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吃人事件”中震惊损害赔偿责任之研究
商场电梯吃人事件的思考
“商场电梯“被吃的只是妈妈吗?7.26号,这一天的青岛,夏日炎炎。
我们开车正在赶往青岛光谷产业园求学的的路上,早上朋友圈里被安良七楼电梯吃人事件刷屏,看完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静,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转瞬即逝,年幼的孩子瞬间失去了妈妈,而在生命的最后一瞬间,她用双手举起了他的孩子,自己却被电梯无情的吞噬,看到这一片段。
心里有一万个草泥马飞过,为何这个电梯出事故了还能继续运营,蜘蛛侠此刻为什么不是真的,他去了哪里?我不敢想象她掉下去时的那种痛和害怕,我想起自己的妈妈。
我的妈妈在我的心里一直是一个女强人的角色。
我遗传了我妈的基因,我性格内向,从小和我家人的交流很少。
因为我有自己的追求和想过的生活,但是他们却理解不了我。
记忆中的自己是和我的日记本一起长大的,有的人不论走到哪里也许身边陪伴自己的是一些各门类的书籍,而陪伴我留在我身边最多的是我的日记本。
十岁的、十一岁的、到现在的。
我的日记本陪我走过了十七岁的雨季,见证了我的军旅生涯,直到现在,身边的笔记本又多了一个彩色内页的。
它在默默的倾听着记录着我的生活点滴。
实习期间我不想听从家里的安排,只身一人来到了我喜欢的城市——青岛。
大冬天的一个人从家里出来找房子,跑校园招聘,穿梭在各种公司面试中。
那时候自己一个人挤公交车,一家家的公司面试。
有时候也曾想算了,不要在这人生地不熟,孤苦无依的地方放弃。
回到家里听从父母的安排。
有很多次放弃,但是就是不愿意向自己妥协。
人这一生不怕闲,但是我觉得找不到人生的方向最为痛苦。
一个编导专业的我,真的适合去电视台工作吗?我的性格真的适合吗?在这里不是打广告,在青岛大学校园招聘中忽然在一个摊位上看到人员爆满。
同学们都拿着职业测评报告,专家们在解读。
其实一毕业大家根本不知道自己到底适合干什么,看到专家解读完了同学们脸上不再那么迷茫,露出了坚毅的面容。
更让我吃惊的是有个同学拿着自己的这个报告就去一个摊位上找到了自己想做的职位,他是学环境与科学的。
电梯事故法律责任分析,电梯伤人如何维权赔偿
电梯事故法律责任分析,电梯伤人如何维权赔偿近期关于电梯伤人的新闻又爆出不少,这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
有对电梯安全进分析的,也有从法律层面对该事件的赔偿进行分析解答的,那么电梯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电梯事故2015年7月26日上午10点10分,荆州沙市安良百货内,一位妈妈带着儿子搭乘商场内手扶电梯上楼时遭遇电梯故障。
在危险的时刻她将儿子托举出了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
法律责任分析因该电梯事件的起因尚在调查中,我们仅从目前所得信息进行法律分析。
在该起事件中,安良百货是商场,是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梯是该商场内的基础设施且属特种设备,其运行、维护、维修的责任均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负责。
出事妈妈和儿子进入商场后,商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两人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
我们暂且不论该商场及维护方对该电梯是否进行了合理的维护和维修,但孩子的妈妈确实是因该电梯而遇难。
故接下来,除商场等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外,作为出事妈妈的家人有权利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次事件中,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等均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主体:电梯属特种设备,在事故责任划分调查结果出来前,尚不能判断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及责任比例。
但商场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其赔偿责任可能难逃。
赔偿责任认定要件:1.损害事实。
本次事件中当事妈妈遇难已成损害事实。
2.电梯使用方、日常维护方存在过错或电梯存在设计瑕疵。
通常情况下,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所有方或管理方会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电梯维护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检修,故电梯日常维护方负有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日常维护方存在的过错包括对电梯维修不及时、保养不及时、未按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调整等;电梯设置上的瑕疵是指在设计、施工、建造、安置、装设上存在瑕疵,如缝隙过大设计不完备、所用材料有质量问题、施工不良等问题,是电梯本身先天就有的欠缺。
“电梯夹死人物管首赔”要立法
——发舆情回放6月30日“电梯夹死人物管首赔”要立法说NO的说YES的差点吵起来人大立法会上,质监局长任小铁舌战立法专家、物管企业代表南都讯这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立法辩论。
电梯夹死人,安全责任谁负?现在广东有49.7万台电梯,广东正在为电梯安全立法,有草案建议物管企业来承担首负赔偿责任,引发了各方激辩。
