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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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教职工请假行为,争取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请假的范围和种类1.请假的范围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公假、农事假、哺乳假等。

具体假期天数和请假手续办理方式,请参照相关请假制度。

2.不同类型的假期需要提供不同的请假证明材料。

请假期满未提供请假证明材料的,请假属无效。

3.如短期请假不满1天的,可以向所属部门领导口头请假,但仍需书面请假,最晚在请假当日上午8点前提交。

第三章请假的程序1.请假应提前向所属部门领导提出请假申请。

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或延后办理请假手续。

2.申请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内容包括请假的类别、日期、事由等,并经过本人签字和所属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3.请假申请书应在请假开始前一天下午4点前提交给所属部门,并在收到部门领导的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

第四章请假的审核和审批1.所属部门领导应当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尽快进行审批。

2.若所属部门领导需要请假申请的终审、批准,请假申请书需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3.请假申请书一经批准,所属部门应出具《请假批准通知书》,并告知教职工请假期间其他应注意事项。

第五章请假期间的管理1.教职工请假期间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或事前未按规定请假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2.在请假期间,教职工仍然需负责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回应学校紧急情况。

3.如提前返校或请假期满后迟迟未返校的,请假属无效。

第六章请假记录和统计1.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请假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请假记录,以备日后参考。

2.学校应定期统计请假情况,对请假频次较高的教职工进行适当的管理,并优化教职工请假流程。

第七章违纪与处罚1.擅自离岗、未经批准请假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2.学校对于故意利用请假制度进行偷懒、逃避工作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请假的类别和期限(一)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

病假期限根据病情和医生建议确定,一般不超过具体时长。

请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可申请事假。

事假期限应尽量缩短,一般每次不超过具体时长,一学期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总时长。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具体天数。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后的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休完。

(四)产假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产假具体天数。

产前假、哺乳假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具体天数。

(六)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作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假。

(七)公假教职工因参加学校安排的会议、培训、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视为公假。

二、请假的程序(一)填写请假申请表教职工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别、请假期限、请假原因等信息。

(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请假类别,教职工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婚假需提供结婚证等。

(三)审批流程1、请假时长范围 1以内的,由具体负责人 1审批。

2、请假时长范围 2的,由具体负责人 2审批。

3、请假超过时长范围 3的,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

(四)备案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后,请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一)病假待遇1、病假在规定时长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规定时长的,按照相关规定扣发部分工资。

(二)事假待遇事假期间工资按日扣发。

(三)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四、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请假申请流程1.1 教职工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1.2 请假申请中需包含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1.3 请假申请应经上级审批后方可生效。

2. 请假类型及时长2.1 病假:教职工因身体健康问题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申请病假。

2.1.1 病假的请假时长应与医疗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文件相符。

2.1.2 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长的,需提供专科医生或医院的诊断结果。

2.2 事假: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请假时,可申请事假。

2.2.1 事假的请假时长应与请假事由相符。

2.2.2 若事假超过一天,教职工需提前通知上级并说明事假原因。

2.3 年假:每年,教职工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年假。

2.3.1 年假的申请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提交书面申请。

2.3.2 年假的安排需考虑部门工作需要和其他员工的请假情况。

2.4 陪产假:男性教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一定天数的陪产假。

2.4.1 陪产假的请假时长应与医院产检或生育证明相符。

2.4.2 陪产假的具体时长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来执行。

2.5 哺乳假:女性教职工在生育后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哺乳假。

2.5.1 哺乳假安排应考虑员工的生理需要和工作任务的合理安排。

2.5.2 哺乳假的时长可根据个人需求和医生建议进行调整。

3. 请假条例3.1 教职工请假应尽量避免影响工作进度和团队合作。

3.2 长期请假(超过三天)应提前制定项目延期计划。

3.3 请假期间,教职工应及时与上级沟通工作进展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4. 请假违规处理4.1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将被视为旷工处理。

