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在全盟范围内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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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阿署发[2009]1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阿署发[2009]1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正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阿署发〔2009〕1号)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行政公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盟委各项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行政公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行政公署由下列人员组成:盟长、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五、行政公署实行盟长负责制,盟长领导行政公署的工作。

副盟长协助盟长工作。

六、行政公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行政公署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盟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盟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行政公署进行外事活动。

盟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盟长主持工作。

八、行政公署秘书长在盟长领导下,协助处理行政公署日常工作。

九、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在行政公署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背景:婚姻和孕育是每个女性和家庭的重要生活阶段,为了确保孕育健康优生,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生命健康,全社会将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宣传和管理。

一、免费婚前医学检查1. 实施主体: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

2. 执行时间:在准备结婚登记时进行检查,尽可能在拟订婚期之前完成检查。

3. 检查内容:(1) 婚前常规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脉搏、心肺功能、视力、听力等项目。

(2) 婚姻遗传病检查:男、女双方做相应的遗传病筛查,如地中海贫血、苯丙酮尿症等。

(3) 传染病检查:性病、乙肝、艾滋病等检查。

4. 支持政策:免费实施婚前医学检查,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赞助,对于检查出患有严重疾病的夫妻,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支持。

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1. 实施主体: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

2. 执行时间:准备怀孕时及怀孕早期。

3. 检查内容:(1) 健康状况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眼底、血糖、造血系统等项目。

(2) 遗传疾病风险评估:传染病筛查、遗传疾病筛查、妇科检查等。

(3) 心理健康评估:针对妇女在孕前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

4. 支持政策:对于确诊为高风险育儿的夫妻,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如优先享受医疗资源、免费或优惠孕期健康检查等。

总之,加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

政府应该加强对检查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帮助夫妻筛选出不适合生育的情况,提高生育质量和生育率。

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步骤1.宣传和筛查预约宣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益处,加强对夫妇的宣传引导,增强夫妇赴医院检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鼓励夫妻提前预约检查时间,以避免检查时间冲突。

2.个人信息采集夫妻到卫生机构进行预约后,进行个人信息的采集,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2023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

2023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

2023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引言: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婚前双方进行的身体健康检查,旨在保障婚姻的稳定和促进子女健康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婚前医学检查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夫妇选择的必需流程。

为了落实国家“建设健康中国”战略,2023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正式启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

一、检查内容1. 基本体格检查:- 包括身高、体重、血压、体温等基本指标的测量,以及全身各部位的外观检查和感染疾病筛查。

2. 常规血液检查:- 包括血常规、生化指标等,检查各种血液疾病和常见传染病。

3. 生殖系统检查:- 包括男性精液分析、女性妇科检查、宫颈涂片、乳腺检查等,以排查生殖系统疾病和女性乳腺疾病。

4. 传染病筛查:- 包括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重要传染病的检查,以保障双方及未来子女的健康安全。

5. 遗传病检查:- 包括常见遗传病、地方性遗传病等的基因检测和筛查,以为夫妻双方提供指导和干预方案。

二、检查操作流程1. 咨询与登记:- 夫妇双方前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咨询并进行登记。

工作人员将提供相关资料,并解答夫妇的疑问。

2. 血液检查与体格检查:- 夫妇双方需进行血液采集和基本体格检查。

工作人员将根据检查项目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3. 生殖系统检查:- 检查过程需要对照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指南,由专业医生进行操作。

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辅助检查手段。

4. 传染病筛查:- 根据夫妻双方的个人情况进行传染病筛查,包括血液检测和相应的病原学检查。

工作人员将保证检查过程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5. 遗传病检查:- 遗传病检查通常是通过血液或唾液进行基因分析。

工作人员将向夫妻双方提供样本采集的具体要求。

6. 结果解读和咨询:- 完成所有的检查后,夫妇可与医生面对面交流,对检查结果进行解读和咨询。

医生将为夫妇提供相应的专业建议和干预方案。

7. 结果存档和隐私保护:- 夫妇的检查结果将被保存在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数据库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其隐私。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阿署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阿署办发〔2010〕17号)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挂阿拉善盟法制办公室、阿拉善盟外事侨务办公室牌子),作为协助盟行署领导同志处理盟行署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不再管理盟委行署信访局。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服务和应急、督查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盟行署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盟行署、盟行署办名义发布的公文;组织起草盟行署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及工作报告。

