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遇到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导致项目流标或废标。
接下来,项目如何进行?笔者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试对此进行归集、分析。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只有两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表、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拟采购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正式核准。
当没有合格供应商响应时,代理机构应停止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需求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并依法重新招标。
可以看出,公开招标方式下,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变更采购方式需提供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论证意见或不存在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招标文件自身原因导致的竞争不充分。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因是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一般不存在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时间节点统计及对照表表
政府采购六种方式时间节点统计表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涉及期限的规定有很多,相关人员未必都能铭记于心,一起来重温下吧!首先学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文件的一般性规定成交结果公示期。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签订合同期。
7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退还保证金期限。
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各类采购方式涉及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响应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评审报告确认期。
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应厘清适格投标人“满足三家”这一要求——由符合一般技术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属于采购无效情形所想到
42案件来源一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04号二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行终177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其中的“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专指招标文件中特别注明必须满足该条件否则投标无效等条款,而不是三家供应商的文件都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参数。
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招标人为某县妇幼保健院,代理机构为某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涉案项目发出《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记载将采购的设备共分为5包,其中第1包为: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宫腔镜、自动评分胎心监护仪各1套。
涉案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第1包的内容,对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宫腔镜及自动评分胎心监护仪三个产品均提出了多项技术参数要求,其中部分技术参数前加标“▲”。
前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的“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记载如下内容。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技术、商务和价格三部分分别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分。
三项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得分占60分,商务得分占10分,价格得分占30分……评标步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初审、比较与评价……比较与评价:1.技术评价60分。
(1)评议内容:所投产品对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分值:20。
评分细则: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得20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占全部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的比例在80%—100%的(不含100%),得8分—19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占全部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的比例在80%以下的(不含80%),得0分—7分……(2)评议内容:所投货物技术参数及性能与技术规格要求的符合性;分值:20。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公开招标失败现场转竞谈判
公开招标失败现场转竞谈判,可行吗?根据74号令,当公开招标只有两家合格投标人,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以避免废标导致的各方成本损耗和对效率的影响。
但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多是封存招标文件等待财政部门审批,而在这一过程中,很难保证评审专家先前开标时获悉的供应商秘密不被泄露,也拉长了采购周期。
那么,如果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也合法,财政部门可否现场直接审批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既确保评标信息不泄露,又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
下文就对这个问题做了可行性探讨。
公开招标转竞谈法定程序分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当开标时只有两家,或者评标之后只剩两家合格投标人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但有两个前提:一是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二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并成立谈判小组对其进行确认。
财政部门现场审批实现性分析当公开招标项目出现仅两家供应商满足条件的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环节前,需要事先做好或是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令,10月1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招标。
二是按照74号令第五条规定,应收集相关材料,比如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等,重点是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理由。
建立供应商库在非招标方式采购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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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方式供应商库建立的重要性
随着《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以下简 称《规范》)的发布,建立供应商库的需求已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仅 局限于政府采购活动,也成为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 迫切需求。《规范》是为提升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 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 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而制定的,对非招标采 购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 采购等采购方式和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形式)的服务程 序、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做出了规定。适用于采购代 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非政府预算资金的企业采购 人提供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同时适用于采购人 自行组织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也是为依法必须招 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招 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提供非招标采购方式。
