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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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本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入的基本依据。

一、设置原则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居民需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1.5万人左右。

二、基本功能(一)社区健康教育:编制健康教育材料,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二)预防:负责社区卫生调查,针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心理咨询、精神卫生、膳食营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三)保健:负责社区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提供眼、口腔保健服务;对急诊自救进行医学技术指导;协助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医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护理服务;对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建档和管理工作。

开展院前急救工作及疑难重症的初步处理,提供双向转诊服务;根据需求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协助开展临终关怀服务;提供医疗卫生咨询服务。

(六)康复:开展适宜的康复治疗;指导康复对象及其家属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康复训练指导,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对残疾人家庭环境设施及工作学习场所提供康复医学技术咨询服务。

三、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新建机构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布局结构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设计标准及无障碍性设计要求。

(二)科室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康复室、健教室、药房、化验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标准设置,布局符合国家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 163-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一、申请阶段2.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二、初审阶段2.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实地进行考察,了解其基本情况和设置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公示公告:初审通过的医疗机构需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技术人员的职称及从业情况等。

三、评审阶段1.组织评委会:相关部门组织评委会,由多个专家组成,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评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规模、技术水平、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评估,评委会根据评审标准对申请内容给出评分和意见。

3.综合评审:评委会根据各项评分和意见对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给有关部门。

四、批准阶段1.分级审批: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设置类别的不同,审批部门可能会进行分级审批,由上级部门进行最终决策。

2.批准通知: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并告知医疗机构批准的条件和要求。

3.批准证书:审批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批准证书,作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

五、备案登记阶段1.申请备案:医疗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

3.发放备案证书: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备案证书,医疗机构正式开始运行。

六、监督检查阶段1.日常监督: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业务运行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定期检查: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包括医疗设备、人员资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检查。

3.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规性和质量。

以上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一个简要介绍。

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流程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也应考虑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患者的需求和医疗事业的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审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审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审批审批依据:卫生部、计委、教育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都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对象:申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卫生单位。

审批程序: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填写《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申请表》,书面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3)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督导评审;(4)评审合格的由市卫生局医政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进行变更登记,增加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名称,并在重庆日报上给予公告。

不合格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其通知申请单位。

2、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程序由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

所需相关资料:1、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卫技职称证书,其中医师或护师还必须同时递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专业学历证明、中级以上卫技职称证明及各科室负责人(或专业人员)名录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4、从业人员的《重庆市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时限:30日内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承办处室:基妇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2楼2211室联系电话:67706597 邮编:400020下面是赠送的团队管理名言学习,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1、沟通是管理的浓缩。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构筑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必须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断丰富城市社区建设内涵。

二、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并充分利用中医和西医卫生资源。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四、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地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4.10
•【文号】建标[2013]62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6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是中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进行汇总解析。

一、基本要求:1. 场所面积:社区服务机构的场所面积应符合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

一般要求不少于500平方米,以确保能够容纳工作人员和居民的活动需要。

2. 场所环境:社区服务机构应建设在交通便利、环境优雅的地方,远离噪音、污染源和其他有害因素。

3. 建筑结构:社区服务机构的建筑结构要符合当地建筑和消防安全相关法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4. 设施设备:社区服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二、人员配置:1. 医务人员:社区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合格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等,人员数量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和服务需求情况进行科学设计。

2. 管理人员:社区服务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行政管理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等,负责协调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

3. 人员素质:社区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临床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三、功能设置:1. 基本医疗服务:社区服务机构应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的诊断和治疗,急救处理,常规体检等。

2. 预防保健服务:社区服务机构应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专科服务,开展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等工作。

3. 疫情防控工作:社区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

4. 突发事件应对:社区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护能力,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应急情况,提供及时的救治和援助。

四、服务质量要求:1. 服务态度:社区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以热情、真诚、亲切的态度对待每位居民,耐心解答疑问,关心居民的身心健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申办流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申办流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申办流程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审核(初审上报)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青羊区卫生局窗口4、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发证5、收费标准:不收费7、联系电话:862638448、投诉电话:86263849二、法定依据: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办理程序:申请:申请人向拟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初审意见: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申请作出同意设置的审批意见受理,专家评审: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2、受理后,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

颁发执业许可证:评审合格,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请按下列目录装入标准档案袋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负责人的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学历证、身份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机构人员名单结构表规章制度布局图及科室设置图自查报告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五、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注:此项审核的办理程序仅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申请审核。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 163-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

编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原卫生部召开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城镇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

城镇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

沈阳市城镇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试行)本标准及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城镇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

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仍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本标准及程序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注:申请设置涉及传染病、妇幼保健、产科、计划生育专业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核准。

第一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一、申请人资质㈠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拟设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够亲自主持医疗管理工作。

在城镇(指设有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辖区)设置的诊所,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需为同一人。

㈡以下人员不能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正在服刑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国务院、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选址㈠符合《沈阳市区域卫生规划》及《沈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㈡拟设医疗机构房舍应具有独立完整性(或为独立单元),具有独立通道;拟设在居民小区内的机构应设在一层且有独立通道,不得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㈢拟设机构房舍的通讯、供电、上下水等公用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开诊需要。