(二)研究盟行署各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盟行署的有关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盟行署领导同志审批。

(三)根据盟行署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盟行署部门间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盟行署领导同志决定。

(四)负责盟行署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协助盟行署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五)负责盟行署应急管理和总值班工作,协助盟行署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盟行署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六)督促检查盟行署各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盟行署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盟行署领导同志报告;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P style="TEXT-INDENT: 2em">(四)有常规检验、专科检查设备。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须经盟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婚检医生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医疗保健或妇产科、泌尿外科工作3年以上。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主检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医疗保健工作5年以上。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检验人员须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临床检验工作3年以上。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条旗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P style="TEXT-INDENT: 2em">盟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P style="TEXT-INDENT: 2em">开展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婚前医学检查业务以及自治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批准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023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

2023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

2023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逐渐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和重视。

2023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将更加完善和全面,以下将详细介绍该方案内容。

一、基本信息登记在进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前,双方需要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在登记过程中,将了解到双方的身份信息、家庭背景以及相关的卫生健康状况。

这些信息将为后续的医学检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是婚前医学检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2023年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将包括双方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等方面的检查。

此外,还将进行心电图、胸部X光、腹部B超等检查,以全面了解双方的身体状况。

三、遗传病筛查遗传病是指由与生俱来的基因突变引起的疾病。

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将包括遗传病筛查。

此项检查将通过基因检测方法,检测是否存在常见的遗传病基因突变,如地中海贫血、遗传性聋哑症等。

若发现双方携带相同的遗传病基因,建议不予结婚或选择合适的遗传咨询和干预措施。

四、性传播疾病筛查性传播疾病是一类通过性接触传播的疾病。

为了保护双方的健康和避免传播,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将包括性传播疾病的筛查。

此项检查将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等常见性传播疾病的相关检测。

如发现双方其中一人感染了性传播疾病,将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咨询建议。

五、婚前孕妇规避筛查为了保护女方和未出生的胎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将包括婚前孕妇规避筛查。

此项检查将通过检测女方的染色体、生殖道感染情况、卵巢功能等方面,判断女方的生育能力和孕期健康状况。

如发现存在生育障碍或者潜在的孕期风险,将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咨询方案。

六、心理健康评估婚姻的幸福与否与夫妻双方的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

因此,在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中,将包括心理健康评估。

此项评估将通过心理测量问卷、面谈等不同方式,评估双方的心理健康状况,帮助双方了解自己的性格特点、心理适应能力,发现存在的心理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干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20〕1024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落实《全民健康信息化为基层减负工作措施》,全面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现就统筹推进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促进服务均等化,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是婚前孕前保健及生育全程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婚育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将婚前孕前保健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将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作为重点任务,列入妇幼健康促进及健康知识普及专项行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贯彻改革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不断提高服务可及性、促进服务均等化,有力有效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阿署办发[2017]135号【发布部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135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30日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为全面提高我盟医疗救助水平,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3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也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8+1”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并实施好此项制度对于缓解弱势群体就医难,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盟自开展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形成了“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实现了医疗救助城乡统筹,缓解了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面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防止和减少弱势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医疗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做法,结合我盟实际,在原有医疗救助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制度合力,增强救助时效,着力构建“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或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的全方位医疗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困难群众民生保障安全网。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阿署办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通知(阿署办发〔2008〕50号)各旗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现将《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城镇医疗卫生服务结构,构建全盟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满足本辖区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社区居民为出发点,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社区居民享有安全、适宜、方便、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与城乡一体化进程协调发展。

(三)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四)坚持预防为主,注重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及蒙、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满足群众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

(五)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优化卫生服务结构,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

(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阿拉善盟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阿拉善盟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阿拉善盟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阿署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阿拉善盟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阿署办发〔2008〕35号)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由盟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联合编制的《阿拉善盟区域卫生规划》已经行署审定,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七日阿拉善盟区域卫生规划(盟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2008年7月)区域卫生规划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卫生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科学配置和合理布局全盟卫生资源,优化卫生服务结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意见》和《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拉善盟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在实施上一轮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现状分析一、全盟概况阿拉善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最西部,是全区面积最大、人口最少,工作服务半径最大,工作成本最高的盟。

全盟总面积27万平方公里,人口仅21.73万人。

全盟辖3个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1个开发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23个苏木镇,191个嘎查村,4个街道办事处和16个社区居委会。

