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明。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不同,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3年,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李明。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儿子抚养权归属3. 抚养费用的承担三、案件事实1. 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约300万元;一辆汽车,价值约20万元;存款共计50万元。
此外,双方还有共同投资的股票和基金,价值约40万元。
2. 儿子抚养权:李明目前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外地,每月回家一次。
3. 抚养费用: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应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基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2. 儿子抚养权归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小张(男)和小李(女)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按照当地习俗订婚。
订婚时,小张给了小李家彩礼8.8万元,还赠送了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包括金项链、金手镯和金耳环等。
小张家还承担了订婚宴的所有费用。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两人因为一些生活琐事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最终,双方决定解除婚约,但对于彩礼和首饰的返还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于是来到了社区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二、调解过程。
# (一)初次见面:剑拔弩张。
调解那天,小张和他的父母一脸气愤地坐在调解室的一边,小张的妈妈一上来就说:“我们家为了这个婚事,花了那么多钱,现在说不结就不结了,这不是坑人嘛!彩礼和首饰必须全退!”小李和她的家人也不甘示弱,小李红着眼圈说:“这婚没结成又不是我一个人的错,我们姑娘的名声也受到了损害,那些彩礼钱和首饰,有一部分都已经花在筹备婚礼的东西上了,不可能全退!”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调解室里的气氛紧张得像要爆炸一样。
# (二)深入了解:各有苦衷。
看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老王赶忙让双方先冷静下来,然后开始分别了解情况。
小张这边呢,他说自己在外面打工辛辛苦苦挣的钱,彩礼几乎是他的全部积蓄,现在婚没结成,自己是人财两空,以后再找对象都困难了。
而且,他觉得是小李在筹备婚礼期间太任性,老是为了一些小事发脾气,才导致感情破裂的。
小李那边则哭诉着说,自从订婚后,她也为这个婚事付出了很多。
她辞掉了自己的工作,专心准备结婚的事情,还花了不少自己的钱去购置一些婚礼用品。
而且,她觉得小张在吵架的时候说话很难听,对她不够尊重,这才让她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
至于彩礼钱,一部分确实用在了共同的婚礼筹备上,像订婚纱、选喜糖这些,还有一部分首饰,她觉得是小张送给她的礼物,不应该退还。
# (三)寻找突破:情理并重。
了解了双方的情况后,老王心里有了底。
他开始从情理两方面入手进行调解。
老王先对小李说:“姑娘啊,我知道你也受了委屈,但是按照咱们这儿的习俗,男方给彩礼是为了结婚,如果婚结不成,彩礼确实是应该退还的。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财产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则全职照顾家庭。
2018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被调回本地,家庭生活逐渐稳定。
然而,随着张某工作收入的增加,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财产情况:- 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位于本市,价值300万元)、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存款50万元。
- 个人财产:张某个人名下有股票账户,内有资金100万元,为婚前个人财产。
2. 争议焦点:- 原告李某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 被告张某则认为,股票账户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法律分析1. 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同时,《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2. 股票账户的性质:- 被告张某所持有的股票账户,虽然是在婚前形成,但其投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被告张某持有的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财产分割比例:- 由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且在财产形成过程中付出了较多的劳动,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应适当考虑被告张某的贡献。
-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可酌情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并适当照顾被告张某的权益。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且在财产形成过程中付出了较多的劳动。
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小明与小红结婚,并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然而,婚后不久,小红发现小明有别的婚外情,并决定提出离婚。
离婚过程中,小红发现小明在外面购买了一辆名车,并将名车的购买款项从共同账户上划走。
小红认为,根据婚前财产协议,名车应归小明所有,但购买款项应归双方共有。
因此,小红对小明将购买款项划走提出财产纠纷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婚姻是平等合法的一种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应根据财产归属规则进行分割。
婚前财产协议虽然是一种规定个人财产归属的协议,但只限于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进行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双方应共同享有。
因此,名车的购买款项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小明不能单方面将购买款项划走。
法院最终判决,小红有权要求小明归还购买款项,并将名车的所有权归小明所有。
此案例中,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纠纷主要围绕婚前财产协议的解释和共同财产的归属而展开。
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具备法定的智力、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双方欺诈、胁迫等情况。
同时,协议内容应合乎法律规定。
此案例启示我们,在婚前应慎重制定婚前财产协议,协商一致并明确财产归属,以避免日后的争议和纠纷。
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双方应共同享有,不能单方面侵占。