4.2 教职工提供虚假请假理由或伪造相关证明者,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4.3 教职工频繁请假或滥用请假制度者,上级主管有权进行警告、记过等处理。

请假是教职工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合理的请假制度能够保证员工的权益,同时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教职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请假流程和要求进行申请,尊重组织的决定并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院教职工假事制度

学院教职工假事制度

学院教职工假事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确保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务优先、统筹安排、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一)事假:因私事需暂时离开岗位的,须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院人事部备案。

(二)病假:因病需要休息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院人事部备案。

(三)公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具体假期及审批程序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产假:女性教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具体假期及审批程序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请假程序:(一)教职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时间及工作安排。

(二)部门负责人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请假申请报学院人事部备案。

(四)请假期间,教职工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关注学院相关工作动态,如有紧急事项,应及时与所在部门负责人联系。

(五)请假结束后,教职工应按时返岗,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假期间工作进展及安排,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请假时长及工资待遇:(一)事假:教职工请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教职工请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休假:教职工请公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产假:女性教职工请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请假纪律:(一)教职工请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作压力不断增加,人们对于休息和健康的需求也逐渐增强。

而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有效的请假管理规定,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请假的种类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年假。

病假是指因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请假;事假是指因家庭事务、个人原因等非疾病因素需要请假;年假是指员工因工作满一年而享有的带薪休假。

三、请假申请的流程教职工请假申请的流程应该是清晰和规范的。

教职工在需要请假的时候,应该提前向上级主管提交书面的请假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请假的天数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上级主管在审核完毕后,可以批准或者拒绝该请假申请。

四、病假管理细则对于员工的病假申请,应该有相应的管理细则。

一方面,员工需要提供病假证明,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公司需要有相关的制度,对于频繁请假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以防止滥用病假制度。

五、事假管理细则事假是员工为了处理家庭事务或个人原因而请假。

在请假之前,员工需要提前向上级主管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司在审核事假申请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批准,同时要求员工在请假期间尽量减少对工作的影响。

六、年假管理细则年假是员工工作满一年之后享受的带薪休假。

公司应该设定明确的年假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享受年假的条件和时长。

同时,在员工休假期间,公司需要有替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请假补偿和福利对于因请假而造成的员工经济损失,公司应该进行相应的补偿。

一方面,员工在病假期间应该享受与正常工资相等的医疗津贴;另一方面,公司可以设立相应的福利制度,鼓励员工合理使用年假和事假。

八、请假纪律和监管为了防止员工滥用请假权益,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请假纪律和监管机制。

一方面,员工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请假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纪律处罚;另一方面,公司应该加强对请假申请的审核和监督,杜绝请假假证等违规行为。

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完善教职工请销假手续,保证我院教学与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因病、事请假,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校,否则将按旷工论处。

第三条旷工1天(含)者,扣发本人120%的日平均薪酬;一个学期累计旷工5天或学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教师请假,1天(含)以内,由系(部)主任批准;2天(含)以上5天以内由系(部)与教务处(辅导员需经学生处)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超过5天者,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院长审批。

第五条中层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2天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含)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审批,2天以上5天以内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5天者,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含)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八条若有紧急原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应口头报告分管院领导,获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人在离开前应将《请假申请表》委托他人及时转交分管院领导,并于回学院上班当日向分管院领导及人事处说明情况,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九条教职工因病情急需立即到医院就诊者,可于事后及早凭医院就诊证明原件及本人缴费收据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请病假者,2天(含)以上,需提供医院门诊病历,5天(含)以上,需提供就诊医院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原件。

住院治疗者,出院后提供出院小结原件。

一个学年内累计休病假超过30天者,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休病假超过30天(含)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一条请产假需提供结婚证、计生证和产检病历书原件。

第十二条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需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三条《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由请假人向人事处领取,填写后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请假审批表》审批后由人事处及所在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条教职工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到其所在部门、人事处销假。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请假是教职工工作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情况。

为了规范请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合理的请假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请假的种类教职工请假可以分为年假、病假、事假和公休假。