供应商库的建立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部门 对于供应商库的建立过程、信息整理和管理措施尚未 出台统一规定。在政府采购制度下,各级财政部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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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实务
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在对待建立供应商库这 项工作时是十分严谨的,建库过程受到业内甚至社会 各界人士的关注和监督。那么,采购人为非政府采购 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建立供应商库,其中的公平公 正性如何得到保证,一定倍受关注。
库信息就更完善了。
供应商库的管理措施
供应商的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在供应商库建立之 后,采购人需要对其实施持续的、全面的、分级分类 的实时动态管理,对库内供应商的情况要随时了解并 更新,对新申请入库的供应商应该采取一视同仁的审 查标准。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供应商综合评价体系, 对供应商的履约过程进行评估,依靠优胜劣汰的长效 机制,督促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专业力量,提 供更加务实认真的服务。只有这样,供应商库才能真 正做到为采购活动提供服务。
一文教你了解竞争性谈判采购
⼀⽂教你了解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可以说是公开招标以外使⽤最⼴泛的⼀种采购⽅式。
其⽅式灵活、适⽤性强,在实践⼯作中被⼴泛运⽤,在部队物资采购、软件采购、物业采购中也保持着较⾼的使⽤频率。
竞争性谈判的使⽤频率虽⾼,但在对其的认知上,部分⼀线⼈员仍然存在⼀些认识上和操作上的不⾜,亟需对其进⾏更为严谨、细致地把握。
笔者结合⾃⾝⼯作实践,认为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有⼋⼤关键点需要把握。
关键点⼀:竞争性谈判并⾮完美⽆缺正所谓存在就有其合理性。
竞争性谈判⽅式在实践⼯作中备受“宠爱”,这主要得益于竞争性谈判的两⼤特性。
1.⽅式灵活、适⽤性强竞争性谈判可以让供需双⽅就价格、配置⽅案、售后服务、履约可⾏性等相关问题,通过谈判⼩组与供应商⾯对⾯地交流、沟通来敲定最后的采购⽅案,并在此统⼀的基础上由各供应商最后报价,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最后的采购合同。
对采购⼈⽽⾔,可以通过谈判过程,详细了解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及保障措施。
通过对所有投标⼈投标信息的掌握,不断完善⾃⼰的采购⽅案;对供应商⽽⾔,也可以在谈判过程中知晓⾃⼰响应⽅案的不⾜,及时作出弥补措施。
这个谈的过程,给了供需双⽅灵活调整思路的空间。
2.保证了价格的充分竞争竞争性谈判在统⼀的采购标准下由各供应商最后报价,满⾜了采购⼈对低价的需求。
竞争性谈判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保证了价格的充分竞争。
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周期⽐公开招标短,适⽤性强,还能保证最低价中标,这些优点让不少业内⼈⼠对竞争性谈判采购⽅式格外推崇,认为其堪称完美。
但是,凡事都是有两⾯性的。
竞争性谈判有⾃⼰的优点,⾃然也有⾃⼰的缺点。
⼤家都知道,竞争性谈判之初,采购⼈提供的采购⽅案并不完善,采购⼈想借助与供应商⾯对⾯的谈判来完善采购项⽬技术参数或其他需求。
这常常使得供应商的局⾯很被动,采购⼈在谈判中很可能对⼀些指标、内容进⾏随时更改,这会彻底扰乱供应商的谈判策略和报价策略,使他们⽆所适从。
且在采购⽅案有调整的情况下,双⽅在⼏个⼩时的谈判时间中作出的决定,常常在⼀些细节⽅⾯把握的不严谨,为后续的合同执⾏买下隐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01-06 10:19:41.0 来源: 财政部网站作者: 点击次数: 3070 【大中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一)自然灾害;(二)社会突发事件;(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提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采购人申请前,应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供应商无异议或供应商提出异议后,采购人答复后供应商未再次提出异议,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人申请资料包括:(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简介;(二)提出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专家论证结果(本款只针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形不需论证);(四)《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的复印件。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几点困惑
件屙腈理之中, 但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有权拒收, 不
度、 随 即抽取 制 度 自相 矛盾 。7 4 号 令规 定 , “ 采 购 人 不 得 以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或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的评 审 。采 购 代理 机构 人员 不得 参加 本 机构代 理
五、 招 标 不 成 后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转 为
项 目, 采用上述非招标采购方式更有利于满足采购 需要。 2 0 1 4年 2 月 1日,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7 4号令” ) 正式实施 , 对于招 标行业来说 ,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 的法规。在
7 4 号 令 出 台之 前 , 业 内对 非公 开招 标方 式 的操 作 一
对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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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口文 /中招 国 际招 标有 限公 司 毛 丰 燕
随着 我国 政府采 购范围 逐年 扩大, 特 别是政府
府 采 购项 目标 的 日趋复 杂 多样 , 需 要 区分 采 购 项 目 的具 体 情况 , 灵 活运 用各 种 采购方 式实 现采 购 目的 。 竞 争性谈 判 、单 一来 源采 购和 询价 采购 方式 周期 较
首先 , 7 4 号令的一般规定中未对公告时间做 出 具体说明。笔者认为 ,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 , 采购代理 机构从发布公告之 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 响应文 件, 至少应间隔 3 个工作 f l, 由于技术复杂申请竞争 性谈判的项 目, 还应当相应延长公告时间。
种 选择 供应 商 的渠 道 : 采购 人 、 采购 代理 机 构通 过发
对财政部74号令执行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对财政部74号令执行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张荣秀;李昌容
【期刊名称】《实验技术与管理》
【年(卷),期】2014(031)012
【摘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即财政部74号令的发布执行,规范了非招标采购程序,使得非招标采购方式简便快捷的特点得以充分发挥,但74号令仍然存在可能导致用户随意确定采购方式、当政府工程达到公开招标规模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时缺乏和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审批规定,以及现阶段直接公开采购预算是否妥当等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执行74号令进行探讨,对于管理办法中一些局限的地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采购方式应依法确定,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工程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作出和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审批规定,以及采购预算公布方式以公布价格幅度为佳等意见和建议.
