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综治工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Land Consolidation Engineeringin Jiangxi Province(送审稿)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九月前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的要求,参照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主持,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9章36节和2个附表,内容覆盖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并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等应认真总结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完善本标准。
主编单位: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参编单位:苏州大学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研究所江西农业大学国土资源与环境学院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苏州博雅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解释单位: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起草人:刘积福许建斌陈广远赵建宁李桂珍张圣泽匡猛严金泉陈美球龚捷曾珩袁国山黄国红阮月远毕家栋郭熙蔡海生赵华左腾云周关康张雪垠雷亮卢东明付小艳目录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1 总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原则 (1)1.4引用标准 (2)1.5基本术语 (5)2 建设目标 (10)2.1总体目标 (10)2.2具体目标 (10)3 建设条件 (13)3.1合法性 (13)3.2基础设施 (13)3.3水土资源 (13)3.4其他 (14)4 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 (15)4.1工程类型区 (15)4.2工程布局 (16)5 土地平整工程 (17)5.1一般规定 (17)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8)5.2.1 条田 (18)5.2.2 梯田 (20)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26)5.3.1 客土回填 (27)5.3.2 表土保护 (27)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9)6.1一般规定 (29)6.1.1 工程级别 (29)6.1.2 灌溉标准 (30)6.1.3 排水标准 (31)6.1.4 建(构)筑物防洪标准 (31)6.1.5 灌溉水质标准 (32)6.2水源工程 (32)6.2.1 塘坝 (32)6.2.2 小型拦河坝(闸) (37)6.2.3 农用井工程 (39)6.2.4 蓄水池工程 (42)6.2.5 无坝引水工程 (44)6.3输水工程 (47)6.3.1 明渠 (47)6.3.2 管道 (52)6.3.3 地面灌溉 (57)6.4喷微灌工程 (58)6.4.1 喷灌 (58)6.4.2 微灌 (61)6.5排水工程 (63)6.5.1 明沟排水 (63)6.5.2 暗管排水 (69)6.6渠系建筑物工程 (72)6.6.1 水闸 (72)6.6.2 渡槽 (75)6.6.3 倒虹吸 (78)6.6.4 农桥 (80)6.6.5 涵洞 (85)6.6.6 跌水与陡坡 (87)6.6.7 量水设施 (88)6.6.8 沉螺池 (88)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89)6.7.1 泵站 (89)6.7.2 输电线路 (97)6.7.3 配电装置 (99)7 田间道路工程 (101)7.1一般规定 (101)7.1.1 田间道路功能与类型 (101)7.1.2 田间道路布置 (101)7.1.3 路网密度 (101)7.2田间道 (102)7.2.1 一级田间道 (102)7.2.2 二级田间道 (108)7.3生产路 (110)8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12)8.1一般规定 (112)8.1.1 农田防洪标准 (112)8.1.2 生态环境建设标准 (112)8.2农田林网工程 (113)8.2.1 农田防护林 (113)8.2.2 梯田埂坎防护林 (116)8.2.3 护路护沟林 (118)8.2.4 护岸林 (119)8.3岸坡防护工程 (121)8.3.1 护堤 (121)8.3.2 护岸 (123)8.4沟道治理工程 (124)8.4.1 谷坊工程 (124)8.4.2 沟头防护工程 (125)8.4.3 拦沙坝 (128)8.5坡面防护工程 (128)8.5.1 适用范围 (129)8.5.2 截水沟 (129)8.5.3 排洪沟 (130)8.5.4 沉沙池 (130)9 血吸虫防护工程 (132)9.1适用范围 (132)9.2垦殖与土埋灭螺 (132)9.3涵闸灭螺工程 (132)9.4渠系灭螺工程 (132)9.5河道治理工程 (133)附表A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一级工程类型区特征表 (135)附表B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特征表 (138)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 总则 (147)1.1目的 (147)1.2适用范围 (147)1.3基本原则 (148)1.4引用标准 (149)1.5基本术语 (151)2 建设目标 (153)2.1总体目标 (153)2.2具体目标 (154)3 建设条件 (158)3.1合法性 (158)3.2基础设施 (160)3.3水土资源 (160)3.4其它 (161)4 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 (163)4.1工程类型区 (163)4.1.1 一级工程类型区 (166)4.1.2 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 (171)4.1.3 工程组合特征 (172)4.2工程布局 (173)5 土地平整工程 (175)5.1一般规定 (176)5.1.1 耕作田块布置 (176)5.1.2 田面平整度 (179)5.1.3 土地平整单元 (179)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80)5.2.1 条田 (180)5.2.2 梯田 (184)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187)5.3.1 客土回填 (188)5.3.2 表土保护 (188)6 灌溉与排水工程 (191)6.1一般规定 (191)6.1.1工程等级划分 (191)6.1.2 灌溉标准 (192)6.1.3 排水标准 (192)6.1.4 建(构)筑物防洪标准 (194)6.1.5 灌溉水质标准 (194)6.2水源工程 (194)6.2.1 塘坝 (194)6.2.2 小型拦河坝(闸)工程 (199)6.2.3 农用井工程 (200)6.2.4 蓄水池工程 (201)6.2.5 无坝引水工程 (202)6.3输水工程 (203)6.3.1 明渠 (203)6.3.2 管道 (205)6.3.3 地面灌溉 (205)6.4喷微灌工程 (205)6.4.1 喷灌 (206)6.4.2 微灌 (206)6.5排水工程 (206)6.5.1 明沟排水 (207)6.5.2 暗管排水 (209)6.6渠系建筑物工程 (209)6.6.1 水闸 (210)6.6.2 渡槽 (210)6.6.3 倒虹吸 (211)6.6.4 农桥 (212)6.6.5 涵洞 (212)6.6.6 跌水与陡坡 (213)6.6.7 量水设施 (214)6.6.8 沉螺池 (214)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217)6.7.1 泵站 (217)v6.7.2 输电线路 (222)6.7.3 配电装置 (223)7 田间道路工程 (224)7.1一般规定 (224)7.1.1 田间道功能与类型 (224)7.1.2 田间道路布置 (224)7.1.3 路网密度 (226)7.2田间道 (226)7.3生产路 (228)8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230)8.1一般规定 (230)8.1.1 农田防洪标准 (230)8.1.2 生态环境建设标准 (230)8.2农田林网工程 (230)8.2.1 农田防护林 (230)8.2.2 梯田埂坎防护林 (233)8.2.3 护路护沟林 (233)8.2.4 护岸林 (234)8.3岸坡防护工程 (234)8.4沟道防护工程 (235)8.5坡面防护工程 (235)9 血吸虫防护工程 (237)9.1适用范围 (237)9.2垦殖与土埋灭螺 (237)9.3涵闸灭螺工程 (237)9.4渠系灭螺工程 (238)9.5河道治理工程 (239)vi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综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综治工作意见和建议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
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那么关于综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哪些呢?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综治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供大家参考!综治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篇一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重大意义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对于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营造清洁优美的城乡环境和投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是提高人的素质、创造美好生活的重要实践,是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务实举措,是建设秦巴地区经济文化强市的现实需要,是优化环境的管理工程、群众需要的民生工程、促进发展的务实工程、检验干部的作风工程。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扎实深入推进这项工作。
二、科学规划,确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秦巴地区经济文化强市为奋斗目标,以实施净化工程、绿化工程、美化工程、亮化工程、居民行为规范工程为重点,以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环保模范城镇、园林城镇活动为载体,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改善城乡环境,不断提高全民素质,推动*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3年努力,使*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人更文明,将*建成创业环境良好、人居环境适宜、综合竞争力较强的秦巴地区大城市、经济文化强市。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用地报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现对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赣国土资发[2009]2号)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主办部门:征地管理处协办部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财务处、土地利用处、信访处、执法总队、监察室、信息中心、窗口办一、审查依据及原则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二、审查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