1. 年假:教职工在参加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假。

请年假须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主管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年假的天数根据教职工工作年限不同而定,具体规定如下:* 在岗满一年不满十年者,享受带薪年假5天;* 在岗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享受带薪年假10天;* 在岗满二十年及以上者,享受带薪年假15天。

2. 病假:教职工因疾病需要请假时,需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

请病假的天数将根据病情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工作日。

如病情严重需要继续请假,需提供医生的进一步证明。

3. 事假:教职工申请事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请假期间提供事假事由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事假的天数将根据事假的理由、紧急程度和工作需要进行评估,并由校方进行批准。

4. 公休假: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教职工享有公休假。

在公休假期间,教职工可以自由支配时间,并无需再额外申请。

二、请假的申请流程教职工请假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批准:1. 教职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请假申请,并注明请假的起止时间和请假种类。

2. 所在部门主管及时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3. 如请假属于事假或非紧急病假,所在部门主管将请假申请提交给校方审批。

4. 校方将根据请假理由、工作需要以及校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请假申请。

5. 批准的请假申请,在教职工返校后需向所在部门主管提供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以备档案记录。

三、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1. 教职工请假期间,应尽量避免给工作带来不可抗拒的负面影响。

如教职工所在部门存在重要工作需要处理,可根据情况安排其他人员代理相关工作。

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请假是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年休假等。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应遵循诚实守信、及时告知的原则,不得无故旷工。

第二章请假程序第五条教职工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或年级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经所在部门或年级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含1天)的,由所在部门或年级组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在2-3天(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或年级组组长审批;请假时间在4-7天(含7天)的,由学校校长审批;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的,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学校安排的工作。

第三章请假待遇第八条教职工请假期间,根据请假类型和时间,享受相应的待遇:(一)事假:不享受工资待遇。

(二)病假:根据病假时间,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病假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的,享受全额工资;病假时间在3-7天(含7天)的,享受病假工资;病假时间在7天以上的,享受病假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享受全额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四)年休假:享受全额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请假纪律第九条教职工请假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编造虚假理由请假。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请假理由不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教职工请假期间,不得无故旷工。

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提前向学校申请。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假期情况,并按时归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请假制度同时废止。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一、请假背景近年来,伴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教育行业中的教育工作者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

为了保障教育工作者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一个合理的教职工请假制度势在必行。

二、请假类型1. 病假:教育工作者在生病或因事故受伤需要休息时,可以请病假。

病假的假期长短应根据疾病的情况和医生的建议来确定。

2. 年假:教育工作者在服务单位满一年后,可以享受年假。

年假的天数和使用规则应根据工作年限和教育工作者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3. 事假:教育工作者因私人或其他特殊事务需要请假时,可以请事假。

事假的天数应由单位根据教育工作者的申请理由来判断。

三、请假申请流程1. 教育工作者在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的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相关信息。

2. 单位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尽快处理并给予答复。

如果请假事由合理,单位应批准请假。

3. 如果请假事由不充分或请假时间过长,单位应与教育工作者进行沟通协调,寻找合理的解决办法。

四、请假制度的限制1. 在学期末和考试期间,教育工作者请假应尽量避免对学校正常运营造成影响。

2. 教育工作者请假应遵守单位制定的请假规定,不得滥用请假权益。

3. 如因请假造成课程无法正常开展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教育工作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对教育工作者的保障1. 教育工作者请假期间,单位应尽量保持工资待遇不变,并及时安排替代人员。

2. 教育工作者请假期间,单位应关注其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

3. 教育工作者如遇假期被拒绝或滥用请假权益,可向相关机构投诉举报。

六、请假制度的完善1. 单位应定期评估和修订请假制度,确保其与教育工作者的实际需求相符。

2.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请假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其公平公正的执行。

七、请假制度的宣传与培训1. 单位应通过内部通知、工作会议等途径,向教育工作者宣传请假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2. 单位还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教育工作者对请假制度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学院教职工请假规章制度