三、规程完善、制度健全㈠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感染控制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并成册可用。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文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卫妇社字[2006]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北京市卫生局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现印发你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2、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与建设规划工作,建设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城乡、服务方便适宜、居民信任满意的首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现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城乡、整体规划、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际,以维护社会公平、服务居民为出发点,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全面达到标准化,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使城乡居民享有安全、适宜、方便、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一、社区卫生中心的定义和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我国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康复服务、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为主要职责,以社区为范围,以居民为对象,以预防为主,以治疗为辅的基层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便捷、有效、连续、全面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居民健康,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实现疾病的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减轻人民群众看病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置1. 设置条件(1)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其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人员。

(3)具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医疗卫生设施、设备和环境。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

2. 设置标准(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平方米。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有全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医学、中医中药、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科室,并设有必要的辅助科室。

(3)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有全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医学等科室,并根据需要设置其他科室。

三、社区卫生中心的基本规定1. 服务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范围一般为城市街道、居委会或一定的人口密度区域。

2. 服务内容(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全科医疗、急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转诊等服务。

(2)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包括预防接种、健康检查、慢性病管理、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监督等服务。

(3)提供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评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服务。

(4)提供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宣传、健康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

3. 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4. 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医疗卫生人员,其中包括全科医生、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康复医学人员、中医师等。

县级单位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流程

县级单位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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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合理安排业务用房,有效发挥服务功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充分发挥效益,特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本指导意见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迁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0/52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第六条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其建设需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八条功能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和编制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其服务功能的需要。

1/52第九条规模适度。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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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一、房屋设施
1、房屋地点:应靠近本社区的中心位置,交通便利、服务半径应涉及社区的东西南北面。

2、房屋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

不包括高度低于2米的隔层、与主建筑不相连、不相通的用房。

小于60平方米的一票否决。

二、科室设置
布局合理,设有符合院感要求的基本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诊断室、治疗室、预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传栏。

另有其他科室需要另行审批。

三、人员配置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社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生,3名社区护士和相应的医技、信息统计等技术人员。

站负责人应具备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或执业满5年已取得全科医师资格或执业满5年有参加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本市户口。

四、设备要求
1、基本设备:配有诊桌、诊床、诊椅、药品柜、档案柜、急诊箱、污物桶、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体温计、注射器、成人身高体重计、儿童磅称、儿童量床、清创缝合包、换药器械、免疫接种器械、电冰箱、紫外线灯、氧气瓶、高压灭菌设备、电脑及打印机、轮椅、导尿包。

2、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应严格按照标准配备。

3、通讯工具:电话等。

4、健教设备:电视机、VCD机、放录机等。

5、配有专用的电脑、打印机,进行档案、资料、信息管理、收费
等。

五、注册资金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注册资金不低于壹拾万元人民币。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机构与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机构与管理

社区卫⽣服务组织机构与管理: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发展城市社区卫⽣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作⽬标,提出了促进社区卫⽣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1、社区卫⽣服务机构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属⾮营利性组织。

2、设置社区卫⽣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服务中⼼基本标准》、《社区卫⽣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级政府卫⽣⾏政部门备案。

(⼆)社区卫⽣服务中⼼基本标准 社区卫⽣服务中⼼⾄少设有以下科室: 1、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2、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童保健室、妇⼥保健与计划⽣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3、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4、⼈员 (1)⾄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护⼠。

(2)⾄少有1名副⾼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少有1名公共卫⽣执业医师。

5、房屋 (1)建筑⾯积不少于1000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障碍设计要求。

(2)设病床的,每设⼀床位⾄少增加30平⽅⽶建筑⾯积。

(三)社区卫⽣服务站 1、床位:⾄少设⽇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2、科室:⾄少设有以下科室: 3、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4、⼈员 (1)⾄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少配备1名注册护⼠。

5、房屋建筑⾯积不少于150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XX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目录一、功能定位 (2)二、机构设置 (2)三、执业登记 (3)四、冠名 (3)五、机构标识 (4)六、服务内容和内部设置 (4)(一)服务内容 (4)1.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2.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5)(二)内部设置 (5)1.行政科室 (5)2.业务科室 (5)3.医技及其他科室 (6)4.床位 (7)七、人员配备 (7)八、建章立制 (7)附件1 (9)附件2 (13)附件3 (15)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健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健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健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健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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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审批
审批依据:卫生部、计委、教育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都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对象:申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卫生单位。

审批程序: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申请表》,书面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3)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督导评审;
(4)评审合格的由市卫生局医政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进行变更登记,增加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名称,并在重庆日报上给予公告。

不合格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其通知申请单位。

2、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程序
由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

所需相关资料:
1、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卫技职称证书,其中医师或护师还必须同时递
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专业学历证明、中级以上卫技职称证明及各科室负责人(或专业人员)名录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4、从业人员的《重庆市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时限:30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承办处室:基妇处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2楼2211室
联系电话:67706597 邮编:4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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