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
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主要熟悉的是中小学的教材,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这个主题并非专长。
但为了满足您的需求,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一些相关的、基于常识和一般理解的内容。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就像是事业单位运行的“理财指南”。
它详细规定了事业单位在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的规则和流程。
比如说,我们来想象一个场景,有一家公立的科研机构,里面的科研人员们正在为一项重要的科研项目努力着。
他们需要购买昂贵的实验设备、试剂,还得支付研究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这时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就发挥作用啦。
首先,在资金筹集方面,财务制度规定了这个科研机构可以通过政府拨款、项目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渠道来获取资金。
有了这些明确的规定,机构就知道该从哪些“门”去争取资金支持,而不是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然后是资金的分配。
财务制度会根据机构的工作重点和发展需求,合理地划分资金的用途。
比如,一部分资金用于设备采购,一部分用于人员培训,还有一部分要预留作为应急资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制度更是严格把关。
每一笔开销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和审批流程,不能随意挥霍。
就像我们家里买东西要记账一样,事业单位花钱也得有个清楚的账本。
假如有一天,这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想要购买一台新的超级计算机来提高研究效率。
他可不能一拍脑袋就决定,得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先提交申请,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预算,经过层层审批,确保这笔钱花得合理、值得。
而且,财务制度还要求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这就好比是给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做“体检”,看看有没有“生病”的地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就像是一个细心的管家,精心打理着事业单位的“钱袋子”,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得明明白白、恰到好处,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务保障。
以上内容是基于我对相关主题的有限理解和一般性描述,可能不够准确和全面,仅供您参考。
2019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及答案(92分)
前言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1分) 对错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建设。
()(1分) 对错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1分) 对错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
()(1分) 对错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
()(1分) 对错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不变。
()(1分) 对错第一章总则总则1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部分组成。
(1分) 对错总则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分) 对错总则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企业的分类更加细化,但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标准范围,参照执行。
(1分) 对错总则3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小企业,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分) 对错总则3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集团内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分) 对错总则4企业充分预计损失,不得多计收益的做法,符合()的要求(1分) 谨慎性权责发生制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总则4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性负债”的列示,体现了()的要求(1分) 重要性谨慎性可理解性客观性总则4下列各项中,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是()(1分)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待处理因火灾损毁的库存商品商誉预付的货款第二章资产资产概述2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分) 错对流动资产简介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1分) 对错货币资金与银行存款收款企业受理银行本票,经审核无误后,应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同时借记“()”科目。
出国差旅费报销标准
出国差旅费报销标准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
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42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2020/3/27(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8件,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1件。
现将这559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559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综合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2004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4〕85号)2.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字〔2000〕34号)3.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1999年11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81号)4.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综字〔1999〕150号)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1999年8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18号)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7.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6号)8.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199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4号)9.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10.关于批准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50号)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6年1月21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12.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13.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0号)14.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93)财综字第73号)15.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16.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9月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00号)17.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税收类18.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6号)19.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20.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8号)21.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22.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9号)23.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3号)24.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25.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26.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5号)27.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5号)28.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04年3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2号)29.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8号)30.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6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4〕26号)31.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号)32.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号)3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6号)34.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4号)35.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9号)36.关于三线企业破产重组及改组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3号)37.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2号)38.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8号)39.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5号)40.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3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0号)41.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6号)42.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7号)43.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38号)44.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45.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2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46.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01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08号)47.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81号)48.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6号)49.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7号)50.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1号)51.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2号)52.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6号)53.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2号)5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9号)55.