总而言之,婚姻是一个家庭的起点,对于婚姻财产的处理应合法公正,保障双方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以互信、与商量为基础,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大学生婚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群体逐渐成为婚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他们在婚恋过程中容易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案例以一起大学生婚前财产约定争议为切入点,分析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小王和小李是大学同学,两人相识于校园,相恋两年后决定步入婚姻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婚前财产问题产生分歧。
小王家条件较好,拥有房产和存款,而小李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为了明确婚后财产归属,双方决定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
协议约定:小王婚前房产和存款归小王个人所有,婚后小李每月支付小王生活费。
然而,在婚后不久,小李发现小王在婚前隐瞒了部分债务,且在婚后仍有借贷行为。
小李认为小王婚前财产协议无效,要求分割小王婚前财产,并要求小王偿还债务。
三、案例分析1.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协议。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婚前债务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存在争议。
本案中,小王在婚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并在婚后仍有借贷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后仍属于个人债务。
因此,小李无权要求分割小王婚前财产,但可以要求小王偿还其个人债务。
3. 生活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你们讲讲一个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话说有这么一对年轻人,小李和小张,他们爱得那叫一个火热呀,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
按照习俗,小李家给了小张一大笔彩礼,那可真是不少钱呢!可谁能想到,后来这两人的感情出了问题,闹掰了!这下好了,矛盾就来了,那笔彩礼怎么办呢?这就好比你买了个特别贵的东西,结果发现不合适,你说这钱能就这么算了?
小李家就觉得,这钱给出去了,现在婚也没结成,得要回来呀!小张那边呢,就不乐意了,觉得自己也付出了感情呀,凭啥要退钱。
这两人就这么争起来了,你说这事儿闹得!难道付出的感情就可以用钱来衡量吗?
就好比你种了一棵树,花费了好多心血浇水施肥,结果树没长成,你能说你的付出就白费了吗?这不就跟他们的感情一样嘛!然后呢,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那场面,可真是够紧张的。
双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有理。
小李说:“这彩礼是为了结婚给的,现在婚结不成了,当然得退!”小张反驳道:“那我的青春损失谁来赔?”听听,这多激烈呀!你说这事儿能那么容易解决?
在这过程中呀,双方的家人也都掺和进来了,又是一通争吵。
哎呀呀,这场景真让人头疼!这事儿到最后到底怎么解决的呢?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一番考量和判断。
法院也得考虑呀,综合各种因素,看这彩礼到底该怎么处理。
其实呀,这种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例还真不少。
这就提醒我们,在处理感情和钱财的问题时,一定要慎重呀!别到时候弄得不可收拾,那就麻烦了。
我觉得呀,在谈婚论嫁的时候,真的要好好想想清楚,感情可不是儿戏,钱财也不是小事。
一旦出了问题,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麻烦和纠纷,那可真是伤神又伤财呀!大家对此可得长点心呀!。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婚前,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实行共同财产制。
婚后,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登记在甲的名下。
婚后,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22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 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婚前财产约定有效。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未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约定中未对房产分割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婚姻财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不断,最终在2022年,张某提出与李某离婚。
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2. 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3. 婚后债务的承担问题。
三、案件分析(一)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婚前各自拥有房产一套,一套位于市中心,一套位于郊区。
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仍归个人所有,因此市中心房产归张某所有,郊区房产归李某所有。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位于市中心,市值较高。
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因此,市中心房产应当由张某和李某各占50%的份额。
(三)婚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婚后共同举债购置了一辆汽车,该汽车市值较高。
婚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购置汽车的债务应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四、法院判决1. 市中心房产归张某所有,郊区房产归李某所有;2. 市中心房产市值的一半归张某所有,另一半归李某所有;3. 购置汽车的债务由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
法律婚姻_财产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芳(女)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5年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张伟名下。
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和性格差异,双方在婚后逐渐出现矛盾。
2022年5月,张伟与李芳协议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1. 双方婚姻状况:张伟与李芳于2010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有争吵但无重大矛盾。
婚后育有一子,共同生活。
2. 财产状况: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一套房产,位于市区,登记在张伟名下。
房产价值约为150万元。
3. 纠纷焦点:双方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
张伟认为房产应归其所有,理由如下:(1)房产购买时,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但登记在张伟名下,且张伟支付了大部分贷款。
(2)婚后,张伟在外工作,承担了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而李芳主要负责家务和照顾孩子。
