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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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根植公司的信贷文化,使员工熟悉金融租赁的政策、规定,掌握业务技巧,不断提升判断能力,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设备租赁等,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它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是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

对于促进企业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等。

一、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
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三、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
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四、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
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
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五、杠杆租赁也即平衡租赁,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付出租赁投资的20-40%,
其余大部分采取对外举债的办法,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以租赁物为贷款抵押,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门及所有分支机构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
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
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
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
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融资租赁业务基本程序
第七条工作部门:
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租赁业务部。

(一)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二)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租赁前调查,编写详细、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风控部复审合格后,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上会审批,对调查结果负责;(四)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退还企业相关资料。

对获批准的,办理租赁合同,并确保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要求;
(五)办理公证、保险及抵(质)押物权利登记,落实有效登记,取回权利凭证并依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六)监督设备租赁款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制定具体监控措施;
(七)定期对租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租赁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对策;
(八)定期报送租赁统计报表(含逾期项目本金、欠息);
(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
(十)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状况,按时收回到期租金;
(十一)对申请租赁展期的客户,调查展期理由是否充分,客观真实,验收展期资料是否真实;
(十二)对逾期租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及时发出“逾期租金催收通知书”,取得回执,交业务员归档保管,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
(十三)初审拟核销租赁项目是否符合条件,收集有关资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撰写呆账核销申请报告;
(十四)租赁项目档案保存要完整并设置租金明细台账,随时记录租金的动态;
(十五)租赁本息收回后,对项目进行总评价,编写项目总结,报公司管理部门。

二、风险控制管理部
(一)审查租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二)审查项目立项手续的完整性;
(三)审查项目资金,配套条件是否落实;
(四)对项目前景、偿还租金能力进行评估;
(五)对项目敏感性问题,盈亏平衡点进行评估;
(六)审查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充足性;
(七)编写客观、详细的《项目审批意见表》;
(八)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总评价材料,进行租赁评估前后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和提出改进意见;
(九)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十)如个别客户对公司已拟订合同文本有异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协办部门为公司资产管理部、财务部。

(一)资产管理部
1、对正常资产管理,做好租金提示、租金记录以及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2、做好租后回访工作,根据相关租后管理事项逐项落实并撰写回访报告。

3、负责逾期租金的催收工作。

根据不同类型客户制定相应的催收方案,及时上报公司、通告法务部门。

4、清收不良资产。

负责出险资产处置工作。

在担保人代偿、变更承租人、债务重组、租赁物件收取与变现、诉讼等方法的基础上选择最适合的方法制定处置预案并做好落实工作。

5、全面深刻的对逾期或出现风险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求找到风险出现的“源点”,为今后更准确的在资产形成前及时识别风险提供支持和佐证。

6、租赁合同结束时,对租赁物品残值变卖进行处理。

(二)财务部
1、负责租赁项目款项的支付、回收、计收租息等账务处理;
2、及时向业务人员提供客户还本付息和结算信息;
3、参与公司重大租赁项目评估。

第八条基本程序
根据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将基本工作程序划分为十一个基本环节(必要环节)和三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

十一个基本环节:
1、租赁申请受理;
2、租赁项目调查;
3、租赁项目初审;
4、项目审查评估;
5、租赁项目审批;
6、租赁合同签订;
7、抵押及担保;
8、租赁款支付;
9、租赁后检查;
10、租金回收;
11、租赁项目终结管理。

三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
1、租赁展期;
2、逾期催收;
3、呆账核销。

第九条基本操作环节
一、租赁申请的受理
(一)、业务部门热情接待来访客户,并指定分管业务经理负责具体租赁项目申请。

租赁申请受理的前提是租赁项目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经济政策,产品适销对路;
新建项目,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二)、审阅申请书主要内容的要素是否齐全。

包括企业性质、企业固定资产、企业近年效益、项目名称、主要产品和规模、总投资和自筹资金、申请租赁额和预计效益、租赁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方式。

(三)、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行核实。

包括:
1、营业执照(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经具有资质的公证处公证);
3、公司章程与合同;
4、凡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还须提供董事会关于租赁的决议书、授权书;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须提供股东会关于租赁的决议书、授权书。

5、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以往近三个经营年度财务报表及申请租赁时近三个月财务
报表;
6、租赁担保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7、新建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及批准文件,总投资和分阶段的投资计划,施工合同或进口合同等相关批准文件;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8、申请人与担保人双方的贷款证;
9、法人代码证。

