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
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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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一)正当防卫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构成要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二)紧急避险1、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3)避险意图: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其他排除事由1、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但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的限度即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承诺放弃,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2、自救行为:是指被害人在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无罪。
例如,甲的摩托车被乙偷走,第二天甲发现乙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路边,甲便偷了回来。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https://img.taocdn.com/s3/m/c3dd348dbceb19e8b8f6ba13.png)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概述: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
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答疑编号506046070101]【答案】B【解析】选项A 错误。
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 、D 错误。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本科试题】刑法总论期末试卷
![【本科试题】刑法总论期末试卷](https://img.taocdn.com/s3/m/918b251631126edb6f1a10a2.png)
刑法学(1)期末考试总复习资料本总复习资料包括两方面内容:1、往年试题3套。
2、刑法学(1)期末考试总复习综合自测题10套。
3、刑法学(1)综合练习题参考答案(《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中的《刑法学(1)综合练习题》的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总复习综合自测题可以作为期末考试前数周冲刺使用。
第一部分往年试题法学专业刑法学(1)试题(2005年7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刑法,就是规定、和的法律。
2、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和相适应。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及其,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直接负责的和判处刑罚。
6、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7、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或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8、刑罚适用的主体是。
9、对犯罪的时候的人和审判的时候,不能适用死刑。
10、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2分,共20分)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B、强制性最为严厉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B、对前段的限制C、对前段的强调D、对前段的例外3、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
A、1997年3月14日B、1997年7月1日C、1997年10月1日D、1998年1月1日4、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复杂客体5、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2020三明公务员考试刷题题本 313
![2020三明公务员考试刷题题本 313](https://img.taocdn.com/s3/m/a7536b3c168884868762d695.png)
1.下列选项中,哪个行为属于紧急避险?A.在逃犯开车冲向闹市时,警察开枪将其打死B.轮船失事,船长迅速乘救生艇率先逃生C.甲唆使自己圈养的狼狗咬乙,乙顺手操起地上木棍打死狼狗D.轮船刚驶离港口,遭遇暴风,船长为避免轮船倾覆,下令把船上货物抛入海中2.甲在晚上七点钟服剧毒自杀,很快中毒身亡。
其不知情的仇人乙在夜里十二点潜入甲的卧室实施复仇,捅了甲十几刀,刀刀致命。
该案例中,乙的行为属于:A.故意杀人既遂B.故意杀人未遂C.过失杀人D.不构成犯罪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B.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C.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D 某行政执法人员李某的个人行为4. 0,1,1,2,5,9,()A.11B.14C.18D.175. 1,7,-1,9,-3,()A.13B.11C.-11D.-136.研究人员发现,人类存在3 种核苷酸基因类型:AA 型,AG 型以及GG 型。
一个人有36%的几率是AA 型,有48%的几率是AG 型,有16%的几率是GG 型。
在1200 名参与实验的老年人中,拥有AA 型和AG 型基因类型的人都在上午11 时之前福建中公教育总校: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国际中心主楼9层(世欧广去世,而拥有GG 型基因类型的人几乎都在下午 6 时左右去世。
研究人员据此认为:GG 型基因类型的人会比其他人平均晚死7 小时。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质疑上述研究人员的观点?A.对死亡的时间比较,比一天中的哪一时刻更重要的是哪一年、哪一天B.当死亡临近的时候,人体会还原到一种更加自然的生理节律感应阶段C.对于结论而言,1200 人的统计样本过小D.平均寿命的计算依据应是实验对象的生命存续长度,而不是实验对象的死亡时间7.某经济杂志《财富》为了了解S 城市人们的收入及消费情况,在某期杂志中设计了一个问卷调查,调查其家庭收入情况,从而了解S 市民的收入及消费情况,根据问卷回收统计,财富杂志因此得出,S 城市的市民平均家庭年收入超过20 万。
【重要补充】不作为犯
![【重要补充】不作为犯](https://img.taocdn.com/s3/m/03a8fed681c758f5f61f67bf.png)
重要补充:不作为犯基本思路:有义务——有能力——不去做(做了以后也没效果就不算)在案例中的表现(重点注意和法考观点不同的地方)负有作为义务(应为)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1.危险源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例1,主人对饲养的凶狗负有监督义务,动物园的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
当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务。
例2,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矿井、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义务。
例3,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负有管理义务。
如果无驾照者、醉酒者、小孩等欲驾驶,则负有阻止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例1,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年幼子女伤害别人,父母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2,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3,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
例4,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的危险“恶作剧”负有监督义务。
例5,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
妻子对丈夫(税务局长)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
如果不阻止,不构成这些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3)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这是指,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的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就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注意】先行行为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而是有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司法考试很喜欢考查这点。