李芳则认为房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理由如下:(1)房产购买时,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且共同承担了贷款。
(2)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偿还了贷款,房产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
2. 关于房产登记在张伟名下的情况,法院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张伟名下,但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共同承担了贷款,且房产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3. 关于婚后双方的经济贡献,法院认为,虽然张伟在外工作,承担了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但李芳在家庭中也承担了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双方均有贡献。
4. 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贡献程度以及房产的实际价值,法院判决如下:(1)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分割比例为各占50%。
(2)双方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案件评析1. 本案中,法院判决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贡献、财产状况以及子女抚养等因素,确保判决公平合理。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话说在咱们这个小县城里啊,有一对小年轻,男的叫大强,女的叫小美。
大强和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后,那可真是看对眼了,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按照咱们当地的习俗呢,大强家给小美家送了一笔数目不小的彩礼,包括现金、金银首饰啥的,这加起来可有十几万块呢。
二、矛盾爆发。
可这婚礼还没办呢,两人就开始闹别扭了。
原因是啥呢?原来是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关于新房的装修风格、婚礼的规模这些事儿,两人意见不合,越吵越凶。
小美觉得大强根本就不尊重她的想法,大强觉得小美太任性,啥都得听她的。
这一来二去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痕,最后竟然闹到要分手的地步。
这时候,大强家就不干了,想着这彩礼都送出去了,婚没结成,这钱可不能就这么打水漂啊,于是就要求小美家退还彩礼。
小美家呢,觉得是大强家先把事情搞砸的,而且小美在这段感情里也受了委屈,这彩礼就不想全退。
两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矛盾就越来越大了。
三、调解过程。
这事儿闹到了咱们社区的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老张可是个经验丰富的老大哥,他一接手这个事儿,就开始两边了解情况。
老张先找到了大强家,大强的父母那是一肚子苦水啊,拉着老张就说:“老张啊,你说我们这辛辛苦苦攒的钱,就为了孩子能有个美满的婚姻。
这彩礼给出去了,现在婚结不成,我们家可损失大了。
这小美家要是不把彩礼退回来,我们可怎么活啊。
”老张听了,拍拍大强父母的肩膀说:“叔、婶儿,你们的心情我能理解。
但是咱们也得从人家小美的角度想想,这俩孩子感情出问题,也不是一方的责任。
咱们得讲道理,是吧?”接着,老张又来到小美家。
小美呢,还在气头上,对老张说:“张叔,我在这段感情里付出了多少啊,大强他们家现在就只想着钱。
我也不是想贪他们家的彩礼,但是就这么退回去,我心里咽不下这口气。
”老张笑着说:“小美啊,叔知道你受委屈了。
但是这彩礼呢,毕竟是一种传统习俗下的财产往来。
现在婚没结成,这钱如果一直放在你这儿,也不合适啊。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咱今儿个说的这事儿啊,就发生在咱身边的小村子里。
男方叫大强,女方叫小美。
这俩人经人介绍认识的,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就按照当地的习俗订婚了。
订婚的时候呢,大强家可是下了“血本”,按照习俗给了小美家彩礼钱,还有什么金首饰之类的,总共加起来有小十万块呢。
这在村子里可不是个小数目啊。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本来订婚后大家都盼着这小两口能顺顺利利地结婚。
可这世上的事儿啊,就像老天爷故意捉弄人似的。
这俩人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就开始闹别扭。
今天因为婚礼在哪办吵一架,明天又因为请哪些亲戚又有分歧。
这吵着吵着啊,感情就淡了,最后呢,这婚就结不成了。
这婚结不成了,大强家就想着把彩礼钱要回来啊,毕竟这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可小美家呢,觉得这事儿不能全怪自家闺女,而且这彩礼钱也花了一部分在筹备婚礼上了,就不愿意全退。
这两边就这么僵持着,矛盾就越来越大,最后就闹到了咱们调解委员会这儿。
三、调解过程。
1. 了解双方诉求。
我呢,作为调解员,就先把两边的人都叫到一块儿。
大强这边就气呼呼地说:“叔啊,你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婚没结成,彩礼钱她就得全退给我。
我家辛辛苦苦攒的钱,不能就这么打水漂了啊。
”小美家呢,也不示弱,小美她妈就说:“调解员啊,这事儿可不能听他一面之词。
俺们闺女也受了委屈啊,这彩礼钱有一部分都买了婚礼要用的东西了,剩下的也不能全退啊。
”我一听,两边都有理,这事儿可有点棘手。
2. 寻找问题根源。
我就开始仔细地询问两边的情况。
这一了解啊,才知道原来这俩人在相处的时候就没有好好地沟通。
比如说,大强一直以为婚礼就应该按照他们家的想法来办,小美也有自己的想法,但是都没有互相说清楚。
而且啊,这两家在商量婚礼细节的时候,也都是各说各的,没有一个人出来主持大局,协调一下。
这就导致矛盾越积越多,最后不可收拾。
3. 提出调解方案。
了解清楚情况后,我就琢磨着怎么解决这个事儿。
我就跟两边说:“咱都是一个村子里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不能因为这点事儿就伤了和气啊。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婚姻法律纠纷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不和,双方多次发生争吵。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件事实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
张某认为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李某则认为张某有出轨行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以下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1)房产:夫妻共同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区,价值100万元。
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50万元作为补偿。
(2)车辆:夫妻共同车辆一辆,价值20万元。
法院判决该车辆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10万元作为补偿。
(3)存款:夫妻共同存款共计50万元。
法院判决该存款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25万元作为补偿。