二、租赁项目调查
主要内容有:
(一)业务员查明申请人信用状况,核实负债;
(二)申请人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商品的销售情况、市场情况及财务状况;
(三)申请租赁项目的批准单位是否属于有权批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有无良好的经济效益;水电气和主要原材料是否落实;设计、施工条件与租赁项目要求是否适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四)对项目开发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工程技术、财务预算、市场预测、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和归还租金的可靠性,风险程度以及保证人的资信实力,抵押保证的抵押物,质押保证的质押物,权利足值变现的可能性做出调查;
(五)完成后,业务员根据实际调查情况,组织编写客观、详细的调查报告;
(六)调查报告包括四部分:被调查企业基本情况;拟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基本经济指标;申请租赁额、租赁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方式。

调查结论。

三、租赁项目初审
(一)业务部门在调查报告基础上,安排项目初审,并在7天内做出初审报告;(二)初审报告包括六部分:申请人财务指标分析、申请人非财务因素分析、项目可行性报告分析、租赁收益测算表、租赁收益与风险比较分析、初审结论,详见表格;(三)业务部门对初审报告的内容应认真填写;
(四)初审结论应力求全面、具体。

四、项目审查、评估
(一)风险管理部对业务部门提供上述有关租赁申请人资料的完备性、数据准确性以及业务操作手续合规性进行复审;
(二)对资料不完备、数据计算不准确以及业务操作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等问题,将资料返回业务部门完善。

五、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评估重点为:
(一)租赁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善有效;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充分、合理;
(四)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五)项目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目前的工程进度;
(六)对项目的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工艺技术等方面进行分析、测算,能否在租赁期内还清本息;
(七)项目是否对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风险做出充分评估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八)进行盈亏平衡点和敏感性分析,提出存在问题、方案选择和项目决策建议;(九)对租赁项目还款来源分析;
(十)保证人分析:
1、对其信誉、经营获利能力进行审核;
2、保证人提供的以我公司为受益人的保证金额。

要注意以下方面:
(1)无保证资格的保证人保证;
(2)越权保证;
(3)超出保证人自身资产实力做出的多头保证;
(4)相互保证,尤其“互保”或“连环保”;
(5)低质保证:即小企业为大企业保证,子公司为母公司保证,资产少的为负债多的保证,自然人为企(事)业法人保证等。

(十一)抵(质)押物的分析:
1、抵(质)押物的验证。

验证申请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的数据和资料是否与其董事会等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承诺函的内容相符。

2、抵(质)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

3、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我公司要求。

4、抵(质)押权利登记的可行性。

5、要特别注意以下抵(质)押类型:
(1)同一抵(质)押物的分割抵(质)押物;
(2)共有财产的抵(质)押,应确保取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3)第三方财产抵(质)押应取得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风险管理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前景及掌握的其他信息等,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明确的评估审查报告。

六、租赁项目审批
(一)公司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评估报告,各项批复文件和资金条件集体审议、表决。

(二)坚持实事求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体现公正性、客观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三)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审议、表决结果签署明确的审批结论。

注意事项:
(1)公司定期召开项目评审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与风控部门的报告进行项目综合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结合专家意见(由专家提出书面意见);
(2)项目评审会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认可;
(3)项目评审会在会后2天内做出评估决定,以评审意见书的形式通知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
(4)评审意见书须由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议纪要编制,并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字。

七、租赁合同签订
(一)、业务部门在收到评审委员会批准的评审意见书后,具体组织实施。

1、与供货商洽谈并签订供货合同:
(1)业务员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有关供货商发送询价单;对拟购买的供货商至少要有三家在价格、性能、科技含量、人员培训、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最终由承租人选定最优厂商。

(2)业务员制定商务谈判方案并组织洽谈,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商务考察。

(3)租赁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承租人以技术谈判为主。

(4)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共同参与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2、与承租企业、担保人分别签订租赁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的内容要点:
(1)租赁物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商、交货条件、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总额、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抵(质)押物位置、价值等。

(2)涉及法律效力的签订日期,法人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是否真实、准确无误。

(3)合同内容的填制要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

3、与财务部明确购货时间、金额,拟定付款通知书,交财务部执行。

一般情况下,要求客户尽量使用我公司拟定的统一合同格式。

如个别客户对我公司拟定的合同有异议,应尽早将有关修改内容及草拟的合同文本一并交风险管理部审核,以风险管理部的意见为准。

八、抵押及担保
(一)经审查,符合我公司担保条件(详见第四章),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