学院教职工请假规章制度

学院教职工请假规章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学院教职工的请假行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等。

三、请假种类学院教职工的请假主要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探亲假等。

1. 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请假时,须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并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2. 病假:教职工生病需请假时,应当提供病假证明并及时向所在部门请假。

3. 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和探亲假等具体请假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流程1. 事假:教职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说明请假原因、时间、联系方式等,并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

2. 病假:教职工生病需请假时,应当及时提供病假证明,向所在部门请假,并在病假期间做好病情汇报工作。

3. 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和探亲假等具体请假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请假注意事项1. 请假时须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并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2. 请假期间,教职工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和汇报。

3. 请假属于正当合理请假情形的,学院将予以支持和理解;若请假属于不合理情形或长期请假,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请假期间应当按时返校报到,经上级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正常恢复工作。

5. 存在不当请假、无故缺勤或长期请假等行为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六、请假管理学院设立请假管理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请假管理制度将教职工的请假情况做出明确记录,便于学院统计和管理。

七、请假奖惩办法1. 对于请假超过规定期限的教职工,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频繁请假或无故缺勤的教职工,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请假合理、工作出色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总结学院教职工请假规章制度是学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规范教职工的请假行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生命科学学院

生命科学学院

生命科学学院
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
为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评估,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各项任务的有效执行和顺利完成,经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加强学院的日常管理,对教职员工的出勤和请假作如下规定:
1.教师因科研或参加会议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到院办公室填写请假单,科研原因请假应在请假单中说明原因,参加会议者原则上应有参会通知,电话通知的应说明,请假单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生效。

请假单在办公室保存备查。

2.坐班人员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的,需填写请假单,不足一天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的(含一天)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请假单留存备查。

3.任课教师请假除填写教务处的调课单外,还需要填写学院的请假单,在请假单中说明请假理由,经教学院长批准后生效。

4.学院教职工如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院的会议或集体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5.学院将严格执行学校关于事、病假和旷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扣除当事人的相关奖金。

(学校的相关规定见附件)
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命科学学院 2007年9月20日
附件:
辽宁师范大学文件
辽师大校发[2004]3号
辽宁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
(略)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停发校内津贴:
1.根据《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每月事假超过5天或病假超过8天的,停发1个月岗位津贴;每旷工1天,停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

(略)
辽宁师范大学
2003年12月22日。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请假是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特殊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一种情况。

为了确保请假制度的顺畅运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一、请假的种类1.病假:教职工患病需要请假时,应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并在请假期满后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2.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一般请假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年假:教职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假,年假的申请需提前1个月提出,待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

4.婚假、丧假、产假:教职工在婚嫁、丧失亲人、生育等情况下,可享受相应的婚假、丧假、产假权益。

5.公假: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需要在工作期间离岗的情况,可提出公假申请,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

6.其他特殊情况:教职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请假时,应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

二、请假的流程1.请假申请:教职工在需要请假时应向所在部门提出请假申请,申请中需明确请假事由、请假期间、请假时间等相关信息。

2.审批批准:所在部门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3.假期安排:教职工获得请假批准后,需按照假期安排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同事,并在请假期满后按时返岗。

4.请假记录:所在部门应将教职工的请假记录做好相应的备案,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假期类型等信息。

三、请假的注意事项1.事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提前向上级部门说明理由并获得批准。

2.请假期间如遇重大事项需返校处理的,应及时联系上级部门,并按规定时间返校。

3.请假期间如遇重大事项需请假期间做工作的,应提前向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4.年假需提前1个月申请,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以补休方式处理。

5.违反请假制度的,将依照校纪校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请假制度的执行情况1.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执行请假制度,确保教职工请假权益得到保障。

学校教职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规范学校教职员工请假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3. 请假类别:病假、事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公休假等。

二、请销假程序
1. 请假申请:教职员工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类别、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期限等。