四、法院判决1. 解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2. 张某与李某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50万元作为补偿;3. 张某与李某共同车辆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10万元作为补偿;4. 张某与李某共同存款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25万元作为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律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张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于2019年确定恋爱关系。
在恋爱期间,李某向张某承诺,一旦结婚,愿意将婚前财产的一半赠与张某。
2020年,两人筹备婚礼,但在此期间,李某因家庭原因,突然提出分手,并提出退还张某彩礼。
张某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认为李某违背了婚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并履行赠与财产的承诺。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应否返还彩礼?2. 李某是否应履行婚前财产赠与的承诺?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认定:1. 双方确实存在恋爱关系,并在2019年确定恋爱关系。
2. 李某在恋爱期间向张某承诺,一旦结婚,愿意将婚前财产的一半赠与张某。
3. 2020年,双方筹备婚礼,但李某突然提出分手,并提出退还彩礼。
4. 张某认为李某违背了婚约,要求李某返还彩礼并履行赠与财产的承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彩礼的性质进行了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男方为表达对女方的喜爱、敬意等情感而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财物。
彩礼的性质属于赠与,一旦赠与,即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针对张某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李某提出分手,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张某返还彩礼的请求。
关于李某是否应履行婚前财产赠与的承诺,法院认为,李某在恋爱期间向张某承诺,一旦结婚,愿意将婚前财产的一半赠与张某。
该承诺属于赠与行为,李某应当履行。
然而,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并未实际履行赠与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双方未实际结婚,李某可以免除赠与财产的一半。
婚前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与乙(女)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双方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甲发现乙在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其中包括乙婚前购买的房产和车辆。
甲认为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对婚姻的信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婚前财产。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于2018年相识,2019年确定恋爱关系。
2. 乙在婚前购买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3. 乙在婚前购买了车辆一辆,价值20万元。
4. 甲乙双方于2020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乙婚前购买的房产中。
5. 甲在婚后发现乙婚前购买的房产和车辆并未如实告知自己。
6. 甲认为乙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其对婚姻的信心。
三、法律问题1. 乙婚前购买的房产和车辆是否属于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其婚前财产?四、法律分析1. 乙婚前购买的房产和车辆是否属于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乙婚前购买的房产和车辆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其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一方隐瞒财产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对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在本案中,乙在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严重影响了甲的婚姻信心,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其婚前财产。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严重影响了甲的婚姻信心,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解除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
2. 乙返还甲婚前财产200万元及车辆20万元。
婚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恋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婚恋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婚恋法律纠纷展开分析,旨在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5月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
婚后,甲发现乙在外有外遇,且乙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赌博。
甲多次与乙沟通,要求乙改正错误,但乙拒不悔改。
2021年3月,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乙与第三者通宵达旦的聊天记录;2. 乙赌博的录音和录像;3. 甲与乙多次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
乙对甲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其与第三者只是普通朋友,赌博也是为了缓解压力,并没有影响家庭生活。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以及离婚案件的证据问题。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2. 夫妻双方的婚姻状态;3. 夫妻双方的行为表现;4. 夫妻双方的感情修复可能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于相识半年后结婚,感情基础较为薄弱。
婚后,乙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对家庭不负责任,赌博成瘾。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拒不悔改。
这些事实表明,甲乙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
(二)离婚案件的证据问题离婚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提供了乙与第三者通宵达旦的聊天记录、乙赌博的录音和录像、甲与乙多次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乙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对家庭不负责任。
然而,乙对甲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其与第三者只是普通朋友,赌博也是为了缓解压力。
婚前协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于2019年决定结婚。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财产问题产生分歧。