业务人员要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大小印鉴和授权书的真伪进行验证。

(二)抵(质)押物到有关的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权利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落实有效登记并取回权利凭证,入档保管。

九、租赁款支付
(一)把签章生效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存档一份,同时将其他合同分送承租人、担保单位(各执一份)。

(二)在贷款证(卡)上登记金额和担保金额。

(三)填制用款通知单,一式四联,由业务员、业务部经理、风控部经理审核签字,交送公司总经理签批后,转交财务部付款。

(四)业务员核对付款金额以确认款项的正确发放并登记台帐。

(五)对租赁标的物标明权属。

(六)分户设立及登记台帐(一户设一帐)。

十、租赁后检查
(一)检查重点内容:
1、检查承租方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

2、检查项目施工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协助解决或向上级报告。

3、检查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状况,预测总投资结余还是超支,能否按期投产,能否
按期收回投资。

4、要求承租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业务员作好财务数据的积累和分析。

5、检查承租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情况。

6、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业务部门应加强租赁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现场回访客户,对实施过程的还款信息及时反馈,对合同履行情况加强台帐管理。

(二)租赁后检查的处理:
1、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2、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原因,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3、将检查情况和意见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员;
4、资金挪作它用或不按约定使用,限期要求纠正,并按人民银行规定处以罚息;
5、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情节严重又不听劝阻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终止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款、提请诉讼等;
6、每月业务员填制租金回收统计报表,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报送主管领导。

十一、租金回收
(一)业务员催收到期租金。

租金到期日前十五天,由分管业务员发送到期租金通知书催收。

业务员须在租金到期日前三天电话落实还款事宜,并做电话记录。

(二)租金按时到账,财务部应及时开具等额租赁发票,一式三联,一联交承租人,一联送交业务部备查。

业务员及时登记台帐。

(三)租金未按时到账,业务员应及时与承租人、担保人联系,询问情况,加紧催收。

(四)租金回收情况及时核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通过台帐汇总表方式对账,保证帐帐相符。

(五)全部租金、名义货价结清后,注销租赁合同,归档保管,同时在企业贷款证上登记租金偿还和担保解除情况。

十二、租赁项目终结管理
(一)租赁项目结束时,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终结管理工作;
(二)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结束租赁关系;
(三)档案资料清理;
(四)做好终结报告;
(五)办理档案移交,项目档案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条特殊处理
一、租赁展期
(一)租赁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租人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租金的,可在租金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租赁展期书面申请,说明展期的理由和期限,并提供原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交业务部门受理。

(二)业务部门审核申请展期理由是否客观真实,展期内还款是否可行,验收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和原保证人同意展期函件无误,抵押权认定继续生效后,呈风险管理部审查、评估后,报评审会审批。

(三)业务部门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若同意的,签定租赁展期合同。

二、逾期催收
(一)设立“逾期租金明细台帐”,进行专项重点管理。

(二)对已到期(含展期后)仍未清偿的租金,要及时发出“逾期租金催收通知书”,并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回执”归档保管。

(三)业务部门按规定计收罚息,并做逾期资产备查登记。

(四)月末填制逾期报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

(五)对逾期超过一年或业务部门认为确实难以清收的,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移交给资产管理部。

(六)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向包括第三方保证人在内的债务人强收租金(采取法律手段前,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才履行法律诉讼程序)。

(七)通过法律诉讼、保全、扣划等手段执行承租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八)抵押品拍卖,抵偿租金,或作价入账处理。

三、呆账核销
(一)租赁资产核销须执行公司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二)由经办部门在会计年度决算前三个月初审拟核销租金是否符合条件,并负责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三)业务部按户逐笔撰写呆账租金核销申请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资产管理部。

(四)资产管理部复审核销租金是否符合条件,并会签风控部、财务部、评审会,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审批。

(五)持批准的呆账租金核销文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

(六)租赁档案另行保管,同时仍竭力设法追索。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担保
第十一条担保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立的权利。

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十二条保证和抵、质押合同,随租赁主合同由业务部门负责签订、保管。

第十三条租赁保证管理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如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有总部法人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具有清偿债务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规模应超过担保金额,生产(经营)状况较好;
(三)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出具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书:
1、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与担保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必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期限。

3、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公司许可债务人转让或续签债务时,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公司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也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5、业务部门要了解、跟踪保证人资产变化以及经营生产情况,防止担保落空。

如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承租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6、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须在保证人保证期限内。

保证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十四条租赁抵押管理
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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