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会话中的闪避回答
刑事案件庭审100个常见问题解答
刑事案件庭审100个常见问题解答1 1 庭前准备阶段1.法官在庭审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中立而理性的指挥者。
“中立”是指法官应与控辩双方保持同等距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双方同等的待遇等。
“理性”是指法官应当保持克制,不受庭审中人员情绪的影响等。
“指挥者”是指法官必须对控辩双方的申请及一些情况及时地作出回应及指令。
2.庭前的程序性审查要点主要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开庭前的程序性审查要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常见和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起诉书是否按时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按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拟出庭的证人等。
3.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一是仔细研读起诉书,根据指控的罪名,检索该罪名及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执法意见、典型案例等;二是认真阅卷,制作阅卷报告,找出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归纳争议焦点,拟定需发问的问题;三是制作庭审提纲,列出常见的问题。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还需要制作“三同步”方案和庭审预案。
4.什么时候召开庭前会议当遇到案情疑难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时,一般要召开庭前会议。
当被告人或辩护人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时,一般也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1 2 开庭准备阶段5.开庭前主要检查什么开庭前提前到达法庭,主要检查以下事项:证人等席位是否设置好;席卡是否摆放正确;录音录像及示证设备是否工作正常;需到庭人员是否按时到达;旁听人员有无证人等。
6.无法按时开庭怎么办如在原定的开庭时间无法准时开庭,需要主动向已到法庭人员说明情况,并了解原因,如果系辩护人或公诉人原因,应当要求迟到方在开庭时说明原因并致歉,如果系法庭自身原因,应主动说明原因并致歉。
7.言行举止应注意什么此时虽然尚未开庭,但旁听人员通常已经到庭,应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与控辩双方保持距离。
比如不要与公诉人、辩护人谈笑、窃窃私语、交流案情等,也不要打电话、玩手机、与合议庭成员聊天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回避知识点讲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回避知识点讲义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回避知识点讲义复习是对考试只是查漏补缺的重要阶段,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回避知识点讲义,欢迎阅读学习!回避的种类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通常将回避划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行使这一权利,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阻碍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权利的行使。
为保障当事人在了解办案人员情况的基础上有效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2条都明确规定,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告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等情况,以便其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3.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回避,其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是指由法律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技巧
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技巧1.准备充分:在庭审之前,律师应该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需要收集证据、准备辩论材料,并与被告进行沟通,确保被告清楚案件的细节和答辩的基本论据。
2.陈述清晰:律师在辩论中应该力求陈述清晰、简明扼要。
律师应该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以便让陪审团能够理解。
律师可以通过列举案件关键点、讲述事发经过和证据的解释来确保自己的陈述清晰。
3.引发怀疑: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疑点或矛盾,律师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质询和讯问来引发陪审团的怀疑。
律师可以使用反问的方法来暴露出证人的虚假陈述或证据的不可靠性。
4.创造合适的氛围:通过语言、声音和肢体语言等手段,律师可以创造一个合适的氛围来影响陪审团的观感。
律师可以使用合适的语音节奏、肢体语言和眼神交流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和表达能力。
5.引用先例:律师可以引用先前的类似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通过引用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或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加强自己的论证,并向陪审团展示自己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和案例的可比性。