例1,某饭店的食物导致客人中毒,饭店管理人对客人有救助义务。
例2,甲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路上,不采取措施以防止后面车辆“追尾”,导致车辆相撞。
甲对受伤司机有救助义务。
例3,大街上,男朋友向女朋友提出分手,女朋友声称如分手就割腕自杀。
男朋友不制止,女朋友自杀身亡。
违法性
![违法性](https://img.taocdn.com/s3/m/4590e016866fb84ae45c8de3.png)
第一节概述一、违法性“违法性”从形式上说,即行为违法法律,被法律所不允许。
从实质上说,就是对法益(刑法保护之利益〃社会关系〃客体)的侵害。
因为它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所以行为具备违法性也应当作为该行为成立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法益,即刑法保护的利益,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刑法分则各章节所保护之利益(或社会关系)。
由此可见,犯罪的“违法性”特征,类似于“社会危害性”的说法,违法性的内容就是对法益侵害性,也就是对“犯罪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的侵害。
违法性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系:构成要件本来就是刑法规定的,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即触犯刑法,当然就有违法性(危害性)。
不过,学说上为了稳妥起见,在具体定罪时要求法官还要考量一下个案中实质上是否具有违法性,尤其是考量一下有没有特别的阻却(或排除)违法的事由。
比如,妇女甲驾车追击骑摩托车的李四,撞击李四开的摩托车,致李四车毁人亡。
似乎是该当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事后查明妇女甲20万元刚刚被李四抢劫,从而导致甲的追击行为,表面上看甲行为该当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具有阻却违法的事由,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说,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不问行为人有没有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能力)和责任意思(故意〃过失)。
即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据此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也可视为不法侵害,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主观的违法性说,将规范理解为对行为人的命令规范,行为的违法性以行为人(主体)能够理解规范的命令为前提,否则如同“对牛弹琴”,也就是说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而言。
据此,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不可能具有违法性。
注意,司法考试的倾向:违法本质→法益侵害→违法客观性说→结果无价值→违法性与责任可分离→没有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危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可属于不法侵害。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10667b5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63.png)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因素。
刑事证据法是规范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和审查的法律法规,其中的排除原则是确保证据合法、真实的关键性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排除原则的定义、运用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排除原则的定义排除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证据规则、规律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二、排除原则的运用范围1. 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刑事审判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公平、合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无法出示合法搜查令而进行搜查,这些证据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2. 违反证据规则获得的证据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证据规则和规律,如证据合法性、证据关连性等。
如果证据的获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规则,例如未能满足证据链规则、无法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等,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3. 违反调取证据程序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可能需要调取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证据。
如果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不合法获取通话记录、未经谈话人同意录音等,那么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三、排除原则的实践问题1. 证据排除的权衡在实际操作中,当一项证据被确认违反排除原则时,需要权衡证据的重要性和排除的影响。
有时候,排除一项重要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产生较大的影响,此时需要权衡是否排除。
2. 排除原则与刑事辩护的关系排除原则是一项保护被告权益的法律规则,但也不应过度便宜被告,使得有罪行为得以逃脱。
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排除原则,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3. 排除原则的监督和适用在寻求证据排除时,律师、法官和相关的司法人员应当对证据的获取和运用过程进行监督。
只有在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上,才能保障合法、公正的刑事审判。
四、推动刑事证据规范为了更好地推动刑事证据的规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不断修订完善刑事证据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排除犯罪性事由
![排除犯罪性事由](https://img.taocdn.com/s3/m/7ca099da0066f5335b812168.png)
掌握制止不法侵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 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 的家属。例如,社员张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后, 张首先动手毒打赵,赵自知体力不及张而不敢 反击,便挣脱张后将旁边玩耍的张之子踢成重 伤。这种情况就不属正当防卫。社员赵某的行 为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实行的,构成故意伤害 罪。
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防卫意 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两方面内容。
(1)防卫认识: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面因素 的认识。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前提和基础。
(2)防卫目的:指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 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结果 的心理愿望。
4、发生的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由于双方都 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和公民个 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都无权实 行正当防卫。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 正当防卫。不管谁先动手伤害对方,都有侵害对方的 故意,构成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斗 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行为所 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当中,但通过 正当防卫并不能将其排除,应当视为不 法的侵害已经结束。如:纵火犯向目标 纵火之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失火的危险 状态,此时就无法通过杀死或伤害纵火 犯的防卫手段来排除危害,因失去了适 时性,又称不适时防卫。