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征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被征地农民是否有到部、省上访情况且合理的要求是否已经解决。
(三)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2014年7月4日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彻底改变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现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露天采石场开采秩序,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一)对露天采石场实现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9号)要求,各地露天采石场的数量要在2012年底基数上减少20%。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露天采石场采矿权;2.每个县域范围内须由县级政府在现有的采石场中优选一家,作为储备抗洪抢险用等应急处置;3.露天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10年至30年、中型5年至20年、小型3年至10年。
(二)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一律不予批准:1.最低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年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不含开采型材的采石场);2.矿区范围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视范围内的;3.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5.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的;6. 以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不能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的;7.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等文件要求,依照《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范详细规划编制,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效抓手,是指导和约束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市空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控规是统筹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保障城市各业用地、各类设施空间落位的直接抓手,对于推动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控规是法定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统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
各地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系统、规范、有序推进控规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规范有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一)开展既有控规评估维护工作。
要对既有控规进行实施评估,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适应目前城市发展和土地供应需求的,可继续沿用;既有控规难以满足发展需求,或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不相适应的,应对既有控规进行调整修编。
最新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问题调研对策-精品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问题调研对策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问题一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自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把这项工作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以来,中央及各省市为做好这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
我区根据中央及省市综治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按“四化”要求对安置帮教工作做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从政策、法律的层面来考虑。
本文拟结合我区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做法、现状,对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分析,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我区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一)组织机构的情况我区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全盘工作;综治委下设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工作;办公室放在司法局,与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合署办公,实际上就是安置帮教工作成为基层工作管理股几大块工作之一。
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实施则是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承担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建档,落实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并具体实施,协调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落实有关低保、就业的优惠政策等及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对重点人员的管控等。
帮教小组则是“三帮一”落实结对帮扶措施,帮教小组一般由乡镇(街道)、派出所、村(居)相关人员组成。
这些人员往往同时还担负着治安保卫、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等项工作。
(二)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二、我区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三、思考与对策针对上述问题,为使安置帮教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改进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立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
安置帮教工作当前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规定,虽然有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太原则,不具备执行力,也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不符。
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记录
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记录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记录范本(通用6篇)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法机关为骨干,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失足者,预防犯罪,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记录范本(通用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记录篇1会议时间:6月15日10:00会议地点:学校操场参加人员:全校师生会议主题: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安全防范工作。
会议内容:稳安办主任李贻山讲:为保障当前高温天气条件下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防止发生中暑事件,保障所有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夏季作息时间执行,要适当调整上学和放学时间,不能推迟放学和提前上学;二、可以在室内上体育课,室外可应配备防暑设施、防护用品和防暑药品。
教育教学工作中如发现感觉头晕、乏力情况应立即停止上课,必要的情况下,送往医院就医。
三、要及时掌握高温天气信息,提前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措施。
特别要加强住宿生的安全管理,同时,要加强应急职守,确保信息畅通,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学校报告以便妥善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记录篇2首先对如何做好单位今年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随后,新部长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传达,要求各科室高度重视综治工作,认真抓好本科室、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
