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饷与税收:民国时期四川军队与商人的关系——以江津商业档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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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近代史的研究大多着重于保路运动与辛亥革命的过程描述,以及辛亥革命后四川军阀的活动,却很少有人讨论辛亥革命以后四川军阀与财政的关系,以及军队与商会及商人的关系。


者在主编《民国江津商业档案》
〔1〕的过程中,接触一批民国时期以“军饷”“税收”“军队”“商
人”为主题词的档案①,遂以“军饷与税收”作为主题,撰写此文。

一、时代、制度与文献
1.时代与制度②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全国各地纷纷
①本文资料主要来自民国江津档案。

1912年档案出自江津县知事公署(J001—1—0001),1921—1922年档案出自江津县征收局(J001—1—0004),1925年档案出自江津县护商事务所(J011—0001—004330000),1930—1931年的商人诉讼案出自江津县商会仲裁股档案(J011—0001—004790000),重庆市江津区档案局藏,下文不再一一注明档案号和馆藏地。

文中引用的信函也出自该档案,没有文件名。

溢出这些档案之外的文件另注档案号,特此说明。

②本节叙述参见匡珊吉、杨光彦主编:《四川军阀史》,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

【历史新论】
军饷与税收:民国时期四川军队与
商人的关系
[摘要]1912—1934年四川地方政治形态的演变是循着“军饷—税收”框架展开的。

江津商业档案展示了民国初年“地方动乱—赋税归零—财政军事化”的基本框架。

借助便捷的金融工具,军饷与地方税收似乎在形式上脱钩,表面仍维持一个现代国家正常的财政体系,但实际上,金融工具却加强了其军饷征收的便捷性,反而促进了财政军事化进程。

黔军进入江津以后,原来的“军饷—税收”结构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军饷—杂捐”结构。

地方税收加重,商会承受更大的压力。

如果将轻税时代商帮与商会活动的性质视作商人自治的话,那么在以重税为特征的“军政一体化”时代,商帮与商会的活动,与其说是自治,不如说是救亡。

[关键词]军饷;税收;军队;商人
[作者简介]曹树基,历史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240)。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21)05-0184-14
曹树基
——以江津商业档案为中心
宣布独立。

11月,重庆成立蜀军军政府,成都成立大汉四川军政府。

1912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

3月11日,重庆与成都两个军政府合并,在成都成立中华民国四川军政府。

7月,军民分治。

军队属都督管辖,民政属民政长辖。

1913年,废省改道,四川地区分为川西、上川南、下川南、川北、川东和边东、边西等七道。

在民国江津档案中,大汉四川军政府、中华民国军政府四川都督以及四川东川道发出的文件,皆有收入。

在蜀军军政府与大汉四川军政府时期,鉴于各地形势混乱、政令不一,两个军政府向辖地各处派出五道“宣慰使”共同处理地方重大事务,维护治安。

因此,民国江津档案中也有以“宣慰使”为名发出的文件。

1915年12月,袁世凯恢复帝制。

唐继尧、蔡锷等在云南宣布独立,成立护国军,声讨袁世凯。

滇军攻两广、黔军入川,护国战争开始。

1917年7月,张勋拥清废帝溥仪复辟。

段祺瑞率兵逐走张勋,复任内阁总理,黎元洪辞职。

9月,孙中山被推举为中华民国军政府海陆军大元帅,在广州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并宣誓北伐。