甲认为乙婚前有高额债务,担心婚后自己的生活受到影响,而乙则认为甲过于小心,影响了两人的感情。
为了明确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甲、乙决定签订一份婚前协议。
二、婚前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婚前财产:甲名下有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50万元;乙名下有房产一套,存款20万元,负债30万元。
2. 婚后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 离婚条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50万元。
4. 争议解决:如双方对婚前协议内容产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此,甲、乙签订的婚前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 婚前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在本案中,甲、乙在婚前协议中明确各自婚前财产,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婚后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甲、乙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 离婚条件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应当载明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
在本案中,甲、乙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离婚条件,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 争议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本案中,甲、乙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引发的婚姻法律诉讼。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张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根据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如下:1. 判决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 判决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某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3. 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2000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要求减少抚养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付出,以及被告李先生的过错,法院判决如下:1. 涉案房产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房产份额的一半(价值100万元)支付给原告;2. 涉案银行存款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银行存款的一半(价值50万元)支付给原告;3. 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15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以及被告的过错,做出了合理的分割判决。
2. 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被告李先生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较低的抚养费。
3. 过错认定在婚姻法律诉讼中,过错认定是关键。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嫁法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嫁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育有一子。
2016年,被告乙因工作原因移居国外,原告甲在国内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9年,被告乙因在国外遇到经济困难,向原告甲借款10万元,并承诺回国后偿还。
然而,被告乙回国后并未履行还款承诺。
原告甲多次催促无果,遂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归还借款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借款利息如何计算?四、法律分析1.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被告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利息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394号),借款利息按月计算,逾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8%。
因此,被告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贷款利息。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借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概述该案例涉及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协议纠纷。
李与张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享受共同财产制度。
然而,在婚后李发现张暗地里进行投资交易,并通过投资赚取了丰厚的暴利。
李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而张则主张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并拒绝分割财产。
因此,该纠纷进入了法院,需要法院判断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可以分割该财产。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1.该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2.李主张是否合理?3.张主张是否合理?4.法院应如何判断并解决此纠纷?三、问题分析1.该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婚内财产协议并未违背公共利益,也未违背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李主张是否合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谁所有。
如果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了该财产归各自所有,则李主张是合理的,她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3.张主张是否合理?根据本案中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此,张主张是合理的,他可以主张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并拒绝分割这部分财产。