6.追求证据的可信性:律师可以通过质询证人或辩论中展示出证据的可信性来为被告辩护。
律师可以提出证据的不完整、证人的不可靠性或证据的潜在误导性等问题来引起陪审团的怀疑。
7.针对控辩方论据的反驳:律师需要针对对方的辩论和证据提出合理的反驳。
律师可以通过逐个反驳对方的论据、指出证据的错误或缺陷,或提出其他可解释的解释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8.制造合适的疑问:律师可以通过精心设计的质询和辩论来引起陪审团的疑问,并让他们开始怀疑被告的有罪。
律师可以通过指出证人的不一致陈述、对证人的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询等方式来制造疑问。
9.使用情感和道德上的因素:律师可以通过激发陪审团的情感和道德上的因素来影响其观点。
律师可以通过引用受害人的遭遇、被告的改过自新等方法来激起陪审团的同情心或同情心。
总之,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技巧是律师为了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而采用的一系列策略和方法。
审讯谈话方法技巧
审讯谈话方法技巧审讯谈话是执法机关、律师或调查人员与嫌疑人、证人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键性沟通,技巧和方法的运用对于获取准确信息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审讯谈话的方法和技巧:建立信任:营造宽松、非威胁性的氛围,让被审讯者感到舒适。
听取他们的言论,表现出尊重和理解。
提问技巧:使用开放性问题,鼓励被审讯者提供详细信息。
避免使用引导性问题,以免干扰证词的真实性。
制定计划:在谈话前制定计划,了解要询问的重点问题。
确保对案件背景和法律事实有充分了解。
主动倾听:仔细聆听被审讯者的言辞和表情。
注意非言辞性的信息,如身体语言和情感。
避免威胁或暴力:不使用威胁、恐吓或暴力来胁迫证词。
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避免陷阱和欺诈:避免使用欺骗性手法,以免破坏案件的合法性。
遵循法律规定和权益,确保谈话记录合法。
善用时间:确保审讯谈话的时长合理,避免过度延长。
谨慎选择合适的时间,以确保被审讯者不疲劳。
确保记录:记录审讯谈话的所有细节,包括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使用录音设备或备忘录记录证词,以备日后使用。
引导对话:在必要时引导对话,以确保涉及案件的所有方面都得到详尽询问。
控制情绪:保持冷静和专业,不受情绪左右。
了解情绪可以干扰沟通和获取信息。
采用同理心:尝试理解被审讯者的观点和动机。
这可以帮助建立信任并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证词。
认真分析证词:评估证词的可信度,与其他证据和信息进行比较。
了解证词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
这些方法和技巧有助于进行高效和道德的审讯谈话,有助于获取准确的信息,同时尊重被审讯者的权益。
审讯谈话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会根据不同的司法体系和情境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试探话题这类话题主要目的是为了对被审人员的思想状态、心理障碍、抗审能力、智力水平等进行分析了解,对审讯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进行寻找。
它一般用在以下几个方面:审讯初期:审讯初期的许多话题实际上都是试探话题,如你为什么被抓起来,你对自己的问题是怎么考虑的,你想想没有证据我们会随便抓人吗等等,这主要是为了了解被审人员的情况和特点,寻找双方可以交流的途径和渠道,为展开审讯打开通道。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法律后果和复议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法律后果和复议问题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法律后果和复议问题:(一)回避的法律后果1、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2、因符合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一审违反回避规定,发回重审。
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要掌握3点:1、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3、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学员问: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要掌握的3点,其中1和3点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一个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一个不得申请复议?我们老师回复:这两点是相衔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诉解释》第三十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也就是说第1点中申请回避的,如果说存在第3点的情况,也是驳回的,如果不存在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刑事案件庭审100个常见问题解答
刑事案件庭审100个常见问题解答1 1 庭前准备阶段1.法官在庭审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中立而理性的指挥者。
“中立”是指法官应与控辩双方保持同等距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双方同等的待遇等。
“理性”是指法官应当保持克制,不受庭审中人员情绪的影响等。
“指挥者”是指法官必须对控辩双方的申请及一些情况及时地作出回应及指令。
2.庭前的程序性审查要点主要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开庭前的程序性审查要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常见和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起诉书是否按时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按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拟出庭的证人等。