为进一步推动单位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单位组织综治办、医务科等相关科室开会部署工作,会上,院领导指出综治工作关系到单位的稳定,是单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综治办要进一步抓好日常的各项工作,并对下一阶段单位综治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好综合治理工作。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赣安明电〔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8月7日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要求,省安委会决定,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以“七打七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等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突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七打七治”:(一)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整治“三超一改”、转包分包、“三库四防”不到位、企业空间布局不规范等问题;(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四)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和非法建设项目,整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以及加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不到位等问题;(五)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六)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七)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和粉尘超标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和通风除尘设备不完善、违规动火作业、消防器材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到位等问题。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省执法监察总队,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第8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省厅决定废止、失效国土资源文件55件,并形成《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7月25日附件: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印发时间1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赣土〔籍〕字第03号1997年2月21日2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3〕43号2003年3月19日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4〕23号2004年3月7日4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赣国土资发〔2004〕18号2004年9月29日5江西省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赣国土资发〔2005〕6号2005年5月30日6关于印发厅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6〕17号2006年8月3日7关于明确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方案审查权限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6〕20号2006年9月8日8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6〕142号2006年12月8日9关于印发《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厅机关借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17号2007年6月26日10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7号2007年4月26日11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7〕76号2007年5月31日12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程序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7〕60号2007年6月13日1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的意见赣国土资发〔2007〕33号2007年10月26日1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7〕109号2007年11月26日15关于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8〕62号2008年5月14日1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22号2008年8月8日17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23号2008年8月8日18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65号2008年10月23日19关于加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76号2008年11月13日20关于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间成果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95号2008年12月16日21关于成立江西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21号2009年3月18日22关于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31号2009年4月29日2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09号2009年6月17日2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10号2009年6月17日25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67号2009年7月8日26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24号2009年7月15日27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具体要求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70号2009年7月28日28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32号2009年7月13日29关于全力支持服务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化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0号2010年1月15日30关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赣国土资字〔2010〕59号2010年3月18日31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0]4号2010年3月29日32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106号2010年5月19日33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萤石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155号2010年7月30日34关于加快我省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0〕95号2010年9月28日35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0]103号2010年10月9日36关于下达稀土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补充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36号2010年12月13日37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33号2011年3月4日38关于开展2010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30号2011年3月8日39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40号2011年3月15日40关于全面开展全省地热岩盐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27号2011年4月1日41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9号2011年6月4日42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16号2011年7月4日43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萤石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28号2011年8月1日4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15 号2011年9月14日45关于采矿权租赁相关问题的函赣国土资函〔2011〕533号2011年11月3日4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电〔2011〕172号2011年11月4日47关于下达2011年度预留的钨矿稀土矿锑矿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79号2011年12月5日48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赣国土资发〔2011〕21 号2011年12月26日49江西省2013年-2015年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总体意见赣国土资字〔2012〕179 号2012年8月31日50关于下达2012年度预留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2〕224号2012年12月25日5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3〕10号2013年1月28日5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3〕170号2013年11月12日53关于土地储备和融资规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4〕29号2014年4月4日5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4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4〕85号2014年8月4日55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5〕55号2015年6月18日——结束——。
2023年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方案(精选5篇)