2.不适时防卫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 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不适时防 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包括事先防卫 和事后防卫。
第五章 刑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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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法基本知识序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第一节刑法概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新的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管理形势的需要,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整。
截至2011年年底共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
一、刑法的任务根据《刑传》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https://img.taocdn.com/s3/m/122e4822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08.png)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有这样的现象,故意杀⼈与正当防卫时致⼈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那么,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违法阻却性事由的定义符合要件的⾏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否认⾏为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类型(⼀)法令⾏为法令⾏为是指基于成⽂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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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有意明⽰了合法性条件的⾏为。
如规定了堕胎罪的国家,其优⽣法往往规定符合⼀定条件的堕胎⾏为不成⽴堕胎罪。
3.职权(务)⾏为。
如执⾏死刑的警察枪杀罪犯。
4.权利(义务)⾏为。
如公民扭送犯⼈。
(⼆)正当业务⾏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为。
例如:(1)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规则,就不认为是犯罪。
(2)医疗⾏为。
不包括⼈体试验、患者所要求的超出过分的实验。
(三)被害⼈承诺被害⼈的承诺符合如下条件时,才阻却⾏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个⼈对⾃⼰财产的承诺没有限制,⼈⾝权利的承诺仅限于轻伤及以下的。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的真实意志,戏⾔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做出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1)承诺的动机错误,承诺仍然有效⼒。
例如,妇⼥以为与对⽅发⽣性关系,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中释放,但发⽣性关系后,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2)因为受骗⽽承诺的,承诺⽆效。
侵害⼈的⾏为成⽴犯罪。
⾏为⼈冒充妇⼥的丈夫实施奸淫⾏为时,⿊夜中的妇⼥以为对⽅是⾃⼰的丈夫⽽同意发⽣性关系的,其承诺⽆效。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3)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3)](https://img.taocdn.com/s3/m/ce879a182f60ddccdb38a017.png)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3)第三章、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
对物防卫,对不作为的防卫,对幼童和精神病人的防卫条件,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行为必须是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防卫第三者,大喊行为。
(4)主观条件:排斥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的正当性。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通说)。
注意“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明确如何对“正当防卫”进行定性与处罚,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特殊正当防卫权: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危险。
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损害的是一般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5)主观条件(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21条第3款之规定为紧急避险制度适用的例外,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当“避免本。
三阶层刑法举例
![三阶层刑法举例](https://img.taocdn.com/s3/m/3a6ecf7af46527d3240ce097.png)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要素说”分析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这使得三阶层体系从体系上看起来更圆满。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责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每一个犯罪都要满足法定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客体”才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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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四二一三七)(一)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行为主体客观(违法)阶层 危害行为客观(违法)阶层 客观(违法)阶层阻却事由行为对象 犯罪故意主观(责任)阶层 犯罪过失主观(责任)阶层阻却事由 无罪过事件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 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 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 1)盗窃罪、抢劫罪;( 2)包庇、纵容;( 3)侵犯商业秘密罪3.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 (是否构成犯罪)4.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5.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 (难点)(例子) (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违法性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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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法令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的承诺 (一)概说 (二)承诺的种类与效力 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嫖宿幼女罪 \\引诱妇女卖淫罪 精品课件
2.承诺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均成立犯罪) 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等
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 盗窃罪、强奸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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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相互斗殴:斗殴无防卫?不一定! C.偶然防卫: 必要说(重视行为无价值):既遂犯或未遂犯 不要说(重视结果无价值):未遂犯或无罪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
本人:人身、财产;此外还有吗?