4.法院应如何判断并解决此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案中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法院应进行如下判断和解决:(1)该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李主张是合理的,她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3)张主张也是合理的,他可以主张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并拒绝分割这部分财产;(4)鉴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分割该财产,但可以考虑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如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
四、建议针对该案例,提出以下建议:1.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对婚内财产协议的重视和认识;2.在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慎重考虑协议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在解决婚内财产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寻找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4.法院可以参考相关案例判例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利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婚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婚房问题。
近年来,关于婚房归属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本报告选取一起典型的婚房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婚房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三(男)与被告李四(女)于2019年登记结婚。
婚前,双方约定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价值100万元的婚房,该房屋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
2021年,原告张三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要求分割婚房。
被告李四则认为,婚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婚房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否意味着该房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3. 婚房贷款的偿还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四、案例分析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
因此,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房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否意味着该房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房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考虑到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且婚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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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
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
【问题提示】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为订立婚约而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目的现金彩礼作为聘礼的传统旧习俗,但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组成家庭,或者仅举行了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短期同居生活后闹矛盾的,双方往往会为彩礼返还问题酿成纠纷。
【要点提示】
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彩礼返还问题。
【案例索引】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xx)宜韩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洛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李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李某某之母,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订婚后二被
告经媒人手接受原告方彩礼38000元。
由于被告虚报年龄,从而导致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xx年举行了婚礼。
之前,原告要求办理结婚证,遭被告及家人拒绝。
同居后原告发现被告是为了骗取钱财,经常无事生非,利用各种借口外出,自20xx年底至今,被告离开原告家,原告多次说和,均遭被告拒绝,无奈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以及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李某共同辩称: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于20xx年9月经人介绍订婚,我们前后共接受原告彩礼20XX0元。
当时李某某年龄小,经不住原告多次说合,便同意于20xx年3月举行了婚礼。
可同居后,原告好吃懒做,吃喝嫖赌的恶习显现,动不动就殴打李某某。
原告及其父不但拿走我家现金,还编造谎言,殴打我家人,并抢走我家的手扶拖拉机等物,件件事实均证明不能再与原告成亲戚了。
我们恳切法院判决原告父杜某返还我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xx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后按农村习俗被告李某某经媒人手先后接受原告方礼金28450元,其中包括:看地方1900元、进门3000元、进门时给孩子礼钱750元、20xx年春节前接受现金3000元、手机款1000元、缝纫机款300元、送好3000元、行大礼10000元、做生意款5000元、压礼款500元。
为结婚原告另支付婚纱照款800元、下车礼1001元、鞋一双款260元、化妆品70元、被告李某某及其母用药款110元。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xx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李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
同居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一同到洛阳打工,为生活琐事常吵嘴生气。
20xx年底被告李某某回娘家居住,
至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及其家人亲友据此于20xx年正月七日,到二被告家中拉走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接受彩礼清单相互印证,可以认定。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李某某彩礼后,双方虽依约举行了婚礼,但因被告李某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1年有余,彩礼应由被告李某某适当予以返还。
原告要求被告李大汉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的其它花费,属赠与性质,其要求返还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