会场上省住建厅代表从法理到实践提出异议。
现场法官、法学教授、人大代表几乎一致呛声,引章据典,证明其违反各种上位法,超越地方立法权限,挑战法律权威。
其实这并非纸上之争。
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已由一纸红头文件在粤推行,推动此项改革者正是省质监部门。
这遭遇了物管企业的反对。
面对众多反对声音,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在会场一一接招,提出上位法对过错追究等存在很大缺陷,造成现在常常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现状。
“在场每位都是乘用人,我们在座的哪个人出了事,你看看你找谁,我们再来看看。
”更有趣的是,利益成为正反双方的靶子。
物管企业认为质监推动此事有部门利益之嫌。
任小铁也不示弱,强调防止部门立法,更要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干预。
任小铁还说了一句“重话”———“因为利益干扰而得不到通过的话,我觉得是广东立法的重大挫折或者是一个悲哀。
”而住建厅与会代表在发言最后也郑重提出:“每一次有深度的改革,要释放政策红利,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真正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利益物管:造成事故多为维保单位在广州、东莞试点时,很多物管企业都签了电梯首负责任。
昨日会场,物管企业披露了他们的无奈:他们必须得签首负责任,因为不签,(质监部门)就不给他们电梯年检。
物管直言他们的应对办法是:在试点中已有企业与电梯维保企业签合同,首负责任得由维保企业负,不然就另选其他企业来维保。
把责任转嫁出去。
会场上,来自省物管协会、深圳物管协会、富力物管企业代表都认为,让物管负首责超出了物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有的边界,物管难以承担这么重大的责任,而且有失公平。
甚至直批这是维稳政策,不是立法政策。
从电梯伤人事件看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赔偿主体(一)
从电梯伤人事件看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赔偿主体(一)2015年7月26日,湖北荆州一百货公司手扶电梯发生事故,一名女子因电梯与楼面连接的迎宾踏板松动,被卷入电梯内。
女子在遇险的一刹那,双手奋力向前,将幼小的儿子托举送出,旁人救下孩子,而她自己则在短短8秒内被电梯吞没,不幸遇难。
7月27日,广西梧州又发生了一起电梯伤人事件。
一名一岁多幼儿手臂被自动扶梯卡住,经近5分钟破拆和营救,幼童终被救出。
8月1日下午3时许,在朝阳区王四营新东郊商城,一男童右脚被夹在商场扶梯围裙板和梯级缝隙中。
据参与救援的消防队员介绍,男童被救出时已出现暂时休克,随后被送医院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3起电梯伤人事件,笔者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此类事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分类,根据此类案件区分不同情况承担责任的主体情况作出分析:此类案件涉及到的主要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电梯吃人调查报告
电梯吃人调查报告电梯吃人调查报告引言:电梯,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近年来关于电梯事故的报道时有发生,引起了人们对电梯安全的关注。
本文将通过调查分析电梯事故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以期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电梯事故的原因1. 设备老化与维护不到位:随着电梯使用时间的增长,设备的老化问题逐渐凸显。
电梯的各种零部件和机械装置,如电气元件、钢丝绳等,都存在磨损和腐蚀的风险。
而如果维护保养不到位,问题会更加严重。
缺乏定期检查和维修的电梯容易发生故障,增加了事故的概率。
2. 操作不当:电梯的操作员在使用电梯时,如果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或者疏忽大意,就容易发生误操作。
例如,按错按钮、过载运行、紧急制动等,都可能导致电梯事故的发生。
3. 设计缺陷:一些电梯的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如门夹人、紧急制动冲击等问题。
这些设计缺陷可能是由于制造商的疏忽或者对安全问题的忽视导致的。
这也提醒我们,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电梯事故的解决方案1. 加强维护保养:针对设备老化和维护不到位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电梯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
制定严格的维护标准和规范,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和档案,及时处理电梯故障,避免事故的发生。
2. 提高操作员素质:为了避免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应该对电梯操作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培养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加强对操作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3. 完善设计与制造:在电梯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安全性能。