3.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一是仔细研读起诉书,根据指控的罪名,检索该罪名及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执法意见、典型案例等;二是认真阅卷,制作阅卷报告,找出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归纳争议焦点,拟定需发问的问题;三是制作庭审提纲,列出常见的问题。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还需要制作“三同步”方案和庭审预案。
4.什么时候召开庭前会议当遇到案情疑难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时,一般要召开庭前会议。
当被告人或辩护人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时,一般也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1 2 开庭准备阶段5.开庭前主要检查什么开庭前提前到达法庭,主要检查以下事项:证人等席位是否设置好;席卡是否摆放正确;录音录像及示证设备是否工作正常;需到庭人员是否按时到达;旁听人员有无证人等。
6.无法按时开庭怎么办如在原定的开庭时间无法准时开庭,需要主动向已到法庭人员说明情况,并了解原因,如果系辩护人或公诉人原因,应当要求迟到方在开庭时说明原因并致歉,如果系法庭自身原因,应主动说明原因并致歉。
7.言行举止应注意什么此时虽然尚未开庭,但旁听人员通常已经到庭,应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与控辩双方保持距离。
比如不要与公诉人、辩护人谈笑、窃窃私语、交流案情等,也不要打电话、玩手机、与合议庭成员聊天等。
刑事庭审互动中闪避回答分类研究
息; 而诉方 ( 或代 理律师 ) 则 试 图 隐藏或 规避 不利 于 自身利 益的信息 , 庭 审互动 中的利益 冲突由此而生 。 二、 定 义
O r r& B u r k i n s ( 1 9 7 6 : 2 3 0 ) 指 出: “ 闪 避 与 模 棱 两 可 相 关。 ” D i l l o n( 1 9 9 0 : 1 6 9 ) 则认为 闪避 是“ 没有答案的 回复 ” , 且
2 0 1 3年 9月 第3 2 卷第 9期
黑龙江教 育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0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C o l l e g e 0 f E d u c a t i o n
S e p . 2 0 1 3 V0 1 . 3 2 N 0 . 9
“ 与提问方式息息相关” 【 3 ; Ha r r i s 认为, “ 可 以认为是 闪避 的
相左, 即欺骗性回答违背了信息质的标准。因此, 本文将欺
骗性 回答也视为 闪避 回答 。
1 . 模糊反应 。“ 模糊” 性话 语 是一 种常 见 的语言 现象 , 在 多数特殊语境 中 , 如庭 审 互动 , 应尽 量避 免使用 。从 信息
答, 由答话人故意而为之, 与问话人所期待获取的信息在数 量及质量上都不相符, 而问话人能采取策略披露闪避从而获 取所需信息 j 。
件, 即与 问话人 的预期 较 为一致 , 因此本 文不予 讨论 。而 非
庭审调停的法 官 , 处在 一个 相对 中立 的位 置 , 旨在揭 露一切
与案件相关的信 息 ; 控方 则披 露一 切 有利 于指 控成 立 的信
充要反应 因不能 同时符 合充 分 、 必要 两个条 件 , 即不符合 问 话人想要 的信息 。本文将欺骗也归 属到闪避 回答 中 , 原 因在 于欺骗性的 回答似乎满足 了问话人 的预期 , 但是与法律 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的法律责任
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的行为;相互斗殴是指双方 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这两种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应当各
先防卫或事后报复。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的限度
防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的 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相适应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防卫过当的处理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 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权及其适用
特殊防卫权的定义
特殊防卫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 产等权益,而采取的特殊防卫行为。
法公正和权威。
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认识和理解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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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普法宣传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 道,加强对正当防卫和紧 急避险制度的普法宣传,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推广典型案例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正当防 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进行宣 传和推广,帮助公众更好 地理解和认识相关制度。
加强教育培训
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 度纳入学校教育和职业培 训中,提高公众的法律素 养和应对能力。
丽江反杀案。唐雪在遭受醉酒男子持 刀砸门时,持刀反抗致其死亡,被认 定为正当防卫。此案强调了正当防卫 中主观要件的重要性。
案例二
赵宇见义勇为案。赵宇在制止邻居被 侵害时,将施暴者打成重伤,被认定 为正当防卫。此案进一步明确了正当 防卫的适用条件。
案例分析:紧急避险的典型案例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回避是一种法律原则,用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回避的本质是指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因为与案件的当事人或具有一定利益关系而在审理案件时退出、让位或者抽离,以避免利益冲突或者产生不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回避的理由和适用范围。