2. 审批流程: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特殊情况,需报学校校长审批。

3. 请假批准:请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教职员工需将请假单交至人事部门备案。

4. 销假:请假结束,教职员工需按时返岗,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并由部门负责人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请假期限及待遇
1. 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 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 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公休假: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违反请假规定的处理
1. 教职员工未按照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2. 教职员工请假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3. 教职员工请假期间,如发生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损失,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教师请假制度管理制度_教师请假制度管理规定(2)

教师请假制度管理制度_教师请假制度管理规定(2)

教师请假制度管理制度_教师请假制度管理规定(2)2018教师请假制度管理制度_2018教师请假制度管理规定二、节育手术假(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教职工请节育手术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假期1、放置宫内节育器: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从手术日起休息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每次休息1天。

2、取宫内节育器(包括有丝节育环):当天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5、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怀孕不满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怀孕满13周者,均休息30天。

第一次人流后,三年内由于措施不落实而再次人流,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加14天。

生一个孩子后结扎:按产假加30天。

(三)待遇已婚夫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工资按产假发放。

未婚先孕进行流产手术,其手术及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第五条探亲假一、享受对象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六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等不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3、夫妇双方都是在职职工的,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在享受。

4、离婚、丧偶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享受探父母假。

二、假期1、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

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

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The system of asking for leave of faculty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教师队伍管理,使教职工请假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及学校假期之外,占用工作时间(上班时间)办理私事,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好事假申请单,经部门领导或院长批准后,方可视为事假。

1、请假时限(1)婚假7天。

符合晚婚条件的教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适当延长至10-15天。

(2)教职工直系亲属,丧假7天。

(3)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一学年最多不超过7天。

2、工资待遇(1)婚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事假一律不享受工资待遇和其他的福利待遇。

(即扣除当天的全额工资:基本工资+院龄工资+值班补贴)(3)事假超过7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照违约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病假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医院证明或说明病情,经部门领导或校长批准后,方可视为病假。

2、病假处理按事假的50%扣款。

3、教职工在病期间,必须专心治病、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每天必须定期向单位汇报疾病治疗情况,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院方可提出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产假(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职工产假一般为120天,符合晚婚规定的(已婚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者),产假 150天,产假期间,采取了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

产假期间享受医疗保险的全额工资(以实际报销数为准)待遇,学院不再另放工资。

产假规定期限以外的时间休息者,须特殊申请,经领导同意者,方可休息,休息期间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

(2)超计划生育者,不享受产假,不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

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

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规范工作纪律,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确保学院(含研究院、工业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XX大学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全院教职工因公出差(离开本市)或因私需请假者,除了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需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备案手续:
1、政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相互告之,并向院办报备。

2、处级中层干部(含正、副调研员)须向院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向院办报备。

3、系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任须向院(含研究院、工业中心)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向院(含研究院、工业中心)办报备。

4、系其他班子成员须向一把手系主任和分管院领导请假,并向院办报备。

5、系教师须向一把手系主任请假,系里做好记录工作,并向系办秘书报备。

办公室人员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向院办报备。

6、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者,可以通过口头(电话、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者,须书面填写请假备案表(见附件)。

7、相关人员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开镇江者,视同不服从学院和所在单位工作安排。

8、本规定由学院政联席扩大会议负责解释,自XXXX年12月16日起施行。

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请假的种类及待遇第四条探亲假(一)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新婚教职工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及待遇。

(二)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可两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

我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期间路费的具体报销办法依照《AA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发[2007]159号)执行。

第五条产假(一)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实行晚育(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产假可以延长至—3—180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教职工可给予5至10天的护理假。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

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产假期间遇到寒暑假的,可以顺延,但要根据二级单位(院、部、处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顺延。

超出产假规定时间,按照病(事)假处理。

第六条婚丧假(一)教职工结婚的,给予3天婚假,教职工晚婚的(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给予18天婚假。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至3天丧假。

