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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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9]8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批准。
市本级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上报。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
根据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之内除不得擅自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外,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为6个月。
一是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
二是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
三、适当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过渡期。
为缓解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高,缴费压力大的问题,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对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2009缴费年度内,允许其按照我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选择月缴费基数。
对五县(市)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缴费基数。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
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检查,及时将基金补贴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
五、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大纲,编制经费预算,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组织在岗培训应在举办培训前,携带在岗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向所在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
培训后经职业资格鉴定符合条件的,培训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足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
六、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一是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
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可采取轮岗作业、待岗培训等方式,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作业班次。
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工资;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
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二是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的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三是企业规模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
七、加强就业服务促就业。
一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的范围,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
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万元增加为5万元。
对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的,根据就业人数,适当增加担保贷款额度。
属于微利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
对创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还贷信誉良好的,可申办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是组织实施“千人创业带动万人就业”计划。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
组织开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根据初、中、高级别和专业不同、培训后就业情况予以培训补贴。
对一些社会急需、技能复杂、培训成本比较高的专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根据初、中、高级别和专业不同、培训后就业情况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予以培训补贴。
八、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建立健全“双零家庭”动态消零长效机制,确保“双零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用定额方式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至退休年龄的,两项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经街道(镇)、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九、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具体认定条件、范围、数量、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九年二月一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