防卫: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行为; 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侵害能力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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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争论背景:旧刑法的规定 (2)主要学说:相适应说|必需说| 适当说 (3)私见:法益衡量基础上的必需说 法益的衡量:生命、身体、自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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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标准: 已经开始:一般:已经着手|特殊:直接面临 尚未结束:法益仍然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与 威胁之中
(2)对安装防卫装置的认识 (3)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都是故意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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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卫意识 (1)不要说: 客观主义立场;必要说的矛盾 (2)必要说: 法条表述;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 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重在前者 (3)无防卫意识的情况 A.防卫挑拨
3.处罚: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精品课件
三、特殊正当防卫 (一)概念:与德国刑法规定的比较 (二)争论:必要性?可行性? (三)适用:
1.不适用非暴力犯罪与一般暴力行为 2.行凶与列举的暴力犯罪的关系 3.对列举的犯罪并非一概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4.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5.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精品件课件
自考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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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内容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定罪)及其法律后果(量刑或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形式刑法、实质刑法、国内刑法、国外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狭义刑法:刑法典刑法性质:刑罚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这种特定性使刑罚成为特殊的法律】刑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目的)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由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作出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若两者发生冲突,后者服从前者;但都存在滞后性】刑法解释分类:正式的刑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刑法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非正式刑法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以及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含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的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即犯罪和刑法必须有成文法律明文规定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即定罪处罚必须依据行为当时合法有效的法律,不得试用行为后的法律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与刑法必须明确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法平等使用原则基本内容:1、平等地保护法益2、平等地认定犯罪3、平等地裁量刑法4、平等地执行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基本的思想基础: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3、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要求4、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罪行相适应原则基本内容:1、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刑法空间效力解决的是一国刑罚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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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1)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一)1. 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己还击。
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时表明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斗,甲某把乙某看作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
下列关于甲某的行为认定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正当防卫B过失致人重伤C故意伤害D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首先我们需要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确实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得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说,是行为人在事实在认识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错说认识而产行的行为性质的错误。
根据题意选项A“正当防卫”不正确,当选。
假想防卫中致伤亡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失,一种是意外。
过失中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过于自信,即预想+轻信一种是疏忽,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在乙没有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其结果,因此属于假想防卫中的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所以BC不正确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BC。
2. 张某驾驶小卧车以正常速度沿公路驶向码头,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行为人在开车前已按照规定全面对汽车作了检查,未发现任何问题),张连踩3下脚闸,并立即拉了手闸,均不能把车刹住,车遂俯冲入江,车上4人淹死,仅张和另一乘客得救。
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纯属机械故障。
再从现场看,汽车如往左拐就要坠落在2.85米深的公路上,造成车毁人亡,如向右急拐弯,右方有汽车和许多行人,势必造成多人伤亡。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意外事件B应负刑事责任C紧急避险D交通肇事罪答案AC解析:意外事件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根本不能避免或者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则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阻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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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四)1.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是具有故意杀人性质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均可进行无过当防卫B只要是具有绑架性质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均可进行无过当防卫C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在其不法侵害持续期间,可实施正当防卫D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生了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达到犯罪的程度答案C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构成无过当防卫,仍然要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为前提,并非任何时候均可进行防卫,所以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不法侵害的存在是正当防卫的前提,但并不要求其达到犯罪的程度,D选项错误。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
2.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考点】特殊防卫的认定【解析】注意在特殊防卫的场合,仍应当遵循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刑法中的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区分