加强对电梯设计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
同时,制造商应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电梯的各个部件和机械装置的质量。
三、电梯安全意识的提升除了加强电梯本身的安全性能外,我们还应该提高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电梯的使用规则和注意事项。
“电梯吃人”事件频发引发的法律思考-最新范文
“电梯吃人”事件频发引发的法律思考7月26日上午,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公司手扶电梯发生事故,一名提举着幼儿的女子因电梯与楼面连接的迎宾踏板松动,在短短的8秒内被电梯吞没,失去生命。
虽然女子用生命最后的力气挽救了自己年仅3岁的儿子,但是孩子却永远的失去了母亲。
这是一起本来可以避免的悲剧。
7月27日,仅隔一天,广西梧州市太阳广场手扶电梯再次发生电梯伤人事件,一位一岁多的小朋友被电梯卷入,左手边一直到手臂中段,基本被废掉。
据媒体报道,现场惨不忍睹,小朋友已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电梯吃人”、“电梯伤人”事件屡屡发生,作为局外人,我们在为伤亡者哀痛、悲伤时,也不得不反思谁应该为这些本可以避免的伤亡负责,与“吃人电梯”相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他们应该做些什么才能够尽量预防、减免这一幕幕悲剧的发生呢?结合已经发生的“电梯吃人”、“电梯伤人”事件,我们发现这些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1)维修、养护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存在过失;例如在电梯出现故障时,负责维修、养护的管理人员雇佣无资质的人员进行维护,或者不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定违规操作,导致伤亡发生。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维修、养护人员如果在维修养护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电梯的管理人员对电梯的日常管理不到位,疏于维护或者超负荷运作,甚至在安全隐患出现时不能及时有效采取有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例如,一些小区的电梯因为疏于维护导致业主在乘坐电梯时突然被困造成身体或者精神损害,导致业主与电梯的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对簿公堂;有些商场没有在扶梯与楼板的接口处安装防护栏导致儿童受伤。
教师随笔吃人电梯背后的深思
教师随笔吃人电梯背后的深思都说有妈的孩子是块宝,没妈的孩子像根草.最近荆州电梯“吃人”这件事比较吓人.很明显这是一场安全隐患的事故.非常让人心痛和惋惜的是,孩子才三四岁就没有妈妈了.太可怜了.母爱真的是太伟大了,在紧急关头,妈妈用尽全身力气一直托举着自己的孩子.争取让孩子先获救,看的时候心里真的很感动,也非常揪心.感动于妈妈对孩子那深沉无私的爱,揪心于这个孩子这么小就没有了妈妈,而且是当着自己的面.爸爸妈妈对孩子来说就是天和地.失去妈妈,这对几岁的孩子来说,无疑是最沉重的打击.太令人心疼了.这个事故视频我看了很多遍,发现了一个细节,在快要到电梯顶端,但是还没有到顶端的时候,妈妈提前把孩子抱了起来!她孩子至少两三岁了,可以自己走路,抬腿。
孩子非常喜欢坐电梯,所以她一家没事了,出来来商场带着孩子坐电梯。
但是在快要到顶的时候,她双手抱起了孩子。
以她孩子的身高来看最少有两三岁,至少可以自己走路。
以电梯踏板的那个宽度,就算她直接竖着趴地上,可能会受伤,但是最起码不至于丧命啊。
她抱着孩子这个举动,非常能理解,她怕孩子在要到顶的时候把握不好抬脚的时机,可能会摔倒或者碰到受伤。
但是她抱着孩子,双手都被占住了,在踩空那一刻,一时根本无法自救或者采取其他自保措施。
而且母亲的下意识都是保护孩子,她双手将孩子托举起来,旁边的两位商场工作人员赶紧接过孩子.有一位工作人员还试着努力拉她,想把她拉出来.但是人力毕竟是有限的,最后还是无情的被卷进冰冷的电梯里.这肯定是个安全事故,商场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但是在面对安全事故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尽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就为此,失去了生命实在是太令人惋惜了。
对此想表达的重点是我们要教会孩子怎么样乘坐电梯,而不是抱着他们,代替他们乘坐电梯。
因为我们无法代替他们做所有事情,我们无法全年三百六十五天在他们身边保护他们。
我们最应该做的是,教会他们如何生活,生存!如何应对生活中的危险方法和对策!代替孩子们做,等于束缚了孩子们的手脚,等于把"生活"这扇门代替他们关上了.也许孩子们现在不会有什么危险,有什么问题,那以后呢?!长大呢?!谁能保证这些类似的问题,以后不会在发生?!每个人的经历可能不一样,但是要长的牙齿,要走的路都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是在不断尝试,不断实践,不断犯错中学习成长的.父母在小时候包办的事情多了,可能犯错的机会变少了,但是长大以后一旦犯错,代价比小时候高太多了。
电梯故障发生吃人事件应该谁买单
