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船应急电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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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各种紧急情况下,能保持对安全所必需的用途供电。
(二)能确保旅客、船员及船舶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二、货船应符合本章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及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客船上的主电源
一、每艘客船,其推进和安全所必需的辅机如系仅用电力者,至少应备有两套主发电机组。
这些发电机组的功率,应是当其中任一机组停止供电时,仍能确保本章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所述用途的功能。
二、在仅有1个主发电站的客船上,其主配电板应设于同一主防火区内。
如有1个以上的主发电站时,可允许只用1个主配电板。
第二十五条 客船上的应急电源
一、在舱壁甲板以上,机舱棚以外,应备有1个独立的应急电源。
其与主电源的相对位置应经主管机关同意,以确保本章第二条八款定义所指的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灾难时,不致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和配电。
应急电源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二、应急电源的可用功率应足够向主管机关认为在紧急时保证旅客和船员安全所必需的用途供电,并适当考虑到这些用途可能被同时使用。
对于各登艇处的甲板和舷边、所有通道、梯道及出口、机器处所及按第二章乙第三条十八款定义所指的控制站内的应急照明,对洒水泵、航行灯以及白昼信号灯(如由主电源供电者),均应予以特别考虑。
此电源应能足够36小时之用,但对经常从事短程航行的船舶,如主管机关认为能达到同等的安全程度,可以同意较少的供电时间。
三、应急电源可为:
(一)由适当原动机驱动的发电机,该原动机具有独立供油和认可的启动装置,其所用燃油闪点不低于43℃(110°F);或
(二)能负担应急负荷而无需再充电或不致产生过分的电压降的蓄电池组。
四、(一)如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尚应备有由蓄电池组组成的临时应急电源,其能量应足够:
1.连续供给应急照明半小时之用;
2.关闭各水密门(如系电力操作者),但不必同时关闭所有的门;
3.供应用以表示动力式水密门是否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如系电力操作者);
4.供应用以预告动力式水密门即将关闭的音响信号(如系电力操作者)。
此项装置应是在主电源失效时,临时应急电源即自动地接入工作。
(二)如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其布置应能在主照明供电失效时保证应急照明自动地接入工作。
五、在机器处所内,最好在主配电板上装1个指示器,用以指示按照本条规定装设的任一蓄电池组正在放电。
六、(一)应急配电板应尽可能装设在靠近应急电源之处。
(二)当应急电源为发电机时,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电源装在同一处所,但于该处会妨碍应急配电板操作者例外。
(三)按本条规定装备的蓄电池组不得与应急配电板装在同一处所。
(四)主管机关可准许在正常工作时应急配电板由主配电板供电。
七、整个应急电源的布置,应是在船舶横倾22.5°和(或)纵倾10°时仍起作用。
八、应作出规定对应急电源及临时应急电源(如设有时)进行定期试验,并应包括自动装置的试验。
第二十六条 货船上的应急电源
一、5000总吨及5000总吨以上的货船
(一)凡5000总吨及50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有独立的应急电源,装于经主管机关同意的最高上层连续
甲板以上和机舱棚以外的处所,使其当发生火灾或其他灾难致使主电源装置失效时,能确保起作用。
(二)其可用功率应足够向主管机关认为在紧急时保证全船人员安全所必需的用途供电,并适当考虑到这些用途可能被同时使用。
应特别考虑下列各项:
1.各登艇处的甲板和舷边、所有通道、梯道及出口、主机处所及主发电机组处所、驾驶室及海图室内的应急照明;
2.通用警报器;
3.仅用电力的航行灯与白昼信号灯(如由主电源供电者)。
此电源应足够6小时之用。
(三)应急电源可为:
1.能负担应急负荷而无需再充电或不致产生过分的电压降的蓄电池组;
2.由适当原动机驱动的发电机,该原动机具有独立供油和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启动装置,其所用燃油闪点不低于43℃(110°F)。
(四)整个应急电源的布置,应是在船舶横倾22.5°和(或)纵倾10°时仍起作用。
(五)应作出规定对全部应急电源装置进行定期试验。
二、小于5000总吨的货船
(一)凡小于5000总吨的货船,应有独立的应急电源,装于主管机关同意的处所,其电源须能供给在第三章第十九条一款(二)项、二款(二)及(三)项中所规定的降落地点及救生艇筏存放处所的照明;此外,在适当考虑到第三章第三十八条情况下尚应供应主管机关可能要求的其他用途。
(二)可用功率至少应足够3小时使用。
(三)本条一款的(三)、(四)、(五)项亦适用于此种船舶。
第二十七条 触电、电气失火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一、客船与货船
(一)1.电机或电器设备的一切裸露金属部分,其原来不拟通电但在漏电情况下易于变为通电者,应加以接地(接于船体);一切电器设备的构造与安装,应使在正常使用时不致发生伤害的危险。
2.作为船舶属具供应的一切手提式电灯、工具及类似器具,其额定电压超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安全电压者,其金属架应通过适当的导线接地(接于船体),但如有等效设备例如具有双层绝缘或隔离变压器者除外。
主管机关可要求对用于潮湿处所的电灯、工具或类似器具采取额外的特殊预防措施。
(二)主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的布置,应使其前面和后面均易于到达,且对工作人员无危险。
配电板的侧面、后面和前面(如有必要),均应作适当的防护。
如为必需,应在其前后铺设不导电的地毯或格板。
裸露带电部分的对地(船体)电压超过主管机关规定的电压者,不应装在任何配电板或控制板的板面上。
(三)1.当利用船体作为配电回路系统时,应采取主管机关同意的特殊预防措施。
2.船体回路不得用于油船。
(四)1.电缆的所有金属护套和铠装,应为连续导电并应接地(接于船体)。
2.如电缆既无护套又无铠装并可能因漏电而发生火灾危险时,则主管机关应要求采取预防措施。
(五)照明装置的布置,应能防止其温度升高而损害线路,并能防止其周围的物料发生过热。
(六)线路的敷设方法,应能避免擦伤或其他损害。
(七)每一独立电路应有短路保护。
每一独立电路也应有过载保护,但按照本章第三十条的规定或主管机关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