川军与驻川的滇、黔军将领响应护法,称“靖国军”。

滇军、黔军长驻四川未走,与四川军阀矛盾突出。

1918年开始,四川军阀与两湖地区的直系军阀,以及滇、黔军阀发生武装冲突,或在川外进行,或在川内展开,战争长达数年。

川军曾一度攻入湖北,又退了回来,驻守江津;黔军曾被逐出四川,又杀回过四川,占据江津。

中间过程之曲折,情节之复杂,不能详述。

在民国最初的几年至十多年间,江津县相关档案中留下了大量四川陆军第三军第七师兼援鄂军中路总指挥和黔军第一师司令部的公文。

陈国栋为四川陆军第三军第七师师长,王天培为贵州军务督办兼黔军总司令,两人签署的文件大量见于这一时期的江津档案。

此外,国民革命军二十二军军部与国民革命军二十四军暂编第一师二旅,先后在江津驻扎〔2〕,均留下相当数量的文书。

辛亥革命发生后,各地纷纷免除厘金。

1912年奉部饬令恢复,因商民反对者众,始议改办统捐。

几经波折,1913年4月,由四川财政司司长董修武订定章程,就原有局卡重新规划,办法虽稍有不同,情形仍与前无异。

至1919年前后,各县
设置百货统捐局,下辖若干税卡。

1925年前后改为护商事务所。

总之,以军队护商为名的护商事务所是一个专门征收杂捐的机构,而江津县征收局则为江津县的征税机关。

2.财政军事化
当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或相当一部分直接成为军饷之来源,且军队直接介入地方税收,就可以说,该地的财政具有军事化特征,故简称为“财政军事化”。

1912年的民国江津档案的第一份文件为《大汉四川军政府都督关于上缴本年度已收未解各款给江津县政府的札》(1912年2月14日),其文曰:
各属官绅往往藉兴办团防等项名目,将应解公款挪移开支,浮滥虚靡,几成习惯,以致省城军用支绌,各属解款无多,财政前途,何堪设想……一经查明,必令经手人员担任赔偿,以示征儆,决不姑宽。

1912年2月14日,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不足三个月。

在这份文件中,大汉四川军政府批评各地以办团防为名,挪移公款,而使省城军用支出不足,其实说的是县域的军事化破坏了省城的军事化。

两天以后,大汉四川军政府又发通告称:“无论地方绅首办理何项公事,若非禀准有案,不
得擅行抽收捐税暨挪用应解公款。


〔3〕旧政权之“官”已随旧政权垮台而消失,只有“绅首”才是地方权力的掌控者。

1912年2月29日,大汉四川军政府发布的一份通告迟至3月11日到达江津。

这一天恰恰是大汉四川军政府归并于新成立的中华民国四川军政府的日子。

大汉四川军政府财政部部长董、次长张为通行事,照得本部访新联通各地方绅士,乘此改革之际,竟有将公款任意把持,甚至藉办团防为名,希图暗中侵蚀,似此妨害公益,不体时艰,实属社会败类,兹特拟具通告,严切申禁 (4)
大汉四川军政府将各县的地方绅士当作自己的敌人,将地方团防费用当作省级财政之陷阱。

直到1912年4月18日,一份由中华民国军政府四川都督发出的命令称,各地地方收入多半提充军饷,而民间已被搜刮殆尽。

〔5〕地方财政的军事化依然是省级财政军事化的最大挑战。

上引1912年2月16日文件中有一个附件,讲的是郫县之事,兹节录如下:
郫县知事刘汝铎称……知县九月十二日
履任,维时乱事未平,城内绅民,半多迁徙,附郭房屋,概被焚烧,知县力任其难,一面
招集流亡,一面安抚筹赈,而衙署冷水,书
差寥若晨星,四乡抢劫频闻,鸣冤者日以十
数计,办公竭蹶,真有荆天棘地之状,延至
十月初七日,幸值大汉独立,风动云从,以
为治理可臻,同享幸福,不意十八日祸变尤烈,各州县闻风生警,几于岌岌不可终日。

这里的九月十二日,指的是辛亥年九月十二日,即1911年11月2日。

这里的十月初七日,指的是辛亥年十月初七,即1911年11月27日,亦即大汉军政府成立之日。

这份文件虽然讲的是郫县发生的事情,如绅民外徙、房屋被烧、抢劫频发、鸣冤者众,却也可以将社会失序、民众痛苦理解为四川各县的普遍状况。

文中“十八日祸变”指的是辛亥年十月十八日成都城内兵变一事。

在这次事变中,清朝藩库存银数百万两被洗劫一空。

刘汝铎继续称:
知县回县后,举一切利弊所关,兴革所系,无不力求整顿,以期上副委任德意,殊
标长遵奉派回郫后,带队查办一切,竟有劣
刁绅士,终日趋随,在该标长谊属维桑,不
过碍于情面,而若辈狐威自假,遂致倡立议会,设统一财政局,煽惑乡民,谓正供可以
豁免,房差可以尽裁,长官平等,政尚共和,局绅则匿款不支,公租则任意收用。