电梯故障发生吃人事件应该谁买单前段时间因为电梯故障发生的电梯吃人事件一度成为热点,那这样的情况应该由谁负责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期在湖北某百货商场内,发生电梯“吃人”事故——母亲携子搭乘手扶电梯遭遇故障惨遭吞没,危险关头,将儿子托出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
悲痛之余,作为一个法律人,不得不考虑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如何为生者争取其应享有的利益。
根据商场的监控视频显示,这位母亲从踩落踏板到完全陷进去,大约历时9秒左右,期间电梯一直还在运行,另外,电梯附近未见警示装置。
根据行业要求,手扶电梯两端机箱安装空间上方的踏板应装有触发装置,一旦踏板掉落,电梯会迅速停止,不会发生前述惨剧。
如果电梯本身存在缺陷或技术瑕疵,电梯生产厂家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电梯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事故发生是因维修保养不当或保养人员违规操作的,那么电梯维护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论事故发生原因为何,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在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电梯的选用、电梯维护公司的选任、电梯出现故障时及时停用和警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在电梯“吃人”惨剧中,商场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商场须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包括事件中的商场。
电梯困人事故案例及责任概论
电梯困人事故案例及责任概论
这起困人事故产生的责任需要从多个角度来看待。
首先,责任可以归咎于电梯维护公司。
电梯的定期维护是确保其安全性和正常运行的关键。
如果电梯维护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检修和保养,导致了电梯的故障,那么他们应该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电梯维护公司应该承担计算机检修和维护不到位的责任。
其次,责任也可以追究电梯制造商或销售商。
电梯制造商或销售商应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提供充足的维修和紧急呼叫装置。
如果电梯事故是由设计缺陷、制造问题或设备故障造成的,那么制造商或销售商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责任还可能落在电梯使用者身上。
电梯的安全操作和正确使用也是重要的。
如果小张在乘坐电梯时瞎按按钮、踢踹电梯门等不当行为导致故障,那么他自身也应该对困人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总之,电梯困人事故的责任分配需要综合考虑电梯维护公司、制造商或销售商以及使用者三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了解具体情况并进行责任认定后,才能对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以提高电梯安全性和减少困人事故的发生。
商业地产运营扶梯伤人事件的侵权责任分析
商业地产自动扶梯伤人的侵权分析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刘宏伟方赞大型超市、购物中心、xx广场、休闲会所、Shoppingmall……,这些场所早已成了都市人休闲娱乐消费的好去处。
在这些商场里,有一样东西大家也是非常熟悉的,那就是自动扶梯,既不像楼梯那样需要耗费行人的体力、又不像升降电梯那样束缚视野和空间,自动扶梯一方面解了消费者休闲娱乐的困乏,另一方面也让消费者看尽商场内的琳琅布置。
自动扶梯为消费者着想方面不可谓不花尽心思,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商业地产运营自动扶梯伤人事件却也是频繁见诸报端:有成年人被扶梯与墙体“剪刀口”挂掉左耳;未成年人在夹角处探头被夹伤颈部;有女大学生头部被卡、头发被缠、头皮被撕裂……还有很多的是未成年儿童的伤害事件。
商场自动扶梯伤人事件无不触目惊心,事件发生后当事双方也常互相指责,那么这些悲剧的责任的板子应该打在谁的身上呢?一、商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要明确的是,商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呢?简单地讲就是指商场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对进入由其控制的场所受到伤害的消费者承担特定限度内的侵权责任。
为什么要对商场方面规定这么一个义务呢,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到商场来消费,乘坐自动扶梯,是跟商场缔结契约的一个必然过程,商场要保障作为“上帝”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从侵权的角度来看,这类悲剧的发生,商场方面往往都有疏忽之处,因此商场也要为自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买单。
所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浅析荆州自动扶梯安全事故及其经验教训
浅析荆州自动扶梯安全事故及其经验教训摘要:随着自动扶梯的不断普及,随之而来的自动扶梯安全事故也愈发频繁。
本文从笔者个人角度就湖北荆州自动扶梯“吃人”事故的原因进行了理解与分析,同时针对该事故浅析了经验教训。