回避的理由通常包括与当事人私人关系过于密切、利益关系存在、参与案件前有偏见等。
同时,回避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不仅仅适用于法官或法庭人员,还包括检察官、辩护人、证人等等。
其次,回避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回避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或有关人员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决定。
如果回避请求被接受,将由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接替原来的角色进行案件审理。
回避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回避的机制,司法工作将难以独立进行,且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然而,回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有时候回避的标准和程序难以明确界定,容易让一些不当的申请乘虚而入,导致刑事诉讼的延误;另一方面,回避的机制也容易被滥用,特别是当事人故意提出回避申请,以争取利益或是拖延时间。
对于回避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回避标准和程序的明确性和明确的解释,以确保该制度能够在实践中正常运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完善回避申请的程序,采取合适的审核机制,杜绝滥用回避的现象。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惩戒,确保准确地回避适用。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回避制度经验,了解其他国家在回避制度方面的做法,并加以借鉴和改进。
特别是那些有着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和回避制度的国家,其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对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回避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也能提升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
以下是店铺整理了关于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供你参考。
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
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服从性。
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
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法律性。
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
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3、通用性。
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
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对话性。
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5、地域性。
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刑事诉讼中对于回避有哪些规定-
Raise one point and kill a thousand peop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中对于回避有哪些规定?导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回避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没有理由的要求他人回避我国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单纯的看一个司法工作人员不顺眼是不能作为理由的。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包括自行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以及他人指令的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对方认识法院的法官或者是公安机关的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有特殊关系,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
有这样的想法是人之常情,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因为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注意自身言行,避免一切有嫌疑的事情,自己的行为或者人际关系让对方产生了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中对于回避有哪些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规定了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回避是指侦察机关的人员、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等其他与案件有特殊关系或者与案件中的特定人员有特殊关系并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不得参加刑事诉讼该案件的审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回避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没有理由的要求他人回避我国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单纯的看一个司法工作人员不顺眼是不能作为理由的。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包括自行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以及他人指令的回避。