![刑法中的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区分](https://img.taocdn.com/s3/m/467e47ae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bc.png)
刑法中的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区分在刑法中,正当理由和不当理由是进行犯罪行为合法性判断的重要依据。
它们分别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理由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或遵守特定法律规定而实施的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而不当理由则是指无法合理解释、不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理由。
因此,理解和区分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对于正确的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一、正当理由的具体概念和特点正当理由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所不同,但普遍的特点是符合合法权益维护需求或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正当理由情况:1. 合法防卫:在面临暴力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的防御手段是正当的。
2. 急迫危险:当一个人在面临紧急危险状况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违法行为,但只要其行为实施的公共危险性相对较小,同时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即可认定为正当理由。
3. 合法命令和职务行为:执行合法命令或职务行为时,根据命令或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正当理由。
4. 合作行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被视为是出于正当理由。
二、不当理由的具体概念和判断标准不当理由是与正当理由相对应的概念,它主要指的是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不符合普遍公认、合理的情况下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当理由情况:1. 自作正当:明知是违法行为,但通过编造、歪曲事实来使自己的行为看似正当化,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2. 避罪辩解:当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企图通过捏造证据、提供虚假的解释或种种口供来逃避刑事处罚。
3. 无理取闹: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动机,纯粹是出于破坏、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或对他人人身权益的侵犯。
三、刑法中正当理由和不当理由的意义和判断方法正当理由和不当理由的区分对于判别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合理的正当理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而不当理由则相反。
对于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判断,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1. 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正当理由通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情合理性,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https://img.taocdn.com/s3/m/6f9edd6387c24028915fc371.png)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2.职权职务行为,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由刑、死刑。
3.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无法律依据行为或虽有一定规定但实体或程序上违反的行为不属于法令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主要有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行为和其他正当业务行为。
如新闻报道、职业体育、律师辩护、医学治疗(不含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等。
(三)自救行为1.本质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
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
二者区分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如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就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济构成自救行为。
2.成立条件非常严格:法益已经受到违法侵害;行为人具有需要实现的请求权;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不可能;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和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四)被害人承诺1.区分三种承诺(1)犯罪成立条件的承诺:引诱他人卖淫罪、引诱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2)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承诺:拐卖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行为)、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3)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仅存在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如盗窃罪、侵犯通讯自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有效承诺七条件:处分权限、承诺能力、对结果承诺、真实意愿、现实承诺、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超承诺范围。
(1)承诺范围: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者他人法益都没有承诺的权限。
被害人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但被害人承诺的法益仍有一定限度:财产、名誉、自由、性权利可放弃,生命权不可以放弃。
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但重伤害承诺无效。
拐卖儿童的,儿童及其父母的承诺绝对无效,但经监护人同意收养儿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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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摘要:法令行为作为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一种,包含着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法令行为在维护刑法威严、实现刑法的终极目标和人文关怀起着巨大的作用,但这一行为的确认在我国刑事立法上仍属空白,理论界对该项理论的关注也较少。
本文从“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法令行为的界定与法令行为分类中的“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和我国法律中法令行为的体现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排除犯罪性事由;法令行为;界定;分类“排除犯罪性事由”又称“正当化事由”,是指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虽然刑法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应当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1]。
一、法令行为的界定(一)法令行为的概念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姓氏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2]。
因此,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中所允许甚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自然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但是有的时候,部分法令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某些犯罪行的构成要素有着非常相似之处,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队法令行为的理念、意图或者立法的精神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正确实现刑法的价值。
(二)法令行为的类型根据法令行为正当性根据的具体来源,通常将法令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即某种行为本来是违法的,但由于一定的政策上的理由、法令特别规定排除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例如,1907年《日本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发行彩票罪,所以发行彩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基于财政政策的理由,赛马、自行车竞赛法等法律,规定某些发行彩票的行为是适法行为。
2.法令有明示适法性条件的行为。