从时间上看,刘汝铎是新政知县,其对立面是“劣刁绅士”。

地方绅士们借辛亥变动之际,开始建立地方民主政治,设立统一财政局,且以豁免赋役作为号召。

地方绅士领导的民主政治构成对新政权之威胁。

刘汝铎继续说:
查川省自路事风潮,七月至今,停赋停捐,不下数十州县,丁粮契税,油酒糖肉各捐,或已收未解,或抗缴未收之款,为数甚巨……如本县自本月十一日开办经征以来,肉厘一项,收数寥寥,有为各乡场办理,乡
团抽收未缴者,有被郫字营估收私用者,有
被隔县之温江吴姓越收者,种种为难,遽难
全数收解……据此,本部查现值库帑支绌,各项行政经费及兵队饷糈,全赖各州县解款
接济,凡丁粮正供及捐税等项,在在均关紧要,岂能容本地劣刁绅士植党擅权,以公家
收入钱粮,作伊等囊中私物。

张标长奉派回郫,应如何仰体德意,破除情面,力求整顿
分内事务……现在经征局即已裁撤,管理财
政当然属地方官专责,并请通饬各属,以后
无论地方绅首办理何项公务,若非禀报有案,不得擅行抽收捐税……
“郫字营”的前身可能是驻扎在郫县的清绿营军。

“张标长”则是新军长官。

据此可知,地方乡团与军队成为地方税收的侵蚀者,“行政经费及兵队饷糈”成为地方财政的最大负担。

四川经征局的开办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始,其职能是统一税收与财政,除留下经征局本身的费用外,地方官衙费用往经征局领取。

这里讲的“本月十一日开办经征”,说的是郫县可能重新开办,同月又被撤销,却不知到底是哪月?民国二年,经征局为征收局所替代。

以辛亥年计,还有1911年12月30日和1912年1月29日,可以充当“本月十一日”的角色。

由于这份文件的正文形成于1912年2月16日,而附件又形成于“本月十一日”之后,且要从郫县传至成都,还要用铅字排版印刷,只有半个月的时间似乎很难完成。

如此,推测这份文件形成于1911年12月30日之后,亦即1912年1月某一天。

看来,这份文件应当是江津民国档案之开端,可惜记载的并非江津情事。

总之,通过几份文件的细致阅读,可以建立起民国初年“地方动乱—赋税归零—财政军事化”的基本框架。

并且,下文将证明,“财政军事化”一直延续到20世纪30年代。

二、军饷与税收
借助便捷的金融工具,军饷与地方税收似乎在形式上脱钩,表面仍维持一个现代国家正常的财政体系,但实际上,金融工具却加强了其军饷征收的便捷性,反而促进了财政军事化进程。

1912年5月28日,四川省财政司发文,要求各地严格遵守都督府颁发的《府厅州县地方官吏公费章程》,实现税收与财政的规范化,即政府统
一收税,地方政府各项公费在相应款项下开支。

〔6〕接着,又不断下文规定,各路军队不得径向地方官拨用饷项。

①与上一节所引文件比较,各路军队而非地方乡团才是财政军事化的主事者。

至1917年罗佩金任四川督军,戴勘任四川省省长时,因分驻各地军人请领饷款往返需时,发放误期,遂规定驻防各军饷款,准于就近在驻防地方各公署征收机关如额拨领。

这一政策称为“就地划饷”,形成事实上的防区制度。

次年,当熊克武任四川靖国各军总司令时,再次确定各师饷款就地划拨,防区制度正式形成。

在这一时期的江津档案中,军饷之拨付一直是军队与地方政府公文往来的重要主题。

这样一来,四川省内军政分离、税收财政中统收统支的政策,转变为以防区为单位的军饷派征。

原来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的军队开支便直接成为地方财政的负担;而地方财政也就直接成为军队开支的来源。

