)场地与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够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与消防车道连通,并且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外墙5米大于10米,坡度不宜大于百分之三。
三、救援入口
消防救援窗口是火灾情况下,消防人员进入建筑室内灭火和救人的又一个有效的渠道和途径,应注重维护和管理好。
具体设置要求是:
1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米和1米;其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4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有明显标志。
四、直升机停机坪
建筑屋顶建设和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是解决高层建筑火灾情况下人员逃生的另一渠道,是危急情形下人员脱离险境的唯一途径,应注重建设停机坪,并维护好停机坪及附属的设施。
具体设置要求是:
1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援的设施,平台上的突出物不大于5米高度;
2屋顶平台上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周围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且在停机坪适当位置设置消火栓。
五、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是在火灾事故情况下,供消防人员进入建筑层内灭火和运输灭火救援装备以及运输受伤人员的垂直消防专用运输工具,平时禁止乘坐和使用。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能每层停靠;
(2)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轿箱内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电梯轿厢内应使用不燃材料装修。
六、室外消防系统
设置原则是利用室外消防给水设施给消防车供水或者与消防车和水泵接合器的连接组合,对建筑物实施的灭火。
主要是由市政消火栓系统和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统两部分构成,具体设置要求是: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
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6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7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七、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是设置在建筑外墙上与室内的水喷淋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以及室内消火栓系统等系统相连接的室外消防供水连接设施,是在室内消防供水缺乏或断绝情况下,通过室外供水填补或替代室内消防供水,来实施灭火的“非常”设施。
下列建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和仓库;
3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