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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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大财采〔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采〔2007〕45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行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8号)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第四章询价采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8号)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类型,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或审批政府采购实施申请时确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特殊原因出现法定废标情形,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组织采购活动前获得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XXX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招投标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工作依据,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集团各单位高效率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有效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招标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XX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集团总部,集团下属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应执行以上制度以及本办法。

第三条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但因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须经集团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适用条件釆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竞争性谈判(二)询价采购(三)单一来源采购集团制度规定的额度以下的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也应采用以上三种方式之一进行。

经集团董事会批准选聘的集团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未作出改聘决议的,不进行每年度招标或以上三种方式选聘。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及实施程序与内容(-)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实施程序与内容:(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库抽取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谈判小组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须回避;(2)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邀请谈判供应商: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岀谈判邀请书;(4)发出谈判文件:向邀请的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5)接收谈判申请文件:接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谈判申请文件;(6)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附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伙格条件的供给商收回采购货物询价告诉书,要求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赞成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群众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核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合作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明确各部门在非招标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的职责界面、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实现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环保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全过程接受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取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物资、服务的采购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条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服务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服务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获审批;(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六条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是指一般与三家以上,但不少于两家服务商,通过谈判确定服务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订采购方案(模板见附件1)合同承办部门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和采购范围;2.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理由、资金落实情况;3.服务商资格要求及拟邀请谈判的服务商背景资料;4.谈判小组成员构成;5.谈判采购的评价方法、标准及谈判成交的规则;6.谈判时间安排。

(二)采购方案按照审批权限由主管领导、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定(采购方案审批表见附表1)。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正文:----------------------------------------------------------------------------------------------------------------------------------------------------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明确各部门在非招标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的职责界面、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实现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环保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全过程接受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取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物资、服务的采购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条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服务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服务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获审批;(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六条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是指一般与三家以上,但不少于两家服务商,通过谈判确定服务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订采购方案(模板见附件1)合同承办部门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和采购范围;2.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理由、资金落实情况;3.服务商资格要求及拟邀请谈判的服务商背景资料;4.谈判小组成员构成;5.谈判采购的评价方法、标准及谈判成交的规则;6.谈判时间安排。

(二)采购方案按照审批权限由主管领导、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定(采购方案审批表见附表1)。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式采购管理暂⾏办法⾮招标⽅式采购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招标⽅式采购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合法权益,提⾼采购效率和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规范和指导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标⽅式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式采购,是指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委托以及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式进⾏采购的⾏为。

询价是指发出询价通知书,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响应⽂件,根据满⾜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的采购⽅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发出谈判⽂件,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分别进⾏谈判。

谈判结束后,要求满⾜采购需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最后报价,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的采购⽅式。

委托是指在保证项⽬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直接确定成交⼈的采购⽅式。

第四条满⾜以下条件之⼀的,可以采⽤⾮招标⽅式采购:(⼀)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民币以下,同时累计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民币以下的;(⼆)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民币以下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民币以下的;(四)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进⾏招标的。

第五条⾮招标⽅式采购⼀般应采⽤询价的⽅式。

第六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招标⽅式采购项⽬,可以采⽤竞争性谈判的⽅式。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采⽤委托的⽅式:(⼀)需要采⽤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唯⼀单位实施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招标或其他⽅式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项⽬⼀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单位继续实施,且增加总额不超过集团招标限额以及原合同⾦额百分之⼗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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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集团公司范围内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是指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委托以及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

询价是指发出询价通知书,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响应文件,根据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发出谈判文件,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结束后,要求满足采购需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委托是指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直接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累计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一般应采用询价的方式。

第六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委托的方式: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唯一单位实施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单位继续实施,且增加总额不超过集团招标限额以及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用委托方式采购的项目,估算金额超过集团公司招标限额标准的,应提前报集团公司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组
织委托采购;同时,对采购价格和采购结果应报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八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自行组织。

在采购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在对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充分测算的基础上设置最高限价。

第九条?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应按照集团公司《招标计划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列入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抢险救灾等项目,应及时进行计划增补和调整。

第二章询价
第十条?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应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除提出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外,应包括法务(或合同管理)、财务等不同的部门。

相关业务部门和
直属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一条?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写询价通知书。

询价通知书包括项目概况、资格条件、评审方法和标准、报价要求、工期和质量要求、支付方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二条?询价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单位,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编制响应文件并报价。

第十三条?询价小组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接收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当场宣布报价。

参与报价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十四条?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
性要求的单位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
编写评审报告。

成交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十五条?在评审工作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招标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后,履行决策程序,按规定确定排名第
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第十六条?成交人确定后,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应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除提出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外,应包括法务(或合同管理)、财务等不同的部门。

相关业务
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八条?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写谈判文件。

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资格条件、评审方法和标准、报价
要求、工期和质量要求、支付方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九条?谈判小组应从符合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能力的单位中确定不少于?3?家单位参与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条?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接收响应文件。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家单位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
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单位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
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二条?谈判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成交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二十三条?在评审工作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招标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后,履行决策程序,按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确定后,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四章委托
第二十五条?采用委托方式进行采购的,应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除提出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外,应包括法务(或合同管理)、财务等不同的部门。

相关业务部
门和直属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任组长。

第二十六条?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内容,根据市场价格信息、类似项目招标价格等因素与拟实施单位确定价格、质量目标、履行期限等,并记录商定的过程与结果。

第二十七条?采购金额低于集团公司招标限额的项目,协商工作完成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招标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履行决策程序,确定实施单位,并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采购金额高于集团公司招标限额的项目,协商工作完成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招标工作领导机构对采购结果进行审核,并将采购价格和采购结果书面报集团公司。

经批复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采购活动中形成的询价通知书(或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或
协商记录)、结果确定会议纪要、合同文件、批复文件以及其他有
关文件、资料,并建立采购台账。

第三十条?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安徽省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附件:
(一)询价采购工作流程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流程
(三)委托方式采购工作流程
(四)询价通知书(谈判文件)参考格式
(五)评审报告(适用于询价、竞争性谈判)
(六)委托方式采购协商记录
(七)结果确定会议纪要
工作流程
作流程
委托方式采
购工作流程
附件?4
询价通知书(谈判文件)参考格式
致: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范围
2.建设标准、规模和标段(包)划分情况
3.资金来源
4.项目批复
二、资格条件
三、报价清单
四、工期、质量要求
五、支付方式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及相关事宜
七、评审方法和标准
根据符合资格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八、响应文件格式
九、联系方式
评审报告(适用于询价、竞争性谈判)
一、项目类别:工程□货物□服务□
二、采购方式:询价□竞争性谈判□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依据(批准文号、纳入预算、履行的决策程序等):
五、参加采购活动单位名单
日???期:?????年??月??日
委托方式采购协商记录
一、?项目类别:工程□货物□服务□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依据(批准文号、纳入预算、履行的决策程序等):
四、本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委托方式采购:
□只能由唯一单位实施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实施的;
□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单位继续实施,且增加总
额不超过原合同Array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协商日期:年
六、协商地点:
日???期:?????年??月??日
附件?7 Array结果确定
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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