盟府所在地巴彦浩特,为全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007年,全盟生产总值达到108亿元,同比增长25.5%;财政收入达到18.58亿元,同比增长40.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2000元和5030元,同比增长15.4%和14.1%。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阿署办发〔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127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9日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深化全盟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以下简称基层综改),努力提高基层基本医疗卫生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6〕209号)以及我盟卫生与健康大会、卫生计生和医改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结合五项制度建设,统筹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监督考核等关键环节,加快推进基层综改,完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更加明确,规划布局更加合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和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家庭签约服务、基层首诊普遍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居民健康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阿署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阿署办发〔2010〕29号)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卫生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划给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盟卫生局。

(四)增加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初审,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继承、发展和弘扬蒙中医药文化工作。

(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卫生政策、规划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4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4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4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经盟行署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7年4月1日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我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0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等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建立盟内异地参保制度,在盟内非户籍地取得阿盟境内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地旗(区)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

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医疗保险基金盟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医疗保险基金盟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医疗保险基金盟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阿署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医疗保险基金盟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阿拉善盟医疗保险基金盟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0日阿拉善盟医疗保险基金盟级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精神,为全面做实我盟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盟级统筹,发挥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确保医保基金盟级统筹平稳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保基金包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盟级统筹。

强化基金监管、统筹共济、预算考核,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建立盟、旗(区)两级风险共担机制,努力实现基金综合平衡。

第二章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第四条医保基金纳入盟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全盟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拨付使用。

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第五条强化医保基金征缴。

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嘎查村(社区)学校集中代收”等方式,确保参保人便利缴费、医保基金应收尽收。

第六条盟本级及旗(区)征缴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进入同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再按月上划至盟医保基金相应财政专户,每月10日前上划上月征缴的费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阿署办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办发〔2008〕25号)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现将《阿拉善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阿拉善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让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构建我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推动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建立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群众参与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完善各类政策,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有利于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使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率先脱贫致富,经济上得到实惠、权益上有保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利益导向、多元惠民。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阿署办发[2017]168号【发布部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168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9日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阿拉善盟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流程,保障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探索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盟、旗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积极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应当按现有规定开展补偿工作。

(二)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盟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动态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疫苗流通管理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各旗(区)结合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二、加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一)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立足阿拉善地域实际,坚持盟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卫生计生局要结合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提出预防接种单位设置意见,明确其责任区域和工作要求,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阿署办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0.04.21
【实施日期】2010.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40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阿拉善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全盟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对全盟人口发展战略和功能区划的研究。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盟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全盟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实施全盟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全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关于深化旗级公立医院人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关于深化旗级公立医院人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关于深化旗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阿署办发[2017]30号【发布部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关于深化旗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0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经盟行署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关于深化旗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1日阿拉善盟关于深化旗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中组部、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3号)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全面推开旗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办发〔2015〕186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深化旗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从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出发,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目标,以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为重点,完善旗级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医务人员的创造性,为推进旗(区)级公立医院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促进旗(区)级公立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旗(区)级公立医院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落实用人自主权,建立符合旗(区)级公立医院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人员合理配置、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婚前医学检查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婚前医学检查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婚前医学检查培训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内卫妇字[2011]95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9.16
【实施日期】2011.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婚前医学检查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1〕956号)
各盟市卫生局:
在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妇儿工委领导和关心下,各盟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开展顺利,婚前医学检查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对于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依法、正常、有序地开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要求各盟市卫生局组织开展本地区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厅委托各地以盟市为单位开展培训工作。

盟市卫生局要认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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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在全盟范围内实行免费婚前医
学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阿署办发[2010]69号
【发布部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0.07.04
【实施日期】2010.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在全盟范围内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69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2003年,我国实施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全盟婚前医学检查率由2003年的75.8%下降为2004年的1.38%和2005年的0.28%。

尽管各旗制定了相应的婚前医学检查鼓励政策,但婚前医学检查率仍然持续走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由2003年的12.64‰增高至2004年的13.00‰和2005年的13.72‰,直接影响了全盟出生人口素质。

今年是《阿拉善盟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阿拉善盟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终期评估年,为保证《纲要》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完成,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盟行署决定自2010年6月开始在全盟范围内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凡结婚当事人一方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拟结婚的男女青年均属于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对象。

二、服务机构
根据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要求开展婚前保健业务机构的基本标准,指定阿拉善中心医院、阿左旗妇幼保健院、阿右旗人民医院、额济纳旗人民医院为我盟婚前医学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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