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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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与《民法通则》规定不完全相同,在权利范围上应采用不包括属于科技奖励制度的发明权、发现权的“广义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产权是财产权的简称。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物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控制、使用、处分形态。知识产权的性质,具体有以下几点:(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一种无体的知识形态产品。(2)知识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它成为知识财富和知识商品的理论根据。(3)知识财富经过法律的确认或授予才成为知识产权,成为权利人享有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同物之所有权一样,具有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即(1)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独占(垄断)地享有其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规定许可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2)同样的知识产品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知识产权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知识产权与所有实用文档
权的专有性的区别: (1)排他性方式不同。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2)知识产权专有性是相对的。首先垄断性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其次,独占性受时间和地域限制。
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没有对其保护义务。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使知识产权取得受限制。任何人想在国外取得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取得认可或授权。另外,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受地域性限制。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原权利人丧失法律赋予的独占权。相关知识产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限制地加以使用。知识产权受时间上限制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又一重要区别。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都具有期限,只有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技术秘密)除外)的权利才有法定时限性。而商业标志权本身无期限限制。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并不意味着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以实用文档
上全部特征。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有的著作直接称之为“知识”;或“信息”;或“智力成果”。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并存的民事权利客体。(一)知识产品概述了解知识产权的客体,关键一点是要掌握知识产品和知识产品的载体的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能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的知识必须与人类智力活动有关、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必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点:(1)知识的载体可以被无限复制,即知识可以被相同或不同的物质载体无限次表现出来;(2)知识可以被极其广泛地予以传播;(3)知识可以被许多人同时使用而不会受到损耗;(4)对知识不能采用控制物质的方式予以控制。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知识产品是概括知识产权各类客体的集合概念。传统教科书曾笼统地将知识产权客体说成是智力创造性成果,这种说法存在不足。1、创造性成果智力成果与智力劳动分开。创造性智力成果与智力非创造性智力成果分开。创造性智力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作品及其传播媒介,泛指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原创性的创造成果(著作权客体),以及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物品或其他传播媒介(邻接权客体)。实用文档
在法律上,工业技术可表现为取得工业产权的各类专利技术,也可表现为取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以及受到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保护的工业产品。2、经营性标记经营标记,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包括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在内的工商业标记。区分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经营性标志,是因为其价值来源截然不同。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经营型标记本身不是财产价值的源泉,其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3、经营性资信泛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以及在社会上所获得的商业信誉,包括特许经营资格、信用及商誉等。从经营性资信的构成来看,其内在因素是主体的经营能力。经营资信的财产价值尚未完全为人们所认识,相关立法保护明显不足。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1.民事救济措施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主要有四种计算方法:(1)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计算;(2)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3)按许可费用确定赔偿额;(4)按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赔偿额(法定赔偿额)。(参见《著》48条、《专》60条、《商》56条)2.刑事救济措施罪名和刑罚。3.行政救济措施海关关境保护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后者包括: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措施(五)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实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