在1919年4月公布的《四川靖国各军驻防区域表》中,江津、綦县等22县属于客军(指滇、黔军)驻扎区。

1920年11月,驻江津黔军在川军逼迫下退回贵州。

1924年4月,黔军重新驻扎江
津。

〔7〕直到下文所揭之1925年8月,黔军从江津撤离。

川军与黔军的轮流驻守对江津的地方政治与财政也有影响。

1.公债与凭单
1921年11月15日,四川陆军第三军第七师兼援鄂军中路总指挥部(下文简称第七师)关于催缴军饷给江津县征收局发出训令:
案奉四川总司令刘虞电开,查江津早派债款捌万元,除提壹万伍仟元作总部采购军米、草鞋外,余款准如数拨给该师,但前敌军食需甚孔亟,所提采购之数,并仰吻催,
早日购齐,运济为盼。

〔8〕第七师派给江津县军费8万元,其中1.5万元用于师部采购粮食与草鞋,6.5万元属于前线作战部队。

只是当年江津税收已经征毕,且已上交,江津财政已无力承担新增加的8万元军饷。

于是,江津县政府采取了发放地方债的方式筹款。

这意味着,发放地方债可以使得军队征收军饷的机制变得更为灵活。

不过,直到11月15日,这笔款项并没有落实。

11月17日,江津县征收局收到第七师发出的催征军粮的训令,摘引如下。

急如星火的催文,催的是军粮、伙饷,可见军粮与伙饷就是公债。

案奉四川总司令刘文电开,前线需用食米,于兄驻防区域指得江津、铜梁两县派兵督催县局从事提费一月有余,江津仅得五十石,铜梁得一百石,各委报告均以县局办事不力,至有藉口对付兄处伙饷推诿者。

师行千里,切盼接济,稍或牵掣,妨碍匪轻,尚希分神协助,电饬驻军催促县局迅办,至于提拨伙饷,并希转饬兼顾,是为至盼 (9)
11月27日,江津县知事及江津县征收局关于解缴公债款给第七师的呈文虽嫌冗长,但所涉重要,全引如下:
呈为呈解债款壹万元请给凭单仰祈鉴核事,案奉钧座巧电,饬将指拨统筹公债应解款目,限于月内扫清解部,并派冷委载汤来津帮办,等因奉此,查江津额派债款捌万元,前以地方绅民怀疑观望,未克依限进行,继则会议摊派,往返需时,意见交换,迁就滋多,局长到任之初,以饷糈所关,急迫异常。

幅员辽阔,究非最短期间所能催集巨款,上
①如《四川财政司关于严禁各路军队向地方官拨用饷项给江津县知事的令及附件》(1912年5月30日)、《四川财政司再次关于军队各营军饷不得迳向地方官拨用致江津县知事》(1912年6月29日)等,不一一罗列。

慰廑系,乃于无可如何之中,筹救济于临时,
谋权宜之兼顾,一面派员率丁四出催收,一
面集合绅商息借成数,连同段旅、王团所拨
伙饷,共查前次申解,共银壹万壹仟肆佰元,
曾奉凭单指令在案,兹由知事等函檄交驰,
并派员役四出,星夜分催,幸赖钧座威信,
各处绅商输将应募,颇形踊跃,除拨段旅、
王团九月份薪饷外,现又凑足生洋壹万元,
及伙食□百斤,据另案请换凭单,提前点交
冷委载汤,请由二十五团派队,先行护解回
部,仰恳察核弹收,俯准照□发给拨款凭单,
以资其余欠募在民之款,拟俟陆续催齐,即
行源源报解,用清要需,所有提前会解债款,
请发凭单缘由理合具文,呈请钧座,指令只
遵,谨呈
第七师师长陈
计呈解生洋壹万元正。

