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2012年中小商贸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商务行业[2012]33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8.02【实施日期】2012.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行业〔2012〕3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厦门市2011-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2011-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实施办法》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厦门市2011-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进行保单融资,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下简称《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拨付,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凡在境内依法设立,在我市具体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中小商贸企业;其他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承办保险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厦贸发规财[2009]520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贸发规财〔2009〕520号)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精神,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两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用于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的专项资金。
中央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和纺织品“走出去”专项资金按原有使用范围并入本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商务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作为本市外贸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审核并拨付资金,会同市贸发局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厦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抢机遇、强优势、挖潜力,着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继续落实国家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厦贸发规财[2006]2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贸发规财[2006]268号)各相关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117号),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两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外贸发展后劲,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一)外贸出口骨干企业:指被评为我市外贸出口骨干企业(下称“骨干企业”),具体分为重点工业出口大户、出口大户、工贸及流通性出口企业三种(企业名单详见附表)。
(二)出口名牌企业:指上年度出口500(含)万美元以上,被评为我市出口名牌企业(下称品牌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1、上年度出口在500(含)-1500万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20%以上;2、上年度出口在1500(含)-5000万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15%以上;3、上年度出口在5000(含)-1亿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10%以上;4、上年度出口1亿(含)美元以上,当年度出口增幅须持平以上。
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一)对出口商品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二)国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出口品牌推广活动费用;(三)企业实施的各类国际市场开拓项目(下称企业项目),包括:1、参加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大型展品运费及公共布展费;(1)大型展品运费:体积1立方米且重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运费;(2)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2、在境外开展自主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注册及保护费用,仅支持注册费、代理费和专利年费;3、进行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的认证活动,认证项目包括:(1)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2)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3)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认证认证费;(4)CE、FDA、U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5)农残认证认证费。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突破制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瓶颈与障碍,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市科技局修订了《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信用贷款扶持第三章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第四章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第五章科技保险补贴第六章附则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投融资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定义】本办法所称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支持,主要包括科技信用贷款扶持、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科技保险补贴等。
第三条【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应当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体为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且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办法第五章科技保险补贴的申请主体不限制为中小微企业,但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 和“双百计划”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人才必须是企业原始股东且股权比例大于20%);2.当年度资格有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3.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0日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工业、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厦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经信系统单位参加各种展会、行业产品对接会等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审核和使用;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工作。
