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市政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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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申报简介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2001年11月,经第115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以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北京市科技发明、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

截止2007年,本市共支持了专项资金10.28亿元,重点支持了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基地、创业投资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二、认定标准与支持方式根据38号文及《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和《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财预[2001]2395号}等文件的要求,成果转化项目和孵化基地的认定标准和支持方式如下:1、认定标准①凡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均可申报;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定义: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③项目申报领域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103类。

其中一般项目符合五大高新技术产业的103类项目;重大项目的范畴符合网络设备与技术;软件产品;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等14个范畴;医药类项目须取得临床批件后方能申报。

④项目的技术水平:一般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重大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⑤项目实际投资额。

指对申报项目已经完成的投资,已完成的投资中包涵申报项目研发阶段的投资。

其中一般项目实际投资额须3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
1. 目的
本规章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政策和程序,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2. 定义
- 科技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获得的新的实用的技术方法、技术产品、装置和材料等。

- 科技成果转化:指将科技成果应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或社会生活中的过程。

3. 奖励范围
根据科技成果的贡献和转化效果,对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奖励:
- 技术转让:对成功实施技术转让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 专利申请:对成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 商业化应用:对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4. 奖励标准
根据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奖励标准如下:
- 技术转让奖励:奖励金额为技术转让合同收入的10%。

- 专利申请奖励:根据专利类型和地域范围确定奖励金额。

- 商业化应用奖励:根据企业经营规模、产值和销售收入确定奖励金额。

5. 申请与评审
- 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可以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 申请材料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报告、转化合同、专利申请文件等。

- 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材料的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奖励批准。

6. 奖励发放
- 奖励发放由科技成果转化单位负责申请。

- 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奖励金额将直接支付给申请单位。

以上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的草案,如需正式颁布,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厦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厦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厦转化,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20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厦门市企业通过自行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消化吸收所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后续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厦门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报列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

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项目核心技术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7、项目技术成熟,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第六条每家企业每年限申请认定一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同一项目(或相同技术)只认定一次,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七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成果完成证明(“项目验收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以上证书如无,可不提供)、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4、转化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及转化团队基本情况、项目转化内容、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产品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汇总表。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条件包括:
1. 该项目应是基于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项目。

2. 该项目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该项目所用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4. 该项目应有较明确的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具备商业化推广和应用的潜力。

5. 该项目的技术开发和经济运作团队应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6. 该项目具备清晰的技术开发和商业化推广计划,并有较好的实施条件,包括财务、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厦府办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审批或者备案。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成果转化部门,收录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咨询等服务。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上海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上海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一、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

法人和自然人可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指导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二、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对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创新药物等项目,国家863计划等各项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简化成果转化认定程序。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若发现其转化内容与项目申请书有严重违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三、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对已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等企业,简化认定程序。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以各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

单位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第四章企业主体第五章技术交易和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依法保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本市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并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7.13•【文号】国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经过3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

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

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

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示范带动。

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1条为了依法规范公司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广大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2条本制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定义第3条科技成果:指公司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第4条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5条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第四章职责第6条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其他各部门负责参与起草工作.定期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组织公司下属各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订.第7条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成果转化的协助工作.第8条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具体转化的组织工作.第五章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第9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第10条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第11条技术研发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负责公司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公司成果完成人或公司下属部门,代表公司在公司内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公司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第12条科技成果优先在公司内部转化,公司下属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成果转化工作.第13条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技术研发中心报告并与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益.第14条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综合管理科、需求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并综合管理科组织签订成果转化合同.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15条成果转化合同须由技术研发中心和法务部共同审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审核、法务部负责法务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技术研发中心经理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与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等文件的签署,亦按此程序执行.公司下属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第16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第17条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第18条综合管理科按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产生的科技资料以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进行管理.第六章技术权益第19条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公司所有;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第20条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公司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七章收益分配第21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公司所得收益按照下列标准对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人员给予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股份;3成果完成人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完成成果转化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执行.a.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b.成果完成人和公司双方共同寻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约定公司在成果转化实施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公司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第22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除用于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报酬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第23条鼓励公司内外人员对我公司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合作由技术研发中心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第24条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分配,由综合管理科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益分配标准组织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成果完成人负责根据绩效情况对成果完成人员及参加成果转化人员进行报酬分配,形成二级分配方案.第25条收益分配方案经课题负责人、综合管理科主任签字,由技术研发中心经理、总经理逐级批准后转对应人力资源部,按照薪资流程发放,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缴纳.第八章法律责任第26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第27条我公司职工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制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28条本办法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解释.第29条本办法自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2020)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2020)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2020)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

市科委负责开展转化项目认定,并委托项目管理中心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人才政策。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1999年3月23日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 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9号转发)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 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5/15/主席令第6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上海高新技术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要求

上海高新技术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要求

上海高新技术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关于上海高新技术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那些事儿》嘿,咱今儿就来聊聊上海高新技术认定中这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事儿。