〔10〕
本呈文同样提及江津额派债款8万元,且处理的事情为“呈解债款壹万元”,说明县征收局已经筹到粮饷或成功摊派公债1万元。

粮饷就是公债,不必再论。

需要讨论的是本文件中出现的一处“绅民”,两处“绅商”。

征收局新局长上任之前,由于“地方绅民”抵制,未能完成公债之认购,遂改用会议摊派,相关人员仍然推诿扯皮。

新局长上任之后,一面派丁四处催收,一面集合绅商“息借成数”,即让绅商认领各自百分比,且似乎为有息借贷,共征得1.14万元,已经上交。

这次除拨段旅长和王团长部队9月薪饷外,又凑足生洋现金1万元以及伙食米数百斤,交给冷载汤委员验收,并请二十五团派队护解回部,且承诺以后的欠款将会陆续催齐。

这里的“绅商”即为商帮领袖。

细细数之,本文件出现了五处“凭单”字样。

第二处“凭单”说的是上次解银1.14万元,已获凭单。

据此,笔者推测这份由江津县征收局开具的凭单是这样书写的:“凭单即付大洋壹万壹千肆百元整。

江津县征收局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意即持单者可以在单上规定的时间即每年纳税的时间到江津县征收局进行税务充抵。

江津县征收局据此与省财政厅进行账目结算。

不过,这时在华阳县出现了华阳县知事与县征收局局长“私刊
印票”或“自刊私票”之事,军队远行后这些凭单成为烂账,无从查核。

所以,1925年7月21日,四川财政厅给江津县商会发布训令,强调“税票应由本厅制发”〔11〕。

据此可知,所谓“凭单”亦即“税票”。

第三处“凭单”说的是第三师应当为这次凑足的现金1万元开具“凭单”。

如果以后再有欠款交付,第三师还应开具“凭单”,这就是第四处“凭单”之意,这所谓“凭单”即“税票”是由江津县征收局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所以,本文件开篇所说“呈为呈解债款壹万元请给凭单仰祈鉴核事”就一目了然了,即这次我们交付债款一万元,请给凭单并请审查。

至此,军饷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大致明了。

所谓“防区制”虽将驻军的军饷与地方财政挂钩,但在会计制度上,各地驻军军饷却仍是四川省财政的一部分,其间的联系则是“凭单”即“税票”。

2.垫付与渝票
在这批文件中,有一系列催收军饷的训令,兹不一一转引,仅略作讨论。

如1921年11月10日、12月3日与12月9日第七师司令部对江津县征收局发出三件训令。

第二件训令称“计拨旅团用款肆仟元”;第三件训令称“计拨旅团伙饷五十五万元”,数额很大,只是因文件缺损,不明详情。

〔12〕12月25日,又有一份江津县知事与江津县征收局局长给第七师的呈文,讨论的仍然是那6.5万元待解之军饷。

不仅涉及凭单,而且涉及“凑垫”与“渝票”。

全引如下:
事由:呈报七师拨解统筹公债六万五千元
呈为凑垫扫解请给凭单仰祈鉴核事,案查前奉钧座巧电,饬将指拨统筹公债六万五
千元应解款目,依限扫解等因,查江津债款
自前次奉令饬解后,当即凑解银壹万壹仟肆
佰元,随后交由冷委报解银壹万元,均经奉
其指令,凭单在案,知事等以饷糈急迫,何
堪欠延,现复亲率法警,分往各镇乡,星夜□催,幸仗钧座威信,各绅商仰体德意,已
将欠解债款设法抬垫,勉力凑足,以资报解,
兹将收入驻津晋丰银行渝票汇银壹万伍仟元,
局存生洋柒仟陆佰元,连同先后拨交段旅、王团饷项急需银贰万壹仟元领款印据,计共解银肆万叁仟陆佰元,一并检封完固,请由二十五团派队管解回部,仰恳察核弹收,倘准照数发给凭单,俾便抵解,再此次凑解之款,加入前次已解之贰万壹仟肆佰元,通盘合算,实已解足陆万伍仟元之数,所有扫解缘由,理今具文呈请钧座鉴核指令,谨遵谨呈
第七师师长陈
计呈解晋丰渝票壹张,注银壹万伍仟元,生银柒仟陆佰元,段旅王团印收张,共注洋
贰万壹仟元。