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我市商贸系统单位参加各种展会、等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审核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类型、范围及要求:(一)支持的展会类型1.政府主导的展会:包括按工信部、商务部、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参加政府主导举办的综合性展会。
2.行业专业展会:经过市经信局或市商务局筛选确定的具有知名度较高、效果较好、专业性较强、企业参加意愿较强的展会。
3.行业产品对接会:政府部门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举办的地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和协作配套等专场活动。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消费扶持力度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消费扶持力度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10.12
•【字号】厦商务〔2021〕293号
•【施行日期】2021.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消费扶持力度政策操作细则的通
知
厦商务〔2021〕293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激发消费市场潜力,稳定和扩大消费,促进消费回补,提振消费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进一步加大消费扶持力度政策部分条款实施期限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67号),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消费扶持力度政策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消费扶持力度政策操作细则
2.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3.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电子消费券核销明细表(按月)
4.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活动成效表
5.餐饮商家“吃有优惠”补助申请表(202X年X月)
6.餐饮商家消费券核销清单(按月)
7.2021年-2022年拓展线上销售申报表
8.促进消费便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9.促进消费便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0.承诺书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2010年度支付的一般贸易项下鼓励进口目录产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人民币)
2010年度申请一般贸易项下鼓励进口目录产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人民币)
2010年度支付的一般贸易项下鼓励进口目录产品国内贸易方资信调查费(人民币)
附件3:
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补助申报说明
申请时间:年月日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注册地
通讯地址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度申请一般贸易项下鼓励进口目录产品国内贸易方资信调查费补助(人民币)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厦商务[2018]19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6.20【实施日期】2018.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商务〔2018〕199号)各有关单位、各外贸中小企业:为继续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
具体如下: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1.基本补助标准: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和B类,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8万元/人;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4万元/人;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0.2万元/人。
2.导向性扶持:对规模以上境外展会(指我市参展企业10家及以上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对我市“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对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
(二)支持举办境外区域品牌展2018-2019年继续加大力度打造区域品牌,计划在境外增加举办“精品厦门”或“品牌厦门”展会场次,重点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前20位的商品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含汽车、船舶基地)产品,以厦门整体形象集中在目标市场进行推介。
福建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
据 了解 ,此前 ,国家旅游局 把海 峡西岸旅游 区列为 全国 “ 十一五 ”期 间优先规划和 发展 的1 大重点旅游 区 2 之首 ,出 台 《 关于 加快 海峡经济 区旅 游产 业发展的若干规 定》 ,并牵头组 1月2 日,国家旅游局在厦 门组 1 8 织召开 《 海峡西岸旅游 区发展总体规 划》 ( 以下简称 规划 》) 中期论证 会 。该 规划》明确提 出,从2 0 年 08 开始 ,用1 年左右的时 间,将海 峡西 2 岸旅游 区建设 成为 中国旅游 发展 的又
并 结 合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文 化 交 流 的 大
福建提高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
扶持比例
为减少 日益扩大 的全球性 金融 危
福建省金融机构将扩大对 轻纺产 业 的信贷资金投放 规模 、开辟轻 纺行
业 信贷 “ 色通道 ”。2 绿 7日,省 经 贸
机对 福建 出 口企 业的影响 ,福建省财 政 厅 日前调整原有 的出 口信用保 险扶 持政 策 ,大幅提高 了福 建出 口信用保 险保费扶持的 比例 。 据福 建省财政厅介绍 ,福建省将 对2 0 年 l月和 1 月新 签订的出 口信 08 1 2 用保 险保费扶持 比例 ,由原有 的2 % o 区
支持,所需资金 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20年 第 1期 08 2
5 1
福 建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
当前 日益扩大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 已 经严重影响到国 际贸易 的信用 体系 , 出 口企 业面临着不仅是进 口商 ,甚 至 是信用证开证银行的商业 风险 ,收汇 风险急剧上升 。为此 ,福建省 财政 厅 及 时调 整原有的 出口信用保 险扶持 政 策 ,增 加资金投入 ,大力 支持 出 口信 用保险发挥风险保 障和融 资功 能 ,增
厦门信保出台扶持出口措施
施。
八 、 在涉及 国家大型成套设备 出 口 融资保险专项基金 的
安排方面 , 中国信保将完善项 目的受理 条件 、 风 险控制措施 ,
帮助 企 业 协 调 解 决签 约及 融 资方 面 的 困难及 问题 , 推 动 项 目
融资进 程 。
衄
厦
门
信
保
山
叩
Z▲ 口
扶
持
出
口
措
施
出台台资企 业保 险方案
针对厦 门市 台资企业 出 口 占比较大比例 的特 点 , 出 台 了台资企业 保险方案。 根据 台资企业 以多年交易买 方为主 体交易对 象 的特 点 , 推 出 了保险产 品组 合 。 台资企业 可 通 过选 择 不 同责任 的保 险产 品 , 规避 收汇 风 险 。 例 如其 买 方 规模较大 , 具有较强 的经 济实力, 企业 与其有较长 的交 易
中国信保
措施扩 大短 期 保 险 覆盖 率
目前 , 中 国信保 已将 今 年短 期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8 4 0 亿 美元 的承保任务 , 分解落 实到各地 营业 机构 , 并配 套 出 台 了有关 承保 、 理 赔 、 追偿 、 考核激励 、 人 力 资源 配 置 等一 系列支持方 案 。 在扩大短期出 口 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方面 , 中国信保制定 了 8 项措施 :
率达 到
6 .