自行回避顾名思义,就是指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参与案件的人员以及法院审判人员等自觉主动的要求退出案件审理,退出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如被告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等向法院提出要求某位司法人员退出诉讼的申请,这一申请要求能够拿出一个合理的理由,有相关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
指令回避是指对于对于应该回避的人员如果没有自己主动提出的话,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负责人可以依据自己的职权要求该名人员退出诉讼,并指令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代替。
通过刑事回避制度,案件能够得到最公正公平的审理,增强判决的权威性,确保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充分有效的行使,获得信得过的公正审判,最重要的是回避制度能够使刑事司法制度得到最完善的贯彻落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回避问题怎么理解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刑诉法回避问题怎么理解导读:我国新刑诉法回避是有一定范围的,是为了尊重当事人,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办事,但是当我们的正当权益收到侵犯时,也要运用法律,勇敢的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我们经常在电视剧或法院审判中看到,刑诉程序中有回避问题,那么许多人想知道新刑诉法回避问题怎么理解, 而什么样的条件才够得上回避,如果应该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我们怎么做才能正当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法院如何才能维护审判的公平公正,下面就新刑诉法回避问题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将为您详细解答。
新刑诉法回避问题适用于人员有一定的范围,并不是规定所有人。
一、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书记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参见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辩护律师在参与庭审时应避免的错误
辩护律师在参与庭审时应避免的错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栩境笔者最近办理了东莞太子酒店组织卖淫案、海关总署部署的305铁拳行动走私普通货物案等数起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的重大案件。
由于上述案件的被告人众多,庭审中,各辩护律师展示了自身的辩护风格以及办案思路,笔者从中亦吸收了不少经验。
然而,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同时,部分辩护律师却犯了不少法律常识上的错误,在此笔者作综合分析,以引以为鉴。
一、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提问应是发问而非“讯问”庭审时,在被告人对案件《起诉书》内容进行陈述、公诉人进行讯问后,有辩护律师向审判人员提出向被告人讯问的要求。
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庭审活动中,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作出的提问系讯问,而辩护律师等人对其提问应属发问,二者的适用主体有所不同,应予以区分。
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理解不清在东莞太子酒店涉嫌组织卖淫一案中,有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但其被告人在以往的讯问中却从未承认自己存在任何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上述法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时亦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所针对的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的物证、书证,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而在实务中,供述往往指的是承认自己有罪以及对犯罪情况的陈述,辩解则是认为自己无罪或是罪轻的解释。
公诉人出庭用语禁忌及指引
公诉人出庭用语禁忌及指引公诉人出庭忌语第一条出庭支持公诉,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能够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第二条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检察官出庭公诉规范用语》等规定,规范自身的公诉行为。
第三条公诉人在履行出庭公诉职能过程中,应加强指控犯罪效果,同时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
第四条不应误用自称及对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称谓。
举要:使用“我”自称,称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犯人”,称被害人为“受害人”,称独任审判员为“审判长”等。
辨析: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独任审判员应称“审判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
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第五条不得使用有罪推定性的语言。