〔13〕“凑垫扫解”或“抬垫”指江津县政府发行的军饷公债,采用了包税人制度。

包税人将军粮公债承包以后,向外推销,并从中获取利润。

如果推销不利,只要政府信用还在,包税人仍可至期向政府兑现,包税人损失的只是资金的机会成本。

本文件中的三个“凭单”,如上例不再展开。

本文件中江津县征收局给第三师交纳的,除生洋即现金7600元外,还有面值1.5万元的“渝票”。

渝票是一种作为信贷工具的虚拟的标准货币,在重庆周边地区,最初由重庆商号在商品交易或放贷中开票银给周边地区的商号,周边地区的商号可以在重庆贴现,于是在各县形成渝票市场。

在本案中,晋丰银行在江津设有支行,从事渝票业务。

据此可见,军饷之征收已经纳入江津当地的金融系统之中。

1922年1月11日,江津县发出给第七师之呈文:
事由:补解债款银壹万伍(仟)元点交刘委员报部案
呈为呈解事,案查知事等前次扫解奉拨统筹军实公债陆万伍仟元,案内解有驻津晋丰银行渝票汇银壹万伍仟元,局长昨奉钧座面谕,饬即收回备拨,或专案报解,不再转汇,以省往返等因,遵将汇票收回会县易银,惟江津市面行使生银甚多,欲尽数以银锭申解,窃恐不便支佛(付)现值,钧部发放十年十二月份饷款在即,知事等商同预拨二十
五团饷款叁仟伍佰元,骑团壹仟伍佰元,取具印收,连同现洋壹万元,一并点交刘委员纪民接收,协同二十五团派队管解回部,仰恳钧座饬处核收,俯照原案发给扫解凭单,以资结束所有以票易银,补解缘由,理具文会,呈钧座鉴核弹收,给单指令,只谨呈第七师师长陈
计呈解生银壹万元,王团即收叁仟伍佰
元,余团即收五纸,共注洋伍仟元。

〔14〕很显然,本文件所涉之事仍为上引各文件之后续。

在应交纳给军队的6.5万元中,有1.5万元为渝票,不是现洋。

第七师师长要求将渝票收回换成现洋。

江津县征收局认为,虽然江津市面上生银甚多,但如果将票银全部换成银锭,仍有不便。

意将这1.5万元分作票银3500元和1500元,分别付与二十五团和骑兵团作为1921年12月的军饷,余1万元交付现洋。

1922年1月17日,江津县知事致函江津县征收局局长:
江津县知事公署咨为咨请查照事,案奉第七师司令部指令需字二零五四开据前会呈解公债款项请领凭单一案,奉令呈悉刘委员纪民解到公债现洋壹万元,业已饬处收讫,准予连同缴到王、余两团拨款印收二纸,共注洋伍仟元,并换本部壹万伍仟元凭单壹张,随令发下,仰即查收,仍将奉到日期具报备查,此令计发凭单一张,已提发该局矣 (15)
第七师司令部已经收到刘纪民解去的公债现金1万元,王团与余团合计收到票银5000元,并
“换得本部壹万伍仟元凭单壹张”。

1月26日,江津县征收局局长给第七师师长的呈文这样说:
事由:呈报准县咨明解款捐令准咨转报呈为呈覆事,民国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案准江津县知事公署咨开,案奉钧座需字第二零五四号指令拨职局会县扫解敛债款,以汇易现,请领凭单一案,除原文有案免录外,后开相应咨贵局查照账报等由,准此除将扫解债款案内奉发凭单领存备抵外,理今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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