关键词:前沿板;盖板;电气安全装置;防护挡板;型式试验;急停装置1、事故经过2015年7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某商场内发生了一起惊心动魄的“扶梯吃人事件”。
一中年女子带着孩子路过自动扶梯上端盖板时,盖板发生翻转导致其坠入自动扶梯上机房中梯级与防护板之间。
最后该女子被卷入运动的梯级中死亡,她的小孩被她举起后幸运获救。
事发之时,有三位商场工作人员就在现场。
但由于缺乏专业的应急知识,并没有阻止悲剧的发生。
2、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不久,根据网上报道,有关工作人员指出事故的原因之一可能是扶梯上端站盖板下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通过现场的录像不难看出,该女子是由于与前沿板相连的盖板发生翻转而坠入的。
根据GB16899-2011自动扶梯的安全规范上要求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应设置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但它并未明确指出每一块检修盖板都需要。
在现实检验中的扶梯,有时中间一块与前沿板相连的盖板是可以没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是设置在最后一块面积较大的盖板下的,所以事故刚发生后,报道的盖板下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是事故原因是不对的。
根据现场的视频录像以及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大致为以下五种。
一、本次事故中扶梯的上机房盖板一共由3块组成,靠近梯级的第1块为前沿板,后面是两块盖板。
事故发生时,很明显的可以发现中间的盖板与前沿板发生了松动,导致该女子掉入机坑。
这是该事故最为直接的原因。
二、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在事故发生前的数分钟,现场工作人员已经发现扶梯该处盖板发生松动。
但是他们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将扶梯停止等待维修。
三、该商场缺乏对工作人员关于电梯的安全培训。
电梯是特种设备,该商场物业应该对员工进行电梯应急培训和演练。
由于缺乏必要的培训,在事故发生后,两位工作人员只能眼看着女子被卷入扶梯内部也未能及时关停电梯。
盘点自动扶梯“咬人”事故惨痛代价能否换来实质改进
盘点自动扶梯“咬人”事故惨痛代价能否换来实质改进2015年7月27日上午,广西梧州市太阳广场手扶电梯再次发生电梯伤人事件。
一位一岁多的小朋友被电梯卷入,左边手一直到手臂中段,基本被废掉。
2015年7月26日,湖北荆州,一百货商场发生了一起电梯安全事故,一名30岁的女子被搅入手扶电梯。
图为手扶电梯前踏板突然脱落,抱着孩子的女子双脚踏空,女子在被陷入瞬间将孩子举出2014年4月2日早上,上海静安寺地铁站换乘通道电梯在上行途中,突然发生逆行,多名乘客滚下电梯,造成10余人受伤。
2014年8月26日早上6点,在广州火车东站发生电梯惊魂事件,通往6号站台的手扶电梯突然加速,导致11名旅客受伤2014年3月14日,江西赣州一年轻人脚被卡在电梯底部拆开的空洞里,电梯底板下右脚已经断裂露出骨头。
消防人员和120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正在现场施救。
2013年11月2日上午10:40,南京光华路五洲装饰城电器楼二楼一名4岁女童在电梯上大哭,脚部被卡,经过检查孩子右脚骨折。
2013年4月17日,深圳,龙华书香门第小学共600多人在东门迪可可儿童体验馆参加拓展活动,因扶手电梯突然停止,造成挤压踩踏,引发9名儿童受伤。
发生小学生踩踏事故的电梯被封锁暂停使用,图为市场监管局的技术人员在现场检测取证。
2012年2月1日晚,深圳宝安区创业二路人人乐商场2楼,一岁半男童奇奇(化名)跑上下行自动扶梯时摔倒,双手手指卷入扶梯内血肉模糊,紧急转入深圳市儿童医院手术治疗后,右手小指仍有活动障碍之忧。
图为2月2日,深圳市儿童医院,小奇奇两个手都被绷带包裹着。
2012年1月29日,在北京西单新一代商场五层至六层的滚梯上,一名8岁男童独自乘梯时将头部伸出梯外,结果卡在滚梯与天花板之间,当场死亡。
事发后,孩子当时乘坐的五楼通向六楼的电梯被封锁。
2012年1月2日晚6时30分左右,广州地铁2号线广州火车站的一趟下行扶梯突然发生断裂2011年7月10日晚9时左右,由香港地铁公司运营的深圳地铁4号线清湖站发生了一起扶梯逆行故障,导致多人受伤。
精选“吃人”的电梯议论文
“吃人”的电梯议论文前几天,在湖南省的荆州市发生了一起悲惨的事故:21岁女大学生在乘坐电梯时,因没看清楚电梯是否停稳,导致电梯将她的头和身体“分了家”。
其实,我们的身边也有许多这样的事例:如,扶梯“吃人”事件……我想说,难道一定要让人牺牲掉自己宝贵的生命,政府才会注意到这些看似小的问题吗?可是,究竟是什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呢?我想,首先,应该在于女大学生自己,她没有注意到电梯是否已停稳,就迈进了电梯;其次,就是小区物业的问题了,物业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出事的那个电梯已超过了使用年限;最后一个,应该就是电梯生产公司的责任了,既然是生产公司,那么,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应该安全、实用,不然还要生产公司干什么呢?电梯本来就是一种能够让住在高楼的人们快速到达住所的,那么,我想问问生产公司,你们生产的电梯那么不靠谱,能够给人们带来方便和快捷吗?我想不会,这样的电梯只能夺走美满家庭的幸福,夺走人们宝贵的生命。
接着,我还想问问小区的物业,你们物业这种事都不管,还有什么事会管呢?物业物业,顾名思义,就是管理业务的人,既然你成为了小区的物业,那么,你就不能辜负这个称呼,要真的管起来,管什么呢?第一,要管居民的人身安全;第二,要管居民楼的电梯是否超过了使用年限;第三,还要管居民公用设施的安全与清洁。