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8号)5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57.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1号)58.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9号)59.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6号)60.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0号)61.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62.关于调整四川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2001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9号)63.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45号)64.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5号)65.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5号)66.关于调整山西大同矿务局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0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62号)67.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68.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69.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6号)70.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71.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5号)72.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1999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89号)7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1999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27号)7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5号)75.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0号)76.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3号)77.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78.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9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号)79.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7号)80.关于更正财税字〔1998〕53号文附件所列部分企业名称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0号)81.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7号)82.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83.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84.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53号)85.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8年3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86.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87.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号)88.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7号)89.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1998年1月7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180号)90.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91.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92.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93.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1997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号)94.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7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号)95.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1997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96.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97.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98.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1995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1号)99.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100.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1995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101.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102.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5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103.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104.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105.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39号)106.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03号)107.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108.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132号)109.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年3月7日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110.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1987年9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0号)111.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1987年9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112.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3号)113.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1987年5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114.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11号)115.关于调整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大陆产品征收的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51号)116.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1985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52号)117.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5年6月5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8号)118.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1985年3月27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084号)119.关于从台湾省进行直接贸易运进内地的涤纶加工丝减征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321号)120.关于征免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52号)121.关于用产品偿还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83年3月9日财政部(83)财税字第065号)122.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1981年9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82号)关税类12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5〕28号)124.关于进一步明确《澳门安排》第二批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5号)125.关于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二批实施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200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1号)126.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2003年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3号)127.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10号)128.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2号)12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1年第1号)130.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2001年6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3号)131.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186号)13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133.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134.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税委会〔1997〕19号)135.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8号)136.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1991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1991)税则0507号)137.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52号)138.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5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03号)139.关于电冰箱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93号)14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4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92号)141.关于经贸部所属企业设立的维修服务站进口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4)财税字第179号)142.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143.关于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1979年5月14日财政部、对外贸易部(79)财税字第54号)预算类14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3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5〕46号)145.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5月13日财政部财预〔2004〕84号)146.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2002年7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468号)147.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5号)148.