举要:“被告人就是有罪,本院才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你的行为已经构成XX罪,现在你向法庭供述一下你的罪行”、“不管你如何解释,你都已经构成XX罪”等。
辨析: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通过事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能妄下定论或者一味要求被告人认罪。
第六条不得剥夺或妨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举要:“你没有权利要求公诉人回避”、“都在开庭了,你就不要再找律师帮你辩护了”、“这么晚了,你就别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了”、“事实都已经摆在这里,你还有什么好说的”等辨析: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律师庭辩的口才技巧
律师庭辩的口才技巧律师庭辩的口才技巧对于刚当上律师的人来讲,想要一个好口才还蛮难的,如果掌握了一定的技巧,就又没那么难了。
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
律师庭辩的口才技巧一,直接反驳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
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律师庭辩的口才技巧二,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律师庭辩的口才技巧三,设问否定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
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
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
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
律师庭辩的口才技巧四,借言辩驳法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
六招刑辩技巧让你轻松应对法庭辩论_辩论赛_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六招刑辩技巧让你轻松应对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作为整个诉讼过程的重要阶段,一直是诉讼中你来我往的主战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六招刑辩技巧让你轻松应对法庭辩论,欢迎借鉴参考。
(一) 先பைடு நூலகம்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六)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四)示假隐真法
此法是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一、发问在庭审中的地位庭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双规”-初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一个从隐蔽逐步走向公开的过程。
审判处在整个程序的最末端,是被告人和证据与公众见面的唯一环节,而且是终结性程序。
控、辩、审各方均受裁判文书的制约。
庭审活动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质证。
庭审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着质证在铺展。
以证据为根据所强调的就是质证。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所有成功和精彩的案子都是在质证上的成功和精彩。
所有失败的案子都是质证的失败。
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在质证环节走入歧途。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质证。
发问是质证程序中最具有民主和法治意义的活动。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中国式讯问具有浓郁的人治色彩:隐蔽、当事人没有沉默权(自证其罪)、律师没有在场权。
同步录音录像犹如一个美丽的童话。
发问的本质就是公开对质。
发问以外的其他质证活动犹如走过场。
一场伟大问而鲜活的诉讼,必然从发问开始,发问结束,大局既定。
发问是质证活动的“引擎”(发动机),对证人发问,就是把证人置于法律程序的汽缸内进行压缩,让他朝着你需要的方向爆炸,为你的辩护提供冒着烟的动力。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问你,你说帮被告人支付了13万元的木地板货款,你能肯定吗?证人:肯定。
辩护人:有发票吗?证人:有。
辩护人:发票上的钱都是你付的吗?证人:是的。
辩护人:是商场开给你的吗?证人:是的。
辩护人:发票保存在什么地方?证人:我将发票交给被告人了。
辩护人:你在这张发票上写过什么字没有?证人:我记得在这张发票上写了一个装修队长的名字和他的电话号码。
辩护人:你为什么要在这张发票上写装修队长的名字和电话号码?证人:被告人要装修房子,问我认不认识搞装修的人,我说认识一个装修队长,因此就写在这张发票上了。
辩护人:我手中的发票是你所说的那张发票吗?证人:是的,上面装修队长的名字和电话号码都是我写的。
法庭上巧辩取胜的技巧
法庭上巧辩取胜的技巧一、巧设二难推理强力质证庭审中,被告乙某说:“假电报是法律顾问草拟的,我不明真相,只是在不改变原意下对个别字句作了润色,履行了一个文书的誊写职责,不知者无罪!”辩护人也称对电文草稿及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确认内容一致,支持被告人无罪辩解。
公诉人立刻追问道:“那草稿呢?”被告答:“我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
”公诉人当即反驳道:“知情的法律顾问草拟的电报,负责润色的经济顾问乙某却说不知情,两位顾问在一份电报上捉迷藏,这种诡秘的把戏令人费解:这样的草稿是否存在过?方才,被告人供述‘草稿’被抄后撕碎扔掉,辩护人则声称对‘草稿’与‘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
试问:你的‘认真核对’发生在案件破获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之前,你在本案中是否另有角色?如果在之后,那你从哪里看到的草稿?被告岂不是在撒谎?”被告人与辩护人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这是围绕辩方提出新证据的存在与否展开的辩论。