8 5% ,
比 2008
年上升
4 6 %。
二 、 努力推广信保 融资 。帮助 企业 解决融资难 问题
进 一 步加强与宁波各大商业 银行 的合作 , 帮助 出 口 企业 ,
特别是 中小企业 了解和运用 “ 信保融资 ” 这一 新型 的融资工 具 。
三 、 大 力开 展 海外 资信调 查 。帮助 企 业 开 拓 新兴 市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1日)停止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为了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我们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专项资助的具体事项。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计财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特此通知附件: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发展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发展资金”是指国家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四条扶持发展资金来源:(一)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二)扶持发展资金专户存款的利息。
第五条扶持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意见-厦府[1993]综2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意见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意见(1993年8月23日厦府〔1993〕综21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精神,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保证我市重要物资和技术进口以及偿还外债等外汇需要,维护正常的外汇秩序,稳定我市的外汇市场,保证我市外汇收支的正常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努力做好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兑现人民币补偿工作1、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规定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30%的比例和有关要求,凡承担我市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市属外(工)贸公司,省属、中央属厦门分公司必须完成上缴中央外汇任务。
2、今年五月份以前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仍由市经贸委继续负责收购并兑付补偿金。
今年六月份以后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由市人民银行负责收购并兑付补偿金。
3、市属外(工)贸公司和承担本市出口任务的中央属、省属厦门分公司的计拨上缴程序,仍按〔1991〕外经贸计发125号文的规定,维持现行做法不变。
市外管局应于月后十八日向上缴单位开出“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兑现人民币通知单”。
上缴单位持“通知单”到市人民银行营业部办理进帐手续。
市人民银行营业部凭市外管局出具的“通知单”,通过票据交换,不迟于次日将应付的补偿款项划转入上缴单位开户行的人民币帐户中,各开户行不得压票、推迟进帐或截留上缴单位的补偿金。
4、中央各总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程序,按〔1992〕外经贸计发68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93〕汇综函字第94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3.15•【字号】闽外经贸计财[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08]20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厦门不发):根据国家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政策导向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客观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原《福建省鼓励扩大外贸进口奖励办法》(闽外经贸计财〔2007〕6号)不再执行。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要及时把政策精神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资金鼓励辖区内单位扩大进口,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共同支持外贸进口发展的政策体系。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政策,促进我省外贸进口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增强外贸发展的后劲,并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对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我省鼓励进口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和技术,以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利于监督、利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第四条贴息资金支持的期间以及支持商品的界定申请贴息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上年第4季度和本年1至3季度进口的商品,其中,申请2008年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2008年1至3季度进口的(2008年第4季度进口贴息资金申请相应转入下一年度)商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厦府〔2018〕26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2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相关金融机构:现将《厦门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9日厦门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运用财政资金通过担保的增信和杠杆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结合厦门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满足厦门市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以信用担保为主并履行担保责任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由本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认定的,市、区财政投资或国企全资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与担保公司签订政策性融资担保合作协议的各类银行。
第三条建立全市统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按照低门槛、低费率、广覆盖、控风险、可持续的原则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条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实施厦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机制,指导、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协调解决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财企[2016]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1.12【实施日期】2016.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6〕3号)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市担保行业发展,鼓励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进一步加强担保补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3〕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补偿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推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补偿资金的预算资金安排,会同市经信局、市金融办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经信局负责确定担保补偿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受理担保补偿资金申报,会同市金融办审核、确定担保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贸发计[2004]1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营业管理部
【发布日期】2004.01.06
【实施日期】200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
信用保险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
(厦贸发计[2004]15号)
各出口企业:
为推动“走出去”市场多元化等战略的实施,提高外经贸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外经贸发展的促进作用。
各
企业要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开拓市场,控制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促进作用,并把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鼓励各业务部门努力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来开拓业务。
二、继续用好出。
厦门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鼓励我市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进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进出口信用保险对进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扶持对象第一条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持有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2.近两年在经营管理中无重大违法行为;3.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厦门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保险或者购买其它《办法》认可的防范外贸风险产品(贸易方资信调查)。
上述企业下称“投保企业”。
二、扶持资金及管理第二条《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我市从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对投保企业进行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利息,进行扶持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无偿使用、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为《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厦门信保为协办单位。
市贸发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提出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建议,安排投保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审核企业申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贸发局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资金,组织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厦门信保协助投保企业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按照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配合扶持资金申报、拨付及检查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扶持;(二)投保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扶持;(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资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资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资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4.09.01