2023年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方案(精选5篇)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方案1为加快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依据市政法委《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浏阳市迎接全国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评估验收责任分解表》《市域社会治理工作任务清单》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中心和省、市、县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市域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优化市域社会治理工作布局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补齐社会治理短板,提升社会治理实力,夯实平平稳定根基,为圆满完成三年试点任务、顺当通过试点验收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根据《浏阳市迎接全国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评估验收责任分解表》《市域社会治理工作任务清单》,全面对标对表,健全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坚决杜绝发生负面清单情形,推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实质性进展,为试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打好基础。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防范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
进一步提高思想相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强化责任担当,提升化解办证冲突的才智和实力,根据湖南省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指导看法》《长沙市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集中化解工作实施细则》(长化解〔20xx〕2号)的规定和相关考核要求,坚持民生优先、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在土地来源合法、房屋质量平安的前提下,按“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证后税、先证后诉、先证后责)实施,优先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栋证),再依法依规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分户证)。
(二)防范化解其他突出社会冲突风险。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阅历”,加强涉自然资源冲突纠纷排查,刚好发觉化解房屋土地征收、山林场权属的冲突风险。
(三)加强地质灾难风险隐患排查。
开展地质灾难动态巡查,提高实时预警实力。
妥当应对地质灾难等突发公共平安事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平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赣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发[2005]9号2005年7月22日)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做出的“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决定,现就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奋斗目标1重要意义。
当前,我们既处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又处于各种矛盾凸现、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尖锐的复杂时期。
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也是全省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实际体现。
2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抓好发展第一要务,落实稳定第一责任,为推动和谐创业、富民兴赣,实现江西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原则,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真正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和谐平安建设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起来;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政治、行政、法律、教育、文化等多种有效手段,努力解决和积极预防影响和谐平安的问题;坚持协调各方、合力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和谐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工作小组工作制度标准化试点工作工作制度为了保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正常有序运转~认真指导单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运转制度,一,凡以领导小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承办人拟稿~各组长或副组长审改~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核~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会议材料~由承办人拟稿~各组长或副组长审改~分管副主任或主任签发。
凡是上报下发的文件~须经领导签发后~方可加盖印章。
所有签发原稿修改意见等及时交秘书组登记存档。
,二,上级或单位的来文统一由秘书组分类、登记~按不同内容、密级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分送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组传阅~并跟踪做好督办工作~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或结果。
,三,简报、专栏和新闻稿件等由宣传组负责编辑起草~组长审核把关~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定签发。
宣传组负责校对、挂号登记、印制~并分送县委办、县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组~下发各参学单位。
三、情况反馈制度对各部门单位来文、来电以及领导的批示由相关组认真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对各单位的工作进展、特色工作以及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各小组之间要紧密衔接、互通情况~保证信息畅通。
四、保密制度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的各项规定。
每个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对使用过的资料由秘书组统一存放~废件定期销毁~遇到不能处理的情况~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做好相关办理工作。
五、卫生安全制度增强安全卫生意识。
办公室每位同志负责做好各自房间的卫生清洁、防火、防盗工作~保持室内整洁。
离开房间时要锁好门窗~关闭电灯,吸烟的同志要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特别注意防火,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工作结束时要关闭电源。
六、考勤制度建立考勤制度~由秘书组负责~每天早8:30签到~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到岗的要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做好登记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机构成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机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机构成员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8〕5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因厅领导工作变动,根据工作需要,厅综治委、治保委、民调委、灭火应急指挥部等组织机构组成人员随之调整,并通知如下: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杜创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副主任:康有全(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韩日裕(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牛来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连碧鹏(厅政研室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彭东晓(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周际鹏(厅财务处处长)杨志强(厅人事教育处处长)徐冲(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赵培禄(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郭耀华(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孟繁华(省土地规划院副院长)冯智(厅信息中心主任)武耀文(厅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肖新卯(厅培训中心主任)陈建设(省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葛建生(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主任)赵福义(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秦小如(《华北国土资源》杂志社社长)王润福(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郭有录(省地质科技馆馆长)薄云山(厅宣传中心主任)胡海龙(厅审计核算中心主任)综治委办公室设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综治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郭耀华副主任:刘元庆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杜创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副主任:康有全(