辩护人称见过草稿,被告又说草稿“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但众所周知:辩护人是在案发后才介入的,根本不可能看到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已经被撕碎的“草稿”。
由此,公诉人利用被告人与辩护人两个谎言间的矛盾,展开了思维辐射,以一连串诘问,铸成一柄二难推理的逻辑利刃,将辩方逼入自相矛盾的死胡同:辩护人如果承认是在案件破获之前看到的,说明自己也涉嫌犯罪;承认在之后,则被告就是当庭撒谎,对其进行无罪辩护一点好处都没有。
被告人和辩护人陷于两难之中,只能哑口无言。
二、活用类比推理赢得辩论在证据事实上打不开缺口,被告乙某就在主犯甲某的身份上动脑筋:“甲某是老总,是至高无上的指挥者,我只是一件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何罪之有?”“鹦鹉会‘说话’,微机能‘写字’,” 公诉人展开类比推理:“如果被人类用来实施诈骗犯罪,它们就是工具:作为鹦鹉,虽‘说’了骗人的话,作为微机,虽然‘写’了骗人的字,但那只是‘老总’犯罪意志的复制与翻版,它们对于自己“说”的话、“写”的字表达了什么意思,能产生什么后果,会承担什么责任,一概茫然无知,因为不具备人脑所独有的机能——思维,它们才成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你不是鹦鹉,也不是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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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会 话的不合作性 以及会 话 目的的冲突性等等 。
本 文结 合 一 起 刑 事 庭 审 的 录音 转 写语 料 ,分 析 法 庭 问答 对 话 中 的 闪避 回答 ,以期 揭示 被 告 隐 蔽 的 不 合 作性应答言语 , 其语 用策略 , 及 以便 探 索 被 告 人 为 了
回答 是 一 种 故 意 的 不 相 关 。 从 语 用 学 的 角 度 ,具 体 的 从 合 作 原 则 的 角 度 出 发 而 言 , 们 在 语 言 活 动 中一 般 是 遵 守 合 作 原 则 , 人 即
以适当方式向提问方提供在质和量方面都符合要求
的 相 关 信 息 。若 违 反 了 这 些 准 则 ,就 产 生 了 隐含 意 义 。 按 照关 联 理 论 ,人 们 预定 交 际 双 方 的 话 轮 之 间 都是 遵 守关 联 原 则 的 ,也 就 是要 在 话 轮 之 间 去 寻 找 或 实 现最 佳 关 联 , 果 出 现 “ 关 联 ” 情 况 , 要 深 如 不 的 就
一
方 面 由于 是 一 种 机 构 性 会 话 , 其 制 约 因素 , 能 有 如
力制约 , 意愿 制 约 , 规则 制 约 。 另 一 方 面 , 于 问 答 由 双方 的 目的 冲 突 , 其 是 公 诉 人 与 被 告 人 之 间 , 话 尤 答 人 为 了达 到 自己 的 目的 , 常 常故 意 回避 问话 或 者 有 意 在 回答 中不 提 供 提 问者 所 期 待 的全 部 信 息 。简 言 之 , 庭 问答 言 语 交 际 , 法 由于 交 际 对 象 的特 殊 性 , 作 为 答 话 方 , 告 人 常 常故 意避 开 了对 方 的话 题 , 降 被 或 低 信 息 的 质 , 增 加 、 少 信 息 的 量 , 而 造 成 言 语 或 减 从 交 际 信 息 的 不 对 称性 和对 抗性 。
话 的 内 在 制 约 因 素 ,此 类 明 示 闪 避 回答 在 法 庭 会话 中极 其 少 见 。 暗示 闪避 回答 指表 面 上 看 ,答 问 者对 提 出 的 问
个 句 子 。H r s1 9 ) 为 , ar (9 1 认 i 一个 回答 如 果 不 是 对
问题 作 出正 面的 直 接 回答 ,或 是 对 提 出 的 I 进 行
和含糊不清有 关。 io ( 9 0 把闪避 回答看作 与提 Dl n 19 ) l
问 行 为 相 关 而 与 回答 本 身 无 关 的 回应 。 在 Dl n看 io l 来, 闪避 回答 是 互 动 交 际 行 为 中 的一 步 , 不 单 单 指 而
一
可奉告” “ ,对此事不作任何评议 ” 等等。 由于法庭会
不少学者一般把 闪避 回答作为~种 交际策略来 研究 ,但对于什么是 闪避 回答 ,定义 和理解不尽相
同 。 r & B ris 17 ) 为 , 避 回答 与模 棱 两 可 0r uk (9 6 认 n 闪
接 回答 。其不合作的意愿表达得很清楚 ,不存在任
何 掩 饰 行 为 , 政 治 语 篇 中典 型 的 明示 闪避 回答 “ 如 无
(9 3 则 从 功 能 观 点 提 出 了 明细 的 一 览 表 ( 1 个 19 ) 共 1
置疑 , 就是 闪避 回答 。N g& Ba a (9 3 提 出 , 避 r c 19 ) d 闪
题做 出了应答 ,然 而语义 上并没有真正 回答提 问方
提 出的 问 题 ,没 有 提 供 真 正 有 效 的信 息 。在 实 际 言 语 交 际 中 , 出于 礼 貌 或 机 构 性 会 话 的 制 约 性 等 因 素 的影 响 , 使 不 想 合 作 , 会 尽 量 掩 饰 这 一 意 愿 , 即 也 在 表 面 上 给 人 以 合 作 的 印 象 ,此 时 常 常 运 用 闪避 回答 来 应 对提 问方 。此 类答 话 在 法庭 审 问 中较 常 见 。
尤其如此。被告人 为 了达到 自己的 目的 , 对公诉人的提 问, 常常不作 正面回答, 而是故 意闪避或疏 漏答话 的信 息,
由 此 而体 现 出各 种 语 用 策 略 。 关键 词 公诉人 被 告人 闪避回答 语用策略
法 庭 审 判 主 要 以 问 答 方 式 展 开 ,所 以 问答 话语 在 法 庭 审 判 中 占有 重 要 地 位 。 而 作 为 一 种 机 构 性 的 言 语 活 动 ,法庭 问答 对 话 有其 自身 特 点 ,如 权 势 问
争 取 话 语 主 动 权 ,达 到 会 话 目的— — 证 明 自己 无 罪
或 罪 轻 , 何 巧 妙 地 回避 公 诉 人 的 问 话 , 而 为 自身 如 从
利益服务。
1 .闪避 回答
2 1闪避 回答 的 定 义 .
单 纯 从 回答 方 式 上来 说 , 闪避 回答 可 分 为 明示 闪避 回答 和 暗示 闪避 回答 。 明示 闪避 回答 指 答 问者 或 多 或 少 公 开 告 知 听 话 人 :他 对 提 出的 问 题 不 做 直
维普资讯
修辞学习 2 0 0 6年第 4期 ( 16期 ) 总 3
刑事庭 审会话 中的闪避 回答
胡桂 丽
( 中师范大学外 国语学院, 华 武汉 4 0 7 ) 3 09
提
要
法 庭 问 答 言语 交 际 有 着 鲜 明 的 言语 交 际 信 息 的 对抗 性 ,在 刑 事 庭 审 中公 诉 人 与被 告 人 之 间 的 问 答
从 闪避 回答 的具体策略 的运 用方 面看 , a s - Gl i an
si2 0 )从 语 义 结 构 的 角 度 总 结 出 闪避 回答 的 一 k(0 0
些基本类 别: ( ) “ 1 改换问题的语境 ; 2 改换问题的 ()
中心 ;3 改 换 问 题 的 中心 及 语 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