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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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
作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07
•【文号】认办证函〔2013〕36号
•【施行日期】2013.03.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作要求
的通知
各产品认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备案范围
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一般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

二、备案内容及要求
(一)请填报《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标准汇总表》(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纸质文档(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文件名为机构名称+备案日期。

(二)提交各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全文电子版。

每份实施规则为1个PDF 格式文件,文件名为该实施规则的编号+名称。

(三)将《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标准汇总表》、各实施规则全文的电子版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标注机构名称及备案日期。

(四)提交对所备案实施规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备案时限及要求
请各认证机构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现有全部上述实施规则按本通知要求提交备案。

国家认监委将据此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查询。

此后凡涉及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之后一个月内将机构自行制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提交国家认监委备案。

已备案的上述实施规则如有修改,应在发布后的一个月内重新备案。

备案内容及要求同上。

四、联系方式
请各认证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上述备案文件打印版及电子版光盘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提交我委备案。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邮编:100088
联系人:薛岩
联系电话:************
五、工作要求
对于不按规定内容和时限要求备案的认证机构,我委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标准汇总表》(样表)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
附件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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