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考试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利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归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度安全生产监督办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施行综合监督办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地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办理部门施行监督办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办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水利部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2008第36号令)加入时间:2009年8月2日阅读:55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
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一式样、标准
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或损坏补发,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补发。
7
复审
第二十一条 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可以延长至每6年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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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的监督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立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查询;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条件(略) 第三十一条 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条件(略) 。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三十三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 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每年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不得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 、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不得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 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 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36、42号令 主要条文讲解
安全质量环保部 2012年5月
安监总局令第三十六号(3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 年11 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2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与77号令修改对照
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设项目”。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36号令建设项目设备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6号令建设项目设备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36号令下的建设项目设备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建设项目的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经营、同时投产使用和同时质量验收。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36号令进行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设备设施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水利设备等。
3. “三同时”要求为确保建设项目设备设施的“三同时”,以下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与主体工程的施工进度保持一致;- 设备设施的投运和使用必须与主体工程的投产使用保持一致;- 设备设施的质量验收必须与主体工程的质量验收保持一致。
4. 监督管理措施为保障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需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建立设备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督流程;- 加强设备设施施工进度的监督,确保与主体工程进度同步;- 强化设备设施投运和使用的管理,与主体工程投产使用同步;- 实施设备设施质量验收制度,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步;- 加强对设备设施供应商和施工方的监督,确保合规质量。
5. 监督责任为落实设备设施的“三同时”,各相关方需承担以下责任:-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备设施的规划、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在建设过程中保证“三同时”的实现;-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设备设施的施工、投运和质量验收进行监督,确保符合“三同时”的要求;- 监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设备设施供应商和施工方的监管;- 其他相关方:包括供应商、施工方等各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督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确保“三同时”的实现。
6. 处罚措施对不符合建设项目设备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行为,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警告和责令整改;- 暂停施工或投产使用;- 吊销施工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等。
7.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充。
新国家安监局36号令(2015年修改)标记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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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规定处理: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
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办理证件时需要的材料(略)。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
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与否决定。不受理时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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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 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 监局备案。
新国家安监局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xx、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监总局令第三十六号(36号令)
安监总局令第三十六号(3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管理,标本兼治,分级负责,有法必依,有违必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策,重点突破,公开透明。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安全生产风险。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第十条从业人员有权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访问和获取与其从事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信息,有权拒绝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和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有义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事故或者风险,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四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经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经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22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与77号令修改对照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6号令
77号令
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国家局3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令
实施: 最高管理者发布运行管理体系,12个月内开展一 次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保证体系持续改进。
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
1)依据《准则》和实际建立管理体系 2)向全体员工贯彻了管理体系 3)实际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记录 4)内部审查,检验检测活动满足管理体系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
资质认定法制体系结构
《办法》条文释义 《办法》实施意见
12项评审要求
• • • • • • • • • • • • 评审准则 评审工作程序 评审员管理要求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标志使用要求 证书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申请书 评审报告 评审表格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015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10人以下机构4758家,占14.5%; 检验检测机构机构人员数量 11-30人机构 17273家,占53.1%;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15273 4258
全区机构情况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其他组织”都有哪些?
私私 营独资 企企 业业 营独资
民办非企业 法人单位 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
企业法人 分支机构
2 人员条件
资质认定标志
由CMA图案和两组数字编号 首行12位数字编号:发证年份代 码+机关代码+专业类别代码+行 业部门代码+流水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 号令)2010 年12 月14 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36号令建设项目质量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6号令建设项目质量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质量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高效、顺利进行。
第一章总则
本章节阐述了建设项目质量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目的和范围,提出了必要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制
本章节详细描述了建设项目质量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机制,包括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程序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建设项目质量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程序,包括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要求
本章节列举了关于建设项目质量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设施的可靠性要求、安全标准要求等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本章节明确了对违反建设项目质量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行为采取的法律措施,重点强调了依法建设和依法监管的重要性。
结束语
通过本文档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我们相信建设项目质量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将会更加有力,为建设项目的高效、优质、安全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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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令
1.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器和量测5个类别。
2.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3.审批机关受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
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
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6.《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向院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院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7.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9.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专业
1岩体基本质量指标:BQ=90+3Rc+250Kv
当Rc>90 Kv+30取Rc=90 Kv+30 当Kv >0.04Rc+0.4取Kv =0.04Rc+0.4
2.塑料排水板带土工合成材料不适用于土体的加筋
3.土粒的排列对土的均匀性有很大的影响
4.高压缩性土的压缩指数一般大于0.4,低压缩性土的压缩指数一般小于0.2
5.粘性土的颗粒分析试验通常使用筛析法,密度计法和移液管法
6.土工膜焊缝质量检验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7.混凝土强度评判方法有三种:方差已知防热统计方法,方差未知的统计方法和非统计评定方法
8.单项或单元工程,锚杆无损检测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且不少于20根,重要的部位应全部检测
9.土体的重要特点有:散体性,多相性,自然变异性
10.固结系数的确定方法:时间对数法和时间平方根法
11.射水法建造防渗墙适用于密实粘土,粘性土,淤泥质土,砂土及粗砂的堤基。
12梯度比GR试验,是测定织物长期工作时判别其会不会被淤堵的一种试验
13.从土工合成材料样品上裁取试样时,试样的布置应采用梯形取样法
14.岩石横波测试时,一般采用铝箔耦合。
15.等效孔径O95的含义是5%的颗粒通过筛布
16.单桩压重法载荷试验的压重量一般应大于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2倍。
17.自由膨胀率大于等于40%的土,应判别为膨胀土。
18.在防渗墙检测的方法中,能有效检测水泥搅拌桩防渗墙间开叉,吊脚以及液压抓斗板墙每序之间的接缝等质量问题的方法是高密度电阻率法
19.土工膜的拼接方法:粘结法和热融焊接法
20.土工合成材料老化试验方法:室内光源人工加速耐候试验和自然气候暴露试验
21.场地的地震效应主要表现为:共振作用,放大作用地基的失稳与不均匀沉降
22.填土包括:素填土,杂填土和冲(吹)填土
2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
25.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有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4级
27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特点是: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权威性(执法性)、局限性。
计量的特定: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法制性
28.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是指影响测量结果的一些明显的特征,包括:范围,偏移,重复性、稳定性。
分辨力,鉴别力,示值误差
29.计量的内容:
1计量单位与单位制2 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3 量值传递与溯源,包括:检定,校准,测试,检测4 物理敞亮,材料与物理特性的测定5 测量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6 计量管理,包括:计量保证与计量监督等
30.产品质量法的使用范围:经过贾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此法,但是,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于此法
31测量控制体系由: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实施的控制两部分组成
32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33.实际相对误差:真值取值为被测量的实际值
额定相对误差:真值取值为器具的额定值(满刻度)
标称相对误差:真值取值为测量的测定值
34.非概率抽样有:1偶遇抽样:并非简单随即抽样,概率不等
2判断抽样(立意抽样):抽样标准取决于调查者的只管选择
3 配额抽样:实际上要求在抽样前对样本在总体中的分布有准确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