(三)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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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为加强学院管理,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华师人[2004]2号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事假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教职工请事假的,本人必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登记表》(附表1),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外出前2天交至学院办公室。

二、待遇1、全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含20天)或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10%,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5%;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按天数扣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

按天数扣的工资、津贴数额按相应月工资、津贴除以30天计算。

其它津贴、补贴的扣发同上。

三、连续事假的天数,包括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日。

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1、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均按事假办理。

2、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国、出境者,除自费旅游外,应办理请假手续,待遇按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

3、因私出国(境)的假期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自费旅游部超过一个月)。

逾期不归者,自出境后第四个月起(自费旅游自第二个月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因故需续假者,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及人事处申办续假手续,续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4、续假期间工资停发,“四金”封存,回国后不予补缴。

续假期满逾期不归者,自续假期满的第二天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病假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1、教职工请病假,需向学院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算起为长病假。

凡休长病假的人员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长病假人员在病假期内,每半年需提交一次病假证明。

3、长病假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提交校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由学院签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

长病假人员复工需有三个月试工期(试工期不包括寒暑假),试工合格者,自试工日起恢复原工资待遇;施工期见又有病假累计满十五天者,停止试工,仍作长病假处理。

4、病假人员一般应在家休息,去外地修养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利用病假从事职务外的有收入的活动,一经查实,本期病假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二、待遇1、教职工病假不满六个月者,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5%,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3%;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教职工长病假,按下列标准发给长病假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指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同上)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第三条婚假和丧假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教职工请婚丧假,需向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1、婚假:假期一般三天。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假期一周。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连续使用。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公、婆,岳父岳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一~三天。

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去世需要教职工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待遇婚、丧假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费用自理。

第四条生育和节育手术假一、生育假(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1、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假期一般为2个半月。

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产假: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产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计算。

(1)单胎顺产: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多胎: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多假15天。

(3)晚育(女年满24周岁及以上的初育):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假3天(仅限于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4)自然流产或宫外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分别给予产假。

A、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

B、妊娠3-7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3、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后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4、授乳假: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一周岁内可照顾授乳。

每天二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

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延长授乳期。

延长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5、产后延长假: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产后延长假的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以酌情延长。

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待遇1、产前假: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产假:工资照发,基本津贴补贴发80%。

3、哺乳假:同产前假。

4、产后延长假(不超过一年):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40%。

二、节育手术假(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教职工请节育手术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假期1、放置宫内节育器: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从手术日起休息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每次休息1天。

2、取宫内节育器(包括有丝节育环):当天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5、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怀孕不满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怀孕满13周者,均休息30天。

第一次人流后,三年内由于措施不落实而再次人流,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加14天。

生一个孩子后结扎:按产假加30天。

(三)待遇已婚夫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工资按产假发放。

未婚先孕进行流产手术,其手术及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第五条探亲假一、享受对象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六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等不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3、夫妇双方都是在职职工的,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在享受。

4、离婚、丧偶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享受探父母假。

二、假期1、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如二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按路程远近另行计算。

5、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如果假期较短,可由学院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三、待遇1、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3、报销标准:市内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

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4、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享受原有工资待遇。

四、探亲申请、报销办法1、教职工申请探亲假,需填写《教职工探亲申请表》(附表4),经由学科主任审批并交至学院办公室后才能探亲。

2、探亲时须带上申请表,返沪前须请亲属单位加盖公章,如亲属无工作单位,可请居委会或村民委员委员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前往探亲。

未加盖公章者,不予报销车船费。

3、探亲回校后,应立即向学院办公室销假。

4、到人事处登记,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出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附则一、关于旷工的处理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申请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没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者;(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定留职停薪等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2、旷工天数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

按一天计算。

3、旷工人员的工资处理(1)按天数扣等级工资和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2)旷工一天扣1个月的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两天扣2个月,以此类推。

(3)旷工一天扣基本津贴补贴的50%,两天扣100%,以此类推。

4、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作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处理。

二、本规定从2004年9月8日起执行。

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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