实际上,我们身边也有许多“挂羊头,卖狗肉”的人,但这种人毕竟是极少数的,世界上还是好人多!我有一个属于我自己的小房间。
我的房间有一张舒服的小床,有一个整齐的书柜,还有一个可以学习的'书桌。
我希望我的房子是一所热闹的体育馆,在那里我可以和我的小朋友一起锻炼,一起成为奥运会上的冠军。
我希望我的房间是一朵白云,我可以摸摸洁白的云朵,看它有多柔软,再去看看蔚蓝的天空有多辽阔。
我希望我的房间是一所飞船,去看看宇宙有多浩瀚,看看到底有没有外星人。
我又希望我的房间是一个机器人,如果我想让他去替我遛狗,聪明的机器人就会按一下绿色的按钮,就会出来一个跟我差不多大的机器人,那个小机器人就会去遛狗了。
重庆电梯吞人事件责任如何承担
重庆电梯吞人事件责任如何承担电梯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近期重庆北碚西南大学门前永辉超市一扶梯发生事故,初步了解为一维修工在未断电情况下维修电梯,不慎跌入扶梯内,场面惊悚,那这样的情况谁应该承担责任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重庆电梯吞人事件责任如何承担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事件经过】今天(29日)中午12点,重庆北碚西南大学门前永辉超市一扶梯发生事故,初步了解为一维修工在未断电情况下维修电梯,不慎跌入扶梯内,场面惊悚。
所幸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被困男子救出。
据了解,该男子身体多处受伤,暂无生命危险。
这已经是近日重庆发生的第二起电梯伤人事故。
就在5月8日上午11时许,重庆彭水县一名4岁赵姓男孩,在重庆轨道交通3号线红旗河沟站站厅内,上行自动扶梯处,被卷入扶梯与地面的夹角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实不止重庆,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其他地方电梯“吞人”、伤人事件,也频繁发生。
23日上午十点左右,北京著名的复兴门百盛购物中心内,一名10多岁小姑娘掉入电梯挡板,虽然及时救出,但大腿已经豁开一个大口子。
24日早上9点多,深圳的刘大爷去超市买日用品,不料遭遇了“吃人”电梯,该电梯一踏板突然裂开塌陷,刘大爷的左腿陷入电梯,经消防人员40分钟救援才得以解救,但其左腿已骨折。
26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欧陆时尚购物中心内,14个月大的安徽女童楠-楠(化名)从四层扶梯下行处逆行向上跑,摔倒后左手三根手指、右手两根手指被电梯夹断。
电梯每天都在运行,时刻关系群众安危。
电梯“吃人”事件不能再发生,一次次血的教训应该引起相关部门注意。
【法律解读】对电梯各方职责进行详细划分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质监部门介绍说,通过对多起电梯安全事故的分析后发现,一方面和使用者不注意细节有关系,这些细节经年累月最终质变为造成事故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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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吃人事件”中震惊损害赔偿责任之研究作者:龙智婷来源:《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04期【摘要】“震惊损害”是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情形。
受惊吓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和共同生活且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电梯吃人事件”频发,尤其是湖北荆州“电梯吃人事件”,其中具体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不难认定,但是“被电梯吃掉的人”的家属因此而受到的震惊损害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震惊损害中责任的承担能够落到实处的重要因素之一就在于因果关系的确定。
【关键词】震惊损害;“电梯吃人事件”;因果关系;过错原则“震惊损害”是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起源于英国,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借鉴使用。
具体来讲,震惊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事实导致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经证明存在的纯粹的精神痛苦、肉体痛苦或其他严重精神反常情况。
在侵权责任法中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该制度。
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在“震惊损害”案件中,原告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文拟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阐释“震惊损害”案件的适格原告、归责原则及过失、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分析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适格原告“震惊损害”案件中,什么人是适格的原告?一般认为,原告与直接受害人应存在亲密关系。