即某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有的已经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但法令特别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该行为为适法行为。
例如,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适法行为。
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法令往往规定了明确的界限,超出了界限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
3.职权(职务)行为。
即公务员依法执行职权(职务)的行为,例如警察拘捕人犯的行为。
职权(职务)行为的根据除了法令的直接规定以外,还有上级的职务命令。
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上级的违法命令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
有的学者认为,执行的命令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阻却违法性。
但通说认为,由于命令的内容是违法的,所以,不能认为执行违法命令的行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但不能期待行为人不执行上级命令,也就是说,行为人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因此阻却责任。
在我国,根据法令行为的刑法意义及其正当性根据来源,理论上将法令行为分为依照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两类[3]: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按照上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命令而实施的行为。
二、依照法律的行为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即使该行为符合或类似于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能以犯罪论处,这种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
这里的法律,泛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成立正当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设立了一般性的禁止性规范,违反了该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便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法律的例外性规定,对其一般应以犯罪处理。
依照法律的行为之所以排除社会危害性而成立正当行为,就是因为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授权性规范作为刑法禁止性规范的限制或补充,从而排除了犯罪的的完整构成要件。
所以,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的行为不是依照法律的行为,即使能排除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因为它是依照法律的行为而排除社会危害性,但有可能成立自助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等。
刑法是保证各种法律规范得以贯彻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具有谦抑性。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被学界统称为“罪刑法定原则”,它不仅是制定刑法的原则,而且是解释刑法、适用刑法的原则,从而在排除犯罪性事由上更应严格适用。
2、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滥用不得滥用”指的是权利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界限内,超过这一界限而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
该界限是他人、社会的合法利益。
法律赋予人以私权,其本旨是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兼顾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行为人行使权利必须符合权利的本旨。
个人行使其权利,不能置集体的利益于不顾,不能置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于不顾。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依法行使权利的意图作为正当行为的依照法律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因此,对于可能的损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希望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侵害,例如,公民行使扭送的权利时希望在一定时间内剥夺、限制被扭送人人身权利的结果发生。
这种主观心理类似于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的主观罪过心理,但却与罪过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是希望通过自己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来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执行命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其所属上级发布的命令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执行命令之行为正当化事由的成立条件应该从命令发布与命令执行两个方面来加以考虑[4]。
1、命令发布的形式合法,内容不明显违法命令发布方面的条件与命令本身的有效性关系巨大,是程序正义的唯一体现。
上级命令对下级的约束力的问题,只有对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命令,才能得到下级的执行。
一般认为:执行不明显违法的命令本身就具有执行违法命令给无辜人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若要禁止这种危险,必然要求下级对上级命令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必将妨碍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无法发挥其维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功能。
2、命令执行的主体合法、行为合法、目的正当执行具有公务性职务的主题必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职务行为的实施是代表国家形式职权,这种职权的享有具有法定性,只能由国家依法赋予某些特定的群体享有。
在主观方面,执行命令者必须出于执行命令的目的实施其行为,并且不明知命令本身具有违法犯罪的内容。
通说认为“不明知上级发布的命令为违法”作为主观要件[5]。
因而在执行不明显违法命令的过程中,行为人在相当场合已经认识到命令违法的可能性,甚至已经认识到命令是违法的,但由于不负有对违法性审查的义务,即使造成法益侵害,也应认为是正当的。
五、我国法律中法令行为的体现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法令行为加以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法令行为不需要规制。
我国刑法中只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两个阻却性事由。
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还是有许多得到了体现。
1、执行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制度,具有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
执行死刑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十分相似,但这种合法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一种正当行为。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了执行死刑应当遵守的程序。
因此,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条文,才能真正确保人权的保护与现代刑法机能的彰显与法意的保护。
2、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采取的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3、警察的职务行为在人权保护的第一线,警察的职责是为了社会群体服务,保护任何人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
现代社会中,与人权联系最密切、最广泛、最直接的权力之一就是警察权,而警察行为是行使警察权的最主要的方式,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
事实上侦查行为、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是警察职务行为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它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行为;强制学习、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使用警械、武器等。
法令行为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的一种,其所能够发挥的价值是巨大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无限扩张,使得一些违法行为者打着法令行为的“旗号”大张旗鼓、明目张胆的侵害个人的权利。
在这种环境下,就应该更加进一步明确“排除犯罪性事由”,减少“超法规的犯罪性事由”,从而达到“罪刑法定”的刑法目的,为社会和谐发展、民主法治国家的建构和依法治国的有力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注释:[1]陈庆安:《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3]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92~294页[4]马骏:《执行命令行为正当化事由研究》,载于《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2卷第三期。
[5]高铭暄,朱本欣:《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1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