•【字号】厦贸发计[2004]435号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资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的通知
(厦贸发计[2004]435号)
各相关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的精神,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经研究决定,提高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水平。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40%。
二、对2004年7月1日前投保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保费扶持比例仍按《厦门市2004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办法》(厦贸发计〔2004〕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指农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第1章至第24章所列产品,以及税号为2905.43、2905.44、33.01、35.01至
35.05、3809.10、3823.60、41.01至41.03、43.01、50.01至50.03、51.01至51.03、52.01至52.03、53.01和53.02的产品。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厦金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厦金管规〔2020〕2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80号,简称《若干措施》)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2019年10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落户奖励已在本市注册设立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请《若干措施》第(九)条按新设立机构标准50%给予落户奖励的,应持续在厦实际经营,须满足以下条件:(一)金融机构申请的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金融机构自在本市新设立或市域外新迁入起已累计在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和各年度已累计实现营业收入的1%,上述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
金融机构申请时除按《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厦金管规〔2020〕1号)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各年度在厦纳税情况证明、营业收入证明(如审计报告等)。
(二)已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申请该项落户奖励的,除满足前述第(一)条要求外,还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经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设立或经清理排查已纳入监管名单。
(三)申请该项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最多可分两次申请。
二、关于金融机构申请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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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市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进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进出口信用保险对进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扶持对象
第一条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持有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2.近两年在经营管理中无重大违法行为;
3.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厦门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保险或者购买其它《办法》认可的防范外贸风险产品(贸易方资信调查)。
上述企业下称“投保企业”。
二、扶持资金及管理
第二条《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我市从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对投保企业进行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利息,进行扶持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无偿使用、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为《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厦门信保为协办单位。
市贸发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
确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提出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建议,安排投保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审核企业申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贸发局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资金,组织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厦门信保协助投保企业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按照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配合扶持资金申报、拨付及检查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扶持;
(二)投保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四、扶持标准和比例
第六条扶持标准和比例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扶持。
(二)保费扶持: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度新投保企业及重点出口企业(根据《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评选产生),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其它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扶持。
2.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
持。
3.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1.对投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的扶持范围为08年及09年取得融资资金并按时偿还的融资的项目。
2.2008年贴息率为2008年1月2日的三个月美元LIBOR (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50%,即2.3403%;2009年贴息率另行通知。
3.保单项下每笔出运限融资一次,单笔贴息时间最长不超90天。
4.单家投保企业一年内享受的贴息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金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按季度进行申报,根据当年资金情况分期拨付;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按年度申报和拨付。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
第八条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付款水单及发票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
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厦门信保将上一季度收取的资信调查费用情况(格式见附件1)书面报送市贸发局。
(二)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第九条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于年度终了后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
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投保
合同(保单)及付款水单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
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厦门信保于年度终了后向市贸发局提供各企业投保情况一览表。
第十条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汇率按投保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第十一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计算公式(示例见附件3)为:
融资贴息=融资本金*融资天数/365*贴息率*汇率;
1.一年按365天计算,融资天数算头不算尾,最长不超过90天;
2.汇率按信用保险项下银行融资发放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第十二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申报须在已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进行。
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
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放款还款单据或还款证明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同时报送一份资料至厦门信保。
厦门信保汇总企业提供的材料,将汇总情况(格式见附件2)书面报送市贸发局。
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在企业已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银行为企业开具还款证明。
还款证明中须包含以下内容:融资本金、融资期限及天数、发票号。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融资银行及厦门信保应将合同、付款
通知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还款证明等书面材料留档备查。
企业应就相关财务往来(包括收到的扶持资金)规范做帐,配合审计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投保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协办单位和投保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及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投保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投保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两年。
附件1:
二XXX年第X季度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统计表
制表人:复核:主管:
附件2:
二XXX年第X季度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贴息统计表
制表人:复核:主管:
注:贴息率为2.3403%
附件3:
例:某笔融资金额为10万美元,融资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8年11月4日。
则贴息资金计算如下:
1.融资天数已超过90天,按90天计算;
2.汇率:融资发放日所在季度为第二季度。
2008年6月30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935。
贴息资金=10*90/365*2.3403%*6.935=0.4002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