亲密关系的范围多大?这涉及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民事主体行为自由之间的利益衡量。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救济法。
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可向侵权人主张责任。
但若救济范围过大,必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反效果便是束缚民事主体的行为。
因此,“震惊损害”中原告的范围不能过宽,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应从严控制。
一般包括:(一)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与直接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因我国传统、独生子女和农民工留守子女等原因,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一般感情较深,往往所受精神损害并不亚于配偶、父母和子女。
(三)与直接受害人共同生活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
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如朋友、恋人等是否适格呢?笔者认为,共同生活的朋友、恋人应从严控制,可以从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相互依赖程度、对共同生活的贡献程度、共同经历的范围和质量等因素考察其亲密程度。
例如同居数年且正欲办理结婚登记或已经怀孕的恋人可以作为适格原告。
此外,原告对其主体适格的举证责任应有所区别。
配偶、父母和子女只需证明其身份即可。
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应证明“共同生活”的事实。
共同生活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除证明“共同生活”的事实外,还应证明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对共同生活的贡献程度、共同经历的范围和质量等。
二、归责原则与过失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震惊损害”的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从两大归责原则的关系来看,过错责任为一般性规定,无过错责任为特殊规定。
无过错责任特殊在“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
否则,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被认为是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对于“震惊损害”,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特别规定,依据“无特殊即一般”的规则,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构成要件:一是过失;二是侵害行为;三是损害后果;四是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本文论述过失和损害后果等构成要件。
“震惊损害”案件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呢?侵权责任法确认了过错客观化的发展趋势,以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震惊损害”行为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可预见”为前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害。
判断“可预见”一般包括以下标准:(一)原告与直接受害人具有亲密关系。
何谓“亲密关系”?法院可依照个案事实予以认定。
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和共同生活且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可以认定具有亲密关系。
(二)时间和空间上的紧密性。
原告在事故发生现场目睹直接受害人的损害,或者事后立即赶到现场并看到损害后果。
例如,一名妇女回家后看到丈夫由于使用有缺陷的电子产品被烧焦的尸体。
(三)原告之精神损害后果须符合一般社会通念认同具有此种亲密关系者所会发生的损害后果。
三、损害后果大陆法国家普遍认为,“震惊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以其身体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
生活中,普通惊吓引发的不良心理反应不能主张侵权。
例如,行人遇见严重交通事故以致心有余悸甚至失眠,但这种偶然的、暂时的、短暂的不良心理反应不构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那么,原告需达到何种损害程度呢?第一,如果侵害行为致人身伤害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对于单纯的精神损害则应当慎重。
单纯的精神损害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不宜在法律中作过于机械的规定,但仍有必要在实践中确立相对客观的标准,否则会引起虚假诉讼和诉讼泛滥的后果。
一般可确立以下标准:一是证明存在可确认的精神性疾病;二是虽未导致精神疾病但引发身体疾病,如流产、心脏病突发等。