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2002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3号)149.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8月2日财政部财预字〔2000〕125号)150.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9〕584号)151.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14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11号)152.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国库类15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财政部财库〔2000〕24号)154.关于印发《交通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库〔2000〕23号)155.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4〕117号)15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国债字第100号)1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22号)行政政法类158.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17日财政部财行〔2005〕286号)159.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财政部财行〔2005〕102号)16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1日财政部财行〔2003〕69号)161.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配偶补贴管理办法(2002年12月9日财政部财行〔2002〕79号)162.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02年4月24日财政部财行〔2002〕47号)16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2002年4月3日财政部财行〔2002〕44号)164.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财政部、人事部财行〔2002〕25号)165.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2001年12月19日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财行〔2001〕418号)166.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21日财政部财行〔2001〕19号)167.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1月6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168.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7月8日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财外字〔1994〕350号)169.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170.关于清理纠正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1992年7月6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92)国着装委字4号)171.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1992年5月23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92)国着装委字第3号)172.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19号)173.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教科文类174.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4月21日财政部财教〔2003〕28号)175.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02年4月16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33号)17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教〔2001〕207号)。
财行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1.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3.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4.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5.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财综〔2002〕第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
2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 560 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 520 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 490 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 460 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 420 美元。 第九条 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与我驻外使领馆相 同的六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在二至六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 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 100 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 200 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 320 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 450 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 550 美元。 第十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 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 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 30 日计算。 第十一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 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的�停发艰苦地区补贴�回国时间在 15 日以内�含 15 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 15 日的停发当月国外津贴�经国内派遣 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的�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十三条 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 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 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 蚊剂的费用�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 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4、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5、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 用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或到第 三国探亲或由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 第十九条 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 提供生活费 400 美元。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所有 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 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援外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的�期限为两个 月。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二十一条 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不到第三国探亲或配 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 20%的国外津贴。 第二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 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赴二至六类 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赴一类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 艰苦地区补贴停发。出差期间扣减每人每天伙食费 4 美元�以冲减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援外人员赴、离任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 国家最多不超过 3 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 4 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 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 贴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 70%上缴国家� 30%可留给项目�技术�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确定。受援国政府赠送给 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收取�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五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等�在同 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援外人员驻外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障等�由原单 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2000 元人民币。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 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 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其援外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援外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艰苦地区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额发放� �二�援外人员国外津贴实行浮动津贴制。即以本办法规定的国外津贴标准的 70%作为基
《湖北省财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的应用[精选五篇]》
《湖北省财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的应用[精选五篇]》第一篇:湖北省财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的应用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xx]18号)要求,推进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联系人:黄朝晖吴立新联系电话:0276781863502787238265邮箱:hbkjkb@163附件: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xx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为顺利完成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xx]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分工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财政厅会计处和信息处具体实施。
会计处负责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上报,信息处负责软件部署和网络管理。
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xx]18号)要求,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参照财办会[xx]18号附件)所列项目。
其中,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部分信息仍然沿用,需要补充的部分项目为本次信息采集的内容。