【总页数】4页(P257-260)
【作者】张荣秀;李昌容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国资处,重庆北碚400716;西南大学财务处,重庆北碚4007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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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则、新模式、新理念——财政部74号令学习心得 [J], 印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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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87号令部分条款引发的思考 [J], 高远;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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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招标方式相关的时间规定
现行招标方式相关的时间规定政府采购涉及期限的规定有很多,相关人员未必都能铭记于心,今天,小招带大家一起来重温下吧!非招标采购方式成交结果公示期《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签订合同期7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退还保证金期限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响应期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期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评审报告确认期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成交供应商确认期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第74号令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 217001-2015代替Q/CSG 217010-201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CSG 217001-2015目次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职责 (2)5. 管理内容和方法 (4)5.1一般规定 (4)5.2竞争性谈判 (6)5.3询价采购 (9)5.4单一来源采购 (11)5.5零星采购 (13)5.6组织纪律 (14)6. 附则 (14)2Q/CSG 217001-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客观评审”的原则。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直属单位和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的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2.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2.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2.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ppt
1日 )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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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 《财库〔2018〕2号》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 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 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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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 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 政采法规制度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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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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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基本概念、目的、特点
一、何谓政府采购?何谓采购?何谓货物?何谓工程?何谓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
浅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 ,不是所有谈判文 件 中的 内容都可以变更 ,只有采购需求 中
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 同草案条款这三
性谈判的弹性 , 增强了竞争性谈 判对 服务
类项 目的适用性 , 有利 于提 高采 购结果 的
合理性 。
定与 政府采 购货物 和服 务招标 投标 管理 办法 》第四十八条 “ 招标采 购机构 对技 术
管理办法 第二十 一条作出如下规定:遇 有行业和产 品特殊 , 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
满足需求时 , 可 以 由采 购人 、采 购 代 理 机
十四号令》 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重新进
行了定义 , 通过对 比 《 政府 采购管理 暂行 办法》中所下的定义 ,读者 也不难发 现当 前的政府采购与初期时的差异。
可 以 自行选定 评审专 家 。在 此规 定颁布 前, 对于难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 中随机抽 取评审专 家的项 目, 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被废止 , 原来的定义 自然
也随之终止 。由于 政府采购法》也没对 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定义 , 造成其官 方定义在十 多年的 时间内一直缺失。《 七
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三种方式可选 , 具 有一定的灵活 陛。 但对随机抽取和书面推荐 两种方式都做 出了一定限制, 大多数项 目很 少会采用这两种方式, 基本上只能采用发布 公告的方式 ,有利于推动采购信息的公开
适 的评 审专家的 ,经主管预算单 位同意 ,
( 四 )项——不能事先计算 出价 格总额的 做 出了进一步的 限定 , 把 由于人为 因素造
成的时 间紧急排除在适用范 围之外 , 并对
作单位和职称。对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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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____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____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