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规范化申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60
2022年7月下 第14期 总第386期
学术研究
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
0.引言
为推进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改革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发
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1](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
件),不断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依法界定工作。
但文件公布后,许多检验检测机构并不知晓,即使知悉相关文件,机构对于哪些领域属于资质认定范围,哪些领域不再资质认定范围内也并不清晰,导致机构在申请检测能力时填报混乱。
同时在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时,检测能力
填报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模板,而资质认定工作本身又是涉及环保、食品、机动车、建材等多个领域,分类细、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每个领域又都具备自身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无论是评审员还是检测机构对于产品、参数的理解都不相同,表述并不统一,检测能力填写的随意性很大,内容更是五花八门,给前期的行政审批和后期的监管工作都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亟需出台资质认定清单,规范检
验检测能力的填报,以体现资质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后期更好地开展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界定资质认定范围
资质认定工作前身是计量认证,自1985年开始,历
经36年数次改革,资质认定的范围也在逐渐变化中,根据最新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修改)第二条规定,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2]。
163号令修改后从原来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变为现在的只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删除了原有的标准和技术规
范依据,更加明确了资质认定工作作为行政许可,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的一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评价许可”,强调其依法合规性,要依法行政。
而在206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要依法界定资质认定范围,实施清单式动态管理,科学设置资质认定审批范围,将不利于检验检测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逐步清理,以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将检验检测市场做大做强。
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的,主要涉及产品和农产品质量、食品、化妆品、机动车、医疗器械、环境监测、司法鉴定等领域。
而对于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药品检验、农药试验、兽药检验、农业种子检验、商用密码检测、兴奋剂检测、防雷装置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则无需取得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范围清单也将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而随时动态调整。
2.检验检测能力规范化申报
2.1检测标准的选择
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测能力,目前主要是依据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国外标准,若依据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限制范围中予以说明。
检测机构申报的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验检测方法,并能利用仪器设备出
具数据。
对于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3],对
于设计规范、验收规范、施工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则不
应申请资质认定,除非其中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但也需
要写明具体的章节条款号。
按照北京市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检测机构申请国际标
收稿日期:2022-03-06
作者简介:杜婷(1983—),女,北京人,本科,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检验检测资质管理。
通讯作者:秦宇辉(1978—),男,北京人,本科,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检验检测资质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规范化申报
杜婷 秦宇辉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北京 100029)
摘 要:本文从资质认定改革工作引出界定资质认定范围,哪些领域可以申请资质认定,哪些领域无需申请以避免重复认定和评
审,进而规范检验检测能力的填报,对标准、参数的申请逐一进行分析并辅以实例,给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不断规范检验检测市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
关键词:资质认定;检测能力;审批改革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22)14-0160-03
学术研究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
准/国外标准作为资质认定检测依据时,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1)申请直接等同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立项时,须满足下列条件:
1)提供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标准制定组织正式对外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受控的原文标准文件。
2)提供已翻译成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受控的标准文本。
3)提供来自省级及以上标准化科研部门、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同业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有关科研院所等领域不少于3位专家(须取得副高职及以上技术职称)分别签字确认的采用国际标准确认单,结论内容应包含“XXX(标准号和英文原文名称)标准和翻译成中文的XXX(标准号和中英文对照名称)标准文本系完全等同采用关系”。
(2)申请非等同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中文译文名称加原文标准号立项。
检测机构应将国际或国外标准转化成非标方法,经过确认后可以将检测机构受控文件的名称及编号作为资质认定项目申请立项,否则,不予通过资质认定评审。
上述对于国外标准立项的相关要求,目前只是北京市资质认定为减少自身行政许可审批风险,在评审员考核时做出的具体执行层面的要求。
而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尚未有如此细化的相关要求,不同的评审员去现场考核时,依据评审风险和各省对于国外标准的不同要求,可能会有不同的执行尺度,自由裁量权较大。
建议在今后制定新修订的评审准则时可将相关要求细化,以统一评审尺度,保证市场公平,也更便于评审员开展评审工作。
检测机构也可以申请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具有标准格式的正式文本、实验室受控文件编号),但检测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确认记录,同时需要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中注明。
报审稿等尚未正式发布的标准,不应以标准形式申请资质认定,检测机构可采取实验室制定非标方法的形式进行申请。
而当检测机构仅从事抽样活动,不从事相关检测活动时,则不能以抽样、取样、采样等标准或方法进行能力申报。
2.2检测能力的填报形式
检测能力的申报分为2种形式,一种可按产品进行申报,另一种可按参数/检测项目的形式进行申报。
下文将分别按产品形式和按参数形式申报进行描述。
2.2.1按产品形式申报
按照北京市资质认定的要求,当检测机构按产品标准进行能力申报时,需要具备产品标准90%以上的检测能力,且不能检测的参数不能大于3个,才可按产品标准进行申请,并且对于不能检测的产品参数,需要在检测能力表的限制范围栏注明参数名称。
当机构只能检测产品标准中的非主要参数时,则不允许其按产品标准申请。
在填报检测能力时,机构应先填报检测产品所属的领域,然后填写与检测产品相适应的类别,最后填写申报的产品名称,并在检测标准栏填写所使用的产品标准名称、标准代号和年号。
2.2.2按检测项目/参数形式申报
检测项目/参数名称应严格按照标准中的规定进行填报或使用行业统一的专业术语,并也是按照领域—类别—项目/参数的顺序进行规范填写,在检测能力表中写清使用检测方法的标准名称、标准代号和年号。
当申报的标准中包含多种检测方法时,如检测机构只能依据部分方法开展检测活动,则应在限制范围栏注明,“只用某方法”或“不用某方法”,同时机构应根据仪器设备的配置和溯源情况在限制范围中明确测量范围。
2.3检测能力填报常见问题
检验检测能力是机构的技术核心,其表述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所出具CMA证书的有效性,在国家级资质认定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206号文件发布后,机构申请的检测能力中仍涉及206号文件中不予行政许可的检测项目,如动植物检疫、房屋鉴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等。
(2)机构申请的检测能力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如涉及“包装”“运输”“使用说明”“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等类似参数,其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中不含有检验检测方法。
(3)检测机构申请了作废标准,但未做任何限制说明;依据国家局对于新旧标准换版,保留旧标准的要求,当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文件要求,使用旧标准对依据旧标准生成的产品实施检验检测时,可以申请作废标准,但需在限制范围中注明“只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使用”。
(4)检测能力领域归类不正确。
例如在环境检测领域申请不属于环境检测的检测项目,如噪声中混响时间、振动中振动速度等。
(5)机构申请含有检验检测方法的认证类标准,如CQC系列的相关标准。
从近3年对国家级资质认定材料审核情况的数据进行分析,检测能力方面的问题占比正在逐年提高,从2019
161
2022年7月下 第14期 总第386期
学术研究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
现全国范围内一个目录、一张清单,避免在具体工作中的
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认实[2015] 49号[Z].标准和尺度不一。
其次在明确资质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建
1622022年7月下 第14期 总第38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