你说这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啊,那可真是个让人又爱又头疼的玩意儿。

就好像是一场游戏,得按照特定的规则来玩,才能过关斩将。

在上海搞高新技术认定,这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可不简单。

它就像个严格的考官,得咱交出一份漂亮的答卷才行。

先说说这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要求吧。

可不是你随便弄几个成果转化一下就行了,得有一定的量。

就像是你去考试,老师说至少得答对几道题才能及格一样。

这可就要求咱企业得有点儿真本事,不能只是嘴上说说。

然后就是质量要求。

这可不是那种“差不多就行”的事儿,得是实实在在能落地、有效果的成果转化。

就好比你做个蛋糕,不能光看着好看,得尝起来好吃才行。

而且还得是新花样的蛋糕,不能老是那几种老口味。

再讲讲这中间的过程,那也是充满了挑战和乐趣。

就好像我们打怪升级,得一步步克服困难。

有时候可能为了一个成果的转化,团队得绞尽脑汁,想尽各种办法。

但当看到成果终于成功转化的那一刻,那种成就感,简直比吃了蜜还甜!在这个过程中,还得注意各种细节。

一不小心,可能就掉坑里了。

比如说,证明材料不齐全啦,转化的方式不符合要求啦。

这就好像是走钢丝,得小心翼翼地保持平衡。

不过呢,咱也不能被这些要求吓倒。

毕竟,挑战和机遇是并存的嘛。

只要咱认真对待,努力钻研,肯定能在这场游戏中取得好成绩。

说到这儿,我想起有一次我们团队为了完成一个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简直是日夜奋战。

每个人都像打了鸡血一样,充满了激情。

最后终于成功了,那种喜悦真的无法用语言来形容。

总之,上海高新技术认定中的科技成果转化要求虽然严格,但只要我们怀揣着梦想和热情,就一定能克服困难,顺利过关。

让我们一起加油吧,在这科技的海洋中乘风破浪,驶向成功的彼岸!。

最新-市政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规定 精品

最新-市政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规定 精品

市政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规定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更好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升和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现作如下规定一、继续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重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前期开发。

市科技三项费用到年达到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0。

二、建立市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与市科技进步资金合并使用。

主要用于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启动资金;贷款贴息;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从年起市政府连续三年出资,到年使该专项资金达到5000万元。

各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办理。

三、自年至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免收购置生产用房的交易管理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供水增容费;免收组建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行政性收费交中央和省部分除外。

四、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五、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年为基数,其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自1999年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经认定的新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视情由同级财政列支返还。

其中,95返还企业,5纳入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集中使用。

项目的转让收益,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六、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在我市注册的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药及生物工程、精细化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

七、高新技术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成都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二章政府宏观管理第三条充实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增强其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的引进使用等方面的协调职能。

建立工作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驻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席会议制度,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成都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要情况,协调解决驻蓉高等院校、各类科研院所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的重大问题,沟通交流政府、金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信息。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以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高效节能与环境保护技术等为重点发展领域,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六条继续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等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知识产权状况等进行评估和认定,经认定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颁发证书,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市外科技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需解决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由公安部门办理本市户口,免征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1.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科技成果实现转化。

2.中央财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4.专利政策:加强专利保护,鼓励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

5.国家发改委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科技成果商业化、工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发展。

6.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者优惠。

7.创新券政策: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申请创新券,用于研发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高新技术认定之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高新技术认定之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高新技术认定之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经过一段长时间的资料准备阶段,而在这个准备中,科技成果转化资料可以说是较为关键的一环了。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某一生产力水平而对以往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一个试验、开发以及应用,还有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和发展新产业等的一个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是认定高新企业需满足的条件之一!企业上交的科技成果须符合以下认定特点:即理论性非技术类成果不属于科技成果;所递交的成果是由具体研发活动项目产生的且产生后是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的转化要具备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的。

另外认定要求所上交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要符合以下形式之一才可:(1)通过自行进行投资实施转化的形式;(2)通过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形式;(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

准备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要包括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成果说明等;内部转化方面可从科技成果的生产批文或者一些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外部转化方面则可从企业的一些技术类别的合同方面入手准备,也可以从合作协议或者发票等方面收集相关的材料。

资料的完整度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新文件来收集!企业在准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材料时要把握住以下几个重点环节:1、在进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要保证企业在三年内平均转化成果数量要达到5项及以上才可以,也就是说三年内总共是要达到15项才可;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要对研究开发项目(RD)的阶段性成果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与技术指标等内容必须有支撑;3、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的数量与RD、高新技术产品(服务)(PS)的数量没有关系,这些要素之间并不是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1个RD的技术类别可以转化为1个或多个成果,也可以计成N项转化项目;4、科技成果转化与RD的时间节点上不能有矛盾性,例如RD开发时间未完成的话就不可能伴随有相应的销售证明材料;5、必须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或当地认定机构工作网内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列表,且要求填写的成果时间范围要在近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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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市政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规定
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更好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升和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现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重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前期开发。

市科技三项费用到年达到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0%。

二、建立市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与市科技进步资金合并使用)。

主要用于: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启动资金;贷款贴息;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从年起市政府连续三年出资,到年使该专项资金达到5000万元。

各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办理。

三、自年至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免收购置生产用房的交易管理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供水增容费;免收组建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行政性收费(交中央和省部分除外)。

四、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五、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年为基数,其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自1999年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经认定的新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视情由同级财政列支返还。

其中,95%返还企业,5%纳入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集中使用。

项目的转让收益,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六、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在我市注册的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药及生物工程、精细化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

七、高新技术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八、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新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经审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九、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凡再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视同政府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返还房产税;所签订的技术合同返还印花税。

十一、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二、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产业化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

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应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三年内,可享受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受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十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

十四、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人员在聘干、招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十五、简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因公出国、出境人员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限,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十六、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设立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在市科技领导小组领导下,与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在我市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凡经认定的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认定。

企业对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奖励一定的企业股份。

企业可以从技术开发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对开拓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做出重大贡献的销售人员。

十七、对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高科技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实施转化,给予特殊优惠。

项目优先立项;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优先使用;政策从优兑现;退税比例优惠照顾(第五条规定的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改按60%比例返还企业,三税优惠部分改按100%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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