此次信息采集通过重新登记的方式开展。
我省行政辖区内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重新登记,补充相关信息。
财税〔2006〕73号,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O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7-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解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73号令
解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73号令摘要: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此次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加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必要性1.市场信息化的客观要求。
原办法实施至今已逾7年,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已经扩大到近1400万,会计从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客观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考试方式和免试条件已不能满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
(2)资格证书领取程序和资格调转程序相对繁琐。
(3)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
(4)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
(5)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
因此,修订办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市场信息化的客观需要。
2.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物质化考试。
新《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引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有利于方便考生应考,减少考题泄漏风险,降低考试管理成本,提高考试组织效率,同时,统一全国各地区考试试题的类型和难度,有利于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3.完善了持证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颁布日期:20021025 实施日期:20021025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出国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2001年财政部第7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第六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第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第九条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第十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财外字〔1993〕第843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第十二条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同时废止;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序号国家和地区币别每人每天每人每天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伙食费标准公杂费标准一亚洲01 蒙古美元 60 20 1302 朝鲜美元 70 30 1503 韩国美元 90 40 1504 日本日元 9000 6000 250005 缅甸美元 55 23 1006 巴基斯坦美元 55 20 1007 斯里兰卡美元 55 20 1008 马尔代夫美元 55 20 1009 孟加拉美元 55 20 1010 伊拉克美元 70 32 181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元 70 30 1512 也门美元 70 30 1513 阿曼美元 70 32 1814 伊朗美元 55 25 1815 科威特美元 90 40 1816 沙特阿拉伯美元 75 37 1517 巴林美元 55 35 1518 以色列美元 80 37 1519 巴勒斯坦美元 80 37 1520 文莱美元 70 30 1521 印度美元 55 20 1022 不丹美元 55 20 1023 越南美元 55 20 1024 柬埔寨美元 55 20 1025 老挝美元 55 20 1026 马来西亚美元 65 22 1027 菲律宾美元 65 22 1028 印度尼西亚美元 65 22 1029 东帝汶美元 65 35 1330 泰国美元 55 22 1331 新加坡美元 70 25 1332 阿富汗美元 40 20 1033 尼泊尔美元 55 20 1034 黎巴嫩美元 70 25 1335 塞浦路斯美元 50 20 1336 约旦美元 50 22 1537 土耳其美元 50 20 1338 叙利亚美元 50 20 1339 卡塔尔美元 70 37 1340 香港、澳门港元 600 200 10041 台湾美元 90 40 18二非洲42 马达加斯加美元 45 20 1044 多哥美元 45 25 1045 科特迪瓦美元 45 25 1046 摩洛哥美元 50 25 1547 阿尔及利亚美元 65 30 1348 卢旺达美元 50 25 1049 几内亚共和国美元 65 30 1350 埃塞俄比亚美元 50 20 1051 厄立特里亚美元 50 20 1052 莫桑比克美元 50 20 1053 塞舌尔美元 70 30 1054 肯尼亚美元 65 20 1355 利比亚美元 65 30 1356 扎伊尔美元 65 25 1357 安哥拉美元 70 30 1358 赞比亚美元 55 20 1359 几内亚比绍美元 55 20 1060 突尼斯美元 40 25 1061 布隆迪美元 55 25 1362 莱索托美元 40 25 1363 津巴布韦美元 45 25 1364 尼日利亚美元 70 30 1365 毛里求斯美元 55 25 1166 索马里美元 50 35 1068 贝宁美元 40 25 1069 马里美元 40 25 1070 乌干达美元 65 25 1371 塞拉里昂美元 50 25 1372 吉布提美元 55 30 1373 塞内加尔美元 40 25 1074 冈比亚美元 65 30 1375 加蓬美元 45 30 1076 中非美元 40 25 1077 布基纳法索美元 40 25 1078 毛里塔尼亚美元 60 30 1079 尼日尔美元 40 25 1080 乍得美元 40 25 1081 赤道几内亚美元 40 25 1082 加纳美元 50 30 1083 坦桑尼亚美元 40 25 1384 刚果美元 40 25 1085 埃及美元 65 25 1386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美元 65 25 1087 博茨瓦纳美元 65 25 1388 南非美元 65 25 1389 纳米比亚美元 40 25 1390 斯威士兰美元 40 25 1391 利比里亚美元 55 25 1392 佛得角美元 50 25 1093 科摩罗美元 40 25 10三欧洲94 罗马尼亚美元 65 25 1095 南斯拉夫美元 65 25 1096 马其顿美元 65 25 1097 斯洛文尼亚美元 65 25 1098 波黑美元 65 25 1099 克罗地亚美元 65 25 10100 阿尔巴尼亚美元 65 20 13101 保加利亚美元 65 20 13102 俄罗斯联邦美元 70 20 10103 立陶宛美元 70 20 10104 拉脱维亚美元 70 20 10105 爱沙尼亚美元 70 20 10106 乌克兰美元 70 20 10 107 阿塞拜疆美元70 20 10108 亚美尼亚美元70 20 10109 格鲁吉亚美元70 20 10110 吉尔吉斯斯坦美元70 20 10111 塔吉克斯坦美元70 20 10112 土库曼斯坦美元70 20 10113 乌兹别克斯坦美元70 20 10115 哈萨克斯坦美元70 20 10 116 摩尔多瓦美元70 20 10 117 波兰美元65 20 13118 德国欧元105 35 20119 荷兰欧元80 35 20120 意大利欧元85 40 15 121 比利时欧元95 35 15 122 奥地利欧元85 35 15 123 希腊欧元70 35 15124 法国欧元85 35 20125 西班牙欧元70 35 15 126 卢森堡欧元95 35 15 127 爱尔兰欧元80 40 20 128 葡萄牙欧元95 35 15 129 芬兰欧元85 35 15130 捷克美元65 20 13131 斯洛伐克美元65 20 13 132 匈牙利美元65 20 13 133 瑞典美元75 30 15134 丹麦美元75 30 15135 挪威美元70 30 15136 瑞士美元80 40 18137 冰岛美元80 40 18139 英国英镑70 25 12四美洲140 美国美元80 30 15141 加拿大美元50 28 15142 墨西哥美元50 30 13143 巴西美元55 20 13144 牙买加美元55 20 1314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元70 30 13 146 厄瓜多尔美元50 20 13147 阿根廷美元70 25 13148 乌拉圭美元70 30 13149 智利美元65 20 13150 哥伦比亚美元55 20 13151 巴巴多斯美元75 35 13152 圭亚那美元65 25 13153 古巴美元45 25 13154 巴拿马美元65 20 13155 格林纳达美元70 25 13156 安提瓜美元70 35 13157 鲁美元50 20 13158 玻利维亚美元50 30 13159 尼加拉瓜美元50 20 13160 苏里南美元65 35 13161 委内瑞拉美元65 20 13162 海地美元80 30 15163 波多黎各美元80 30 15164 多米尼加美元80 30 15165 巴哈马美元80 30 15166 圣卢西亚美元75 35 15167 阿鲁巴岛美元75 35 13168 哥斯达黎加美元65 20 13五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169 澳大利亚美元 60 25 13 170 新西兰美元60 30 13171 西萨摩亚美元65 25 13172 斐济美元65 25 13173 巴布亚新几内亚美元65 35 13174 密克罗尼西亚美元65 35 13175 马绍尔群岛美元65 35 13176 瓦努阿图美元65 35 13177 基里巴斯美元65 35 13178 汤加美元65 35 13179 帕劳美元65 35 13180 库克群岛美元65 35 13181 所罗门群岛美元65 35 13。
出国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2001年财政部第7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
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2022中山市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96分)
2022中山市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96分)前言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1分)对错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建设。
(对错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1分)对错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
()(1分)对错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1分)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
()(1分)对错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政策变化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不变。
()(1分)错对第10号—研究与开发研究与开发概述企业研究项目委托外单位承担的,应当采用招标、协议等适当方式确定受托单位,签订外包合同,约定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
()(1分)对错研究与开发概述企业对于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可以相关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申请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但不用立即申请专利。
(1分)对错第10号—研究与开发立项企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研发计划,提出研究项目立项申请,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分)对错立项重大业务外包方案应当提交审批,审批人是()。
(1分)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第10号—研究与开发结题验收研究项目应当按照相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究项目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分)对错第10号—研究与开发核心研发人员的管理企业与核心研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特别约定研究成果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研究人员。
(1分)对错研究成果开发企业应当加强研究的开发,形成科研、生产,市场一体化的自主创新机制,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1分)对错第11号—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概述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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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2012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