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成员:连碧鹏(厅政研室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周际鹏(厅财务处处长)杨志强(厅人事教育处处长)徐冲(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赵培禄(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郭耀华(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孟繁华(省土地规划院副院长)冯智(厅信息中心主任)武耀文(厅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肖新卯(厅培训中心主任)陈建设(省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葛建生(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主任)赵福义(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秦小如(《华北国土资源》杂志社社长》)王润福(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郭有录(省地质科技馆馆长)薄云山(厅宣传中心主任)胡海龙(厅审计核算中心主任)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康有全(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副主任:牛来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徐冲、杨义军、连碧鹏、李谋、胡海龙、彭东晓、索万和、武耀文、史月红、赵建萍、陈建设、葛建生、冯智、赵杰、肖新卯、孟繁华、陈亮、赵福义、王学文、秦小如(上述人员均为:厅机关党委、工、青、妇负责人,各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四、消防灭火疏散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杜创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副总指挥:康有全(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成员:连碧鹏(厅政研室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赵培禄(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周际鹏(厅财务处处长)郭耀华(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赣国土资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6〕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节约集约利用耕地,高效利用零星耕地后备资源,缓解耕地占补平衡矛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16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25号)有关要求,现就全省范围内实行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范围和指标归属(一)明确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及社会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耕地。
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经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发改、财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烟草等部门的国家千亿斤粮食增产工程、种粮大户粮田建设工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标准粮田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项目有新增耕地的均可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指标归属。
各类项目的管理按照“谁立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类项目新增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归属县级人民政府。
社会投资项目新增耕地分收益不分指标,其收益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准确(三)优化项目立项。
项目选址时,要依据现有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充分挖掘区内后备资源,合理选定项目区域和规模。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在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基础上,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省100个县(市、区)2021年度国土利用全要素变化情况,维护更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下称“三调”)成果,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现势性。
在“三调”耕地质量分类工作基础上,开展2020年耕地质量分类年度更新和2021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掌握耕地质量分类变化情况,更新耕地质量分类数据库。
从2022年开始,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各县(市、区)对自然资源部和省厅下发的各类监管核实图斑开展日常举证,开展季度或半年度集中举证工作,有效保障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开展调查,发扬“三调”中求真务实、科学严谨、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分级落实责任。
省级科学统筹安排,加强技术培训,对各地调查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与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对经市级复核合格的成果开展全面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和外业实地抽查,对更新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全省变更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市级要对本辖区县(市、区)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和调查质量情况,对县级成果开展复核。
本年度市级重点负责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图斑的检查,包括检查国家和省级下发疑似新增、拆除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变化图斑是否全部调查举证,自主新增的建设用地举证照片是否为建设用地,当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拆旧、工矿废弃地复垦、自主开发等补充耕地图斑是否全部调查举证,上述确属变化的是否按现状据实变更。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1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
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第3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江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江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赣安〔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江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赣安〔2017〕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安委会决定组织11个综合督查组,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抽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粉尘涉爆等行业领域企业。
二、督查重点(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情况;(二)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情况;(三)贯彻落实鹿心社书记、刘奇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四)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五)安全生产大排查集中行动开展情况,重点督查“一承诺、两典型,一整治、两行动”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六)安排部署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企业层面重点检查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三、时间及分组安排从发文之日起至全国“两会”闭幕,省安委会综合督查组分赴全省各地开展督查,省安委会办公室派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并负责每个督查组的衔接工作。
各督查组在各设区市原则上工作3天左右时间,督查辖区内2个县(区),至少包括1个工业园区;随机抽查2-3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县(区)职能部门和1-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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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
展综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土综治字[2008]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综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赣国土综治字[2008]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厅机关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级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厅综治办将于9月对厅各综治责任单位开展综治工作专项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组织建设情况
是否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综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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