震惊损害的损害结果表现为因为他人侵权行为而遭受的严重的精神不利后果(痛苦和伤害)。
受到的损害并非权利,而是一种精神上的权益。
我国侵权法为对受害者给予充分的救济,同时为适应侵权法保护利益不断发展的需求,并不区分权利和利益。
依照侵权责任法对精神利益予以救济符合立法之目的。
要满足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震惊损害的损害后果(事实)必须客观真实确定,这依赖于被侵权人积极的举证和证明,通过法律和技术的手段将精神损害的后果予以明确。
同时震惊损害的损害后果必须具有可救济的必要和救济的可能,依照我国法律,震惊损害的损害必须达到严重才能得到损害赔偿的支持,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就何种程度予以规定。
由此,判断精神损害必须结合个体之情况,本着公平之原则,依照所提供之证据予以判定,这应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而这一过程发生在案件受理之时(如明显不达到严重的程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处理不慎便可能侵害当事人的诉权,虽然法律无法达成严重的统一的标准,但可以通过设立一些可参照的客观因素(如精神疾病,精神状况)供法官参考,以求在保护当事人之诉权和防止滥诉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因果关系震惊损害的因果关系是历来争议的关键,也是第三人的震惊损害长期得不到支持的原因。
在直接被害人的震惊损害之中,由于他人直接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之损害。
该因果关系直接而简单,但第三人的震惊损害的因果关系则表现的较为复杂:首先,第三人并不是直接的侵害对象,由于精神利益不能独立,所以其损害结果更接近于一种间接损害,同时按照可预见性理论,行为人难以遇见第三人精神损害结果的发生,肇事司机难以遇见事故发生时的死伤者亲属的精神疾病的产生。
所以在第三人的震惊损害诉讼出现时,很多法院都已因果关系过于遥远为由宣判原告败诉。
上面就是关于理论界对于震惊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正如很多学者的担忧,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体制如果建立不当会造成很多负面后果,与震惊损害救济机制相配套的损害责任限制机制同样也是势在必行。
震惊损害的责任限制包括主体、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三个方面的内容。
在主体上,主要是在第三人的震惊损害中予以限制。
在这一方面各国都基本要求当事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存在亲密关系。
当事人以限制可分为两类:其一,与直接受害人有亲属关系,如近亲属或配偶,依照推定这一类人与直接受害人有足够的亲密关系,足以造成其精神损害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这一类当事人是依照推定,被告即可通过举证予以否定。
第二类为与当事人有亲密关系的其他人,如与直接当事人是男女朋友或多年的挚友,这一类限制的亲密关系的举证责任归于当事人。
在震惊损害的因果关系上依照危险区原则予以限制。
这也是针对第三人的震惊损害的,即当事人必须证明当危害发生时,其身处区域属于侵权行为的危险区域之中。
如在Alcock v·Chief Constable of SouthY orkshire Police案中,法院以通过电视直播观看的原告不处于危险区内为由,驳回了对16名原告以球场或经由电视转播实况看到或听到亲人遭遇灾难而受到震惊损害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危险区原则实际是近因关系的一种体现,即将范围限定于法律之近因。
具体到本案,遇难者小孩由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享有诉讼行为能力,只能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他的父亲,向法院提请侵权之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过错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只是一个笼统性的规定,显然是不能依此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归责。
显然,本案当中商场已经发现电梯踏板有松动现象,但是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比如在显著位置放置“禁止通行”的公告,而是店员仅仅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最终悲剧没能避免。
商场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是存在过失的,而且没有尽到安全监测职责的电梯生产厂家也是存在过错的,二者对于这一事件的酿成都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商场和厂家的不作为与最终结果(母亲遇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至于小孩精神上的精神损失由于达不到严重精神失常的后果,所以本案中的“震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缺乏相应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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